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妥協 消費者權益置何地? 消基會籲請全面推動實價登錄2.0版立法通過
一再妥協 消費者權益置何地?
消基會籲請全面推動實價登錄2.0版立法通過
雖然,行政院實價登錄2.0版「地政三法」的修正草案去年已函請立法院審議,但迄今卻未見進行討論,近日將進行條文審議。5月23日,立委黃國昌針對延宕多時的「地政三法」修正草案,因內政委員會僅單獨排審張宏陸委員版本,原先政院版未併案審查。其中曾被建商喊話要下架的「實價登錄精確化」及「預售屋即時登載」也在張宏陸版中被拿掉,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
長期以來,我國房地產交易資訊都處於一種黑盒子狀態,買賣屋民眾與業者之間存在著嚴重的資訊不對稱,待2012年8月我國正式實施實價登錄,是我國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所跨出的第一步,現在民眾買賣房子,都會事先上內政部的實價登錄網站先行查閱,累積查閱人次已經超過1億2千3百88萬餘人次。
只是這7年來的使用狀況,還是有諸多美中不足之處,消基會指出,內政部現行實價登錄制度,仍有以下幾個漏洞。
區段化、去識別化:一般民眾無從辨識,徒留資訊不對稱空間,應該全都露。
預售屋登錄時間嚴重落後:2~3年後才揭露,失去參考價值,還會誤導民眾。
建商或起造人自行銷售不用登錄:顯失公平。
實價申報義務人為地政士:地政士無力查核真假,地政士易公親變事主。
虛價登錄無力查證:虛價登錄是公開秘密,但地政機關無人力查核真假。
罰則太輕:房價造假被抓機率低,真的被抓到罰款又太輕。
極端值物件不揭露:地政機關主觀判斷極端、不合理物件,有違資訊透明。
官方交易或法院拍賣不用登錄:形成資訊透明的缺角。
因此,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消基會全力支持內政部的修法版本,強力支持實價登錄2.0版。主要有以下三點理由:
一、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是國家居住文明的象徵
我國是已開發國家,但若是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度還停留在落後的1.0版,無法像英美國家看齊,反而向落後國家學習,這是說不過去的。
二、實價登錄2.0才能真正落實居住正義
中央與地方政府無時無刻不強調居住正義,但是對於不動產交易資訊仍不對稱的現況,卻能忍受在原地踏步,這不正是對居住正義最無情的踐踏嗎!如果因為政治因素考量,連實價登錄門牌資訊都不敢揭露公開,何來資訊透明?如何健全房市,更不必奢談居住正義!
三、不動產交易資訊愈透明,愈能促進快速成交
不動產業者反對交易資訊透明化,實際上這句話只說對一半,私底下了解,國內有很多不動產相關業者是贊成資訊「全都露」,是贊成預售資訊及早揭露的,反對的反而只是少數,像桃園地區的京懋建設就在媒體上公開支持政府實價登錄2.0。
消基會指出,全面實施實價登錄2.0以後,還是得面對「實價登錄真實度查核」、「查核不實的罰則過輕」,以及「建商或起造人自行銷售和官方交易或法院拍賣屋不用登錄」的缺失。
因此,消基會呼籲應全面實施實價登錄制度,追上國際腳步,從英美國家多年實施房價全都露的經驗來看,資訊愈透明除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愈高之外,對業者也是利多於弊,因為買賣雙方不用在價格上互相猜忌,預售屋成交的速度變得更快,中古屋流通的時間也變短。消基會建議內政部及行政院對於正確的政策就該堅持到底,不要輕易妥協。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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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公益 消基會多年參與反毒、滅毒工作
