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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91年12月10日台(91)社(一)字第91185261號公告訂定發布
94年9月7日台社(一)字第0940111777C號令修正發布
104年6月17日臺教社(一)字第1040067092B號令修正發布
107年3月9日臺教社(一)字第1070007441B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應記載事項
立約人學生(簡稱甲方):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簽名)    關係: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短期補習班(簡稱乙方):
              負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設立人(或設立代表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核准立案名稱全名:
核准字號:
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
網址:
甲方簽章:             
二、契約審閱
記載甲方收受定型化契約書之日期。
甲方簽章:             
三、就讀班級
記載補習班班級名稱。
甲方簽章:             
四、修業期間及開課日
記載補習班修業期間及開課日。
前項期間或開課日之認定,以甲乙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甲方簽章:             
五、課程科目與時數
明列課程科目內容與授課時數。 
甲方簽章:             
六、保證班保證內容
保證內容為:
保證期間為:
七、師資
乙方聘請擔任各科教學人員如下:
乙方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教學人員,更換時應以相同專業資格者為限。
上述乙方更換教學人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教學人員三分之一之人數。但乙方所聘總教學人員人數在二人以下者,以一人為限。
八、上課地點
乙方應依規定編班於經核准班址之教室上課。
前項經核准之上課地點為:(應詳列門牌號碼)。但如遇停水、停電或不可抗力之災害,乙方得調動上課地點及教室。
九、上課人數上限及合班
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兼顧教學品質,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上課人數不得逾 人。但共同科目於訂約時已經乙方聲明及告知甲方須合班上課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數及每人上課使用面積標準,不得違反各級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法令規定。
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實際註冊人數未達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之三分之二者,經通知並得其同意後,得與其他同類班級合併開班,惟合併後之上課人數不得逾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乙方應按甲方實際繳納之費用,依尚未上課時數比例核算應退費用加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退還甲方。
甲方不同意合班或業者開班延期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十、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如教學人員請假、排課錯誤等),使某課程一節或數節之既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配合而缺課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提供該節課之錄音帶、錄影帶供學生補課用,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
十一、收費手續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1.繳費總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元
(1)學費 元
(2)雜費 元
(3)講義費 元
(4)代辦費 元
(5)其他 元(應敘明項目名稱,例:報名費、訂位金、保險費…等)
以上均應明列內容、金額及計算方式。
           2.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3.如因繳費上課而獲得之贈品(價值不得逾繳費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乙方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二)繳費方式
□按月繳納。
□一次全部繳納。(○年○月○日前繳交)
□分期繳納。
1.修業期限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2.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應明列,例如:第一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第二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
□辦理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總金額___,期數___,月付金___,甲方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1.充分瞭解本次購買補習課程之費用係以       (貸款機構名稱)消費者信用貸款(以下稱「消費貸款」)作為支付方式,並瞭解此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之指示逕予撥款至前開乙方指定帳戶。
        2.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後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
        3.辦理消費貸款需遵守貸款契約之約定,依約定按期繳款,否則將衍生信用問題。
        4.辦理消費貸款,中途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貸款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額外收取費用。
        5.如遇乙方歇業、停業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甲方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處理。
        6.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證明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已獲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貸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
甲方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甲方簽章:             

(三)乙方得於簽約前提供甲方試聽機會(形式不拘)。
(四)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五) 乙方提供履約保證機制,應就下列方式之ㄧ為之,所為履約保證內容,應記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但乙方採按月繳納方式收取費用者,不適用履約保證機制之規定:
□ 乙方應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依規定交付___ (信託業者名稱)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乙方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期間之比例(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乙方同意其受益權歸屬甲方或甲方之受讓人。前開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 乙方已經___ (金融機構名稱)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少一年)。
□ 乙方已加入由_______(品保協會名稱)辦理之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品保協會會員編號_______),如乙方因財務問題或其他原因致其補習服務無法提供,甲方得於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其無法提供補習服務時起六個月內向加入本協定之性質相近之補習班(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原則)換取等值之服務(不包括原補習服務之贈品或贈送課程);等值之服務除依一般方式授課外,得以多元之教學方式辦理。
□ 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須敘明該履約保證方式內容及教育部許可同意公文文號)。
甲方簽章:             
十二、退費手續
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三)退費方式與期限
      □現金(含匯款)
      □信用卡
      □即期支票
      □其他(_______)
      甲乙雙方所約定之退費方式應於辦理解約手續後一個月內執行完竣。如各級主管機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開課日(○年○月○日;未填列時以甲方實際第一次上課日為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甲方簽章:             
十三、乙方終止契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於補習期間無故缺席超過總時數 分之 。
(二)甲方有互毆、竊盜、或其他違法行為,經乙方查明屬實,情節重大。
(三)甲方經查有吸毒、販毒、或運送毒品行為。
依前項終止契約者,依前點退費手續之規定辦理。
甲方有第一項違規情事時,乙方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甲方為未成年者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家長)。
甲方簽章:              
十四、甲方終止契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
(一)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教學人員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費用加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退還甲方。
(二)乙方申請停辦,或經主管機關為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之處分者,應按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費用予甲方。
(三)教室經政府機關公共安全檢查列為危險建築物勒令停止使用者,依尚未上課時數核算應退還費用予甲方。
甲方簽章:             
十五、資料保護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不當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十六、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十七、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本契約甲乙雙方同意約定保存期限為 年(不得少於稅捐稽徵期限所定五年)。
十八、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三、乙方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四、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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