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食藥健康知能」消費者保護研討會執行成果
由於我國已躋身高齡化社會,並且持續向超高齡社會邁進,因此,如何減少因錯誤訊息傳播而影響民眾身心靈健康,有效落實老年人口福祉,為主管機關重要的工作。中老年人常有骨質疏鬆、口腔保健等問題,根據中老年人的生理特性及各項營養需求,應如何選擇膳食以獲得均衡足夠的營養來提高身體機能、增進健康,維持良好的生活品質,是非常值得大家關心的議題。
坊間對於藥品常有錯誤觀念,認為吃藥是「有病治病,無病強身」,以致於販賣藥品的地下電台有高達92%的客群來自於老年人口。再加上科技日新月異與通訊軟體的發達,時常有錯誤的食安資訊、養生保健在通訊群組間流傳,在眾口鑠金下,民眾往往無法判斷訊息的正確性為何而誤信偏方。因此,針對中高齡年人口食藥知能的提升更是刻不容緩。
本會擬藉由研討會邀請相關學者專家,了解並釐清中高齡銀髮族相關觀念狀況與需求,積極提升對食品、藥物、生活方式等知能,期能維持並增進健康外,更間接可以減少社會負擔以及醫療資源之浪費,以達到保護中高齡消費者權益的目的。
因近幾年來所發生之食品、藥物安全事件,造成社會對食安的疑慮及恐慌,也因為缺乏正確的食品安全相關知能與觀念,加上媒體大量報導,導致民眾對食品的衛生安全產生許多懷疑與誤解,故研討議題一「從近年來我國重大食安事件談食品衛生的變革」,進一步讓民眾了解產官學因食安事件對食品安全的整合及法規的與時俱進以保護消費者。
研討議題二為「動出健康吃出好眠」,邀請到對中高齡常見的食療、運動、睡眠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分享了中高齡飲食與營養的正確觀念,以及現今全世界都關注的睡眠問題,因此而造成的情緒壓力及障礙等困擾,如何透過改變生活習慣、搭配健康飲食與適量適當運動、進行檢查及治療,以達到預防勝於治療的效果,進而有樂活的中高齡人生。
「中高齡的食藥迷思」是本研討會的第三個議題,因本會多年來接受消費者諮詢、申訴,發現食品藥物是消費者極為重視又常見的消費案例,尤其在我國逐步躋身高齡社會的現今,相關案例的比例更是逐年攀升,故本會由消費者相關諮詢申訴,歸納出常見涉及醫療效果或誇大不實之食品藥物案例,及部分廠商不實廣告話術,避免誇大或不實廣告誤導消費者選用,加上食品及藥物的兩位專家學者共同破解中高齡的食藥迷思,而強化中高齡民眾正確觀念及自我保護的目的。
由於探討的議題均是民眾都會遇到的日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會中及會後,與會的民眾踴躍發問,以致活動預定結束時間一再延長。最後,在「食藥環境未來與展望」的綜合座談中,談到食品藥物政策的管理現況,對不肖業者的查核、裁罰與法令規範概況,相關教育及宣導,了解並釐清中高齡銀髮族相關觀念狀況與需求,積極提升對食品、藥物、生活方式等知能,期能維持並增進健康外,更間接可以減少社會負擔以及醫療資源之浪費,以保護中高齡消費者權益。
活動內容議程、研討會活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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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9083626號公告(自公告6個月後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0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1號公告修正第2點(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5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788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99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9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157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76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95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85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687號公告修正壹第3點、第4點、第7點(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23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0次委員會議通過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二、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__縣(市)__鄉(鎮、市、區)__段__小段__地號等__筆土地,面積共計__平方公尺(__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_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_區__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__」編號第__棟第__樓第__戶(共計__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__年__月__日第__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__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__,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__號之停車空間計__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_號車位__個,其車位規格為長__公尺,寬__公尺,高__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__平方公尺(__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四、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主建物面積計__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包括: □陽臺__平方公尺(__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__平方公尺(__坪)及雨遮__平方公尺(__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五、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__)。 (二)本「__」共有部分總面積計__平方公尺(__坪);主建物總面積計__平方公尺(__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__」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六、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七、契約總價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七之一 履約擔保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_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八、付款條件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十、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__層,總面積__平方公尺(__坪),扣除第五點所列地下層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__平方公尺(__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十一、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石棉或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使用,不得違反使用時主管機關所定之管理方式及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十二、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十三、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十四、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五、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十六、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十八、貸款約定 (一)第七點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 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十九、貸款撥付 本契約有前點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一點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二十、房地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___(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二十一、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二十二、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四點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二十三、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_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四、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二十五、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買方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連絡電話。 (二)賣方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公司(或商號)地址、公司(或商號)電話。 二十六、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 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貳、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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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7年12月21日金管保產字第10701966121號公告自108年4月1日生效壹、應記載事項一、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名稱、營業所、電話,以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姓名、性別、電話、住居所等基本資料。二、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商品名稱。三、保險契約應載明承保險種類別、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訂約之年月日。四、保險契約應載明被保險汽車之汽車種類、廠牌型式、使用性質、汽車牌照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等基本資料。五、保險契約應載明契約之條款、附加保險、附加條款以及有關之要保書與其他約定文件。六、保險契約應載明法定解釋原則。七、保險契約應載明告知義務、違反義務時解除契約之要件及解除權行使之限制。八、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費之交付時點及未交付之效力。九、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與要保人終止契約之條件、方式,與終止後保險費退還之計算方式及其效力。十、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全損理賠之條件、程序及同一保險契約承保其他險種類別未滿期保險費之處理方式。十一、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代位權行使之條件及限制。