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小吃業職業工會

桃 園 市 米 食 製 品 從 業 人 員 職 業 工 會

勞保各項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
一、 請領資格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或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二、 給付標準
依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傷病醫療給付:
*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
一、 請領資格
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二、 給付標準
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X50%,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
*職業病及職業傷害
一、 請領資格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二、 給付標準
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X70%,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失能幾付:
*失能年金
一、 請領資格
經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二、 給付標準
按保險年資X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X1.55%,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失能一次金
一、 請領資格
經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二、 給付標準
失能等級分為第一級(1200日)至第十五等級(30日),按平均日投保薪資X失能等級給付之日數發給失能一次金。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加給50%
死亡給付:
*本人死亡 (擇一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一) 喪葬津貼:
1.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2. 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二) 遺屬津貼:
1. 因普通傷病死亡,一保險年資發給10~30個月。
2.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致死,一律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家屬死亡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按下列標準發給:
(一) 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二) 年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2.5 個月。
(三) 未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1.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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