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認為「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證照 有誤導民眾之虞
消基會認為「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證照
有誤導民眾之虞
一般人日常生活如果覺得身體上有筋骨痠痛、腰酸背疼、肌肉緊繃、關節不適等症狀,除了會去醫院診所尋求醫生的診斷治療,或經由醫師的醫療專業判斷,指示專業醫事人員進行「物理治療」、「整復」、「推拿」等醫療行為外,另有可能會到民間俗稱的按摩中心、養生館、國術館去接受「按摩」或「推拿」、「調理」的服務,以換得一身的舒爽。
然而,當消費者接受按摩中心、養生館、國術館的按摩或推拿服務時,受傷的意外事件卻頻傳。衛福部中醫藥司於遂101年4月11日召開「民俗調理(傳統整復推拿)從業人員執業相關問題」會議,針對民俗調理行為的定位與相關管理問題進行研商,開展整復、推拿的管理之途;後又於103年建置「民俗調理人員工作倫理守則範本」,提升從業人員素質;104年5月12日,衛福部復公布「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定義出:民俗調理,係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時單純運用手技對人施以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指壓、刮痧、拔罐,或使用民間習用之青草泥、膏、液狀外敷料所為之非醫療行為」;又規定民俗調理人員執行業務,應配戴身分識別證,且不得對消費者從事下列行為:(一)醫療行為。(二)以口語或其他方式提供醫療或藥諮詢建議。(三)自行調製藥品。(四)販賣藥品、醫療器材。
然而,這樣的規範,仍無法讓消費者釐清民俗調理、推拿、整復等定義,亦分不清何者是屬於醫療行為?哪些又非屬於醫療行為的範圍?!此在整個消費環境實在是迷霧一團,讓消費者難為辨明,相對地也影響了消費者的健康權益。
近來,勞動部為配合衛生福利部所轄傳統整復推拿從業人員管理需求,在106年起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傳統整復推拿新職類的開發,先在107年公告該職類的規範,嗣並於108年2月23日完成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報名檢定資格公告作業。本項檢定報名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分3梯次辦理,目前已辦過2梯次的檢定作業,第三梯次又將在108年8月受理報名。
消基會指出,在消費環境中民眾對於推拿、整復、調理等定義仍是霧沙沙之際,勞動部的推出「技術士技能檢定傳統整復推拿」證照制度,無疑是在混亂之中,更攪搗一池紛亂。因為「整復」與「推拿」本屬醫療業務範疇,依法需由專業醫事人員始可進行。但勞動部目前所推動的「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檢定,其上的「整復」、「推拿」名詞,已與中醫傷科「整復」及「推拿」無從區分,極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若再加上「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的銜名,更讓消費者會誤以為持有證照的從業人員,係為相關醫療專業人員,這雙重的誤導,怎可能讓消費者從一片模糊不清的消費環境中,清楚判明係接受醫療專業人員的醫療治療,抑或是接受非醫療專業人員非醫療行為的民俗調理,此對一般民眾的權益,確實有莫大的影響。
消基會認為,民俗調理業者僅能從事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時單純運用手技對人施以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指壓、刮痧、拔罐,或使用民間習用之青草泥、膏、液狀外敷料所為之非醫療行為」,如擅自進行醫療行為,即屬違法之舉,此已有為數甚多的判決先例可稽;另民俗調理業者因宣稱醫療療效,而遭受主管機關裁罰的事例,亦有多起,足見民俗調理業者的業務執行,於醫療行為、非醫療行為間的分際拿揑,已讓人存有疑慮,如再冠以「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銜名,豈不使消費者在無法清楚辨識孰為醫療人員,孰非醫療人員的情況下,處於接受非醫療人員進行醫療行為的極端風險中。
