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文藝字第1012022524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文藝字第10710128232號公告修定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消費者審閱____日(不得少於3日)。
本事項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或記名式)證券。但電影片票券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應記載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載明名稱、負責人、聯絡方式(電話、傳真、網址、電子信箱、服務專線)及營業所所在地地址。
二、銷售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載明藝文表演票券之票價、演出時間、演出地點、座次、節目名稱、銷售方式、預售期間、優惠方案及其他應告知消費者之事項。
三、表演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合於宣稱內容之演出。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就表演內容所為之說明或保證,消費者得據此而為主張。
藝文表演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於預定表演前發生變動時,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以明顯方式公告之。企業經營者並應說明變動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之理由。
企業經營者依前項規定通知並公告者,消費者得於演出前要求全額退費。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於表演結束後,消費者仍得要求全額退費。
四、付款方式
本藝文表演票券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以下同)____元。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用。
消費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繳付費用:
勾選框現金。 勾選框信用卡。 勾選框支票。 勾選框其他。
五、票券交付
票券交付方式如下:
勾選框購票處。 勾選框郵寄。 勾選框現場取票。 勾選框超商取票。 勾選框其他。
六、退、換票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藝文表演票券退、換票機制並詳加說明。但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換票。
企業經營者應依藝文表演之性質,就以下退、換票機制擇一勾選。但請求退、換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勾選框方案一: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__日(不得多於十日)。但消費者於退、換票時限屆至前購買,迄於時限屆至後始收受票券或於開演前仍未收受票券者,亦得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勾選框方案二:
勾選框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為購買票券後三日內;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者,以百分之五為限)。
勾選框B(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購買票券後三日內;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者,以百分之五為限)。
勾選框方案三:
勾選框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__ 日(不得多於二十日);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勾選框B(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__日(不得多於二十日);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勾選框方案四:
勾選框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及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如下:
演出日前第三十一日前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三十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三日至第十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演出當日至演出日前第二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票。
勾選框B(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及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如下:
演出日前第三十一日前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三十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三日至第十日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演出當日至演出日前第二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換票。
七、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之入場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並詳加說明。
就下列票券,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入場:
一、記名式票券:持有身分證明及票券購買證明者。
二、劃位式無記名票券:持有票券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入場者。
八、入場規範
企業經營者得於維護藝文表演品質、表演人及其他觀賞者權益之必要範圍內,訂立入場規範並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公告之。
企業經營者各場次之票券數量不得超出該演出場所之容留人數管制總量。
九、消費爭議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載明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不得記載事項
一、單方契約變更之禁止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二、終止契約及賠償責任免除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三、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或終止權
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四、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免除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故意及過失責任。
五、履行輔助人責任免除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對履行輔助人所負責任。