關心公益 消基會多年參與反毒、滅毒工作 檢調單位查獲的毒品,例如海洛因、大麻、古柯鹼等第一、二級毒品,最後是怎麼處理呢? 自民國82年起,行政院核定了「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規定,設置「獲案毒品證物保管專庫」,負責毒品證物的檢驗、集中保管及公開銷燬等作業,自此銷毀毒品就有一個嚴謹而科學的處理程序。 去(107)年經法院判決確定,獲核發處分命令應銷燬的各類毒品計有4,525件,重量139公斤43.45公克,已於108年5月14日下午3時30分,假臺北市北投垃圾焚化廠公開銷燬,為108年全國反毒活動揭開序幕。 這一批毒品數量相當龐大,調查局為維護毒品運送安全,特指派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警衛組工作人員,全副武裝全執行安全戒護,並調派臺北市及新北市調查處,協助待銷燬毒品之裝卸運送。 事實上,毒品銷毀之前,為使銷燬作業嚴謹、順利執行,調查局於4月23日邀請立法院委員吳琪銘、監察院委員趙永清及行政院、國安局、環保署、衛福部、海巡署、法務部、財政部、國防部、高等檢察署、消基會、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等機關與民間團體代表,召開「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監督會」會議,並於會中推選委員代表負責監督、清點、封緘、簽證及銷燬等作業。 5月2日,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王金聰檢察官監督下,協同消基會陳智義副董事長、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鄧昭芳執行長執行清點,毒品證物經確認無誤後予以封緘,並逐箱簽證。 5月3日,蔡清祥部長與調查局局長呂文忠、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副廠長陳正守共同啟動銷燬程序,所有毒品證物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王金聰檢察官、消基會陳智義副董事長、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周元華董事,以及國內各大平面、電子媒體共同見證下投入爐內焚化,圓滿完成銷燬作業。 這是一場和毒品的戰爭,調查局表示,「毒品問題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除了加強查緝外,更須由宣導、教育、戒治及復歸社會等各面向共同努力,建構社會安全網,透過家庭、社區、學校的力量,從根本解決毒品問題。藉由公開銷燬毒品的機會,除了宣示政府反毒的決心,更期望社會各界共襄盛舉,達成『全國反毒、安居樂業』之目標。」 消基會自民國92年起便擔任監督、清點、封緘、簽證及銷燬等職務,除了消費者保護工作外,消基會也非常重視各項公益與社會福利等相關議題,期望藉由各種公益努力,使得台灣的未來更美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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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中藥衛生棉 缺乏國家標準成分安全測試規範 妳用得安心嗎?
衛生棉是女性生理期的必備用品,舒適、安全又不影響日常生活的產品就非常重要。2017年韓國發生一起有毒衛生棉事件,令女性消費者感到不安,與此同時,市場上也推出許多標榜漢方、草本、負離子等新穎衛生棉,其品質與安全是否值得信賴,與一般衛生棉的區別為何?是否適用所有女性消費者?值得關注與重視。 本會抽樣調查25件市售衛生棉,根據現行CNS 9324國家標準測試材質成分安全項目,包括pH值、吸水倍數以及可遷移性螢光物質,並參照CNS 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測試游離甲醛含量。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樣品各自宣稱含漢方或植物精華或負離子草本成分,或具奈米銀抑菌特色,檢視其成分標示亦可看出含香草、中藥等宣稱物質,然而,衛生棉如添加中藥成分,並無相關安全測試規範,再者這些物質經由製作、運輸再到販售,保存期可長達數年,能否如業者所宣稱在保存期間不變質?