從上述主管機關相關函釋及法院判決案例均可知悉「整復」與「推拿」應屬於醫療業務範疇,需由專業醫事人員始可進行,故消基會反對以「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這種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名稱,作為傳統民俗調理從業人員的職稱或職屬類別,俾免消費者因誤認而受到不測的損害,故呼籲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重行考量該職稱或職屬類別的適當性,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亦希望勞動部推動的「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職屬類別銜名,應更改「民俗調理技術人員」,藉以匡正「推拿」、「整復」和醫療行為的連結,並讓一般消費大眾得以清楚辨明民俗調理非醫療行為與「推拿」、「整復」醫療行為的區隔,避免社會大眾遭受身體不測傷害的風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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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麵濕製品檢測報告 11件樣品防腐劑不合規定
市售各式麵類、麵線、水餃皮、餛飩皮、麵腸、蛋餅皮、米粉、米苔目、粄條、年糕、麻糬與蘿蔔糕等米麵製品,都是消費者經常購買的食品,但傳統市場所販售的米麵濕製品,通常都是在常溫下販售,只有少部分店家有冷藏設備,即使是當天現做,但若是製作環境不良或是保存條件不佳,還是很容易酸敗,因此有些不肖業者會違法添加殺菌劑或防腐劑以延長保存期限,消費者若食用這些違法添加殺菌劑或防腐劑的食品,會刺激腸胃道引起胃痛、反胃或嘔吐等症狀,影響身體健康。 消基會本次針對消費者經常購買的米麵製品,進行殺菌劑過氧化氫與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與去水醋酸的檢測,為消費者的健康把關。於2019年3~4月間,至雙北地區、台中、南投、台南以及高雄地區的傳統市場,購得各式麵類22件、麵線3件、水餃皮13件、餛飩皮5件、麵腸4件、蛋餅皮2件、米粉7件、米苔目6件、粄條4件、年糕4件、麻糬1件以及蘿蔔糕9件,共計80件米麵製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3件屬於包裝食品的樣品標示皆符合規定 市售包裝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本次80件樣品中有3件屬於包裝食品,經檢視,標示皆符合規定。 二、80件樣品皆未檢出殺菌劑過氧化氫,符合規定 「過氧化氫」俗稱雙氧水,常被用來作為食品的殺菌劑。依衛生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 第(二)類殺菌劑規定,過氧化氫「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H2O2殘留量計:食品中不得殘留。」若消費者長期攝取殘留過氧化氫的食物,會刺激腸胃道,甚至有致癌之虞,嚴重影響人體健康。 經檢測,本次80件米麵製品皆未檢出殺菌劑過氧化氫,符合規定。 三、3件麵類、2件水餃皮、1件餛飩皮、1件蛋餅皮與1件米苔目檢出苯甲酸;1件米苔目與1件客家粄條檢出己二烯酸;1件麻糬檢出去水醋酸,共計有11件樣品不符合規定 食物中含有許多營養成分,若是貯存環境不良或是保存條件不佳,就很容易造成微生物大量滋生而使食物酸敗,因此有些食品業者會添加防腐劑來抑制微生物生長,以延長食品的保存期限。 常添加於食品中的防腐劑為苯甲酸、己二烯酸與去水醋酸等,其中苯甲酸又稱「安息香酸」,進入人體後,大部分會被代謝而從尿液中排出,但若食入過量,則會刺激腸胃道,引起胃痛、腹瀉等症狀。己二烯酸又稱「山梨酸」,進入人體後,大部分會被分解為二氧化碳和水排出體外,但若攝取過量,會加重肝臟負擔,長期下來會影響健康。去水醋酸屬於防腐劑中毒性較強的一種,長期過量食入會傷腎、傷肝,嚴重影響人體健康。 依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規定,麵條、麵線、水餃皮、餛飩皮、麵腸、蛋餅皮、米粉、米苔目、粄條等米麵製品,皆不得添加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與去水醋酸,而年糕、蘿蔔糕、麻糬等米製品則屬於糕餅類,允許添加防腐劑苯甲酸與己二烯酸,用量為1.0 g/kg以下,去水醋酸則不得添加。 