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恐走上罷工一途 消基會籲主管機關提前因應以降低旅客衝擊
長榮航空空服員勞資爭議正在舉行的罷工投票結果,據報導最快將於5月26日揭曉,投票結果一旦過關,罷工行動恐再度衝擊空運旅客的消費權益,消基會針對此事高度關注,呼籲主管機關應謹慎因應,嚴格監督業者提前規劃應變方案,以降低對消費者權益的衝擊。
航空公司罷工事件屢屢衝擊旅遊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承受旅程受阻、旅行團無法出團或行程延誤、無法回國等諸多困頓,衍生財務、行程的重大損失。消基會呼籲,遭遇勞資對抗,工會舉行罷工情事,航空公司必事先知悉,工會通過罷工投票、取得罷工權,應於第一時間通知旅行社與旅客,以備提前因應,旅行社也應積極協助以減少旅客衝擊。本會亦呼籲,勞工團體運用罷工爭取勞權,應避免進行突襲式的罷工手段,加深衝擊造成大亂,應預留讓消費者能自媒體得知罷工訊息的合理時間,降低對旅客權益的影響。
消基會特別呼籲,進入罷工期間,航空公司、旅行社都應即時妥善安排各項因應措施,以免群憤激起,波瀾泛拓,屆時又需耗費龐大社會資源,處理衍生的消費糾紛。
依司法實務見解,罷工為一通常事變,而非屬不可抗力情事(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15號判決),消基會認為如因罷工而無法載運消費者應屬航空公司之過失。又依《民法》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亦即航空公司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旅行社當然應該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有關「可歸責於旅行社致無法成行」的規定,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不該反過來要消費者負擔損失。所以,個別消費者透過旅行社購票,亦應比照處理。
消基會尊重罷工權的行使,但消費者權益維護同等重要,因此呼籲行政機關積極介入,嚴格監督業者提前規劃應變方案,以降低對消費者權益的衝擊,並協助長榮航空勞資協商獲得共識,讓罷工紛爭儘早落幕,維護消費者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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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賣船票 不包服務?!雄獅旅行社面對「逃難」之旅 吝於道歉與賠償
4月9日,消基會接到這915位受難消費者「懷抱美好期望參與的高檔郵輪之旅,卻換到滿腹憤怒的惡夢之行」的申訴函文(請詳見附件陳述),至感關切,除了立即安排申訴進案外,並由兩位經常參與政府郵輪相關管理會議的義務律師提供法律建議和安排協調會議。 4月19日,在歷經3小時馬拉松的協調結果,雄獅旅行社「冷靜」的說明狀況,以天候、「包船票」(包機票的概念,只售船票,不提供服務)等理由,不認責任。最後亦僅表達願意記取本次經驗,並給予每位消費者500元現金和雄獅旅行社發行之1000元旅遊券(折價用)作為補償。 面對這樣的結果,消費者代表當然不滿意,因為4天3夜的行程,每位消費者至少付出25,900~60,900元(兩人艙房)的代價,兩天的靠岸行程是如此的惡質,怎能僅以500元打發消費者?! 消基會認為,整件事情是因為雄獅和郵輪公司的人為因素,導致顧客遭受損失,雖然在法律未有具體保障消費者權益情形下,雄獅旅行社在本案的處理上,仍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旅行社招攬廣告,以包船、靠岸遊覽等名義招攬消費者,理應將廣告內容視為承諾,甚至應視為契約的一部分履約; 「船上的領隊及工作人員在航程中扮演了不可獲缺的角色」、「5樓值班櫃檯的所有工作人員皆是您尋求協助的窗口」等宣稱,亦應視為承諾的一部分,對於未盡之事,旅行社應負賠償或補救責任。 對於郵輪延遲、更換下船碼頭或下船出口等資訊,雄獅旅行社應提供充分資訊,並調節因應之道,方是負責任旅行社之所應為,亦應負責任。 包船旅遊行程安排,每15人以上應即安排領隊(或服務人員)至少一位;倘若雄獅旅行社在本航次安排足額的服務人員,即便是行程有所延誤或變更,當不致發生推擠碰撞、哭鬧和混亂等逃難情節,因此,雄獅旅行社還是應該負責。 對於主管機關-觀光局的呼籲 政府政策在推動觀光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倘若主管機關沒有健全旅遊市場的配套措施,例如提升郵輪服務品質,那麼賺取觀光財,促進國家、城鄉經濟發展的想法無異是緣木求魚。 對於雄獅旅行社在「法」無重大責任,服務品質卻是重大瑕疵的狀況下,呼籲政府應介入管理,不容「以美好廣告拉客人,卻是提供逃難行程」的事件再次發生! 本次事件發生在平日,而非嚴重的緊急船難事件,否則以旅行社的人力服務配置,將導致不可設想的安全疑慮與後果,因此,對於風氣日夯的郵輪旅遊,應加強船艦內的安全演習和標準作業流程,以保障旅遊消費者安全。 