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首發社區活動 打造明亮、溫暖的社區遊戲間
今天與不一樣的「夾娃娃機」相遇。
這是一場由消基會推動的社區營造工作--「打造明亮、溫暖的社區遊戲間」所成形的「不一樣的夾娃娃機展」,消基會表示,過去消基會扮演「消費者保護者」的角色,形象上是監督、批判多於改造者,因此,這次在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和社團法人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襄助下,讓消基會以台北市內湖區康寧國小附近為首發,連結6個夾娃娃機店形成一個「夾娃娃機地圖」,連結夾娃娃機和內湖的人文采風,辦一場「不一樣的夾娃娃機展」!(夾娃娃機地圖網址:https://comfodatw.wixsite.com/communitygameroom)
消基會指出,將文化放入夾娃娃機台裡,教育現場不再侷限於教室,課後的玩樂也能成為學習的一部分,就算夾不到東西,也能帶回地方歷史知識和一段全家同樂的時光。
此外,夾娃娃機還能刺激操作者專注力、心手並用、動機吸引力、內在驚喜,設置在社區內,不僅是娛樂,也有醫療輔助效益。天主教中華聖母基金會承辦的「水上日間照顧中心」,不僅引進日本長照設備,成為日系5星級照護空間,還租借夾娃娃機、彈珠台、棉花糖機,讓阿公阿嬤們操作體驗,沒想到「夾娃娃機」極受歡迎,許多長輩都想嘗試操作。
因此,在消基會的社區改造計畫裡,也希望促成社區長者能到這個「社區遊戲間」同樂,跟自己家裡的子孫、社區裡的同儕一起共度歡樂的休閒時光,讓長者多一種遊戲和人際互動的空間,並有效刺激手腳、智力,成為樂齡族新的活動場域。這個「社區遊戲間」將可以發展出長者、父母、親子、師長、同儕、(男女)朋友、同事……等建立情誼,連結情感的社區好所在。
消基會期盼,這個「不一樣的夾娃娃機展」只是個開端,未來希望以多方合作的方式,一步一步連接政府、學校及在地里長、家長會、社區發展協會等團體,一同改善夾娃娃機的販售商品,讓夾娃娃機店成為社區中令人放心的遊憩、交流場域。日後,消基會將與里長、家長會、社區發展協會等在地單位持續合作,以實地拜訪或召開會議、工作坊的方式,尋求在地單位的認同,並將此經驗複製到其他社區。我們也將成為在地單位及業者之間的橋梁,在要求業者改善商品的同時,也希望能抹去夾娃娃機店在一般民眾心中的汙名。
消基會表示,透過「夾娃娃機地圖」活動,還將於10月26日(六)早上7:30分開始,假內湖大湖公園舉辦一場「消基會39週年 消保健康走」活動,走完全程就抽iPad mini、運動器材等大獎,還有數千件好禮等你拿,歡迎消費者闔家出動,隨著消基會到大湖公園運動健康(報名網址:https://www.consumers.org.tw/booking/content?id=16)
深入社區,推動結合健康、消保理念的活動,夾娃娃機案是首發行動,未來消基會將在北中南高四個據點積極推動有利樂齡族和所有消費者的相關活動,將累積近40年的消保經驗,以面對面方式和消費者互動,期盼你我共行,追求消保運動更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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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熱紙調查測試 23件樣品驗出雙酚S
感熱紙運用範圍非常廣泛,舉凡傳真用紙、買賣收據、標籤貼紙及票券等。消費者比較容易接觸的感熱紙有:信用卡刷卡單,在郵局、銀行、公家機關抽取的等候號碼牌(單),ATM自動提款機收據、計時停車場的單據、感熱紙傳真紙張……。 雙酚A一般常見於製造硬質的聚碳酸酯和環氧樹脂塑化產品(Polycarbonate Plastic,PC),PC製品具有質量輕、透明性佳、耐摔等特性,應用在感熱紙的製作上,雙酚A則是做為感熱塗層的顯色劑。雙酚A是一種已知的內分泌干擾素或環境荷爾蒙,會影響生殖系統。在接觸液體、特別是高溫液體或是含有脂肪的液體時(如人的手,含有鹽分、脂肪的汗水),就有可能溶出;經過人體吸收,進入身體的脂肪組織,它是一種環境雌激素,會壓抑男性荷爾蒙,可能造成男性性徵不明顯或性別錯亂的情形。 消基會曾在2010及2012年調查測試市面上消費者經常接觸的感熱紙類,2010年28件樣品中,有18件樣品檢出雙酚A。經標檢局公告相關標準後,2012年發現34件樣品中,有6件樣品檢出雙酚A。2014年標檢局再次抽驗34件樣品,只有2件樣品檢出過量雙酚A,顯示雙酚A使用情況已有改善。然近期有相關研究發現,感熱紙製造商轉而使用雙酚S做為替代物。目前國內並無相關抽驗,亦無相關規範,但因雙酚S與雙酚A同屬環境荷爾蒙,有必要提醒消費者應重視此一問題。 有鑑於國內感熱紙使用廣泛,消費者接觸頻繁,消基會此次針對消費者自商家取得的發票、收據、明細或號碼牌的感熱紙,進行雙酚A及雙酚S的檢測,並就檢測結果提供消費者參考。 採樣 2019年5月間,於雙北市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金融機構、連鎖賣場及連鎖餐廳等收集提供給消費者的號碼牌、收據明細、購買明細、取餐號碼等,共計28件樣品,其中7件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號碼牌、9件金融機構(銀行及郵局)ATM明細或號碼牌、5件連鎖餐飲及麵包店單據、1件台北捷運儲值證明、1件公益彩券,其餘5件取自連鎖賣場、生活用品店、便利商店。(調查、測試項目與方法請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雙酚A(Bisphenol A,簡稱BPA)溶出試驗 雙酚A又稱為酚甲烷,為一種化工原料,其結構類似雌性激素,被視為一種荷爾蒙干擾物或內分泌干擾物,在人體內會干擾性荷爾蒙,造成其功能混亂,部分人類流行病學的研究中,發現雙酚A與成人的第2型糖尿病及心臟疾病有關。 