經檢測,本次80件樣品中,有3件麵類、2件水餃皮、1件餛飩皮、1件蛋餅皮與1件米苔目檢出苯甲酸;1件米苔目與1件客家粄條檢出己二烯酸;1件麻糬檢出去水醋酸,共計有11件樣品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的樣品為:編號20號「陽春麵」(台北市北投市場蕭太太水餃)(苯甲酸1.0~2.0 g/kg)、21號「麵條」(高雄市獅甲市場)(苯甲酸1.0~2.0 g/kg)、22號「麵條」(高雄市前鎮區聖德二街14號對面攤販)(苯甲酸1.0~2.0 g/kg)、 37號「水餃皮」(高雄市鳳山區兵仔市場)(苯甲酸 0.5~1.0 g/kg)、38號「水餃皮」(高雄市前鎮區聖德二街14號對面攤販)(苯甲酸1.0~2.0 g/kg)、43號「餛飩皮」(高雄市前鎮區聖德二街14號對面攤販)(苯甲酸3.0~4.0 g/kg)、61號「米苔目」(台中市新興黃昏市場D20大新製麵)(己二烯酸0.5~1.0 g/kg)、62號「米苔目」(高雄市鳳山區五甲市場)(苯甲酸1.0~2.0 g/kg)、66號「客家粄條」(台中市忠義市場46號攤販)(己二烯酸0.5~1.0 g/kg)、71號「麻糬」(台北市北投市場三大食品)(去水醋酸0.09~0.1 g/kg),上述不合格樣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的規定,主管單位可依同法第41條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並依48條對於「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之食品業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另有2件蘿蔔糕檢出己二烯酸,為編號79號「蘿蔔糕」(台北市北投區新市街29號前攤販)與80號「蘿蔔糕」(台中市北屯市場38號攤販),檢出量為0.5~1.0 g/kg,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蘿蔔糕屬於糕餅類,允許添加防腐劑苯甲酸與己二烯酸,添加限量為1.0 g/kg以下,故上述2件蘿蔔糕樣品皆符合規定。 消基會呼籲 對業者之呼籲 麵條、麵線、水餃皮、餛飩皮、麵腸、蛋餅皮、米粉、米苔目、粄條等米麵製品,依法不得添加殺菌劑與防腐劑,但台灣夏季氣候濕熱,米麵濕製品因其含水量高,在常溫下很容易酸敗變質,販售保鮮期僅短短數小時,業者若想延長販售保鮮期,除了注意製程衛生,降低微生物含量之外,建議製作完成後,在冷藏的條件下儲存販售,延緩微生物滋長的速度,並採「先進先出」原則,以維持產品的新鮮與品質,讓消費者能吃得健康。 至於非自製商品,批貨來賣的業者,也應明確知道商品來源,以免販售了不合規定的商品,傷害商譽。 對消費者之呼籲 消費者購買米麵濕製品時,應避免選購色澤過白或有刺鼻味的商品,並注意製作環境與保存條件。通常製作環境良好且在冷藏條件下販售的米麵濕製品,違法添加殺菌劑與防腐劑的風險較低。 消費者在購買米麵濕製品後,應於冷藏保存,並儘快烹調食用完畢,若想延長保存時間,可以分裝成適合的份量密封冷凍保存。若消費者對於殺菌劑與防腐劑等添加物還是有疑慮,可在烹煮前先用溫水浸泡,倒掉浸泡的水後再煮食,或是烹煮時不加蓋,都可讓殺菌劑與防腐劑揮發減少其殘留量,吃得更安心。 對政府之呼籲 本次消基會檢測雙北地區、台中、南投、台南以及高雄地區的80件米麵濕製品,雖未檢出殺菌劑過氧化氫,但檢出11件樣品違法添加防腐劑,不合格率13.8%,其中還有1件麻糬樣品添加毒性較高的防腐劑去水醋酸,而食藥署與各地方衛生局近年來的米麵濕製品殺菌劑與防腐劑檢測結果,不合格率為0~6.5%,相較之下,本次檢測不合格率高出許多,顯示米麵製品違法添加殺菌劑與防腐劑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政府相關部門除應加強稽查外,更應加強對業者的食品衛生安全教育,從源頭落實食安管理,讓提升食安環境更有效率,增加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心度,方能買得安心,吃得健康。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包裝樣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 消基會 殺菌劑(過氧化氫)檢測 國家標準CNS 10893「食品中殺菌劑之檢驗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不得檢出 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與去水醋酸)檢測 國家標準CNS 10949「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苯甲酸與己二烯酸: (1)麵條、麵線、水餃皮、餛飩皮、麵腸、蛋餅皮、米粉、米苔目、粄條:不得添加。 (2)年糕、麻糬、蘿蔔糕:屬於糕餅類,用量為1.0 g/kg以下。 去水醋酸:米麵製品皆不得添加。 ※詳細檢測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9年7月號57~66頁。 ※第49號樣品採樣地點誤植為「台南市崇德市場」,特此更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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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黏土玩具」捏出誠信度、3款標示不實