六、廣告責任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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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經濟部]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公告 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70821050號 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1110號 壹、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一、本契約已於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O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瓦斯業者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交付消費者審閱,並為詳細說明。 消費者簽章: 瓦斯業者簽章: 因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二、瓦斯業者販售之液化石油氣,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瓦斯業者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消費者與瓦斯業者就下列計價方式,約定擇一辦理:□採重量計價者,瓦斯業者提供之液化石油氣重量應符合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內容物重量。□採氣量計價者,用氣量以度為單位,每立方公尺用氣量為一度。採氣量計價者,其氣量計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且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內。供氣種類應為丙烷,且應於容器上明確標示;瓦斯業者抄錄使用度數,應抄錄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瓦斯業者向消費者收取液化石油氣之價格(以下簡稱氣價)採四捨五入以元為單位。三、本契約所稱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之定義及所有權歸屬如下:□採重量計價者,供應設備係指容器,所有權歸屬瓦斯業者;消費設備係指容器出口至燃氣器具(如熱水器及瓦斯爐等)為止之間所有設備(含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消費者。□採氣量計價者,供應設備係指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的設備 (含容器、氣量計、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瓦斯業者;消費設備係指氣量計出口至燃氣器具(如熱水器及瓦斯爐等)為止之間所有設備(含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消費者。四、瓦斯業者應將使用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正確操作方法及應行注意安全事項,於供氣前以書面資料(如附件)告知消費者,消費者應遵照瓦斯業者所提供之操作方式及注意事項使用。瓦斯業者提供消費者使用之容器,應經定期檢驗合格,不得提供逾期容器予消費者。瓦斯業者應於每次更換容器後檢查其管線是否有安裝完善,無洩漏情形;另瓦斯業者應由安全技術人員對消費者處所之供氣設備,每二年提供一次安全檢測服務,並代為檢測消費設備。瓦斯業者提供之容器,其下次檢驗日期與當次交易日期至少應有O天以上(不得少於十天)之安全使用期限,以確保供氣期間中,容器係屬於有效期限內。氣量計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屆滿時,消費者應配合瓦斯業者更換之。五、瓦斯業者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示氣價,消費者對交易氣價有疑義時,瓦斯業者應妥為說明。採重量計價者,瓦斯業者應以公斤為單位揭示氣價;採氣量計價者,瓦斯業者應以度為單位揭示當月及過去二個月之氣價。瓦斯業者得因消費者之個別狀況有額外收費,惟應於提供液化石油氣前明確告知,收費項目如下:□需人力搬運至○樓:新臺幣(下同)○元□消費者處所距瓦斯業者營業場所○公里以上:○元□其他原因○:○元。消費者得於瓦斯業者提供液化石油氣前,對價格表示反對並終止本契約。但消費者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接受價格。六、瓦斯業者收取保證金者,應同時提供消費者收據並依下列規定處理:□採重量計價者,簽訂本契約前,消費者已持有容器者,推定消費者已付訖O公斤裝容器O支,O千O百O拾O元整之保證金(容器每支不得低於三百元。但如有其他證明文件者應從其依據)。□採重量計價者,簽定本契約時,茲瓦斯業者收訖消費者支付O公斤裝容器O支,共計O千O百O拾O元整之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過簽約時新容器之實價。□採氣量計價者,簽定本契約時,茲瓦斯業者收訖消費者支付供應設備(O型號氣量計O式,O公斤裝容器O支及相關附屬設備),共計O千O百O拾O元整之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過簽約時氣量計及新容器實價。消費者簽章:瓦斯業者簽章:七、供應設備之購置、檢驗、檢定及相關維修等費用由瓦斯業者負擔。消費設備如由瓦斯業者提供時,除另有約定外,消費者應支付該費用,其所有權歸屬消費者,瓦斯業者應負消費設備維修及保養之責,其費用由消費者支付。瓦斯業者提供之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供氣期間消費者應善盡供應設備保管責任,並應確保容器合格標示卡及氣量計檢定合格封印完整,不得毀損或使氣量計失效或失準。採氣量計價者,供氣期間瓦斯業者應配合度量衡機關辦理氣量計檢查作業及免費換裝檢定合格之氣量計。八、採氣量計價者,消費者或瓦斯業者如認為氣量計有失準確時,在不拆除度量衡專責機關封印之情況下,由消費者與瓦斯業者共同於現場勘查。如勘查結果發現氣量計有異常情況,即由瓦斯業者免費更換氣量計,並由消費者及瓦斯業者雙方協調氣費補償方式。如經瓦斯業者勘查氣量計無異常,惟消費者仍有疑慮時,應由瓦斯業者出具符合度量衡專責機關要求之勘查紀錄,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鑑定,其鑑定費用由消費者負擔,並於申請鑑定時繳付之,鑑定會同拆換表時,氣量計由瓦斯業者負責免費拆換。如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鑑定結果其準確度超出法定公差時,瓦斯業者應償付鑑定費,並由消費者及瓦斯業者雙方協調氣費補償方式。九、消費者購買液化石油氣使用同一容器逾一年返還者,瓦斯業者得向消費者收取容器使用費O元(不得逾二百元);逾二年返還者,得向消費者收取容器使用費O元(不得逾四百元)。容器檢驗費由瓦斯業者負擔,瓦斯業者不得向消費者加收檢驗費。十、採重量計價者,瓦斯業者回收容器時,應量秤容器內殘餘液化石油氣量,並以回收容器當日之交易價格,按比例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氣價。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瓦斯業者得終止契約:(一)消費者使用之消費設備或消費設備安裝場所不符安全規定,或供應設備擺放位置不符安全規定,前述情形可歸責於消費者時,經瓦斯業者定相當期限通知改善,期限屆滿消費者仍未改善。(二)消費者經瓦斯業者通知限期繳納氣價或相關費用,逾期未繳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一)瓦斯業者提供逾期容器或違反第四點第三項約定。(二)瓦斯業者無正當理由延誤供氣達二小時以上。(三)瓦斯業者辦理停業、歇業而由其他公司行號頂讓或與其他公司行號合併,消費者不願由其存續或新設公司行號繼續供氣。為維護消費者安全,瓦斯業者於第一項第一款改善期間得暫停供氣。契約終止後,瓦斯業者應將保證金全額退還消費者,消費者應將供應設備歸還瓦斯業者。十二、瓦斯業者未正確安裝、維修、保養供應設備或未告知消費者供應設備正確使用方法與危險事項,致消費者、同居人、共同生活人或使用人受損害者,瓦斯業者應負賠償責任。瓦斯業者之受僱人有前項情形者,瓦斯業者與該受僱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消費設備由瓦斯業者提供者,準用前二項規定。