十二、保險契約應載明與其他保險契約承保同一事故損失之處理方式及計算公式。十三、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標的與契約權益移轉之要件及契約移轉或未移轉時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十四、保險契約應載明防範損失擴大之必要行為及費用償還之約定。十五、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及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之保險標的修理前勘估之約定。十六、保險契約應載明各險種之理賠範圍、理賠方式及申請理賠時應具備之文件。十七、保險契約應載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危險發生時之通知義務。十八、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參與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之權利。十九、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行使直接給付請求權之約定。二十、保險契約應載明理賠給付期限及遲延利息之計算方式。二十一、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失竊車尋回之處理方式。二十二、保險契約應載明契約當事人就契約所生爭議得提起申訴、調解、仲裁或評議之權利。貳、不得記載事項一、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事項,不得記載與風險評估無關之事項。二、保險契約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為其他顯失公平之約定。三、保險契約不得約定保險公司之廣告非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四、保險契約不得記載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五、保險契約不得約定理賠期限超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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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
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80260817號公告頒行 契約審閱期 住宅轉租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包租業簽章: 承租人簽章: 立契約書人包租業 公司,承租人 茲為住宅租賃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標的 (一)租賃住宅標示: 1、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 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之 (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 或其位置略圖。 2、專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用途__。 (2)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3、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4、車位:□有(汽車停車位 個、機車停車位 個)□無。 5、□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 。 6、□有□無查封登記。 (二)租賃範圍: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 間□第 室,面積 平方公尺(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2、車位(如無則免填):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__號。 (2)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 (3)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___。 3、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後附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 4、其他: 。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第三條 租金約定及支付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並於每□月□期 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包租業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其他: 。 第四條 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___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包租業。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包租業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第五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 (一)管理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租賃住宅每月 元整。 停車位每月 元整。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其他: 。 (二)水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三)電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但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定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其他: 。 (四)瓦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五)網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六)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 第六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契約有關稅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包租業收取現金者,其銀錢收據應貼用之印花稅票,由包租業負擔。 (二)依營業稅法規定應開立發票報繳之營業稅,由包租業負擔。 (三)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 。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辦理公證者,其有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公證費 元整。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二)公證代辦費 元整。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第七條 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本租賃住宅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 承租人不得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第八條 修繕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包租業負責修繕。但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由包租業負責修繕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如包租業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包租業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包租業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包租業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包租業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第九條 室內裝修 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包租業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承租人經包租業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其他 。 第十條 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 本契約租賃期間,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如下: (一)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承租人核對。 (二)應向承租人提供包租契約之出租人(以下簡稱原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載明其與原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終止住宅包租契約之事由。 (三)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四)簽訂本契約,應先向承租人說明租賃住宅由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五)應製作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並於簽訂本契約時,以該確認書及本契約向承租人解說。 (六)應於收受承租人之有關費用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 (七)應執行日常修繕維護並製作紀錄,提供承租人查詢或取閱。 (八)原出租人有修繕之必要行為時,包租業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配合辦理。 (九)應配合承租人設立戶籍需要,協助向原出租人取得可供設籍之相關證明。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同意轉租及負責修繕項目、範圍,如附件二「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及附件三「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第十一條 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包租業核對。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三條 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外,租賃雙方□得□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抵充。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規定終止租約者,包租業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第十四條 租賃住宅之返還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包租業應即結算承租人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包租業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包租業應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及承租人未繳清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包租業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 第十五條 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本契約租賃期間,租賃住宅所有權人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包租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本契約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包租業應於接獲原出租人通知後,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六條 包租業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租業得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原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五)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六)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經包租業阻止仍未終止轉租或轉讓契約。 (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八)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包租業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十)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包租業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十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但前項第五款及第十款有公共安全之危害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第十七條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包租業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六)包租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或登記。 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包租業。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或有第六款之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八條 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處理 包租業應於知悉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次日起五日內通知承租人終止本契約,協調返還租賃住宅、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事務、退還預收租金及全部或一部押金,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 前項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情形,於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得由原出租人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並得請求所在地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該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前二項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情形,因可歸責於包租業之事由,致承租人受損害時,包租業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遺留物之處理 本契約租期屆滿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第十四條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逾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包租業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第二十條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 □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同意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包租業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包租業如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應返還承租人之全部或一部押金。 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第 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第二十二條 條款疑義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 第二十三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包租業之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授權代理人簽約同意書 □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 □附屬設備清單 □其他(測量成果圖、室內空間現狀照片、稅籍證明等) 立契約書人 包租業: 公司名稱: 簽章 代表人姓名: 統一編號: 登記證字號: 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承租人: 姓名(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姓名: 簽章 證書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項次 內容 備註說明 1 □有□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 □壹樓 平方公尺□ 樓 平方公尺。 □頂樓 平方公尺。 □其他處所: 平方公尺。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包租業應確實加以說明,使承租人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2 建物型態:_________。 建物現況格局:__房(間、室)__廳__衛□有□無隔間。 一、建物型態: (一)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併等)。 (二)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三)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二、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3 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其他__。 編號:第__號車位 個,□有□無獨立權狀。 □有□無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 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車位 個或其位置示意圖。 4 □有□無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有□無其他消防設施,若有,項目: (1)____(2)____(3)____。 □有□無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5 □有□無滲漏水之情形,滲漏水處:__。 若有滲漏水處之處理: □由包租業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 □其他______。 6 □有□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 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 檢測結果是否有輻射異常?□是□否;若有: □由包租業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其他____。 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特別留意檢測。如欲進行改善,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洽詢技術協助。 7 □有□無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 ;若有 檢測結果:_________。 一、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參照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訂公布之CNS 3090檢測標準,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為0.6㎏/m3。 二、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CNS 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3㎏/m3。 三、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含)以後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CNS 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15㎏/m3。 四、上開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不同時期之檢測值,互有差異,租賃雙方應自行注意。 8 本租賃住宅(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1)包租業確認原出租人於產權持有期間□有□無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包租業確認原出租人: □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9 供水及排水□是□否正常。若不正常,由□包租業□承租人負責維修。 10 □有□無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若有,□有□無檢附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 11 □有□無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若有 租賃住宅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繳新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元□其他___。 停車位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繳新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元□其他___。 □有□無積欠租賃住宅、停車位管理費;若有,新臺幣____元。 停車位管理費以清潔費名義收取者亦同。 12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電視__臺□電視櫃__件□沙發__組□茶几__件□餐桌(椅)__組□鞋櫃__件□窗簾__組□燈飾__件□冰箱__臺□洗衣機__臺□書櫃__件□床組(頭)__件□衣櫃__組□梳妝台__件□書桌椅__組□餐桌椅__組□置物櫃__件□電話__具□保全設施__組□微波爐__臺□洗碗機__臺□冷氣__臺□排油煙機__件□流理台__件□瓦斯爐__臺□熱水器__臺□天然瓦斯□其他 。 包租業: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簽章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出租人 將後列住宅出租予包租業 ,並於民國 年 月 日簽訂住宅包租契約書在案,茲同意包租業得於租賃期間轉租,但包租業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三十日內,將轉租範圍、期間及承租人之姓名、通訊地址等相關資料告知本人。本人同意轉租範圍及租賃相關事項如附明細表。 此致 包租業 出租人 (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明細表(請逐戶填載) 租賃住宅標的 轉租之範圍 租賃起迄期間 有無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全部□一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有 □無(若有,請註明) 同意轉租範圍如為一部者,應檢附該部分位置示意圖 □全部□一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有 □無(若有,請註明) 附註:本住宅包租契約於租賃期間,如有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者,其提前終止租約之事由如下: 附件三 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包租業 將住宅出租予承租人 ,並於民國 年 月 日簽訂住宅轉租契約在案,茲同意依本契約第 條第 項約定出具本租賃住宅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之確認書如附明細表(僅為例示,應由租賃雙方依實際情形自行約定後確認之)。 此致 承租人 包租業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明細表 設備或設施及數量 點交狀態 租賃期間損壞之修繕責任 備註 室外 大門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門鎖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門鈴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對講機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房門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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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8年6月1日生效)