黏土玩具因為具有多變鮮艷的顏色且可捏塑成各種形狀,消費者經常會購買給兒童玩耍,希望藉由玩黏土的過程開發兒童智力與手眼協調能力、幫助兒童肌肉發展及啟發想像力與創造力。然而,黏土玩具成為熱門益智玩具,但在製程中加入不適合的添加物(如硼砂、磁土等),亦可能危害孩童。例如發生在中國大陸的史萊姆水晶黏土導致數名小朋友玩過黏土並經口攝入之後嘔吐、中毒,甚至檢出砷含量超出安全標準10倍。(說明:史萊姆水晶黏土,是英文「Slime」的諧音,意指粘液、黏土、軟泥;「史萊姆」中的原料經常會添加有毒物質—硼砂,所以,安全上有疑慮) 為瞭解市售「黏土玩具」品質,保護兒童健康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消基會合作,於108年3月間在國內各大商品銷售店面及網路平台販售通路,隨機購樣20款「黏土玩具」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及「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黏土玩具」係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系列國家標準檢測「物理性(包括如小物件、危害尖端、危害邊緣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等) 」及「化學性(包含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8種重金屬【鉛、鎘、汞、鉻、砷、硒、銻、鋇】之溶出濃度)」,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 檢測結果 本次檢測結果如下:一、品質項目: (一)物理性部分:20件全數符合規定。 (二)化學性部分: 1. 8種重金屬含量:20件全數符合規定。 2. 8種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20件全數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20件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1. 編號1號「3色壓花麵團黏土」:外盒標示原始製造國為土耳其,但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卻標示韓國廠商資訊。 2. 編號6號「小麥黏土蛋糕組」:未標示製造商地址及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且「警告」二字字體未達5 mm *5mm,其內容文字小於1.5 mm*1.5 mm。 3. 編號18號「哈利魔幻超輕土」):外包裝同時標示保存期限有「15個月」及「18個月」,二者資訊不相符。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計3件(編號1號「3色壓花麵團黏土」、編號6號「小麥黏土蛋糕組」及編號18號「哈利魔幻超輕土」),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黏土玩具」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並提醒家長於選購「黏土玩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認明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再行購買。(圖例如附;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注意事項、警語及使用方法等標示內容。 三、勿讓嬰幼兒將「黏土玩具」放入口中或啃咬,以防攝入「塑化劑」或「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玩耍完畢後不要忘記洗手。 四、為避免兒童誤將「黏土玩具」包裝之軟質塑膠袋或塑膠薄膜視為玩具罩於臉上玩耍,產生窒息之危險,因此對於包裝之軟質塑膠材質物,拆卸後應立即銷毀或遠離嬰幼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108年「黏土玩具」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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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落幕,賠償才要開始!