消費者或其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而未依一般之使用方法使用供應設備,或未善盡供應設備保管責任,致供應設備毀損、變更或滅失者,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十三、消費者不再繼續使用液化石油氣時,應將供應設備歸還瓦斯業者,瓦斯業者應將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予消費者。但供應設備遺失,或供應設備非屬瓦斯業者所有者,不在此限。十四、契約簽訂後,瓦斯業者如因停業或歇業而由其他公司行號頂讓者,瓦斯業者或頂讓者應通知消費者。消費者同意時,雙方權利義務則由存續公司行號概括承受。前項規定,於瓦斯業者契約簽訂後有與其他公司行號合併之情事時,亦適用之。十五、瓦斯業者對消費者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其同意或依法律規定,瓦斯業者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保護之。前項資料於終止液化石油氣供氣契約後,瓦斯業者應返還或銷毀之。十六、契約書應明確記載瓦斯業者公司(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地址及電話;消費者姓名、地址及電話。 貳、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契約條款不得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二、不得約定瓦斯業者得片面更改契約內容,而消費者不得異議。三、不得約定不交付契約書予消費者。四、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五、不得約定瓦斯業者得拒絕回收容器。 附件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須知一、使用與存放應注意事項:(一)容器使用中請保持直立,並請勿使用其他熱源加熱桶身(如泡熱水)。(二)容器內液化石油氣用完後,仍應緊閉開關,切勿自行移動或傾倒。(三)熱水器應安裝於通風良好處所,以避免發生一氧化碳中毒。(四)容器應放置於通風處所,並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且應有固定措施防止容器傾倒。(五)爐具附近不可放置易燃物品,如汽油、酒精、紙屑、塑膠品等。二、漏氣及有關安全處理:(一)關閉容器上開關,熄滅附近一切火源。(二)速將門窗打開,使室內空氣流通,勿觸動電器開關。(三)請即電話通知供氣之瓦斯行派員檢修或撥一一九請求協助處理。三、其他注意事項:(一)用戶購用液化石油氣時,應詢明瓦斯行是否具有符合資格之安全技術人員,及是否加入當地同業公會。(二)檢查送來之容器是否經過檢驗合格且未逾下次檢驗期限。(三)已用完液化石油氣之空瓶,應注意將瓶上開關關閉,以免瓶內殘氣外洩,引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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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 94年8月30日台社(一)字第0940112280號公告 104年6月16日臺教社(一)字第1040077625A號函公告修正 107年4月19日臺教社(一)字第1070047136A號函公告修正 (封面) 契約審閱權 本定型化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學生(甲方)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甲方簽章: 短期補習班簽章: (內文) 立約人 學生:(以下簡稱甲方) 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約定下列各條款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甲方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收受本契約。 甲方簽章: 第 二 條 就讀班級: 班級名稱: 甲方簽章: 第 三 條 修業期間及開課日: 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分___期),開課日為○年○月○日。 前項期間或開課日之認定,以甲乙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甲方簽章: 第 四 條 課程科目與時數: 課程科目內容: 每週授課時數 小時,上課時間如課程表(附件一)。 甲方簽章: 第 五 條 保證班保證內容: 保證內容為: 保證期間為: 第 六 條 師資: 乙方聘請擔任各科教學人員如下: 科目名稱 教學人員姓名 乙方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教學人員,更換時應以相同專業資格者為限。 上述乙方更換教學人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教學人員三分之一之人數。但乙方所聘總教學人員人數在二人以下者,以一人為限。 第 七 條 上課地點: 乙方應依規定於經核准之班址教室上課。 前項經核准之上課地點為:(應詳列門牌號碼)。但如遇停水、停電或不可抗力之災害,乙方得調動上課地點及教室。各科目上課教室及時數如下: 科目名稱 上課教室 每週時數 全部時數 第 八 條 上課人數上限及合班: 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兼顧教學品質,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上課人數不得逾 人。但共同科目於訂約時已經乙方聲明及告知甲方須合班上課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數及每人上課使用面積標準,不得違反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令規定。 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實際註冊人數未達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之三分之二者,經通知並得其同意後,得與其他同類班級合併開班,惟合併後之上課人數不得逾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乙方應按甲方實際繳納之費用,依尚未上課時數比例核算應退費用加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退還甲方。 甲方不同意合班或業者開班延期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第 九 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如教學人員請假、排課錯誤等),使某課程一節或數節之既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配合而缺課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提供該節課之錄音帶、錄影帶供學生補課用,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 第 十 條 收費手續: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附件2): 1.繳費總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元 (1)學費 元 (2)雜費 元 (3)講義費 元 (4)代辦費 元(附件3) (5)其他 元(應敘明項目名稱,例:報名費、訂位金、保險費…等) 以上均應明列內容、金額及計算方式。 2.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3.如因繳費上課而獲得之贈品(價值不得逾繳費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乙方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二)繳費方式: □按月繳納。 □一次全部繳納。(○年○月○日前繳交) □分期繳納。 1.