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調查,並明確規範衛生棉的添加物質及標示管理,以保障消費者。另外,商品標示檢測結果顯示,有4件樣品標示不符《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未標示使用與保存方法;另有2件不符第10條規定,未標示注意事項。 一、價格調查 本次測試樣品為2019年1月及2月間,於新北市地區生活用品店、連鎖大賣場、連鎖藥妝店及網購平台購買,共計25件。全數樣品均採樣「日用型」,尺寸介於23~26公分,每片單價介於2.5〜16.5元之間,其中單價最高為編號25號「彩虹雨點衛生棉-奈米銀抑菌」,最低為5號「蘇菲彈力貼身超薄日用潔翼」。 將25件樣品依宣稱區分為「一般類」及「特殊類(具草本抑菌、漢方、奈米銀、負離子等宣稱)」,分別有7件及18件,一般類別每片單價介於2.5〜5.2元之間,特殊類每片單價介於3.8〜16.5元之間,最高及最低價差為6倍,特殊類單價明顯較高。本次價格調查是以消費者隨機購買的方式進行採樣,未考慮包裝型式(單包裝或一袋多包裝)及促銷價格,是以實際購買價格進行單價計算。 二、標示調查 標示調查係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訂定的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另外,第10條規定,商品有與衛生安全有關之情形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檢視本次25件樣品,有4件樣品標示不符合規定,其中有4件未標示使用與保存方法,分別為編號22號「Natural Lady漢方保健衛生棉-日用」、23號「美麗人生複方植物精華衛生棉日用」、 24號「HEBE負離子草本衛生棉(日用)」及25號「彩虹雨點衛生棉-奈米銀抑菌」。此外,有2件樣品無標示注意事項不符規定,分別為編號22號「Natural Lady漢方保健衛生棉-日用」及23號「美麗人生複方植物精華衛生棉日用」。 4件特殊類樣品,未依《商品標示法》第10條標示使用與保存方法,可見第10條在執行上還不夠落實,應儘速改善。本次不符合規定者,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等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三、pH值測試 人體肌膚酸鹼值約pH 5.5,因此長時間與肌膚親密接觸的衛生棉酸鹼值不宜與肌膚酸鹼值偏離過大,以免引起不適,甚至過敏。 目前國家標準CNS 9324「衛生棉」品質規範中,衛生棉的pH值應介於4.0〜8.7之間。本次測試的25件樣品pH值介於5.3〜7.1之間,均符合國家標準。 四、吸水倍數 在CNS 9324「衛生棉」的品質規範中,「吸水倍數」需達8倍以上。本次25件樣品經測試後均超過8倍以上,符合標準。其中有11件樣品的吸水倍數超過50倍,8件介於35〜50倍之間,3件在20〜30倍之間,3件在10〜20倍之間,檢視樣品若標示含有「高分子吸收體(或高分子吸收紙、高分子聚合物)」成分,吸水倍數都超過20倍以上。 五、游離甲醛含量 甲醛為無色易溶的刺激性氣體,若接觸過量會導致皮膚過敏,嚴重者會破壞人體免疫系統。目前在CNS 9324「衛生棉」的品質規範中並未規範,因此參考CNS 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進行游離甲醛的檢測,該標準更規定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紡織品游離甲醛含量不得超過75 mg/kg。 本次測試25件樣品的游離甲醛含量都低於17 mg/kg,皆在規範範圍內,符合標準。 六、可遷移性螢光物質 「可遷移性螢光物質」會經由肌膚接觸而轉移到肌膚上,造成皮膚的敏感,因此根據CNS 9324「衛生棉」的品質規範規定,不可檢測出可遷移性螢光物質,此次25件樣品皆無檢測出可遷移性螢光物質,全數符合標準。 消基會建議 ㄧ、消費者 (一)消費者購買時,除了選購適用的產品外,也要檢視外包裝是否有破損,「標示」是否詳實且符合規定,並留意有效期限。 (二)對於有標榜如具草本抑菌、漢方精華、清涼淨味等產品,因添加相關標榜物質,可能有濃烈的氣味,呼吸道或皮膚較敏感的消費者應謹慎使用。 (三)常見市售含漢方成分的衛生棉,多添加有薄荷腦、明礬、冰片、檜木油、蘆薈、魚腥草、玫瑰、黃柏等成分,標榜具有抑菌、除臭、改善會陰部溼癢、去除經期不適等效果。從中醫角度,此類不舒服的症狀可歸類為中醫婦科疾病範疇。消費者選擇此類漢方產品,若選到不適合的產品,有可能出現不舒服的情形。建議消費者在挑選時,應注意其成分、是否適合自己的體質、或和您的中醫師討論。 二、政府 (一)為因應產品使用成分的多樣性,建議增訂衛生棉國家標準的材質成分安全測試項目及建立相關規範,讓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保障,業者在研發新產品時也能有相關依據,建議規範內容應明列可以使用及禁止使用的成分。衛生棉含有之漢方有機成分,易造成細菌滋生,若產品未經完整殺菌和抑菌處理,可引發陰道炎、陰道感染、白帶等症狀。建議產品之細菌含量也應納入檢測範圍。 (二)2017韓國著名衛生棉品牌,爆出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高量VOCs,雖然官方檢驗後,表示VOCs含量不足以對身體造成危害,且懷疑VOCs來源是衛生棉背膠,仍難消除消費者疑慮。由於背膠幾乎是大部分衛生棉的必須材料,建議國內主管機關也應對市售的衛生棉產品進行VOCs含量調查,以安民心。 三、業者 (一)建議業者製造衛生棉時,除了須符合當前國家標準外,也應落實其標示,確實遵守法規,提供消費者知的權利,此外對於特殊添加的成分應確保其安全無虞。 (二)衛生棉添加中藥材、草本植物、精油等,均具有濃烈氣味,但這些額外添加物質是否安全且確實具有功效?消費者有知的權利。建議業者在未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前,應對自家產品提出相關標榜內容的材質成分安全檢驗報告,供消費者選購時的正確參考資訊。 (三)衛生棉是一次性使用產品,使用過後產生的塑膠廢棄物量相當可觀,建議業者在材質及包裝設計上應善盡環境保護的責任及減少過量的包裝,以降低衛生棉產品的廢棄物數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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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出3款積木玩具標示(識)不合格 「磁性」積木逃檢又無標示
美國托雷多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刊登在嬰兒行為與發展《Infant Behaviour and Development》的報告顯示,當孩子擁有較少玩具時,反而會展現較高的創造力與專注力。一些具主動性、互動性的玩具,如:積木不但可以讓孩子開發、拓展不同的玩法和結果,也有助提升孩子的創造力與探索力。 積木玩具材質包括木材、塑膠、矽膠、泡棉等。近年有些積木開始採用具磁性材質生產,雖然可以增加樂趣,卻也產生困擾。2005年,美國一名2歲男童不慎吞下兩粒玩具磁性零組件(如:磁石等),導致腸道扭曲,送院搶救五分鐘後不治;因此,歐盟在2007年回收了約1,800萬件易鬆脫磁性零組件的玩具,因為如果磁性零組件被吞下,多塊磁性零組件會在人體內互相黏附,引致腸穿孔、發炎或阻塞。2008年,歐盟委員會認為磁性物質類玩具屬高風險玩具,必須加上警告標籤,降低這類玩具對兒童構成的風險。而香港海關在去(2018)年8月間,也宣布一款畫板組件磁性強度超標,兒童吞下恐塞腸而退運,香港海關呼籲家長應停止給孩童使用磁性物質類玩(文)具。因此,含有磁性的玩具,父母都應該特別注意。 為確保市售「積木玩具」的品質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08年2月間在國內各大商品網路平台販售通路,隨機購樣10款「積木玩具」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之「物理性測試」計1件不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樣品說明 本次採樣包括:編號1號「軟積木(無品牌)」、編號2號「123捏疊樂軟質積木」、編號3號「塑膠合金玩具」、編號4號「UNIPLAY軟積木」、編號5號「(樂雅Toyroyal)拼插軟積木箱」、編號6號「2D3D益智磁性積木組合」、編號7號「兒童玩具(無品牌)」、編號8號「〔法國Janod 〕磁性拼裝積木.