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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公司登記
本國公司登記 依公司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方得成立公司。公司種類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受理公司登記之服務機關計有經濟部(商業司、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等3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交通部航港局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等15個受理機關。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關公司遷址、董事或監察人之更迭、章程之修訂、資本額之提高或減少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依法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由公司及負責人檢具書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有關本國公司之登記事項及其變更等項目,依公司法第387條授權訂定之「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辦理,俾利公司登記之申請程序。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開始營業後如公司需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亦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關申報核備。而公司每次停業期閒最長一年,如停業後有需要繼續停業一個月以上者,可無庸每次先辦理復業登記後再續辦停業登記,惟應於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又公司於停業期間,其依法應辦理之變更登記,仍應辦理,例如:公司遷址、董事或監察人之更迭、章程之修訂、資本額之提高或減少等登記事項。 公司如不再繼續經營,依法提請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需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且應於解散開始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之登記。公司解散之後,即進入清算程序。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向法院聲報。有關清算程序屬法院事務,應洽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辦理。 為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並使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規範一致,104年5月20日公布修正公司法第235條,刪除現行條文第2項至第4項有關員工分配紅利規定,並增訂公司法第235條之1「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司應儘速依上開規定修正章程,至遲應於105年6月底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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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法規名稱: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法規文號:經商字第一0四0二四二二九九0號 發布日期:104年9月2日 條文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司依本法規定所送之申請書件,得以經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為之,並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公司依網路傳輸方式申請登記後,如改以書面方式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先以經電子簽章之方式提出轉換申請。 前二項電子簽章,公司限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工商憑證為之,自然人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第3條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第4條 公司之解散,除破產外,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應於處分或裁定後十五日內,其他情形之解散應於開始後十五日內,敘明解散事由,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解散之登記。 第5條 公司為合併時,應於實行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分別依下列各款申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合併基準日核准合併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存續之公司為變更之登記。 二、消滅之公司為解散之登記。 三、另立之公司為設立之登記。 第6條 股份有限公司為分割時,應於實行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解散、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分割基準日核准分割登記者,不在此限。 第7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將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第8條 分公司之遷移或終止營業,應於遷移或終止營業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遷移或廢止登記。 第9條 公司經理人之委任或解任,應於到職或離職後十五日內,將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經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經理人到職或離職年、月、日。 第10條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11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次發行新股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增資基準日核准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有限公司增資時,應於章程修正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但如有另訂增資基準日者,則應於增資基準日後十五日內申請登記。 第12條 公司應於每次減少資本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第13條 外國公司擬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者應先經認許,並於認許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第14條 (刪除) 第15條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或其他辦妥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16條 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一至表六。 公司依網路傳輸方式申請登記者,其所附之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辦理。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以供查核。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憑核。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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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1/1~12/31地方稅稅務工作行事曆
1/1~1/10 1. 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申報繳納上月娛樂稅 2. 查定課徵者繳納上月娛樂稅 1/1~1/15 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申報與繳納 2/1~2/10 1. 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申報繳納上月娛樂稅 2. 查定課徵者繳納上月娛樂稅 3/1~3/10 1. 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申報繳納上月娛樂稅 2. 查定課徵者繳納上月娛樂稅 3/1~3/15 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申報與繳納 4/1~4/10 1. 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申報繳納上月娛樂稅 2. 查定課徵者繳納上月娛樂稅 4/1~4/30 汽機車使用牌照稅開徵繳納 5/1~5/10 1. 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申報繳納上月娛樂稅 2. 查定課徵者繳納上月娛樂稅 5/1~5/15 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申報與繳納 5/1~5/31 房屋稅開徵繳納 6/1~6/10 1. 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申報繳納上月娛樂稅 2. 查定課徵者繳納上月娛樂稅 7/1~7/10 1. 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申報繳納上月娛樂稅 2. 查定課徵者繳納上月娛樂稅 7/1~7/15 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申報與繳納 8/1~8/10 1. 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申報繳納上月娛樂稅 2. 查定課徵者繳納上月娛樂稅 9/1~9/10 1. 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申報繳納上月娛樂稅 2. 查定課徵者繳納上月娛樂稅 9/1~9/15 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申報與繳納 9/22止 地價稅減免、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截止日 10/1~10/10 1. 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申報繳納上月娛樂稅 2. 查定課徵者繳納上月娛樂稅 10/1~10/31 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開徵繳納 11/1~11/30 地價稅開徵繳納 11/1~11/10 1. 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申報繳納上月娛樂稅 2. 查定課徵者繳納上月娛樂稅 11/1~11/15 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申報與繳納 12/1~12/10 1. 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申報繳納上月娛樂稅 2. 查定課徵者繳納上月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