針對郵輪之服務品質與作業流程,政府應積極介入管理,以提升郵輪的服務品質,使價格和品質能有一致性表現。 郵輪雖有跨境消費的現實,法律或有不及之處,但以本案來說,雄獅旅行社為包船業者,理應有協商空間,亦應負其該盡之責,呼籲觀光局應介入查辦,還消費者公道。 給消費者的呼籲 請消費者慎選旅行社,這1903位消費者花了高額旅費,得到的卻是毫無服務的逃難之行,很值得消費者們引以為鑑。 郵輪旅遊不同於陸地旅遊,平穩度高,醫療資源比較容易取得,一旦進入海面,倘若老弱婦孺生病待醫,雖然郵輪上備有船醫,但畢竟設備不夠充分,所以,扶老攜幼參加郵輪之旅是否恰當?還應審慎評估。 參與任何旅遊計畫,消費者應妥善研究,先行上網搜尋不當企業名單,或者到觀光局、消基會網頁搜尋相關資訊,避開不適任的企業經營者(旅行社、郵輪業者),以免花錢受罪,換來一場惡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雄獅旅行社消費者申訴內容--高檔郵輪逃難記 太陽公主號原訂於3月24日17點在基隆開航,因為天候關係,遲延登船2小時,登船後並無人員安排郵輪導覽與簡介說明,讓經過狼狽排隊登船的許多老弱婦孺只能迫於時間趕著用餐與準備後續的活動行程。 入關沖繩島 列隊4小時後才得下船 表定10.5小時自由行大幅縮水 3月25日下午2點多郵輪抵達沖繩島停靠碼頭,出發前雖已有收到改變停港碼頭之通知,但因未確實告知,仍很多人未收到此一訊息,旅行社於航程中也沒有更積極補充說明與協調,讓許多已安排好行程之旅客直至靠港才得知停港碼頭改變,以致反應不及,造成岸上行程安排之延誤。 郵輪上的日報通知旅客,日本入境檢查的時間約於14:15開始,船上的旅客便開始站出來排隊,隊伍從船頭排到船尾還繞了很多圈,應該有幾百公尺長,上千名旅客扶老攜幼像逃難一樣,塞爆在郵輪的走道上,排了3、4個小時還下不了船,從頭到尾未見雄獅工作人員出面說明、廣播或引導疏通安撫,旅客們怨聲載道,焦躁難受。 最後一位下船的旅客約18:40,完成通關手續,天色已昏暗,原訂13:30~23:00在沖繩島上有10.5個小時的自由行時間:行前也做了功課,排好要走訪的景點卻因時間嚴重延遲被迫取消或甚至被沒收島上包車的訂金,悻悻然回到船上。 到達沖繩當日大雨,上千名旅客在冗長排隊之後,旅行社並未體諒消費者前一日之等待與不便,讓老弱婦孺在風吹雨淋之中搭乘與等待來回之接駁車輛,身心俱疲。 基本上3月25日雄獅DM表訂10.5小時讓旅客在沖繩島上自由安排的行程全毀。全團旅客(除了雄獅員工、眷屬用員工優惠價購買旅客之外)一片譁然! 石垣島行,臨時變更下船口,船內排定人龍頓失方向,發生推擠碰撞、哭鬧和混亂情形 3月26日天氣晴朗,風和日麗,郵輪準時到港,登石垣島雖不用辦理入關手續,但旅客有鑑於前一日下船時的等待與不便,許多人皆提早1小時排隊,下船前已然大排長龍至多個下船點,船甫靠岸才聽到郵輪公司緊急廣播原訂5樓兩個下船出口臨時改為4樓一個,頓時讓原本按照秩序排隊的乘客們失去引導,讓早早排隊在前面等候的旅客反而成為最後下船的旅客,現場一片混亂失序,甚至發生緊急的推擠碰撞,讓隊伍之中的老弱婦孺、老人小孩驚聲尖叫哭鬧不止場面混亂,身心再次受創。 面對此突發狀況旅行社員工依然無出面引導疏通,僅靠旅客自行安撫與協調慢慢安全下船,雄獅沒有記取第一天下船的教訓,第二天依然故我讓所有旅客再度承受混亂失序之苦,這些都是有本事包船而又不願意花錢雇請員工在船上協助處理問題所造成的一連串惡果。 包船首航廣告做很大 服務盡失,讓消費者郵輪美夢便惡夢 本次郵輪之旅,雄獅包船首航的廣告做很大,很多遊客都衝著本土知名旅行業者的廣告內容報名參加,雄獅共賣出400多份訂單給1903名顧客,老人小孩很多,通關大排長龍時沒有安排老弱婦孺推輪椅的旅客優先上下船,只讓有購買(郵輪公司)雄獅岸上行程的人優先,凡事以利益作考量,放任老小站在隊伍排隊長達3個多小時,真是情何以堪! 消費者認為,整件事情是因為雄獅和郵輪公司的人為因素,導致顧客遭受損失,理應共同負擔補償責任,其理由歸納如下: 一、雄獅旅行社藉由標榜多年包船行程之經驗,吸引顧客購買本行次太陽公主號郵輪自由行程後,其經驗上應對於台灣地區選擇搭乘遊輪之旅客年齡與旅客實際需求有充分了解與掌握,然而本行次航程依然以自由行行程設計規劃,未安排足夠之中文隨行人員隨船提供服務,讓年邁、年幼及不會說英文的旅客,因為語言溝通障礙,遇到問題需要協助處理時卻求助無門。甚至因為語言隔閡遭船上外籍服務人員辱罵「don't shut」或「shut up」,喪盡尊嚴。 二、旅行社於行前說明會影片中特別說明:「船上的領隊及工作人員在航程中扮演了不可獲缺的角色」,「5樓值班櫃檯的所有工作人員皆是您尋求協助的窗口」,然而,在324航次中唯獨沒有安排設置櫃台與服務人員,此與事實需求明顯相互衝突與矛盾,讓消費者在航程中遇到諸多不便與困難時,沒有尋求協助的窗口,甚至航程中諸多船上缺失、旅客受困電梯、船卡失效、旅客物品遺失、上下船排隊動線引導疏通、緊急變更出入口,造成排隊持續混亂、推擠…等諸多亂象,應可究因於雄獅本次承攬獨包卻未提供足夠應付消費者需求之服務。 三、3月24日啟航日,雄獅旅行社並未及掌握郵輪延遲之資訊,並提前提醒旅客應變,面對突發狀況現場並無加派人力溝通與疏導,造成諸多旅客必須空等與長時間排隊,老弱婦孺身心疲累;消費者表示,依其過去搭郵輪經驗,靠港登岸的作業,僅花費20-40分鐘,此次卻是花費4小時方完成下船作業,沒有足夠服務人員疏導是主要原因之一。 