直升機」、編號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編號10號「4cm木紋積木-30件」。 價格部分,最便宜的是:編號2號「123捏疊樂軟質積木」,為299元;編號5號「(樂雅Toyroyal)拼插軟積木箱」」較高,為1,035元。 檢測標準 本次「積木玩具」係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系列國家標準檢測「物理性(包括小物件、危害尖端、危害邊緣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等) 」及「化學性(包含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8種重金屬【鉛、鎘、汞、鉻、砷、錫、銻、鋇】之溶出濃度及甲醯胺)」,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 檢測結果 本次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物理性部分:計1件不符合規定(編號9號「【LILENG】142片裝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該商品因未標示「適用年齡」及「使用警語」,爰採適用3歲以下兒童之檢測標準進行檢驗,經檢測該玩具完全沒入模擬小朋友開口及喉嚨深度尺寸(開口直徑3.1公分×喉嚨深度2.5~5.7公分)之「小物件測試筒」,有造成兒童誤吞後窒息之風險,不符合3歲以下兒童使用規定。依國際經驗,多塊磁性零組件進入孩童身體,亦容易造成腸道黏附、扭曲之意外,需要特別當心。 (二)化學性部分: 1、8種重金屬含量:10件全數符合規定。 2、8種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10件全數符合規定。 3、甲醯胺含量:檢驗1件發泡材質積木玩具(編號10),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不符合規定(編號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不符合情形為「無商品檢驗標識」。 (二)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編號1號「軟積木」、編號2號「123捏疊樂軟質積木」及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不符合情形包括「標示內容不符」(編號1號「軟積木」、編號2號「123捏疊樂軟質積木」)及「無中文標示」(編號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1件(編號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已請業者下架,因亦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經查證逃避檢驗屬實,將依「商品檢驗法」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5萬以上250萬以下罰鍰。 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計1件(編號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因其品質項目亦不符合,相關處置合併於前點說明。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3件(編號1號「軟積木」、編號2號「123捏疊樂軟質積木」及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編號1及2);編號9另涉品質項目及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相關處置合併於第一點說明。 