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榮獲台北市104年度殯葬服務業評鑑優良業者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暨殯葬管理處於104年12月1日(二)上午10時30分在市政大樓一樓沈葆楨廳辦理104年度優良殯葬服務業者頒獎典禮,頒發4家績優業者及19家主動提供公開收費標準表網址予殯葬處之優良業者獎狀及獎
座,龍巖同時獲得此二項獎項肯定。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暨殯葬管理處為提升殯葬服務品質,每年藉由評鑑獎勵機制作為提供民眾選擇優質業者之參考依據,保障消費者權益,經由學者專家與市府相關承辦評核,龍巖在人員教育訓練、消費者權益保護與意見管理並努力提供客制化與溫暖服務與創新等各項皆表現優秀,給予獎項肯定及在網站公開推薦優良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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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入選為2015年度標竿企業
龍巖通過嚴格篩選標準 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買中心在2014年11月26日共同頒布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實施第一年共有203家台灣上櫃企業強制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公開揭露,此舉正式宣告企業社會責任/企業永續發展已進入新紀元,同年也嚴格篩選出36家企業成為標刊企業。 要成為標竿企業,都必須符合以下五項嚴格的篩選標準: 1.須為台股市場中的上市或上櫃公司 2.必須為「第一屆上市上櫃企業公司治理評鑑」評鑑結果列為前20%企業 3.必須出版2014年CSR報告書 4.必須獲得《2015年企業社會責任年鑑》編輯委員推薦 5.辦理CSR具有特色事蹟。 龍巖與台積電、聯電並列標竿企業 臺灣證券交易所委託經濟日報編撰《2015年企業社會責任年鑑》,特別精選了36家企業社會責任標竿企業,包含上市公司29家、上櫃公司7家。 依照產業類型,分別為:台積電、聯電、光寶科、宏正、緯創、新日光 、台灣大、美律、遠傳、台達電、欣興、佳世達、關貿、遠東新、聚陽、東元、神隆、正隆、裕隆、工信、長榮、華航、台新金、合庫金、兆豐金、國泰金、統一超、中鼎、信義、世界、普萊德、中光電、唐榮、台微體、安心、龍巖。 →標刊企業上櫃公司 7家,僅占比 2℅ 誠信、關懷 樹立殯葬業典範 龍巖1992年成立,以關懷為出發並以「專業、誠信、慈悲」為企業理念,龍巖24年來不僅讓殯葬業的服務制度化、透明化,更成立慈善基金會辦理義殮葬服務,大力推動環保物料、環保園區,2011年龍巖正式成為上櫃企業。 ●蟬聯2014、2015年證交所評鑑資訊揭露最高等級「A++」獎。 ●2015證交所第一屆公司治理評鑑,榮獲公司治理名列前5%之優良企業。 ●2014、2015李世聰董事長及劉偉龍總經理獲頒中華優良商人獎。 將善的力量 散播到每個角落 龍巖多年來堅持專注本業,默默協助無力殮葬之弱勢族群,以及投身意外災害救助,2014獲頒天下雜誌CSR企業公民新秀獎。 ●義助殮葬 讓清寒家庭喘口氣 ●號召業務團隊 擔任一日志工 ●推動墓園生態環境保護 ●企業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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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已取得47張禮儀師專業證書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015年10月20日電)根據統計,全國禮儀從業人員達1.2萬餘人,但內政部至今僅核發337張禮儀師證書,龍巖(5530)表示,龍巖已輔導同仁通過考試,並取得47張證書,成為單一獲禮儀師資格最多業者。 內政部為了提升台灣殯葬從業人員的素質及服務品質,101年7月頒佈「殯葬管理條例」修正一定規模的業者應設置應置專任禮儀師的規定及增訂禮儀師管理辦法,規範業者與從業人員的服務內涵與標準,讓送行者們邁向專業的「師」字輩,獲得社會的尊重與地位。 龍巖表示,全國禮儀從業人員達1.2萬餘人,內政部自103年5月發出首張禮儀師證書至今年9月底共發出337張證書,禮儀從業人員取得證照比例不到3%,龍巖有47名禮儀人員取得禮儀師證照,占總發證數的14%,遠超過法定規範的禮儀師人數達7倍,成為單一登錄人數最多的禮儀公司。 龍巖表示,殯葬業一般較為人所忌諱,甚少有人真正了解禮儀工作本質,「禮儀師」是人生最終謝幕式的導演,從臨終關懷、接體、豎靈、入殮到告別式、火化、晉塔等,圓滿逝者生命的旅程,更是安頓生者心靈的推手。 豐富的專業殯葬知識與實務經驗是一名禮儀師最基本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溝通協調能力與同理心。龍巖禮儀處副總經理程一方表示,禮儀人員不僅需要具備學習心、細心、貼心的特質,還必須要有積極執行、謙虛敬業的服務態度,才能在人生的最後這一段旅程中扮演好服務員的角色。 程一方指出,禮儀師如同律師、會計師、醫師,需通過「國家級考試」才能執業的「專門技術人員」。想要成為一名禮儀師,首要考取喪禮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證照,充實專業知識與技能,修滿專業課程20學分。 課程包含健康科學領域的殯葬衛生學、社會科學領域的殯葬管理學以及人文科學領域中的殯葬文化學,除了在知識技能的學習外,實務經驗格外重要,因此需實際從事殯葬禮儀工作滿2年以上,若以上3項都符合,才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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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廣徵業務菁英-業務篇