四、經查證,此郵輪為1995年下水,船齡已高達24年,經過簡單裝修後,由雄獅旅行社包下所有船艙,以相當於盛世公主新郵輪(2017年3月首航)的價格賣給1903名消費者,除提供之服務與收費顯不對等,且未揭露相關訊息,顯然有欺瞞消費者之嫌疑。 五、雄獅旅行社態度高傲蠻橫,在船上旅客醞釀抗議之前有先行連絡雄獅高層派員出面說明,但雄獅皆置之不理,直至915位憤怒的旅客在船上簽名聯署抗議才出面協商。雄獅處理問題的態度拖延不積極,原承諾於3月29日彙整旅客問題後提出回應,後來又提出種種問題拖延至4月9日,解決問題之誠意及積極度明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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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著紅線 夾出爭議 行政院消保處、消基會六都夾娃娃機大調查公布
夾娃娃機如雨後春筍地在台灣各都會的大街小巷氾濫出現,即便是量販店、百貨公司裡都出現有夾娃娃機的蹤影。原本夾娃娃機所販售的是「歡樂」和「休閒」,所以,販售絨毛玩具、文具等一般性商品,無可厚非,只是好玩;然業者為追求商業利益,開始丟進「博」和「搏」的概念,於是金銀珠寶、菸酒、檳榔、情趣商品和活體生物(龍蝦、螃蟹、烏龜等)出現在夾娃娃機裡,踩著違法的紅線,不但挑戰主管機關的公權力,更威脅父母與學校的道德底線。 在兒童節前夕,行政院消保處和消基會合作,進行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和高雄等六都夾娃娃機與校園距離、販售商品內容等項目的調查。 調查期間與調查項目 本次調查係於108年1月2~20日為止,消基會發動台北、台中、台南和高雄四地志工團志工分別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和高雄市等6都之國中小學校附近,以隨機抽樣方式調查夾娃娃機店,共計調查143家夾娃娃店。目前市面上俗稱的夾娃娃機,主管機關係以「選物販賣機」稱之,且訂有所謂「夾娃娃機」得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評鑑參考標準,並已實施在案。所以可知,並非所有的夾娃娃機(選物販賣機)都屬於「電子遊戲機」的範圍,也因此可確知,並非所有的夾娃娃機(選物販賣機)都適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相關規範。然而消基會認為,夾娃娃機已然氾濫林立,茲為保護青少年和消費者的權益,經濟部實應考量將非屬電子遊戲機範疇的夾娃娃機(選物販賣機),也應比照電子遊戲場業之相關管理措施,管理商品內容、設置距離,以及公安、商品標示、品質等項目,以維護青少年及消費者的使用安全及其他權益。 調查項目包括:1.夾娃娃機和學校的距離,以及2.販售的商品態樣,以瞭解目前在6都的夾娃娃機業者有無販售涉及違法商品。 相關法令與函示規定 設置位置規定 依「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業設置地點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並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醫院、圖書館50公尺以上;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設置地點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30公尺以上之道路,並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醫院、圖書館等1,000公尺以上。」 「高雄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一千公尺以上。」;第五條:「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設於符合下列規定之百貨公司、遊樂園或商場內者,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仍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均是以二建築基地(夾娃娃機店和學校)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經營與入場規定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函釋:「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販售商品類型規定 另依「新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規定,機台內商品不得有鑽石、金銀珠寶、通用貨幣、電子票證、菸酒、檳榔、成人情趣用品、活體生物等。 