標準檢驗局指出,「積木玩具」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並提醒家長於選購玩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認明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再行購買。(圖例如下;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注意事項、警語及使用方法等標示內容。 三、選擇適合年齡之玩具供幼童玩耍使用,以避免不必要之傷害。 四、磁石玩具、文具並不適合幼兒玩耍、使用,建議家長選購時應特別注意。 五、勿讓嬰幼兒將玩具放入口中或啃咬,以防攝入「塑化劑」或「重金屬」等有害物質,危害兒童健康。玩耍完畢後不要忘記洗手,以保健康。 六、選擇玩具時,應檢視玩具構造是否完整、玩具表面是否光滑、組裝零件是否牢固、小物件是否容易鬆脫、是否經得起擠壓、拉扭或摔等危害性,發現有前述小物件、可觸及銳邊、粗糙邊緣及可觸及尖端等異狀時,應立即停止使用該玩具,以防兒童誤吞食或割(刺)傷的危險。 七、為避免兒童誤將包裝玩具之軟質塑膠袋或塑膠薄膜視為玩具罩於臉上玩耍,產生窒息之危險,因此對於包裝之軟質塑膠材質物,拆卸後應立即銷毀或遠離嬰幼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http://www.consumers.org.tw/upload/ckfinder/files/108%E5%B9%B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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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航空恐走上罷工一途 消基會籲主管機關提前因應以降低旅客衝擊
長榮航空空服員勞資爭議正在舉行的罷工投票結果,據報導最快將於5月26日揭曉,投票結果一旦過關,罷工行動恐再度衝擊空運旅客的消費權益,消基會針對此事高度關注,呼籲主管機關應謹慎因應,嚴格監督業者提前規劃應變方案,以降低對消費者權益的衝擊。 航空公司罷工事件屢屢衝擊旅遊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承受旅程受阻、旅行團無法出團或行程延誤、無法回國等諸多困頓,衍生財務、行程的重大損失。消基會呼籲,遭遇勞資對抗,工會舉行罷工情事,航空公司必事先知悉,工會通過罷工投票、取得罷工權,應於第一時間通知旅行社與旅客,以備提前因應,旅行社也應積極協助以減少旅客衝擊。本會亦呼籲,勞工團體運用罷工爭取勞權,應避免進行突襲式的罷工手段,加深衝擊造成大亂,應預留讓消費者能自媒體得知罷工訊息的合理時間,降低對旅客權益的影響。 消基會特別呼籲,進入罷工期間,航空公司、旅行社都應即時妥善安排各項因應措施,以免群憤激起,波瀾泛拓,屆時又需耗費龐大社會資源,處理衍生的消費糾紛。 依司法實務見解,罷工為一通常事變,而非屬不可抗力情事(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15號判決),消基會認為如因罷工而無法載運消費者應屬航空公司之過失。又依《民法》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亦即航空公司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旅行社當然應該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有關「可歸責於旅行社致無法成行」的規定,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不該反過來要消費者負擔損失。所以,個別消費者透過旅行社購票,亦應比照處理。 消基會尊重罷工權的行使,但消費者權益維護同等重要,因此呼籲行政機關積極介入,嚴格監督業者提前規劃應變方案,以降低對消費者權益的衝擊,並協助長榮航空勞資協商獲得共識,讓罷工紛爭儘早落幕,維護消費者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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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賣船票 不包服務?!雄獅旅行社面對「逃難」之旅 吝於道歉與賠償