修業期限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2.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應明列,例如:第一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第二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 □辦理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總金額___,期數___,月付金___,甲方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1.充分瞭解本次購買補習課程之費用係以 (貸款機構名稱)消費者信用貸款(以下稱「消費貸款」)作為支付方式,並瞭解此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之指示逕予撥款至前開乙方指定帳戶。 2.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後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 3.辦理消費貸款需遵守貸款契約之約定,依約定按期繳款,否則將衍生信用問題。 4.辦理消費貸款,中途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貸款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額外收取費用。 5.如遇乙方歇業、停業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甲方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處理。 6.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證明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已獲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貸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 甲方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甲方簽章: (三)乙方得於簽約前提供甲方試聽機會(形式不拘)。 (四)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五)乙方提供履約保證機制,應就下列方式之ㄧ為之,所為履約保證內容,應記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但乙方採按月繳納方式收取費用者,不適用履約保證機制之規定: □ 乙方應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依規定交付_______(信託業者名稱)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乙方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期間之比例(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乙方同意其受益權歸屬甲方或甲方之受讓人。前開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 乙方已經_______ (金融機構名稱)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少一年)。 □ 乙方已加入由_______(品保協會名稱)辦理之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品保協會會員編號_______),如乙方因財務問題或其他原因致其補習服務無法提供,甲方得於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其無法提供補習服務時起六個月內向加入本協定之性質相近之補習班(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原則)換取等值之服務(不包括原補習服務之贈品或贈送課程);等值之服務除依一般方式授課外,得以多元之教學方式辦理。 □ 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須敘明該履約保證方式內容及教育部許可同意公文文號)。 甲方簽章: 第 十一 條 退費手續: (一)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詳如附件) (二)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退費方式與期限 □現金(含匯款) □信用卡 □即期支票 □其他(_______) 甲乙雙方所約定之退費方式應於辦理解約手續後一個月內執行完竣。如各級主管機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開課日(○年○月○日;未填列時以甲方實際第一次上課日為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甲方簽章: 第 十二 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於補習期間無故缺席超過總時數 分之 。 (二)甲方有互毆、竊盜、或其他違法行為,經乙方查明屬實,情節重大。 (三)甲方經查有吸毒、販毒、或運送毒品行為。 依前項終止契約者,依前條退費手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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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91年12月10日台(91)社(一)字第91185261號公告訂定發布 94年9月7日台社(一)字第0940111777C號令修正發布 104年6月17日臺教社(一)字第1040067092B號令修正發布 107年3月9日臺教社(一)字第1070007441B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應記載事項 立約人學生(簡稱甲方):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簽名) 關係: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短期補習班(簡稱乙方): 負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設立人(或設立代表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核准立案名稱全名: 核准字號: 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 網址: 甲方簽章: 二、契約審閱 記載甲方收受定型化契約書之日期。 甲方簽章: 三、就讀班級 記載補習班班級名稱。 甲方簽章: 四、修業期間及開課日 記載補習班修業期間及開課日。 前項期間或開課日之認定,以甲乙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甲方簽章: 五、課程科目與時數 明列課程科目內容與授課時數。 甲方簽章: 六、保證班保證內容 保證內容為: 保證期間為: 七、師資 乙方聘請擔任各科教學人員如下: 乙方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教學人員,更換時應以相同專業資格者為限。 上述乙方更換教學人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教學人員三分之一之人數。但乙方所聘總教學人員人數在二人以下者,以一人為限。 八、上課地點 乙方應依規定編班於經核准班址之教室上課。 前項經核准之上課地點為:(應詳列門牌號碼)。但如遇停水、停電或不可抗力之災害,乙方得調動上課地點及教室。 九、上課人數上限及合班 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兼顧教學品質,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上課人數不得逾 人。