本次測試28件感熱紙類樣品中,有1件檢出雙酚A,為編號5號「台北長庚醫院掛號/繳費號碼單」,溶出量小於10 ppm(1 ppm等於百萬分之ㄧ),其餘27件均未檢出。28件均符合 CNS 15447感熱紙含量小於50 ppm的規範。 二、雙酚S(Bisphenol S,簡稱BPS)溶出試驗 雙酚S主要用做固色劑,一般用為鍍液添加劑、皮革鞣劑、分散染料高溫染色的分散劑等,以及農藥、染料、助劑的中間體。該品也用於製造彩色攝影材料、照相反差增強劑、感熱紙記錄材料(顯色劑)、日用表面活性劑和高效除臭劑等。近來雙酚A在各國進行限用後,雙酚S進而成為雙酚A的替代用品,澳大利亞《每日電訊報》的報導曾指出,雙酚A(BPA)與雙酚S(BPS)同屬環境荷爾蒙,都可能對雌性激素及甲狀腺激素產生危害,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的PP、PPSU、PES等材質的塑膠製品中,雖然聲稱沒有雙酚A,但可能含有雙酚A的替代物質雙酚S,這同樣是對人體有害的。 本次測試28件感熱紙類樣品中,有23件含雙酚S,其中含量在3,000〜5,000 ppm有4件,5,000〜10,000 ppm 有8件,10,000〜12,000 ppm有11件,其餘5件未檢出雙酚S。 結論 本次28件感熱紙樣品中,有1件樣品檢出雙酚A,其含量符合CNS 15447「感熱紙」雙酚A限量值50 ppm以下,另外,雙酚S測試部分,有23件樣品檢出含量在3,000〜12,000 ppm之間。因雙酚A被視為一種荷爾蒙干擾物或內分泌干擾物,其危害不容小覷,因此各國近年來已經紛紛頒布管理規範,標檢局則於2011年1月10日公告CNS15447「感熱紙」國家標準,目前限量值為50 ppm以下,並列為應施檢驗項目。 然而值得重視的是,本次測試28件樣品,發現雖然雙酚A符合規範,但有8成以上樣品檢出含有3,000〜12,000 ppm不等的雙酚S。有國外學者發現,雙酚S其實跟雙酚A一樣危險,而且能對女性卵子造成傷害的劑量比雙酚A還低。 消費者最常接觸到感熱紙的機會為接觸統一發票、收據、號碼牌,有時不難發現部分感熱紙有標示「不含雙酚A」,看來似乎可以讓人安心接觸,實則不然,因為近年有研究發現,雖然在各國陸續頒布限用禁令後,感熱紙製造業者放棄使用雙酚A,但他們轉而使用與雙酚A具有高度相似化學特性的化合物來替代,例如雙酚S,而該化合物對人體的危害與雙酚A相似,有韓國的環境毒物學家指出,問題可能出在業者在使用此類雙酚A的替代物之前,並沒有對替代物的毒性進行充分研究。且近期消息指出,瑞典將對雙酚S進行禁用,成為歐洲第一個禁用國家,之後是否各國會跟進還有待觀察,但足以顯示雙酚S對人體健康有危害。 由本次調查可以發現,部分餐廳、飲料店及麵包店,這些販售即食食品的商家發票或取樣單據大部分雖不含雙酚A,但卻含雙酚S,消費者若拿過感熱紙單據,未先洗手,可能會隨飲食而將雙酚S吃進肚子,消費者不可不注意。 消費者手中最多的電子發票,該政策最早於2000年開始,財政部後續於2011年12月開始推動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然而推動多年下來,考量消費習慣、需求、想法不同,多數消費者還是會索取紙本以利核對消費項目,據財政部統計,2018年11月為止,仍有超過8成被印出來,顯示電子發票要達成「無紙化」的目標,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而印出的發票和證明聯等,其實最終就是會變成感熱紙廢棄物,環保署廢管處曾表示,感熱紙為了要讓它具耐熱、防水等功能,會塗一些化學藥劑,如果要做回收、混在一般紙類的話,目前的技術還沒有辦法做分離。由此可見,以感熱紙發票取代傳統紙本發票並未達到環保的預期效果,無法回收的感熱紙,在高溫燃燒下也可能產生其他物質,且若一旦進入到水體,可能透過食物鏈再進入到人體,長久下來最終傷害的將是人體的健康,因此建議消費者應建立使用行動載具的習慣,才是目前達到發票無紙化,減少感熱紙張使用的最積極做法。 消基會呼籲 給政府的建議 1.雙酚A在各國陸續限用後,政府有責替消費者把關感熱紙雙酚A的替代物質安全性,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2.消費者日常生活中經常會接觸到發票、收據、號碼牌等感熱紙張,建議應與業者研議替代方案,例如以其他電子化方式,減少感熱紙單據的使用。3.多方評估及排除消費者取用紙張發票的原因,以提供更貼近消費者使用習慣的發票載具,讓消費者在申請、使用上等任何面向都感到便利,將促使消費者更樂於使用載具存放發票。4.應定期宣導勿將感熱紙張與紙類一起回收。 給業者的建議 1.結帳時,建議商家主動提醒或宣導消費者使用載具存放發票,減少列印感熱紙發票及明細。2.以無紙式電子叫號系統,取代需拿號碼牌的叫號系統,減少感熱紙號碼牌的使用量。3.感熱紙製造商應對出品的感熱紙進行毒性研究,包括對人體健康及環境的影響,以示企業對社會的責任。4.業者提供的優惠券、折價券等,建議研發其他便於消費者取得及使用的方式,避免列印出一大串的感熱紙張,以減少消費者接觸的機會。 給消費者的建議 1.選擇使用發票載具,不拿感熱紙發票、明細或銀行ATM明細。2.感熱紙類發票、收據、明細等應另外存放,尤其應注意勿讓幼童拿取,避免誤食,另外,感熱紙也不應與紙類一起回收。3.碰觸過感熱紙單據後,一定要將手洗乾淨再準備食物或進食。另外,碰觸過感熱紙單據後,別使用含有酒精成分的乾洗手液。有研究證實這樣反而會讓皮膚吸收更多的雙酚A。4.孕婦應該避免經常接觸感熱紙。 表1、調查、測試項目與方法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雙酚A溶出試驗 參照CNS 15447「感熱紙」 雙酚S溶出試驗 參考CNS 15447「感熱紙」及高效液相色譜法測定助劑中雙酚S含量 ※詳細檢測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 2019年9月號第461期56~61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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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終政策最後一里路 預約諮商需等待半年以上是最大障礙