距離校園距離之調查結果(請詳見表格) 由於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台北市和高雄市,以及通過草案的新北市規定並不一致,量測基準又需要專業的方法和工具,因此,本次調查係請志工以Google map進行基礎量測,並以「新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中的100公尺為折衷標準進行調查。 說明:計算距離校園的工具,是以手機上的Google map計算,惟志工反應,部分店家看似在學校過街處,但Google map仍顯示100公尺以上,因此,本次調查之距離資料,若100公尺以上者僅供參考,100公尺以內則就是距離學校非常近。 此外,設置夾娃娃機之店鋪大部分無店招,本調查係登記夾娃娃店地址。為精簡文字,以下發佈內容僅以學校名稱代表,但絕對與該校無關,敬請諒察。整體而言,6都中小學周邊,夾娃娃機普遍存在之程度非常嚴重。 台北市,至少3成(10家)在距離校園100公尺內。 在距離校園100公尺(M,以下同)內設有夾娃娃機店的校區包括有:大同國小(70M)、五常國小(90M)、新興國中(20M)、吉林國小(70M)、內湖國小(60M;2家店)、碧湖國小(90M、80M;2家店)、南湖國小(60M)、興華國小(50M)等10家店。 新北市,至少2成4(7家)在距離校園100公尺內。 新北市調查結果,距離校園100 M內設有夾娃娃機店的校區包括有:中和國小(50M、30M;2家)、漳和國中(20M)、金山國小(20M)、北新國小(70M)、思賢國小(71M)、萬里國小(20M)等7家。 桃園市,至少2成8(3家)在距離校園100公尺內。 桃園市部分,距離校園100 M內設有夾娃娃機店的校區包括有:員樹林國小(100 M)、文化國小(30M、70M;2家)等3家。 台中市,至少1成4(4家)在距離校園100公尺內。 台中市部分,距離校園100 M內設有夾娃娃機店的校區包括有:大甲國中(97M)、中正國小(18M)、龍門國小(12M)、豐南國中(50M)等4家。 台南市,不到1成(2家)設在距離校園100公尺內。 台南市部分,距離校園100 M內設有夾娃娃機店的校區包括有: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50M)、延平國中(20M)等2家。 高雄市,都在100公尺外。 高雄部分,夾娃娃機的機台都設在距離校園100 M以外的區域,唯確實距離必需要由夾娃娃機店和學校的兩處建築基地境界線的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才是最準確的執法標準。 販售商品態樣調查 夾娃娃機台商品態樣多元,違法商品摻雜其中,青少年難免受污染 商品態樣部分,在6都隨機抽樣的夾娃娃機台裡所販售的商品,除了一般性娃娃、公仔、撲滿、文具、絨毛玩具、化妝品等外,還有空拍機、旅充、藍芽音響、小吸塵器、智能遊樂器等高價商品。(請詳見表格) 值得注意的是,機台裡販售電子菸具、電子點菸器、交友盒(提供女性聯絡資訊)、女性內褲、性感動漫商品、性感娃娃、成人玩具、按摩棒等,屬於未成年青少年、兒童不宜購買或使用之商品。 夾娃娃機台設立的距離學校太近且過度氾濫,擺放成人情趣用品、甚至有盜版品或活體生物,不但吸引學童逗留與花光零用錢,更可能傳播錯誤觀念、戕害身心等。身為家長、校園教育人員豈能等閒視之! 雖然主管機關對於夾娃娃機設有分級與標示的規定,但就消基會志工調查的結果,大部分志工反應並未看到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事實上,調查時也未見任何管理人員在場,因此,上有政策,能否落實執行,實讓人疑慮。 因此,針對本次調查影響的國家未來棟梁的心智健全和發展,行政院消保處和消基會特在兒童節前提出以下呼籲: 政府機關 因為夾娃娃機台符合評鑑標準,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不受電子遊戲機相關管理辦法限制之故,才使得學校附近夾娃娃機店出現亂象,因此,還是應全面回歸「電子遊戲機相關管理辦法」管理,統一由經濟部納管,方能徹底解決夾娃娃機之亂源。 落實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並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同時應加強查核規定是否落實執行。 對於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應比照菸酒販售條件,設有特定的管理與查核措施,亦應加強查察業者經營情況,以落實法令精神。 釐清租店面者與機台主的法律關係,以確定發生任何爭議或違法情事的責任歸屬,以免空有法令,卻無法實際稽查、管理和處罰。 夾娃娃業者(或機台主) 夾娃娃店的店主可能只是收租者,但店面公安、秩序維護,甚至包括限制級的年齡控管和商品型態的適法性等均有法律上的責任,因此,店主應扛起把關之責,建立夾娃娃店的商譽。 雖然機台主設有攝錄機可以隨時觀察狀況,但一旦發生任何問題,機台主還是負有法律責任,因此,對於販售型態(普通或限制級)的標示和商品類型,均應標示清楚,以免涉法。 消費者端 給父母與師長的建議 建立青少年正確休憩觀念,約定生活規範,並給予適當零用錢。 正確的消費教育,從小開始,教導孩子認清店家分級、認識商品標示,以及瞭解商品真偽、仿冒等問題,做個聰明、有知識的消費者。 勇於檢舉距離校園過近的不法店家,維護孩子清淨的學習氛圍。 和附近警察局合作、聯繫,請求不定時的巡察,以維護學生安全。 