但共同科目於訂約時已經乙方聲明及告知甲方須合班上課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數及每人上課使用面積標準,不得違反各級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法令規定。 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實際註冊人數未達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之三分之二者,經通知並得其同意後,得與其他同類班級合併開班,惟合併後之上課人數不得逾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乙方應按甲方實際繳納之費用,依尚未上課時數比例核算應退費用加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退還甲方。 甲方不同意合班或業者開班延期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十、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如教學人員請假、排課錯誤等),使某課程一節或數節之既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配合而缺課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提供該節課之錄音帶、錄影帶供學生補課用,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 十一、收費手續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1.繳費總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元 (1)學費 元 (2)雜費 元 (3)講義費 元 (4)代辦費 元 (5)其他 元(應敘明項目名稱,例:報名費、訂位金、保險費…等) 以上均應明列內容、金額及計算方式。 2.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3.如因繳費上課而獲得之贈品(價值不得逾繳費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乙方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二)繳費方式 □按月繳納。 □一次全部繳納。(○年○月○日前繳交) □分期繳納。 1.修業期限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2.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應明列,例如:第一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第二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 □辦理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總金額___,期數___,月付金___,甲方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1.充分瞭解本次購買補習課程之費用係以 (貸款機構名稱)消費者信用貸款(以下稱「消費貸款」)作為支付方式,並瞭解此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之指示逕予撥款至前開乙方指定帳戶。 2.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後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 3.辦理消費貸款需遵守貸款契約之約定,依約定按期繳款,否則將衍生信用問題。 4.辦理消費貸款,中途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貸款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額外收取費用。 5.如遇乙方歇業、停業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甲方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處理。 6.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證明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已獲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貸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 甲方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甲方簽章: (三)乙方得於簽約前提供甲方試聽機會(形式不拘)。 (四)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五) 乙方提供履約保證機制,應就下列方式之ㄧ為之,所為履約保證內容,應記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但乙方採按月繳納方式收取費用者,不適用履約保證機制之規定: □ 乙方應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依規定交付___ (信託業者名稱)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乙方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期間之比例(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乙方同意其受益權歸屬甲方或甲方之受讓人。前開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 乙方已經___ (金融機構名稱)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少一年)。 □ 乙方已加入由_______(品保協會名稱)辦理之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品保協會會員編號_______),如乙方因財務問題或其他原因致其補習服務無法提供,甲方得於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其無法提供補習服務時起六個月內向加入本協定之性質相近之補習班(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原則)換取等值之服務(不包括原補習服務之贈品或贈送課程);等值之服務除依一般方式授課外,得以多元之教學方式辦理。 □ 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須敘明該履約保證方式內容及教育部許可同意公文文號)。 甲方簽章: 十二、退費手續 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三)退費方式與期限 □現金(含匯款) □信用卡 □即期支票 □其他(_______) 甲乙雙方所約定之退費方式應於辦理解約手續後一個月內執行完竣。如各級主管機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開課日(○年○月○日;未填列時以甲方實際第一次上課日為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甲方簽章: 十三、乙方終止契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於補習期間無故缺席超過總時數 分之 。 (二)甲方有互毆、竊盜、或其他違法行為,經乙方查明屬實,情節重大。 (三)甲方經查有吸毒、販毒、或運送毒品行為。 依前項終止契約者,依前點退費手續之規定辦理。 甲方有第一項違規情事時,乙方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甲方為未成年者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家長)。 