龍巖自81年創立以來,不斷積極致力於禮儀服務、禮儀商品與設施革新研發,從中努力求突破與創新,除了培育優質禮儀師與相關人員,公司內部更持續不斷地教育訓練與研發,以維持應有的服務品質與滿足不同族群的消費群眾,提供社會大眾最優質的殯葬環境與服務,更期望領先與創造消費趨勢。 展望未來,龍巖,從「龍巖」出發,不僅以「21世紀的龍巖,跨時代的巨龍」自我期許,更傳遞「以人為本,全生命服務」的企業經營宗旨,以人本為主義、以人本為砥勵,更以人本為存在之目的,「增進客戶滿意、維護員工福利、創造股東權益、加強社會回饋」是龍巖的使命,龍巖未來將以宏遠的遠光、前瞻性的規劃,繼續為「成為大中華殯葬、生命禮儀服務的最佳託付者」,本於人性關懷成為生命禮儀託付之最佳選擇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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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徵業務菁英-財務篇
龍巖自81年創立以來,不斷積極致力於禮儀服務、禮儀商品與設施革新研發,從中努力求突破與創新,除了培育優質禮儀師與相關人員,公司內部更持續不斷地教育訓練與研發,以維持應有的服務品質與滿足不同族群的消費群眾,提供社會大眾最優質的殯葬環境與服務,更期望領先與創造消費趨勢。 展望未來,龍巖,從「龍巖」出發,不僅以「21世紀的龍巖,跨時代的巨龍」自我期許,更傳遞「以人為本,全生命服務」的企業經營宗旨,以人本為主義、以人本為砥勵,更以人本為存在之目的,「增進客戶滿意、維護員工福利、創造股東權益、加強社會回饋」是龍巖的使命,龍巖未來將以宏遠的遠光、前瞻性的規劃,繼續為「成為大中華殯葬、生命禮儀服務的最佳託付者」,本於人性關懷成為生命禮儀託付之最佳選擇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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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生前契約優勢
何謂生前契約? 生前契約就如同保險,是利用儲蓄方式,生前預約身後事,依照個人的宗教信仰、生活習慣及喜好,由專業公司提供完整的禮儀服務。買保險是想讓家人後顧無憂,而生前契約是因不捨家人悲傷無依,為了讓最摯愛的親人在最快的時間回到正常生活而設計的貼心商品。 ◎契約是因應現今社會型態的演變高齡化、少子化、都市化、專業化。 ◎契約是從預防、預約的觀念出發。 ◎契約是針對人生必花的錢作準備。 選擇龍巖的八大理由: 1. 財務最佳:與台積電同時引進公司治理,獨立董事監督,財務健全透明化。 2. 服務最好:嚴格訓練的禮體師與禮儀顧問,專業度業界第一,龐大的業務團隊,都是最負責的身後事打點專家。 3. 規模最大:資本額近40億,禮儀服務據點遍佈全台,各地提供會館服務,物美價廉最實在。 4. 商品最齊:從生前契約到全省墓地、塔位,殯葬一元化,服務一步到位。 5. 觀念最新:與美日同步,引進最新殯葬服務與技術,首創「會館」概念,提供客戶VIP尊榮服務。 6. 品質最高:全國第一家通過 ISO 9001國際服務認證的殯葬服務企業,並與日本最大殯葬集團Sun Life、Memolead交流。 7. 保障最穩:已繳價款75%交付彰化商業銀行信託,全國第一家通過主管機關「生前契約」銷售備查之業者。 8. 美學最強:與世界級大師合作,商品等同藝術品,價值無匹。 如何選擇生前契約? 壹、生前契約業者需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之一定規模」之規定,方可合法銷售生前契約 ,龍巖不僅完全符合,甚至大幅超越。 ◎法規內文: 一、 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務三年以上。但法規要件修正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具一定規模,得與消費者簽訂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得不受限制。 二、 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應符合下列要件,其年度財務報表並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者: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無累積虧損。 (二)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 三、 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四、 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者。 五、 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應於達到該額度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經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之會計師審查簽證有效遵行。 備註:原法規為「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第二項之一定規模」,修正為「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第3項之一定規模」,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 貳、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生前契約預收款項百分之七十五需交付信託,龍巖契約預收款皆逐筆交付彰化銀行信託,隨時可登入彰銀網頁查詢。 ◎法規內文: 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除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 前項費用,指消費者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支付之一切對價。 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將第一項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按月逐筆結算造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信託契約,應會商信託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備註:原法規為「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修正為「殯葬管理條例第51條」,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