「我希望能夠有尊嚴的死去」、「我希望能夠善終」、「我也希望自己以後不要那樣活著」、「我不要像活死人一樣被對待」、「我不希望整個家庭和家人都被我拖累、拖垮了」,這是很多病人,甚至是非病人的共同心聲。 為了符合許多人對於好死絕不歹活的期待,「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病主法」終於在今年年初正式上路。依此正式上路的病主法第8條及第14條規定,一個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雖然已預立醫療決定,但是仍可以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在符合「一、末期病人。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三、永久植物人狀態。四、極重度失智。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其中之一的臨床條件下,醫療機構或醫師在經過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為瞭解病主法上路半年多來,實際運行的狀況,及期間面臨的問題或困難,消基會在7月初特別針對台灣6個直轄市共45家符合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資格的醫院,就「預約諮商需等待的時間」、「諮商費用收取的金額」、「有無團體諮商制度」、「對弱勢民眾有無減免優惠措施」、「諮商過程所需時間」、「醫院諮商團隊的成員」等項目進行調查,以下是消基會調查統計的結果: (一)「預約諮商需等待的時間」部分:有1家醫院預約時可以馬上獲得諮商安排,有27家醫院預約當月可獲得諮商安排,有7家醫院需於預約隔月始能獲得諮商安排,有5家醫院需於預約2個月始能獲得諮商安排,有1家醫院需於預約3個月始能獲得諮商安排,有2家醫院表示無法確定可安排諮商的時間,另衛生褔利部部立桃園醫院竟稱,需於2020年才有獲得諮商安排的機會。 (二)「諮商費用收取的金額」部分:關於各醫院收取諮商費用的金額頗有差異,且屬多元,原則上大概在新台幣(下同)2,250元到3,500元間;但此2,250元到3,500元間的費用金額,有些醫院已涵蓋掛號費在內,但有些醫院除該2,250元到3,500元間的諮商費用外,會另外收取掛號費;甚至有少數醫院除收取諮商費、掛號費外,如屬首次至該醫院者,還會再收取病歷建立費;不過屬於退輔會系統的台北榮民總醫院及高雄榮民總醫院對於具有榮民身分者採完全免費制度,台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對於具有榮民身分者及榮民眷屬完全免費;部分醫院對於殘障人士、醫院自己的員工及員工眷屬會採打折優惠。 (三)「有無團體諮商制度」部分:除了3家醫院未採用團體諮商方式外,其他醫院除安排個人諮商外,另也兼採團體諮商方式進行,團體諮商收費部分,雖有部分醫院收費與個人諮商金額相同,但大多數醫院對於團體諮商每個人的收費,明顯比個人諮商費用較低。 (四)「對弱勢民眾有無減免優惠措施」部分:調查結果顯示有25家醫院對於中、低收入民眾,並沒有任何免費或費用優惠措施;有12家醫院對於低收入民眾採取全額免費措施(排號費也免收)、有3家醫院僅酌收掛號費,諮詢費用則全免,另有5家醫院對於低收入民眾採取打折優待;有6家醫院對於中低收入民眾採取全額免費措施(排號費也免收)、有3家醫院僅酌收掛號費,諮詢費用則全免,另有10家醫院對於中低收入民眾採取打折優待;另值得一提的是,恩主公醫院對於居家失能的病患也給予全額免費優惠。 (五)「諮商過程所需時間」部分:絕大多數醫院對每位需求者安排的諮商時間約在60分鐘左右,另有5家醫院對每位需求者安排的諮商時間約在90分鐘左右。 (六)「醫院諮商團隊的成員」部分:共有24家醫院於進行諮商服務時,團隊成員包括醫師、護理師、心理師、社工師共4名;另21家醫院於進行諮商服務時,團隊成員包括醫師、護理師、再加上心理師或社工師共3名。 由上述調查統計結果,本會對於依病主法推行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醫療決定制度,不免有幾分擔心,蓋: (一)依衛生福利部發布的「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團隊成員需包括醫師一人,護理人員一人,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一人(護理人員、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均需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且需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訓練課程。 本會上述調查結果顯示,受調查的醫院,目前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團體成員資格確實都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此法規上對於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體成員資格的嚴謹要求,加上每位接受諮商者完成一次諮商需耗費60分鐘或90分鐘的工作時間,諮商所收取的費用,又僅在2,250元至3,500元間,在成本與營收的考量下,實很難期待醫院有高度的意願和誘因樂於推行; (二)目前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用是屬於自付範圍,2,250元至3,500元間的諮商費用説大不大,說小不小,對於部分確有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需要或意願的民眾而言,如非屬中低收入戶,或雖屬中低收入戶,但醫院對中低收入戶並無減免措施,則在政府無任何經費的挹注和幫忙下,民眾會否望之卻步,實值思量,誠如嘉義陽明醫院謝景祥醫師於接受媒體專訪時所描述的實景「在他大手筆提供600個免費諮商名額用磬,恢復諮商收費後,一週只剩一人來諮詢」),所以收費與否、價格高低、有無補助,可能都關係預立醫療決定政策推行的成敗; (三)從本會的調查結果也看到一個面相,要預約醫療諮商,除少數醫院可以在短時間內經安排而進行諮商外,其他醫院或基於成本考量開診不多,需預約等候,短者1個月、2個月、長者甚至要等候3個月以上,甚至需等候至2020年始能獲得諮商機會,這可能是預立醫療決定政策推行的最大障礙。 