就在蔡英文呼籲長榮航空公司應抱持「珍惜、疼愛空服員」的心態,讓罷工盡快落幕之際,7月6日終於傳出勞資已經簽定團體協約而宣告長達17天的罷工活動正式結束。本次罷工,共計取消1,439架次、影響旅客27萬8,420人次。旅行業及團體旅客部分,受影響的旅行團有1,301團、有3萬零89人,經各旅行社協助辦理簽轉航班、轉團或取消出團事宜,並對延誤返台旅客妥善照料及安排其他航班返臺。 罷工衝擊影響眾多消費者權益,從本會接到旅客大量的投訴及諮詢案件中,亟需協助的重點皆在於賠償問題。針對罷工因素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長榮航空與各家旅行社雖各有表態,但從本會接到的申訴個案中,仍有無法取得自航空公司及旅行社方面的賠償承諾;為本次受害消費者主張權益,消基會願接受委託,提供協調服務,邀請長榮航空及相關旅行社出席說明,為消費者爭取合理權利。 民航局應要求航空公司擬妥因應方案備查 前有華航因機師罷工造成停飛的案例在先,主管機關交通部即依《民用航空法》第57條:「民航局得派員檢查民用航空運輸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民用航空運輸業者限期改善。」要求航空業者面對罷工情事時,應擬妥因應方案並向民航局備查,此次長榮航空有無事先擬妥因應方案並提報民航局備查?民航局有無查核業者之因應措施是否符合所提出之方案?民航局應主動說明,以盡行政機關監督之責。 歐盟法院發佈EU261賠償規範,明訂罷工屬於航空公司可控制範圍 消基會指出,2005年,位於盧森堡歐盟法院(CJEU,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宣布適用於所有受該法律管轄的航空公司必須遵守EU261-2004 條款( Flight Compensation Regulation EU261-2004,以下簡稱為 EU261,相關資料,請詳見表一),其中最重要的一則條款是:「罷工屬於航空公司可控制範圍,必須按照 EU261 由罷工的航空公司負責賠償和簽轉航班。」。 2019 年歐盟法院再度行文說明,未經工會領袖決議的突發性罷工,或者經工會領袖同意並發起的罷工,皆屬於航空公司管理階層可控制的因素,之所以發生罷工,是因航空公司管理階層的決議(Decision)所導致。因此,只要是航空公司人員發起之罷工,航空公司都必須因此負擔 EU261的賠償。因此,只要航班是由歐盟地區飛往台北,以長榮航空為例,從巴黎、維也納、倫敦、阿姆斯特丹飛往台北的四條航線,乘客「抵達台北」的時間比預計時間還晚 4 小時以上,航空公司便必須賠償 600 歐元現金+當中必要的食宿條件。(請詳見表二相關航班) 罷工非屬不可抗力事由 航空公司應依契約進行損害賠償 對於罷工影響航班飛行遭取消導致參加旅行社國外旅遊行程無法成行或遲延致生損失之消費權益,消基會旋即於6月21日發布新聞稿主張,航空公司係旅行社履行旅遊契約之履約輔助人,航空公司因罷工致取消航班係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過失,依《民法》224條規定,旅行社之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有過失者,如同債務人自己的過失一般應付同一責任。故而,依國外旅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紀載事項第12條規定(即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2條)係可歸責旅行社事由之規定,處理旅客無法成行時之退費、違約金及消費者能證明有其他損害時之賠償的依據。已成行而無法按原訂行程返台者,則按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23條、24條約定,即如應記載事項第21條、22條、23條、24條規定按各樣態處理。消基會認為應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依法賠償」,只不過旅行社依國外旅遊契約先對消費者為賠償後,再本於旅行社與航空公司之契約向航空公司請求賠償,其最終責任是「航空公司」之責任。 經查,今年年初華航機師罷工和這次的長榮空服員罷工,兩家公司都有飛航歐盟地區的維也納、倫敦、阿姆斯特丹、倫敦、羅馬、法蘭克福等城市,因此,碰到因罷工而遲延情事,事實上都可以向航空公司依EU261規定求償(求償期間各國規定不一,但最好的原則是發生當下立即處理求償事宜;請見表三)。如上所述,參加旅行社之國外旅遊不論團客或散客,遇無法成行或無法按原定旅程返台之消費者,均可向旅行社依法請求賠償,另外,非透過旅行社而直接向航空公司購票之消費者,因罷工而無法搭機造成之損失,可直接向航空公司求償,上開可預見存在損失之消費者,建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居間協調,要求航空公司提出理賠方案,藉以落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消基會分別對政府、航空公司以及旅行社提出以下呼籲: 一、政府 (一)罷工既然是法律賦予勞工的權力,各方人士應尊重,但是保護消費者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既然歐盟地區有明確的賠償規定,政府主管機關亦應參酌並規範國籍航空公司,賠償消費者因罷工事件導致不方便的損失,並落實《民法》第229條之遲延賠償責任。 (二)航空公司罷工,旅客權益屢遭陪葬,本會呼籲,民航局基於主管機關監督之責,應公開說明長榮航空是否依法提報罷工的因應方案以及提報方案是否與查核結果相符。 (三)主管機關應協調航空公司儘快歸還旅行社代墊款,減輕旅行社經營的負擔,以迎接暑假旅遊旺季。 二、對航空公司的呼籲 對於因本次罷工而受影響之消費者,如係直接向航空公司購票者,應得直接對其求償,如係參加旅行團者,雖消費者可先依應記載事項向旅行社請求賠、補償,然因罷工而取消延誤班機既非不可抗力,則航空業者即應負最終賠償責任,呼籲航空業者應儘速針對此次罷工而受影響消費者之損失與旅行業者協調,公布合法合理之賠償方案,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旅行社 罷工導致旅客參團國外旅遊行程無法成行或遲延致生損失之消費權益,因航空公司為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應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規定,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旅行社依國外旅遊契約先對消費者為賠償後,再本於旅行社與航空公司之契約向航空公司請求賠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EU261規範內容梗概 若旅歐的班機延遲符合以下的資格,就屬於EU261的規範之內: 1. 搭乘從歐盟國家出發的班機(若是轉機行程,從歐盟國家出發的那一段班機符合),只要符合這個規定,任何航空公司執飛的班機都可以。 2. 搭乘歐盟內航空公司執飛,飛往歐盟國家的班機。 除此之外,還必須有已確認的定位,並且在航空公司指定的時間之前抵達機場,完成辦理登機手續(若沒有指定時間,則為航班預定起飛時間45分鐘之前),只要符合以上條件,班機就會受到EU261的保護,另外要註明的是,哩程票也在保護範圍之內。 【班機分類】 現金補償的部分,金額是根據航班的長短,總共分三類: 飛行距離等於或少於1,500公里 飛行距離在1,501~3,500公里之間 飛行距離等於或大於3,501公里 【補償條件及金額】 基本的規則是: 飛行距離等於或少於1,500公里,且比原定時間晚兩小時以上抵達,可獲得250歐元 飛行距離在1,501~3,500公里之間,且比原定時間晚三小時以上抵達,可獲得400歐元 飛行距離等於或大於3,501公里,且比原定時間晚四小時以上,抵達可獲得600歐元 若班機被取消,或者是因為超賣而被拒絕登機,就可以符合現金賠償,但若航空公司重新安排的班機在上述時間之內送達目的地(也就是說,沒有超過相關航行距離分類的延遲時間),則現金賠償的金額減半。若班機是延遲 (Delay),則一定要符合相關的延遲時間要求才會補償。 資料來源:https://www.skyscanner.com.hk/news/flights/2017-eu-flight-delay-cancel-compensation-policy-201702 表二:國籍航空的那些航班適用EU261求償範圍 調查時段:7/6~7/13 長榮航空 中華航空 出發地-抵達地 班機號碼 出發地-抵達地 班機號碼 阿姆斯特丹(AMS) -台北桃園機場 (TPE) BR076 BR075 阿姆斯特丹(AMS) -台北桃園機場 (TPE) CI 074 巴黎戴高樂機場 (CDG)-台北桃園機場 (TPE) BR088 BR087 倫敦希斯洛機場 (LHR)-台北 桃園機場 (TPE) BR068 BR067 倫敦-桃園 CI070 維也納(VIE) -台北桃園機場 (TPE) BR062 BR065 BR061 維也納-台北 桃園機場 CI064 羅馬 ROME- 桃園 TAIPEI TAOYUAN CI 076 法蘭克福-台北 桃園機場 CI 062 表三:EU261的各國求償年限 國家 求償年限 英國 6年 法國 5年 奧地利 3年 德國 3年 義大利 2年 荷蘭 2年 整理:airConcur 資料來源:https://medium.com/airconc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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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預警罷工 消基會籲長榮航空和旅行社應全面負責