甲方簽章: 十四、甲方終止契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 (一)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教學人員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費用加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退還甲方。 (二)乙方申請停辦,或經主管機關為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之處分者,應按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費用予甲方。 (三)教室經政府機關公共安全檢查列為危險建築物勒令停止使用者,依尚未上課時數核算應退還費用予甲方。 甲方簽章: 十五、資料保護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不當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十六、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十七、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本契約甲乙雙方同意約定保存期限為 年(不得少於稅捐稽徵期限所定五年)。 十八、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三、乙方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四、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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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03.9.5部授食字第1031301685號令,自104.1.1施行。衛生福利部104.6.9部授食字第10413019305號公告,修正第3點第1項第7款自104.9.30生效。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5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394號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本記載事項用詞,定義如下:一、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食品或餐飲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二、食品: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通訊交易活動,除應適用本記載事項外,亦適用其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規定。壹、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一、企業經營者資訊應載明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和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二、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三、商品資訊(一)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下列資訊。但法規對於商品或食品之標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1. 品名。2. 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必要時應記載食品之尺寸大小。前述內容物標示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淨重、容量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2)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3. 食品添加物名稱。4.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5. 原產地(國)。6. 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_日內。7. 企業經營者如屬「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公告之販售業者,應記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產品指定之標示事項,亦應一併標示。9. 交易總價款,並應載明商品單價、商品總價、折扣方式等資訊。□含運費□不含運費;運費計價________。(如有運費約定,其計價及負擔方式應於交易前詳細記載,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二)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其投保產品責任險證明文件影本或於契約上揭露相關資訊。(三)企業經營者應主動揭露委託(任)廠商、監製廠商或薦證代言人等相關資訊;主動揭露顯有困難者,應確實充分說明揭露委託(任)、監製或薦證等之文字說明。四、付款方式說明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付款方式之說明供消費者參閱。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付款方式如有小額信用貸款或其他債權務關係產生時,企業經營者須主動向消費者告知及說明如債權務主體、利息計算方式、是否另有信用保險 或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五、契約履行及確認機制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六、商品交付地、交付期日及交付方式(一)企業經營者應載明商品交付期日或期間,並提供交付地點供消費者選擇。企業經營者如採取收到貨款後再寄送商品者,應於收受貨款後三日內(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將商品寄出或交付予消費者。(二)交付(運送)方式:_________(溫度:□冷藏□冷凍□常溫□____)。七、商品訂購數量上限企業經營者於必要時,得揭露商品數量上限資訊,並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企業經營者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或提供服務。八、受領物之檢視義務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企業經營者。九、消費爭議之處理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爭議說明採用之申訴及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十、訴訟管轄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OO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貳、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三、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四、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標的物之份量、數量、重量等商品資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五、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不得為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六、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任意解除契約。