給年少消費者的建議 夾娃娃機商品型態雖然多元,應注意商品品質、標示和真偽(仿冒)商品充斥問題,以免花錢傷身又破財。 進出夾娃娃機應注意公共安全,仔細觀察是否有2個出入口,以免發生意外,逃生無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6都夾娃娃機店設置位置與販售商品型態調查 說明: 1.情趣商品或不適合青少年的商品內容,以黑色字體呈現;紅色加重是特殊商品,例如應以冷藏銷售的生鮮商品,卻在夾娃娃機看到。 2.行列中的黃色標示,代表同一條街且很短距離就有兩家以上的標示。 3. 計算距離校園的工具,是以手機上的Google map計算,惟志工反應,部分店家看似在學校過街處,但Google map仍顯示100公尺以上,因此,本次調查之距離資料,若100公尺以上者僅供參考,100公尺以內則就是距離學校非常近。 台北市 編號 城市 夾娃娃機地址 學校名稱 距離(M) 販售商品 調查日期 北-1 台北市 士林區和豐街30-1號 百齡國小 450 香草瓜子、空拍機、旅充、24K金美容儀等 2019/1/11 北-2 台北市 士林區華齡街64號 百齡國小 500 模型槍、雜物、玩偶、公仔等 2019/1/15 北-3 台北市 大同區大龍街51號 大同國小 70 性感娃娃、糖果、餅乾等 2019/1/7 北-4 台北市 大同區錦西街99號 成淵國中 100 餅乾、巧克力、飲料、充氣小西瓜等 2019/1/13 北-5 台北市 中山區五常街87號 五常國小 90 扭蛋、娃娃、3C、小物等 2019/1/13 北-6 台北市 中山區林森北路522號 新興國中 20 錢包、娃娃、3C等 2019/1/6 北-7 台北市 中山區長春路120號(日日新娃娃屋) 吉林國小 70 娃娃、包包、公仔、玩具、文具等 2019/1/13 北-8 台北市 中正區中華路二段305巷2號 忠義國小 160 絨毛娃娃、公仔、玩具等 2019/1/14 北-9 台北市 中正區中華路二段445-1號 古亭國中 180 電子點菸器、菸渣集器、藍芽喇叭等 2019/1/14 北-10 台北市 中正區汀州路2段269號 河堤國小 100 瘋狂磁性黏土、招財貓、布偶等 2019/1/14 北-11 台北市 中正區汀州路2段249號 河堤國小 210 絨毛娃娃、不鏽鋼吸管 2019/1/5 北-12 台北市 中正區金門街4之5號 河堤國小 260 造型師寫真、耳機、公仔等 2019/1/13 北-13 台北市 內湖區內湖路二段 74 號 內湖國小 60 福袋、藍芽喇叭、絨毛娃娃、公仔等 2019/1/6 北-14 台北市 內湖區內湖路二段72號 內湖國小 60 地墊、錢包、撲滿、公仔等 2019/1/10 北-15 台北市 內湖區內湖路三段59巷2號 碧湖國小 90 智能遊樂器、絨毛娃娃、公仔、馬克杯等 2019/1/6 北-16 台北市 內湖區內湖路三段68號 碧湖國小 170 3C、耳機、充電器、自動攪拌杯等 2019/1/6 北-17 台北市 內湖區金龍路72號 碧湖國小 80 娃娃、公仔、手錶等 2019/1/6 北-18 台北市 內湖區東湖路33巷15號 明湖國小 400 交友盒、零食、小農場盆栽等 2019/1/10 北-19 台北市 內湖區東湖路43巷12號 東湖國小 350 腳底按摩器、無人機、性感動漫商品、喇叭音響等 2019/1/10 北-20 台北市 內湖區康寧路三段165巷10號 明湖國小 140 無人機、暖手蛋、工具組、小電扇、小吸塵器等 2019/1/10 北-21 台北市 內湖區康寧路三段219巷2號 南湖國小 60 情趣用品、水黏土、動漫商品、計算機、飛機杯等 2019/1/10 北-22 台北市 內湖區康樂街54號 東湖國小 400 罐頭、奇趣蛋、行車紀錄器、動漫商品等 2019/1/10 北-23 台北市 內湖區環山路一段64號 西湖國中 220 絨毛娃娃、公仔、食品等 2019/1/5 北-24 台北市 文山區景中街30 巷12 號 景美國中 180 娃娃、吊飾、扭蛋等 2019/1/10 北-25 台北市 文山區興隆路二段94號 興德國小 160 電子醫療器、按摩洗臉器、真空悶燒鍋等 2019/1/7 北-26 台北市 文山區興隆路二段94號 興德國小 180 電子產品、絨毛娃娃、玩具等 2019/1/13 北-27 台北市 文山區興隆路三段127 號 興華國小 50 公仔、絨毛娃娃等 2019/1/9 北-28 台北市 松山區三民路142號 民權國小 200 絨毛玩具、包包、電子產品等 2019/1/11 北-29 台北市 信義區莊敬路325巷44號 信義國中 450 絨毛娃娃、糖果、背包、保溫杯等 2019/1/14 北-30 台北市 南港區南港路一段204號 南港國小 290 金莎巧克力、內褲、玩具、文具等 2019/1/10 北-31 台北市 萬華區武昌街二段52號 福星國小 450 電子菸、音樂盒、直捲兩用電夾板等 2019/1/14 北-32 台北市 萬華區武昌街二段72號 西門國小 450 巧克力棒、iPhone4等 2019/1/14 新北市 編號 城市 夾娃娃機地址 學校名稱 距離(M) 販售商品 調查日期 新北-1 新北市 三重區三和路四段130號 三和國中 230 香水、充電器、情趣商品等 2019/1/18 新北-2 新北市 三重區文化北路 85巷1號 三重國小 450 小口紅、零食、福袋、趣味溼紙巾等 2019/1/18 