病主法的制定和推行,讓民眾可以有「善終」、「有尊嚴的離去」、「不要拖累、拖垮家庭和家人」的自主擇定,我們應該樂觀其成,但自該法實施以來,顯然尚存有諸多障礙和配套措施不足之處,而影響預立醫療決定政策的推行,殷殷期盼主管機關的檢討改善,讓醫院及民眾有更大的意願,接受醫療照護諮商及醫療預立決定,俾使良善的立法和政策可以順利推行。 附表-六都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調查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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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價吸塵器違法不退款,受害者眾
消基會陸續接到消費者申訴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的電話,迄今已接獲逾20件書面申訴案,及獲通報網路上多人集結的受害訊息;消費者多被業者誘以免費到府清潔除塵螨,至家中被推銷高價位的吸塵器(德國海豚室內空氣及居家清潔系統),且即使消費者在被推銷購買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於7日內行使解除買賣契約之權,業者皆以非訪問買賣不適用該法條、收取高額整新費或違約金、拒絕退費等方式處理,罔顧消費者權益。 經消基會向申訴消費者了解,業者多於社群平台廣告(例如FB)、網站、各大賣場或展場等各種場合,業者介紹免費到府打掃、除塵蟎或清潔的服務,或是在參觀、填問券、網站上留下姓名、電話與地址等資料,業者即聯絡消費者約定日期到府,業者人員到消費者家中後,有時即開始展示介紹功能、或是試用該產品給消費者看、有的一面進行除塵螨在過程中獲結束時推銷產品。 業者人員會提出可購買吸塵器或服務等方案請消費者作選擇,購買金額皆為79,000元或81,000元,業者並會當場拆封或當日交付產品,由消費者檢視及或使用。當消費者之後開始提出退貨還款要求,即使向本會申訴,該業者有時完全拒絕退費,或是以雙方合約上所載對於已拆裝產品,要求收取7,900元以上之產品折舊費用,甚至不出席本會所召開之協調會;只有少數幾位消費者經本會處理可獲退費或讓業者收取數百至數千元不等之金額方得退費,極不合理。 在消基會處理的過程,該業者皆以其非訪問買賣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 日內消費者可主張退費,來迴避本會處理及拒絕退費。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另外,即使消費者在7日內行使解除權,業者還會以產品已經拆封或曾使用主張不得退貨,然而所謂解除權合理例外排除規範,依行政院104.12.31台消保字第1040155809號函發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勢是用準則」,乃適用通訊交易,並非訪問交易;再者,該準則所指經拆封商品為影音商品、電腦軟體或個人衛生用品等,本件爭議商品為除塵螨吸塵器,尚非適用合理例外之商品範疇。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的推銷型態,利用免費到府清潔除塵螨,目的為登門行銷,且消費者最初願意留下基本資料,讓業者上門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同意推銷或購買產品」,而是因為可以「免費體驗清潔服務」,其業務人員可能藉由高超之話術,並利用消費者突然遭受推銷欠缺事前準備、未經深思熟慮、不知如何拒絕、當下以為產品適用,即與其訂立買賣契約。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賦予消費者7日之解約權,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且企業經營者於訂立契約時,應將消費者得依此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詳細記載並提供消費者知悉。故以相關申訴案例而言,自屬「消費者保護法」中所規定的「訪問交易」。 消基會基於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廣以「免費體驗清潔服務」為誘因,使消費者願留下基本資料,讓消費者同意其進入家中,藉由清潔除塵螨進行商品展示及推銷,並以此為由,宣稱此情形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訪問交易」;甚且還主張當初訂立的買賣契約中,有明文約定機器不得退貨,或是須收取一定金額之違約費用等理由,拒絕消費者解約退貨。消基會已接獲上百通相關申訴電話,故本會公布該業者資料及相關不當行銷手法,同時提醒消費者:「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免錢的最貴」。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區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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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份來了 錢包空了
