入會須知
桃園市小吃職業工會
桃園市米食製品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資格:
*凡年滿16歲,在桃園市從事各種便餐、麵食、點心、火鍋、包子、包飯、豆 漿、茶樓、野味、飲食、餃子、燒臘以及和小吃等相關業務之工作或服務之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均得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凡年滿16歲,在桃園市從事各種從事各種米製糕品、芋頭糕、菜頭糕、發糕、粽子、油飯、米麩、米香、麻糬、菜包、點心………等米食製品相關業務之工作或服務之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均得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資料: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二吋相片一張
*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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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小吃職業工會-入會資格
凡年滿16歲,在桃園市從事各種便餐、 麵食、點心、火鍋、包子、包飯、豆漿 、茶樓、野味、飲食、餃子、燒臘以及 和小吃等相關業務之工作或服務之無一 定雇主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均得依法 加入本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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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米食製品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入會資格
凡年滿16歲,在桃園市從事各種從事 各種米製糕品、芋頭糕、菜頭糕、發 糕、粽子、油飯、米麩、米香、麻糬 、菜包、點心………等米食製品相關 業務之工作或服務之無一定雇主之勞 工或自營作業者,均得依法加入本會 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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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會務提示關係會員權益請務必詳閱
*A 會員子女獎學金於每年暑期開始受理申請,申請日期至每年9月30日止逾期恕不受理,詳情請於上班時間洽詢本會會務人員。 *B 本會自九十六年度起五一勞動節紀念品於當年四月上旬開始發放,領取期限至五月二十日止,逾期視為自動放棄權益,概不受理不補發,請會員特別注意,以免權益受損,爾後依例發放恕不另行通知。 *C 會員繳費務必於一、四、七、十月於受到繳費通知單後至銀行或超商繳費,爾後本會不再接受郵政劃撥及現場繳費,逾期未繳費者,本會即辦理退會、退保,若欲再入會則以新會員辦理。 *D 會員若有通信地址、電話.....等事項變更時,或請領各項給付應主動立即通知本會,俾利會務作業,保障應享權益。 *E 請貴會員大力為本會推介本業從業人員入會,以發展本會會務,本會將有所酬謝,感謝您。 *F 本會辦事處:桃園市中壢區中台路19號1樓。電話:03-4254252 *G 黃頁網址:https://www.iyp.com.tw/034254252/ (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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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小吃業職業工會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給付辦法
第一條:本會為鼓勵會員子女努力向學,特訂定此辦法。 第二條:凡取得本會會員資格滿一年以上之會員子女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暨經立案之高級職業學校及公立中等補習學校合於下列規 定者得申請獎學金(帷各軍事學校、各師範學校暨各大專院校公費生均不得 申請)。 一、學業成績 甲、大專院校組:公立學校總平均在八十二分以上。私立學校總平均在 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乙、高級中等學校組:公立學校總平均在八十二分以上。私立學校及公立 補習學校總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二、操性成績:甲等或八十一分以上者。 三、體育成績:乙等或七十一分以上者,帷學校未受體育課程者免附體育成績 證明。 第三條:獎學金:大專組每名壹千五百元正,高中組每名壹千元正。 第四條:會員子女申請獎學金,必須現仍在學繼續就讀者,帷應屆畢業者不得申請獎學 金。 第五條:本獎學金每年發給一次,凡合於第二條之規定者應於其限內(第二學期結束九月 三十日前)繳附會員證、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全學年成績單、本學期在學證 名及私章,前來本會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經費來源由福利費科目項下予以核發。 第七條:獎學金審核及名額之限制,由理事會視才務狀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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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 勞工知假別多少?
婚假: 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日數8日,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 喪假: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8日,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6日,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喪假3日,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 病假: 1.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病假30日內工資減半發給 公傷病假: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於治療、休養期間。 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 事假: 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日數14日,不給工資。 公假: 一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獎金。 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一天,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產假: (1)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日數8星期,受僱6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 (2)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 日數4星期,受僱6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 (3)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 日數1星期,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4)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 日數5日,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產檢假: 妊娠期間 日數5日,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以半日或1小時計算) 陪產假: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日數5日可分開請,工資照給,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期中之5日請假。 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 不得超過2年,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哺(集)乳時間: 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 每日60分鐘,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 在多給20分鐘哺(集)乳時間。 家庭照顧假: 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日數7日,併入事假計算,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