新北-3 新北市 三重區文化北路65號(洋洋掏寶樂園) 三重國小 500 金沙巧克力、泡麵、刮鬍刀、音響 2019/1/18 新北-4 新北市 三重區重安街81號 三重中學 160 包包、玩偶、連接器、麥克風等 2019/1/5 新北-5 新北市 三重區集美街190號 三重中學 100 絨毛玩偶、智慧數位手錶等 2019/1/5 新北-6 新北市 三重區龍濱路86號(Lucky House) 光榮國中 500 藍芽音響、紅包袋、Supreme包等 2019/1/18 新北-7 新北市 中和區中和路142號 中和國小 50 絨毛娃娃 2019/1/11 新北-8 新北市 中和區枋寮路8號 中和國小 30 模型娃娃、電動玩具等 2019/1/11 新北-9 新北市 中和區廣福路44號 漳和國中 20 兒童玩具 2019/1/11 新北-10 新北市 中和區興南路二段49-6號 中和國中 250 陶瓷刀具組、遊戲機、藍芽音響等 2019/1/14 新北-11 新北市 汐止區大同路二段312巷7號A攤(山豬娃娃屋) 汐止國小 130 廣角鏡頭、玩具、小物等 2019/1/18 新北-12 新北市 汐止區大同路二段312巷7號B攤 汐止國小 130 飲料、文具、香水、小物等 2019/1/18 新北-13 新北市 汐止區仁愛路212號 秀峰國小 500 糖果、小熊餅乾、耳塞、手機周邊等 2019/1/18 新北-14 新北市 汐止區仁愛路25號 秀峰國小 290 小熊餅乾、寶可夢樹積木等 2019/1/18 新北-15 新北市 汐止區宜興街7號 白雲國小 900 巧克力、糖果、餅乾、零錢包等 2019/1/18 新北-16 新北市 汐止區原興路58號 北峰國小 400 集點卡、公仔、玩偶、文具等 2019/1/19 新北-17 新北市 汐止區福德二路165號 北峰國小 350 布偶、玩具、智慧手錶、情趣用品等 2019/1/19 新北-18 新北市 汐止區福德二路171號之1 北峰國小 350 電子飛鏢靶、盆栽、遙控玩具等 2019/1/19 新北-19 新北市 板橋區雙十路三段60號 江翠國小 400 香水、菸盒、暖暖貼、電視投影機等 2019/1/18 新北-20 新北市 林口區中正路324號 林口國小 450 化妝品、玩具、USB電扇等 2019/1/17 新北-21 新北市 林口區中正路359號 林口國小 450 迷你麻將、絨毛娃娃等 2019/1/17 新北-22 新北市 金山區中山路187號 金山國小 230 玩具、手錶、鬧鐘、紅包袋等 2019/1/19 新北-23 新北市 金山區中山路9號 金山國小 20 耳環、藍芽音響、麥克風、絨毛娃娃等 2019/1/19 新北-24 新北市 金山區金包里街130號 金山國小 150 絨毛娃娃、福袋 2019/1/19 新北-25 新北市 淡水區民生路124巷2號 竹圍國小 1300 香水、小海螺等 2019/1/20 新北-26 新北市 新店區寶橋路9號 北新國小 70 公仔、玩具、紅包袋等 2019/1/15 新北-27 新北市 新莊區中和街95號 中港國小 240 香水、化妝包、公仔、充電線等 2019/1/20 新北-28 新北市 新莊區自立街222號 思賢國小 71 烏克麗麗、地毯、娃娃、模型等 2019/1/20 新北-29 新北市 新莊區昌隆街15號 昌隆國小 180 娃娃、耳機、包包等 2019/1/20 新北-30 新北市 萬里區瑪鍊路57號 萬里國小 20 性感內衣、福袋、公仔、娃娃 2019/1/19 桃園市 編號 城市 夾娃娃機地址 學校名稱 距離(M) 販售商品 調查日期 桃-1 桃園市 大溪區石園路7號 員樹林 國小 150 藍牙耳機、3C、電子用品 2019/1/13 桃-2 桃園市 大溪區員林路三段10號 員樹林國小 100 磁吸用品、造型用品、藍牙耳機用品 201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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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醋檢驗報告 1件酸度檢測不符國家標準
「醋」是消費者經常使用的調味品之一,有研究指出,純釀醋含有有機酸、維生素、鉀、鐵、鋅及抗氧化物等成分,更是讓「吃醋」成為近年來熱門的養生方式。食用醋的種類繁多,一般家庭烹調常用的白醋與烏醋是以米、穀物或是蔬果釀製而成的,其他亦有以水果釀製或泡製,可以直接稀釋飲用的水果醋等。 2018年7月1日生效之「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明定,「調理食醋」與「合成食醋」須於產品上標示「調理」或「合成」字樣,且「合成食醋」無釀造過程,因此不可標示「釀造」字樣。此外,國家標準CNS 14834「食用醋」將食醋商品分為「釀造食醋」與「合成食醋」,再將「釀造食醋」分為「穀物醋」、「果實醋」、「其他釀造食醋」、「高酸度醋(含酒精醋)」與「調理食醋」等,此標準對於各類的食醋成分皆有所規範,可做為食醋商品品質要求的依循。 為了解市面上的食醋商品品質是否與國家標準相符,以及是否有依照「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確實標示商品種類,消基會抽查20件市售產品,進行酸度、無鹽可溶性固形物、甜味劑等項目檢測以及標示調查,希望藉此篩選出優質的食醋商品,供消費者做為選購參考。