想拓展狹小的社交圈、找到完美的另一半,交友軟體成為許多人的首選,其簡單易上手且具隱匿性,鍵入資料後,輕輕鬆鬆就可以找到許多看似興趣、年齡相仿般配的對象,有興趣再進一步配對、聊天,良緣就此展開。 然而,交友軟體的糾紛卻也時有所聞:只想試用一個月,沒想到卻自動續約,扣繳銀行帳戶的存款;被無預警刪除帳號;有問題找不到客服人員處理等等。消基會透過調查、實測交友軟體註冊及使用流程,找出亟需改善的不合理之處。 本次調查時間為108年7月29日至8月8日,範圍為Android平台之Google Play商城,找尋台灣常見、且下載人數超過100萬次以上的交友軟體,包含「探探」、「緣圈」、「SKOUT」、「SayHi」、「Tinder」、「Goodnight」、「Badoo」、「happn」、「Grindr」、「Bumble」、「OkCupid」、「Paktor」、「SweetRing」、「Coffee Meets Bagel」、「Pairs派愛族」,共15家。調查內容請見表一、表二。 一、 自動續訂近九成,拿到帳單才知道 本次調查的15個交友軟體均有付費內容,其中除了「緣圈」及「Pairs派愛族」是純點數購買之外,其餘13家之高階VIP服務均有自動訂閱之情形,單月價格範圍由$241元至$2,070元不等。 然而,「自動訂閱」卻不是每一家都清楚標示於購買方案的頁面,包含:「探探」、「Goodnight」、「happn」、「Grindr」、「SweetRing」、「Coffee Meets Bagel」等6家,均需於點擊付款後,出現Google Play跳窗後,須再點擊「更多」才會出現「自動訂閱」之說明(如圖一),若沒看到該頁面,消費者往往要等到收到帳單後,才會發現不小心按了同意鍵,逐月扣款。 若是不小心按了「訂閱」鍵,可以退款嗎?「探探」、「Goodnight」、「Grindr」、「Bumble」、「OkCupid」、「Paktor」、「Coffee Meets Bagel」、「Pairs派愛族」等8家均不予退款;「SKOUT」、「Tinder」、「Badoo」及「SweetRing」表示在猶豫期內可取消,「可能」可以獲得退款,究竟何種狀況可退卻未見說明;「happn」將訂閱部份完全歸責於Google及Apple平台,要使用者自行與平台聯繫;「緣圈」和「SayHi」在條款中並無退款相關說明。 是否會「自動訂閱」對消費者來說是重要資訊,業者應將說明明顯標示於購買方案頁面,並且應於消費者訂閱期將屆前通知下次扣款日期,善盡告知之義務。而對於線上購買之商品、服務,歐盟規範消費者於14天內可無條件退款,台灣的主管機關也應將猶豫期制度落實於APP以及APP內購項目中,維護國人消費權益。 二、 帳號突然被刪除,加購項目放水流 當因為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導致帳號刪除/被刪除時,原先購買卻未使用的時數、點數能退嗎?遺憾的是,本次調查中有7家都明文規定不論任何原因皆不予退款,包括「SKOUT」、「Tinder」、「Badoo」、「happn」、「Bumble」、「OkCupid」、「Pairs派愛族」;有2家同意在部份狀況下(如服務終止)給予退款,包括「探探」及「Goodnight」;「Grindr」說明若違反使用規範不退費;「緣圈」與「SweetRing」則是以「本公司無需對您和任何第三人承擔任何責任。」迴避;其餘3家未在使用條款中說明是否可退款。 由於目前台灣尚未針對交友軟體、婚友服務訂定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不過參照型態接近的「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確說明業者「不得約定其得減輕或免除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及無故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而不負賠償責任。」,套用於交友軟體上也理應如此,業者在刪除消費者之帳號之前,應先預告並說明原因,並將未使用的點數及時數退還消費者。 三、 年齡限制十八歲,管理方式很消極 Google Play的年齡限制分級因國家/地區不同,而有不同的管理單位,台灣分屬於「其他國家/地區」由國際年齡分級聯盟 (IARC) 所負責管理,開發者將軟體上價錢,須提交給該聯盟審核,再依內容可分為3歲以上、7歲以上、12歲以上、16歲以上、18歲以上。 本次調查之15家交友軟體的內容分級,均被分級為18歲以上,而除了「Goodnignt」註冊年齡可低至17歲之外,其餘APP在註冊帳號時,均有聲明年齡須大於18歲。 「Tinder」與「OkCupid」在註冊管理上最為嚴格,若是填寫低於18歲的生日,會立刻出現阻擋頁面,並且無法跳回上一步修改,就算關掉重開APP也一樣會阻擋;而「Pairs派愛族」與「SweetRing」則是須提供證件,完成年齡認證,才可開始聊天或可額外獲得點數;「happn」登入時必須綁定Facebook,無法填寫年齡。 其他的交友軟體,包括「探探」、「緣圈」、「SKOUT」、「SayHi」、「Goodnight」、「Badoo」、「Grindr」、「Bumble」、「Paktor」、「Coffee Meets Bagel」等10家,儘管註冊時會出現「未滿18歲不可加入」字樣,但仍可直接再次修改出生年份,其中不乏未成年的使用者冒充年齡進入。 本次調查中於SKOUT、SayHi中皆有看到援交、約炮等情色資訊,在業者寬鬆的管理下,未成年人極容易接觸相關內容。年齡限制不僅是保護未成年人,也是保護真正有意在APP中找尋另一半的人,能擁有一段合法的戀情。既然「Pairs派愛族」和「SweetRing」可以作到年齡認證,為何其他APP不行?