4月9日,消基會接到這915位受難消費者「懷抱美好期望參與的高檔郵輪之旅,卻換到滿腹憤怒的惡夢之行」的申訴函文(請詳見附件陳述),至感關切,除了立即安排申訴進案外,並由兩位經常參與政府郵輪相關管理會議的義務律師提供法律建議和安排協調會議。 4月19日,在歷經3小時馬拉松的協調結果,雄獅旅行社「冷靜」的說明狀況,以天候、「包船票」(包機票的概念,只售船票,不提供服務)等理由,不認責任。最後亦僅表達願意記取本次經驗,並給予每位消費者500元現金和雄獅旅行社發行之1000元旅遊券(折價用)作為補償。 面對這樣的結果,消費者代表當然不滿意,因為4天3夜的行程,每位消費者至少付出25,900~60,900元(兩人艙房)的代價,兩天的靠岸行程是如此的惡質,怎能僅以500元打發消費者?! 消基會認為,整件事情是因為雄獅和郵輪公司的人為因素,導致顧客遭受損失,雖然在法律未有具體保障消費者權益情形下,雄獅旅行社在本案的處理上,仍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旅行社招攬廣告,以包船、靠岸遊覽等名義招攬消費者,理應將廣告內容視為承諾,甚至應視為契約的一部分履約; 「船上的領隊及工作人員在航程中扮演了不可獲缺的角色」、「5樓值班櫃檯的所有工作人員皆是您尋求協助的窗口」等宣稱,亦應視為承諾的一部分,對於未盡之事,旅行社應負賠償或補救責任。 對於郵輪延遲、更換下船碼頭或下船出口等資訊,雄獅旅行社應提供充分資訊,並調節因應之道,方是負責任旅行社之所應為,亦應負責任。 包船旅遊行程安排,每15人以上應即安排領隊(或服務人員)至少一位;倘若雄獅旅行社在本航次安排足額的服務人員,即便是行程有所延誤或變更,當不致發生推擠碰撞、哭鬧和混亂等逃難情節,因此,雄獅旅行社還是應該負責。 對於主管機關-觀光局的呼籲 政府政策在推動觀光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倘若主管機關沒有健全旅遊市場的配套措施,例如提升郵輪服務品質,那麼賺取觀光財,促進國家、城鄉經濟發展的想法無異是緣木求魚。 對於雄獅旅行社在「法」無重大責任,服務品質卻是重大瑕疵的狀況下,呼籲政府應介入管理,不容「以美好廣告拉客人,卻是提供逃難行程」的事件再次發生! 本次事件發生在平日,而非嚴重的緊急船難事件,否則以旅行社的人力服務配置,將導致不可設想的安全疑慮與後果,因此,對於風氣日夯的郵輪旅遊,應加強船艦內的安全演習和標準作業流程,以保障旅遊消費者安全。 針對郵輪之服務品質與作業流程,政府應積極介入管理,以提升郵輪的服務品質,使價格和品質能有一致性表現。 郵輪雖有跨境消費的現實,法律或有不及之處,但以本案來說,雄獅旅行社為包船業者,理應有協商空間,亦應負其該盡之責,呼籲觀光局應介入查辦,還消費者公道。 給消費者的呼籲 請消費者慎選旅行社,這1903位消費者花了高額旅費,得到的卻是毫無服務的逃難之行,很值得消費者們引以為鑑。 郵輪旅遊不同於陸地旅遊,平穩度高,醫療資源比較容易取得,一旦進入海面,倘若老弱婦孺生病待醫,雖然郵輪上備有船醫,但畢竟設備不夠充分,所以,扶老攜幼參加郵輪之旅是否恰當?還應審慎評估。 參與任何旅遊計畫,消費者應妥善研究,先行上網搜尋不當企業名單,或者到觀光局、消基會網頁搜尋相關資訊,避開不適任的企業經營者(旅行社、郵輪業者),以免花錢受罪,換來一場惡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雄獅旅行社消費者申訴內容--高檔郵輪逃難記 太陽公主號原訂於3月24日17點在基隆開航,因為天候關係,遲延登船2小時,登船後並無人員安排郵輪導覽與簡介說明,讓經過狼狽排隊登船的許多老弱婦孺只能迫於時間趕著用餐與準備後續的活動行程。 入關沖繩島 列隊4小時後才得下船 表定10.5小時自由行大幅縮水 3月25日下午2點多郵輪抵達沖繩島停靠碼頭,出發前雖已有收到改變停港碼頭之通知,但因未確實告知,仍很多人未收到此一訊息,旅行社於航程中也沒有更積極補充說明與協調,讓許多已安排好行程之旅客直至靠港才得知停港碼頭改變,以致反應不及,造成岸上行程安排之延誤。 