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計算樣品每百毫升的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 (2018年7月1日生效) 酸度 國家標準CNS 14834「食用醋」 穀物醋:4.2%以上 果實醋:4.5%以上 調理食醋:1.0%以上 合成食醋:4.0%以上 無鹽可溶性固形物 國家標準CNS 14834「食用醋」 穀物醋:1.3%以上 果實醋:1.2%以上 調理食醋:6.0%以上 合成食醋:1.2%以上 甜味劑 (醋磺內酯鉀、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 食藥署 「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醋磺內酯鉀: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糖精:未允許添加於食醋商品。 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未允許添加於食醋商品。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比較 比較本次20件食醋樣品的內容物標示與價格,7件穀物醋類樣品,換算百毫升價格為5.2~16.0元,其中只有編號5號和7號標示成分不含糖;而編號2號含焦糖色素。3件果實醋類樣品,其中編號8號和9號樣品百毫升的價格相近,成分標示前者含濃縮蘋果汁,後者含蘋果汁,而10號樣品標示成分含濃縮蘋果汁,其單位價格約為8號與9號樣品的1.7倍。9件調理食醋樣品每百毫升的價格範圍從5.2~31.0元,相差很多。1件合成食醋類樣品,換算每百毫升價格為11.8元,比編號1~4穀物醋(5.2~9.5元)和編號11~15調理食醋(5.2~11.5元)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與2018年7月1日上路的「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雖可彰顯「正名運動」的「標示管理」,但民眾仍難以從標示分辨各種食醋的不同之處與價差的關聯性。 二、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此外,依「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以釀造食醋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且未添加合成食醋或其他酸味劑製得之調理食醋,應於包裝明顯處標示「調理」字樣;以食品添加物醋酸或冰醋酸之稀釋液,添加糖類、酸味劑、調味劑及食鹽等製成之調味液或以此調味液添加釀造食醋混合而成之合成食醋,應於包裝明顯處標示「合成」字樣。 本次20件樣品標示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的規定。其中編號11~19號樣品屬於「調理食醋」,20號樣品屬於「合成食醋」,上述10件樣品亦皆符合「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 三、酸度檢測 依國家標準CNS 14834,本次20件樣品中,編號1~7號為「穀物醋」,8~10號為「果實醋」,11~19號為「調理食醋」,20號為「合成食醋」。經檢測,編號20號「白兔牌上烏醋(合成食醋)」檢測酸度為2~3%,未達國家標準對合成食醋酸度須達4.0%以上的規定,其餘19件樣品皆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四、無鹽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檢測 食醋中的無鹽可溶性固形物包括糖類、蛋白質與有機酸等物質,是影響風味的指標之一,其含量因原料與製程不同而有所差異。經檢測,本次20件樣品的無鹽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皆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五、甜味劑(醋磺內酯鉀、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含量檢測 醋磺內酯鉀(Acesulfame Potassium)甜度約為蔗糖的200倍,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無使用上的限制。 糖精(Saccharin)甜度約為蔗糖的300倍,具有熱穩定的特性,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食醋商品未允許添加糖精。 