主管機關應確實要求APP業者落實年齡分級、認證制度,家長也應留意小孩是否有假冒年齡使用的情形,避免產生兒少保護的漏洞。 四、 遇到問題想申訴,公司卻都在國外 本次調查之15家僅有6家在台設有公司(詳見表二),分別為:「Tinder」、「Goodnight」、「Grindr」、「Paktor」、「SweetRing」及「Pairs派愛族」,其餘9家若是使用軟體遇到問題或有異議的狀況時,恐怕難以找到遠在國外的單位負責。 就算想透過中介平台找到負責人也會有同樣的困難,本次調查的交友軟體下載管道皆為Google Play,然消基會過去曾發函至Google的台灣分公司—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詢問關於Google Play商城購買糾紛問題的後續處理原則,然得到的回覆卻是「Google Play係由設立於美國Google LLC公司所經營及維護,並非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之總公司Google International LLC所經營與維護」,名稱一樣是Google,到了台灣,權責卻都降低,台灣的消費者該如何自保? 遭遇跨國糾紛時,消基會目前與日本、澳門、韓國、新加坡等國/地區之消保團體簽有Mou合作協議,消費者若在上述國家之服務或商品遭受爭議時,可以直接向消基會申訴;此外,行政院消保處網站「國人涉及跨境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及管道」專區,消費者亦可了解申訴途徑,尋求解決。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載明業者應將以下資訊,以書面記載的方式提供給消費者:業者聯絡資訊、商品或服務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等。本次調查中的交友軟體許多皆未遵循此法,善盡告知的義務,消基會呼籲業者應公告合理的服務說明、退款管道、方式,並且加強實施年齡控管,提供消費者更安心的消費環境。同時,也希望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對於自動訂閱、排除消費者解除權行使等情形展開調查,特別是針對未在台灣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的業者,涉嫌逃漏稅部分也應即時移送檢調及稅捐機關。 交友軟體使用便利,但其背後隱含的交易問題卻也不容忽視,消基會呼籲消費者使用交友軟體之前應多方比較,並觀察Google Play中其他使用者的回饋意見,以避免花錢、花時間後,賠了夫人又折兵。也鼓勵有意尋找對象的民眾可多參與有興趣的社團、活動,拓展現實的生活圈,才能在更安全、透明的情境下,找到共度人生的伴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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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資費購機綁約方案 遠傳、台灣之星違約金高逾業者平均值(新增遠傳、台灣之星契約)
暑假掀起手機換購潮,電信業者祭出各種優惠資費購機方案,吸引民眾簽下少則兩年的綁約,來換取低廉資費及換購手機的優惠。然而,行動寬頻業務快速成長,市場用戶數幾近到頂飽和,電信事業競爭淪為三大兩小的寡占狀態,業者不約而同透過價格割喉戰來爭取對手陣營用戶,再祭出高額違約金限制消費者跳槽後攜碼轉出,長此以往勢必降低業者平均服務品質,大不利於消費者。 本會調查國內5家電信公司的用戶契約,發現同一資費購機綁約方案,遠傳電信、台灣之星約定違約金高逾業者平均值,是否違反誠信原則,籲主管機關儘速展開調查。 違約金約定嚴苛 阻礙競爭影響消費權益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所做的「107年通訊市場調查結果摘要報告指出」,民眾最常使用的手機資費方案,月租型使用者占91.7%,預付型與兩者同時使用則分別占4.7%與0.8%;而手機門號綁約與否的比例,以門號綁約者58.1%最高,其次為購機綁約者30.5%,無綁約僅申請SIM卡門號僅占6.7%,顯示絕大多數的消費者手機門號採取月租費且綁約型態。 值得注意的是,報告指出,民眾更換最常使用行動電話(門號)業者的主因,57.2%的使用者基於資費及費用因素更換門號,理由依序為:原業者費用(電信帳單)較貴(25.3%)、攜碼更優惠(22.6%)、現在這家業者的資費方案較吸引人(9.3%);21.3%的使用者因業者通訊品質不佳(19.3%)、原業者服務太差(2%)而跳槽;其餘因素為,親友都使用現在這家業者占13.7%、受家人決定因素占4.6%、其他占1.0%、2.2%回答不知道。上述民調顯示,過半門號用戶會因資費與費用而更換電信公司,理由遠高於業者的通訊品質與服務因素。 去年5月,中華電信打出499元低資費方案,台灣大哥大及遠傳立刻祭出相同甚至更低的資費方案,此舉掀起優惠資費綁約的戰爭,於此同時,業者不約而同在用戶契約設定嚴苛違約金,造成用戶流動的潛在障礙,阻礙市場競爭,影響消費者權益。 《電信法》規定,用戶契約不得抵觸營業規章 為了解電信優惠資費購機綁約的違約金約定現況,本會調查國內5家電信公司的用戶契約(定型化契約),檢視相關條文是否違反《消保法》第12條規定,對消費者有顯失公平之情事,並同時檢視與行動寬頻業務營業規章是否相符,從而了解業者是否遵法、主管機關行政管理是否具體落實消費者保護工作。 各電信公司與消費者簽訂的行動寬頻服務用戶契約,不可以與經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審查通過的「行動寬頻業務營業規章」抵觸。依據《電信法》第27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同法第28條規定,前條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主管機關得限期命電信事業變更之。