無預警罷工 消基會籲長榮航空和旅行社應全面負責 長榮航空勞資雙方昨(20)日下午1時,展開空服員取得合法罷工權後的首次協商,但雙方談不到一個小時即破局,工會2點宣布罷工宣告,下午4時啟動罷工。這場事件長榮航空公司長榮預估將取消45班台灣出發航班、26班返台航班,全力維持5成運能,但仍衝擊約1萬5千名旅客,如罷工期間繼續拉長,受到影響及衝擊的旅客人數,將更加擴大。消基會呼籲長榮公司和旅行社應該全面負起賠償責任,並針對受到影響的團體旅客及一般旅客,積極協助轉機、轉班、改退票等必要協助。本會也呼籲,就航空公司一再上演的無預警停飛戲碼,政府機關應參照外國法例趨勢,立法要求或於定型化契約上要求旅行社及航空公司需對旅客提出合理的補償措施。 大眾運輸事業的罷工影響民眾權益深鉅,應有合理預告期 航空公司近來常因各種因素臨時宣布停飛,旅客權益屢屢遭受犧牲,本會認為罷工、停飛事件,既然不可能全部避免,但大眾運輸的驟然停駛,影響及損害民眾權益深鉅,故本會再一次強烈呼籲,政府機關應儘速修法明定,涉及大眾運輸及其他公用事業的勞工罷工,應有合理的預告期,俾讓民眾得有合理期間應變,避免損失的發生及擴大。 團客求償 可主張退還全額團費 針對本次旅客損失求償部分,參加團體旅遊因航班停飛未能成行的消費者,消基會認為,依《民法》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亦即航空公司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旅行社當然應該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2條有關「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的規定,除退還消費者全額團費,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如旅行社怠於通知者,應賠償消費者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另已參團成行的旅客如因罷工事件,而無法按原定行程返台者,按《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23條規定,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致團員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遊者,旅行社除依第24條規定辦理外,尚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團員至次一旅遊地,與其他團員會合;無法完成旅遊之情形,對全部團員均屬存在時,並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活動代之;如無次一旅遊地時,應安排團員返國。等候安排行程期間,團員所產生之食宿、交通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旅行社負擔。因此,旅行社應安排團員旅客轉搭其他航班,衍生的滯留費用由旅行社負擔,不得向消費者另外收取。 散客求償保留憑證 長榮應退機票全額、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個人自行出國部分,已預訂長榮航空班機的消費者,務必保留訂位、付費單據,以要求長榮負起債務不履行責任。針對滯留在國外的非團客,長榮應依旅客意願,協助簽轉其他航班,或提供退改票免收手續費。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本會認為長榮除需退回全額機票款項(未扣手續費),對於旅客因行程延遲、變更所衍生的相關費用,包括食宿、機票差價等,應就消費者所提之相關憑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消基會表示,將全面開放申訴熱線,全力協助消費者的諮詢與到會申訴。 台北總會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電話:(02)2700-1234 中區分會 :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8樓之5 電話:(04)2375-7234 南區分會 :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8 電話:(07)225-1234 雲嘉南分會:台南市中西區成功路457號10樓之4 電話:(06)241-1234 針對今年第3起的航空公司的罷工、停飛事件,消基會嚴正呼籲: 1. 務必建立罷工預告期,以免消費者永遠是被犧牲的一群。 2. 對於滯留國外的團客,要想辦法儘快輸運回國;對於一般旅客則應協力依旅客意願,協助簽轉其他航班,或提供退改票免收手續費。 3. 航空公司和旅行社務必要對旅客所受損害負起賠償的責任。 4. 航空公司、旅行社每次碰到罷工事件,都諉稱「非可歸責」來推託賠償責任,因此消基會呼籲民航局和觀光局應儘速修法,明訂「罷工」因素,為可歸責於航空公司、旅行社應負賠償責任的事由,以免讓消費者權益一再受損,而求助無門。 5. 對於需往返離島的居民和旅客部分,消基會呼籲政府應協調軍方或其他航空、船運公司,加派班機或船班,協助離島居民和旅客的往返運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