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80260817號公告頒行 契約審閱期 住宅轉租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包租業簽章: 承租人簽章: 立契約書人包租業 公司,承租人 茲為住宅租賃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標的 (一)租賃住宅標示: 1、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 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之 (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 或其位置略圖。 2、專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用途__。 (2)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3、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4、車位:□有(汽車停車位 個、機車停車位 個)□無。 5、□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 。 6、□有□無查封登記。 (二)租賃範圍: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 間□第 室,面積 平方公尺(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2、車位(如無則免填):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__號。 (2)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 (3)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___。 3、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後附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 4、其他: 。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第三條 租金約定及支付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並於每□月□期 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包租業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其他: 。 第四條 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___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包租業。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包租業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第五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 (一)管理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租賃住宅每月 元整。 停車位每月 元整。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其他: 。 (二)水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三)電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但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定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其他: 。 (四)瓦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五)網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六)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 第六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契約有關稅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包租業收取現金者,其銀錢收據應貼用之印花稅票,由包租業負擔。 (二)依營業稅法規定應開立發票報繳之營業稅,由包租業負擔。 (三)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 。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辦理公證者,其有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公證費 元整。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二)公證代辦費 元整。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第七條 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本租賃住宅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 承租人不得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第八條 修繕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包租業負責修繕。但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由包租業負責修繕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如包租業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包租業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包租業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包租業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包租業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第九條 室內裝修 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包租業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承租人經包租業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其他 。 第十條 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 本契約租賃期間,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如下: (一)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承租人核對。 (二)應向承租人提供包租契約之出租人(以下簡稱原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載明其與原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終止住宅包租契約之事由。 (三)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四)簽訂本契約,應先向承租人說明租賃住宅由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五)應製作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並於簽訂本契約時,以該確認書及本契約向承租人解說。 (六)應於收受承租人之有關費用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 (七)應執行日常修繕維護並製作紀錄,提供承租人查詢或取閱。 (八)原出租人有修繕之必要行為時,包租業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配合辦理。 (九)應配合承租人設立戶籍需要,協助向原出租人取得可供設籍之相關證明。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同意轉租及負責修繕項目、範圍,如附件二「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及附件三「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第十一條 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包租業核對。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三條 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外,租賃雙方□得□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抵充。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規定終止租約者,包租業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第十四條 租賃住宅之返還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包租業應即結算承租人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包租業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包租業應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及承租人未繳清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包租業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 第十五條 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本契約租賃期間,租賃住宅所有權人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包租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本契約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包租業應於接獲原出租人通知後,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六條 包租業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租業得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原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五)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六)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經包租業阻止仍未終止轉租或轉讓契約。 (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八)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包租業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十)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包租業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十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但前項第五款及第十款有公共安全之危害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第十七條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包租業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六)包租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或登記。 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包租業。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或有第六款之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八條 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處理 包租業應於知悉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次日起五日內通知承租人終止本契約,協調返還租賃住宅、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事務、退還預收租金及全部或一部押金,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 前項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情形,於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得由原出租人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並得請求所在地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該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前二項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情形,因可歸責於包租業之事由,致承租人受損害時,包租業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遺留物之處理 本契約租期屆滿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第十四條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逾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包租業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第二十條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 □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同意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包租業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包租業如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應返還承租人之全部或一部押金。 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第 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第二十二條 條款疑義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 第二十三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包租業之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授權代理人簽約同意書 □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 □附屬設備清單 □其他(測量成果圖、室內空間現狀照片、稅籍證明等) 立契約書人 包租業: 公司名稱: 簽章 代表人姓名: 統一編號: 登記證字號: 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承租人: 姓名(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姓名: 簽章 證書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項次 內容 備註說明 1 □有□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 □壹樓 平方公尺□ 樓 平方公尺。 □頂樓 平方公尺。 □其他處所: 平方公尺。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包租業應確實加以說明,使承租人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2 建物型態:_________。 建物現況格局:__房(間、室)__廳__衛□有□無隔間。 一、建物型態: (一)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併等)。 (二)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三)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二、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3 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其他__。 編號:第__號車位 個,□有□無獨立權狀。 □有□無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 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車位 個或其位置示意圖。 4 □有□無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有□無其他消防設施,若有,項目: (1)____(2)____(3)____。 □有□無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5 □有□無滲漏水之情形,滲漏水處:__。 若有滲漏水處之處理: □由包租業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 □其他______。 6 □有□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 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 檢測結果是否有輻射異常?□是□否;若有: □由包租業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其他____。 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特別留意檢測。如欲進行改善,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洽詢技術協助。 7 □有□無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 ;若有 檢測結果:_________。 一、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參照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訂公布之CNS 3090檢測標準,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為0.6㎏/m3。 二、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CNS 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3㎏/m3。 三、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含)以後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CNS 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15㎏/m3。 四、上開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不同時期之檢測值,互有差異,租賃雙方應自行注意。 8 本租賃住宅(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1)包租業確認原出租人於產權持有期間□有□無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包租業確認原出租人: □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9 供水及排水□是□否正常。若不正常,由□包租業□承租人負責維修。 10 □有□無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若有,□有□無檢附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 11 □有□無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若有 租賃住宅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繳新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元□其他___。 停車位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繳新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元□其他___。 □有□無積欠租賃住宅、停車位管理費;若有,新臺幣____元。 停車位管理費以清潔費名義收取者亦同。 12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電視__臺□電視櫃__件□沙發__組□茶几__件□餐桌(椅)__組□鞋櫃__件□窗簾__組□燈飾__件□冰箱__臺□洗衣機__臺□書櫃__件□床組(頭)__件□衣櫃__組□梳妝台__件□書桌椅__組□餐桌椅__組□置物櫃__件□電話__具□保全設施__組□微波爐__臺□洗碗機__臺□冷氣__臺□排油煙機__件□流理台__件□瓦斯爐__臺□熱水器__臺□天然瓦斯□其他 。 包租業: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簽章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出租人 將後列住宅出租予包租業 ,並於民國 年 月 日簽訂住宅包租契約書在案,茲同意包租業得於租賃期間轉租,但包租業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三十日內,將轉租範圍、期間及承租人之姓名、通訊地址等相關資料告知本人。本人同意轉租範圍及租賃相關事項如附明細表。 此致 包租業 出租人 (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明細表(請逐戶填載) 租賃住宅標的 轉租之範圍 租賃起迄期間 有無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全部□一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有 □無(若有,請註明) 同意轉租範圍如為一部者,應檢附該部分位置示意圖 □全部□一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有 □無(若有,請註明) 附註:本住宅包租契約於租賃期間,如有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者,其提前終止租約之事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