如違反第27條第1項規定,其營業規章未經核准,或未依經核准之營業規章辦理者,按同法第6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調查方法,以常見的「攜碼跳槽購機綁約30個月資費方案」(999元資費+上網吃到飽不限速+購機Iphone Xs Max)設定調查樣態,比對業者門市提供的用戶契約與其官網揭示的營業規章,調查5家電信業者違約金約定與計算方式,是否遵法。調查方式以諮詢台北市、新北市電信直營門市、並電話詢問電信公司客服中心所取得的回覆為主。調查期間從2019年7月10日~7月21日止。 違約金調查 遠傳電信用戶契約約定與營業規章不符 本會依調查樣態進行諮詢,取得5家業者(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台灣之星)用戶契約,各家契約的違約金條文皆約定收取「終端設備補貼款」與「電信優惠補貼款」兩項金額。 調查結果顯示,5家業者的「終端設備補貼款」用戶契約條文與其營業規章相符。「終端設備補貼款」用戶契約條文,5家業者皆約定,計算方式以約定總額做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計算公式為:補貼款總額 ×(合約未到期日數 ÷ 合約約定日數);5家業者的營業規章載明: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 在「電信優惠補貼款」契約條文部分,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亞太電信、台灣之星的用戶契約與其營業規章相符。上述4家業者的契約皆約定,「電信優惠補貼款」計算方式依實際補貼款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計算公式:實際補貼款總額 ×(合約未使用日數÷合約約定日數)。 調查發現,遠傳電信用戶契約與營業規章不相符。遠傳電信用戶契約約定:『「電信優惠補貼款」計算公式為每月電信優惠 × 實際已履行合約月份、「電信優惠補貼款」:NT$250元/月(電信費用/優惠補貼款依違約時已享有優惠期間計算)』,比對其營業規章第24條第二項第三款條文:「電信費用補貼款,將依實際補貼款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明顯不相符。 同資費購機綁約方案 遠傳電信、台灣之星約定違約金高逾業者平均值 再依調查樣態調查5家業者「終端設備補貼款」約定金額,中華電信最低9,600元,其次為台哥大及遠傳皆約定12,000元、亞太電信及台灣之星約定金額最高,皆為14,000元,違約金差距2,400~4,400元,如換算為日平均違約金,中華電信10.67元最低、台哥大及遠傳13.33元居次、亞太電信及台灣之星達15.56元,5家業者的日平均違約金差距達4.89元。日平均違約金計算公式:補貼款總額 ÷ 合約約定日數(900天)。 再依調查樣態調查「電信優惠補貼款」約定金額,遠傳電信約定費用最高,每月違約金為250元,且以月計價,高於其他4家業者。其後依序為台灣之星約定250元,以日計算、台灣大哥大約定150元,以日計算、中華電信以及亞太之星約定0元。 如以電信門號履約1年3個月(滿15個月、450天)做為解約條件,實際計算5家電信業者違約金金額,遠傳電信收取9,750元費用最高、而後依序為台灣之星(8,875元)、台灣大哥大(7,125元)、亞太電信(7,000元)、中華電信(4,800元)。不同業者提供相同或類似服務,卻在設定違約金條件相差懸殊,5家業者當中對用戶刻意設定高額違約金條款者,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本會籲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即展開調查了解。上述案例的電信優惠補貼款計算公式:實際補貼款總額 ×(合約未使用日數450天÷合約約定天數900天) 表1:Iphone新機優惠資費綁約違約金調查 編號 電信公司 月租費 方案 綁約 期限 終端設備補貼款 (日平均違約金) 電信優惠補貼款 違約金總額 (履約滿15個月解約) 用戶契約與 營業規章是否相符 用戶契約與 營業規章是否相符 1 中華電信 999元 30個月 9,600元 (10.67元/日) 0元 4,800元 P P 2 台灣 大哥大 999元 30個月 1萬2,000元 (13.33元/日) 每月150元 7,125元 (6,000元+1,125元) P P 3 遠傳電信 999元 30個月 1萬2,000元 (13.33元/日) 每月250元 9,750元 (6,000元+3,750元) P ╳ (每月電信優惠補貼 ×已履約月份) 4 亞太電信 996元 30個月 1萬4,000元 (15.56元/日) 0元 7,000元 P P 5 台灣之星 999元 30個月 1萬4,000元 (15.56元/日) 每月250元 8,875元 (7,000元+1,875元) P P 調查日期:2019/7/10-2019/7/21 表格導讀:「P」可以、「╳」不可以 調查樣態:合約滿期後攜碼跳槽購機綁約30個月(999元月資費+上網吃到飽不限速+購機Iphone Xs Max 256GB)做為調查樣態 說明: 1.5家電信公司營業規章違約金約定: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計算公式【補貼款總額×(合約未到期日數÷合約約定日數)】。電信費用補貼款,將依實際補貼款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計算公式【實際補貼款總額×(合約未使用日數÷合約約定日數)】。 2.