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福會計事務所(徐鈺雯)-台北會計事務所 ...

營業稅

1
辦理事項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辦理時間
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
2
辦理事項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辦理時間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
3
辦理事項
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辦理時間
應於停業或復業前辦理。
4
辦理事項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勞務買受人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辦理時間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繳納。
5
辦理事項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代理人應就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辦理時間
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
6
辦理事項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放棄適用免稅、恢復免稅規定。
辦理時間
財政部授權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能適用。
7
辦理事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由總機構合併總繳、撤銷合併總繳。
辦理時間
財政部授權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能適用。
8
辦理事項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申請依照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恢復依照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
辦理時間
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能適用。
9
辦理事項
營業人銷售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貨物或勞務,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申請變更以每月為一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恢復以每二月為一期申報。
辦理時間
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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