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福會計事務所(徐鈺雯)-台北會計事務所 ...

所得稅

1
辦理事項
適用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規定之營利事業者,如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辦理時間
應於發生時隨時辦理,並於1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
辦理事項
適用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者,應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公庫繳納。
辦理時間
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45日內,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3
辦理事項
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之各類所得扣繳稅款之繳納。
辦理時間
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
4
辦理事項
非我國境內居住者,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及申報。
辦理時間
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逕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106年1月1日起,可利用網站申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5
辦理事項
年度中死亡人之課稅所得,除依法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申報。
辦理時間
應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
6
辦理事項
年度中離境者應申報課稅所得。
辦理時間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
7
辦理事項
商品盤損。
辦理時間
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由稽徵機關查明認定。(查核準則第101條)
8
辦理事項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應就已扣繳之各類所得稅款填發扣繳憑單並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辦理時間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有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
9
辦理事項
納稅義務人遇有不可抗力之災害(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
辦理時間
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1、2款) 。
自然人: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未依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
10
辦理事項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情事,應辦理當期之所得稅決算。
辦理時間
1.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提出申報。
2.營利事業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3.公司組織之清算期間,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
4.非公司組織之清算期間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
5.營利事業宣告破產,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10日前,提出當期決算申報。(所得稅法第75條)
11
辦理事項
個人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及房屋使用權,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辦理事項
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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