終端設備補貼款日平均違約金計算公式:補貼款總額÷900天,小數點計至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3.5家業者違約金平均值為7,510元 4家業者暫停通信約定不友善 資費綁約月租費照付 因應時代需求,不少消費者因公境外出差、或者大專生留學進修等因素,發生因期間無法使用門號卻需支付綁約月租費的不合理情形,目前國內電信公司提供的綁約方案用戶契約,除消費者願支付高昂違約金終止契約,方可申請調降月租費外,只能申請暫停通信服務,才能保留門號使用權,惟暫停期間月租費仍需依綁定的月租費原價支付,缺乏彈性處理,且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因上述狀況受到影響的大專生規模,可參考教育部於2017年統計:世界各主要國家之我留生人數6萬3,270人。 為了解用戶於月租費綁約期間因個人因素申請暫停通信,電信公司如何收取停期間的月租費以及合約期限的處置,本會調查5家電信業者的用戶契約,結果顯示,遠傳電信契約約定最彈性。遠傳電信用戶契約約定,用戶欲申請暫停通信或恢復通信,得以電話或書面辦理,暫停通信期間,需支付門號保管費475元,免付月租費,暫停期可達90天,暫停期限最長可申請6個月,暫停期間合約日期往後順延;其他4家業者於申請暫停通信期間,月租費均需依綁定的資費固定支付,除非約滿才能申請調降月租費。 本會認為,無論使用門號資費綁約方案與否的手機用戶,確實皆存在因個人因素申請暫停通信的必要性,然用戶申請暫停通話期間,因未有實際使用門號之行為,業者也未提供相對服務,在此狀況下,拒絕提供消費者以契約日期往後順延、以支付電信公司保留門號的成本來保留門號,於限定期限恢復通信回復月租費綁定金額,實屬缺乏彈性且不友善的做法。而本會於2019年2月21日發函詢問各大電信公司保留門號之成本,電信公司皆因營業機密未予告知,本會認為暫停通信之月租費收取標準,實有檢討之必要。 表2:電信公司月租型門號申請暫停通信月租費調查 編號 1 2 3 4 5 電信業者 中華電信 台灣大哥大 遠傳電信 亞太電信 台灣之星 申請暫停通信 P P P P P 門市諮詢 、 客服中心回覆 暫停期間 月租費計算 按原月租費計算 按原月租費計算 1.免收 2.合約到期日因暫停通信而往後順延 按原月租費計算 按原月租費計算 可否調整為低月租費 合約期內 ╳ ╳ 支付門號保管費495元/次、可保留90天 ╳ ╳ 非合約期 P P P P P DM注意事項 無相關 約定 無相關 約定 無相關 約定 無相關 約定 無相關 約定 表格導讀:「P」可以、「╳」不可以 日本政府《電気通信事業法》修正案之參考與借鏡 這樣看起來,國內電信業者的作法,和日本電信業者有著很大的不同,但其來有自。今(2019)年6月,日本總務省發布新規定,在電信公司和用戶簽約的內容中,綁約兩年的違約金最高上限為1,000日圓(約新台幣280元);如果是門號和手機綁約,最多只能折扣2萬日圓(約新台幣5700元),目的是讓用戶更容易切換電信公司並促進競爭,並於今年秋季實施。 目前日本三大電信公司約定用戶未滿2年解除契約的違約金為9,500日圓(約新台幣2,700元),雖用戶可以選擇不綁兩年約、想解約就解約的方案,但後者換算下來會比綁兩年約者,每個月還要貴上1,500至2,700日圓(約新台幣430至770元),所以絕大多數日本用戶都會選擇綁約兩年。 日本總務省調查指出,比較各國每月通話70分鐘、簡訊155通的行動上網數據流量方案其費用,東京為3,760日圓(約新台幣1,000元)、紐約為5,990日圓(約新台幣1,700元)、倫敦為2,370日圓(約新台幣670元)、德國杜塞道夫為1,893日圓(約新台幣540元),首爾為4,256日圓(約新台幣1,200元)。雖然乍看之下東京的電話費介於中位數,但日本電信費會因方案不同而有極大的折扣差異,因此日本手機綁約制價錢透明度仍然偏低。 日本總務省調查亦發現,約八成左右的日本民眾可接受的違約金落在1,000日圓(約280新台幣)左右,所以本次修法遂將違約金上限定為1,000日圓。 我國得以日本修法為借鏡 活絡市場 保障消費者權益 我國電信市場發展狀況與日本十分相近,無論是綁約制度、違約金與購機優惠等,都已是業者提供服務的常態;然而,過去日本電信合約其實和手機綁在一起,並不像台灣可單買SIM卡與手機,日本的電信消費者無法隨時攜原門號跳槽到另一家電信公司,這種制度稱為「SIMロック」(SIM lock),但在2014年底,日本總務省修正了《SIMロック解除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只要電信公司的用戶到電信公司櫃檯要求電信公司解除「SIMロック」,電信公司就有義務要替客戶解除手機設定。 日本電信制度到了2014年才和台灣一樣可以單買資費方案與手機,卻在2019年再次修法,將電信合約中的違約金與購機優惠的金額訂出上限,使消費者不再因為高昂的違約金而大失荷包,更因限定了購機優惠的上限,使綁約制與不綁約制的差異縮小,消費者在簽訂電信合約時即可做出更符合自身情況的選擇。 呼籲 主管機關應立即針對電信業者的優惠綁約購機用戶契約,進行清查,了解違約金約定是否違反《電信法》、《消保法》相關規定,並督促業者確實改善。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應當要求業者,於簽約之前,清楚說明違約金條文約定,並要求消費者審閱該項條文後簽名,而條文標識應改用黑體字、放大字體,提醒注意。 針對電信業者資費綁約包裹高違約金策略,影響用戶流動,阻礙市場競爭力,繼而影響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當思考打破業者不競爭的默契,從結構上做改變。建議可效法日本,調查台灣民眾對於違約金的共識,訂定違約金上限,同時也限定電信公司的購機優惠,讓企業自行衡量在違約金與購機優惠間的利益取捨,還給消費者一個健康的電信選擇環境,活絡電信市場。 為使有出國需要的消費者能有更有利的選擇,也讓電信方案更貼近消費者的需求,呼籲電信業者應針對優惠資費綁約方案用戶的暫停通訊月租費收費標準,在違約金設定符合消費者權益下進行檢討,使之既能友善用戶,且真實符合的業者成本支出,以保障雙方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