郵輪上的日報通知旅客,日本入境檢查的時間約於14:15開始,船上的旅客便開始站出來排隊,隊伍從船頭排到船尾還繞了很多圈,應該有幾百公尺長,上千名旅客扶老攜幼像逃難一樣,塞爆在郵輪的走道上,排了3、4個小時還下不了船,從頭到尾未見雄獅工作人員出面說明、廣播或引導疏通安撫,旅客們怨聲載道,焦躁難受。 最後一位下船的旅客約18:40,完成通關手續,天色已昏暗,原訂13:30~23:00在沖繩島上有10.5個小時的自由行時間:行前也做了功課,排好要走訪的景點卻因時間嚴重延遲被迫取消或甚至被沒收島上包車的訂金,悻悻然回到船上。 到達沖繩當日大雨,上千名旅客在冗長排隊之後,旅行社並未體諒消費者前一日之等待與不便,讓老弱婦孺在風吹雨淋之中搭乘與等待來回之接駁車輛,身心俱疲。 基本上3月25日雄獅DM表訂10.5小時讓旅客在沖繩島上自由安排的行程全毀。全團旅客(除了雄獅員工、眷屬用員工優惠價購買旅客之外)一片譁然! 石垣島行,臨時變更下船口,船內排定人龍頓失方向,發生推擠碰撞、哭鬧和混亂情形 3月26日天氣晴朗,風和日麗,郵輪準時到港,登石垣島雖不用辦理入關手續,但旅客有鑑於前一日下船時的等待與不便,許多人皆提早1小時排隊,下船前已然大排長龍至多個下船點,船甫靠岸才聽到郵輪公司緊急廣播原訂5樓兩個下船出口臨時改為4樓一個,頓時讓原本按照秩序排隊的乘客們失去引導,讓早早排隊在前面等候的旅客反而成為最後下船的旅客,現場一片混亂失序,甚至發生緊急的推擠碰撞,讓隊伍之中的老弱婦孺、老人小孩驚聲尖叫哭鬧不止場面混亂,身心再次受創。 面對此突發狀況旅行社員工依然無出面引導疏通,僅靠旅客自行安撫與協調慢慢安全下船,雄獅沒有記取第一天下船的教訓,第二天依然故我讓所有旅客再度承受混亂失序之苦,這些都是有本事包船而又不願意花錢雇請員工在船上協助處理問題所造成的一連串惡果。 包船首航廣告做很大 服務盡失,讓消費者郵輪美夢便惡夢 本次郵輪之旅,雄獅包船首航的廣告做很大,很多遊客都衝著本土知名旅行業者的廣告內容報名參加,雄獅共賣出400多份訂單給1903名顧客,老人小孩很多,通關大排長龍時沒有安排老弱婦孺推輪椅的旅客優先上下船,只讓有購買(郵輪公司)雄獅岸上行程的人優先,凡事以利益作考量,放任老小站在隊伍排隊長達3個多小時,真是情何以堪! 消費者認為,整件事情是因為雄獅和郵輪公司的人為因素,導致顧客遭受損失,理應共同負擔補償責任,其理由歸納如下: 一、雄獅旅行社藉由標榜多年包船行程之經驗,吸引顧客購買本行次太陽公主號郵輪自由行程後,其經驗上應對於台灣地區選擇搭乘遊輪之旅客年齡與旅客實際需求有充分了解與掌握,然而本行次航程依然以自由行行程設計規劃,未安排足夠之中文隨行人員隨船提供服務,讓年邁、年幼及不會說英文的旅客,因為語言溝通障礙,遇到問題需要協助處理時卻求助無門。甚至因為語言隔閡遭船上外籍服務人員辱罵「don't shut」或「shut up」,喪盡尊嚴。 二、旅行社於行前說明會影片中特別說明:「船上的領隊及工作人員在航程中扮演了不可獲缺的角色」,「5樓值班櫃檯的所有工作人員皆是您尋求協助的窗口」,然而,在324航次中唯獨沒有安排設置櫃台與服務人員,此與事實需求明顯相互衝突與矛盾,讓消費者在航程中遇到諸多不便與困難時,沒有尋求協助的窗口,甚至航程中諸多船上缺失、旅客受困電梯、船卡失效、旅客物品遺失、上下船排隊動線引導疏通、緊急變更出入口,造成排隊持續混亂、推擠…等諸多亂象,應可究因於雄獅本次承攬獨包卻未提供足夠應付消費者需求之服務。 三、3月24日啟航日,雄獅旅行社並未及掌握郵輪延遲之資訊,並提前提醒旅客應變,面對突發狀況現場並無加派人力溝通與疏導,造成諸多旅客必須空等與長時間排隊,老弱婦孺身心疲累;消費者表示,依其過去搭郵輪經驗,靠港登岸的作業,僅花費20-40分鐘,此次卻是花費4小時方完成下船作業,沒有足夠服務人員疏導是主要原因之一。 四、經查證,此郵輪為1995年下水,船齡已高達24年,經過簡單裝修後,由雄獅旅行社包下所有船艙,以相當於盛世公主新郵輪(2017年3月首航)的價格賣給1903名消費者,除提供之服務與收費顯不對等,且未揭露相關訊息,顯然有欺瞞消費者之嫌疑。 五、雄獅旅行社態度高傲蠻橫,在船上旅客醞釀抗議之前有先行連絡雄獅高層派員出面說明,但雄獅皆置之不理,直至915位憤怒的旅客在船上簽名聯署抗議才出面協商。雄獅處理問題的態度拖延不積極,原承諾於3月29日彙整旅客問題後提出回應,後來又提出種種問題拖延至4月9日,解決問題之誠意及積極度明顯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