七、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企業經營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法規應負之責任。八、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費者持有之契約。九、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十、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交易資料為認定標準。十一、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交付商品時得收回訂貨單。十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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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義本事項所稱「即時通訊軟體服務」,指企業經營者主要服務內容為提供消費者使用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聲音、圖像、文字、數據、檔案或其他訊息,進行可得特定之一對一或一對多人即時訊息傳遞、對話之閉鎖型通訊服務。不包括電子郵件、網路聊天室、電子布告欄或其他網路平臺等所提供附屬通訊服務功能。壹、應記載事項一、企業經營者資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網址、營業所所在地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客服聯絡方式。二、契約及服務內容(一)於官網、註冊頁面或應用程式下載處,載明使用本服務之內容、使用方式、所需軟硬體設備規格。(二)於官網、註冊頁面或應用程式內,提供有關通訊紀錄、檔案傳輸、好友名單、投稿內容或其他加值服務等資訊之刪除、消失之提醒文字或警示機制等資訊。(三)於服務(商品)購買處,載明付費加值服務或商品之內容、價格、付費方式、用途及使用期限。三、消費者帳號申請及使用帳號之申請、保管及刪除,應載明下列資訊:(一)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帳號、密碼設定及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啟用及使用方式。(二)消費者配合登錄本服務及個人資料確認之方式。(三)消費者應妥善保管帳號、密碼或其他必要資訊。(四)約定消費者刪除帳號,本服務之使用權即消滅者,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主動刪除帳號同時,提供刪除確認及警示機制。(五)約定消費者一定期間未使用本服務,即得刪除其帳號者,企業經營者除應事先以官網約款提醒文字促使注意外,關於其刪除應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或推播等方式通知消費者,並於一定期間(至少十五日)經過後消費者仍未使用本服務時,始得刪除其帳號並終止提供本服務。(六)消費者帳號經刪除並經企業經營者終止提供本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申請後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金額。四、安全維護責任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帳號管理及系統安全維護,應載明下列資訊:(一)消費者遭他人不法冒用帳號之通知方式;企業經營者確認消費者帳號被冒用後應立即停止該帳號使用。除因法令規定或有正當事由外,於通知消費者申請更換密碼後,應回復該帳號使用。(二)消費者終端設備因更換或被不法入侵導致帳號遭刪除時,得檢具相關資料向企業經營者申請協助回復帳號、預付款或付款購買之加值服務商品。(三)企業經營者應維護其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防止不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相關紀錄或個人資料;對於系統遭不法入侵或破壞,應採取合理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並對於消費者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五、履約保障機制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下列履約保障機制,並揭示於明顯處:□已交付___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企業經營者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已由_________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其他___________(經經濟部同意)。六、企業經營者暫停服務之處理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由外,應於暫停服務七日前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或推播等方式通知消費者。七、終止契約或停止服務事由企業經營者於下列情形,得終止契約或停止本服務:(一)有事證足認消費者帳戶涉及洗錢、詐欺等犯罪行為或不法使用者。(二)消費者違反本服務使用規約,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八、爭議處理企業經營者應載明消費申訴採用之申訴機制、處理程序、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聯絡資訊。九、契約或服務內容變更企業經營者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時,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公告及通知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或服務內容之變更無效。消費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接受契約或服務內容之變更;有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終止契約之通知。貳、不得記載事項一、審閱期間拋棄之禁止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二、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不得約定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下列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三、目的外之個人資料利用不得於法律規定外,約定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四、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或不得異議條款之禁止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未經公告及通知消費者即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或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五、免除企業經營者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賠償責任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所應負擔之賠償責任。六、消費者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限制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七、約定證據排除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作為認定相關事實之依據。八、管轄法院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