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Cyclamate)俗稱甜精,是一種人工甜味劑,其甜度約為蔗糖的30~40倍,具有低熱量、熱穩定且溶解度高等特點,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食醋商品則允許添加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 經檢測,本次20件樣品皆未檢出醋磺內酯鉀、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等甜味劑,皆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規定。 消基會呼籲 有鑑於本次測試結果,提出下列建議: 對政府 本次20件樣品中,其中編號8號「無糖蘋果酢」、9號「嚴選精釀無糖蘋果醋」、10號「蘋果酢」、13號「萬家香水果醋(調理食醋)」以及15號「鳳梨醋(調理)」等5件商品為含果汁或濃縮果汁成分的水果。依目前的法規,水果醋不須標示果汁含量,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應參考「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規定水果醋商品須於外包裝標示果汁含量,讓商品資訊透明化。 「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僅規定「調理食醋」與「合成食醋」須如實標示,但對於各項品質要求,卻沒有一套強制性的檢驗標準,建議應參考現有的國家標準CNS 14834「食用醋」,對食醋商品訂定一套強制性的檢驗標準,並定期抽查,以確保市售食醋商品的品質與標示相符。 本調查檢測使用國家標準CNS 14834「食用醋」的檢驗方法,但此法依據的理化指標,僅能識別以次充好的食醋,不能判定以假充真的食醋。主管機關應參考先進國家的「防偽」管理措施,研發釀造食醋「特有的風味及化學組成」、「天然來源的醋酸」與「未添加外來水檢測技術」等指標性數值的檢測方法,與國際接軌,精進修訂食用醋國家標準,以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的精神。提升國家標準,除了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之外,更能減少「醋類產品符合CNS 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不課徵貨物稅」的國庫損失,創造雙贏。 對業者 「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要求在2018年7月1日後製造的「調理食醋」與「合成食醋」商品,須於包裝上標示「調理」或「合成」字樣,若有標示不完整之違規情節,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合成食醋」係以醋酸或冰醋酸之稀釋液為原料製成。倘標示宣稱釀造字樣,涉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罰鍰,業者應依規定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正確的商品資訊,做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目前國家標準CNS 14834「食用醋」訂有各類食用醋的成分含量標準,雖然不具強制性,但業者對所生產的商品還是應該比照國家標準,以維護商品品質,讓消費者能安心購買。 對消費者 在日常飲食中,若能善用食醋取代食鹽來增加菜餚風味,便可降低鈉攝取量,降低罹患高血壓的風險,但須注意有些烏醋的鈉含量偏高。 坊間有許多喝醋能改善酸性體質的說法,但事實上,人體有一套機制能維持血液的酸鹼值平衡,並非單靠吃某些食物就能改變。許多市售果醋為了增加風味,常添加大量的糖,若是經常飲用這類含高糖的果醋,不僅無法改善酸性體質,其中的高糖分更可能造成肥胖,對健康毫無助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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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血壓藥頻傳含有致癌物 消基會呼籲食藥署勿漠視國人用藥安全
行銷全球、由中國浙江華海製藥公司所生產常見血壓與心臟治療藥品的原料藥纈沙坦,可能自2012年起就含有致癌物質N-亞硝基二甲胺(NDMA);在台灣,108年2月27日,瑩碩公司「德壓悅膜衣錠160毫克」3批、「可德壓悅膠囊 80/12.5 毫克」6批藥品,及亞培公司「易德壓悅膜衣錠5/80毫克」19批藥品,被檢出含N-亞硝基二甲胺(NDMA),需在3月27日前完成下架回收的作業。 3月2日,又爆出美國FDA於印度藥廠Hetero Labs Ltd.生產的原料藥檢出具動物致癌性的「N-亞硝基-N-甲基-4-氨基丁酸,N-nitros-N-methyl-4-aminobutyric acid」(NMBA),食藥署清查後,發現國內共有2款降血壓藥使用該原料藥,分別為吉富貿易有限公司「緩壓膜衣錠50毫克」及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壓寧悅膜衣錠50/12.5毫克」,2款藥品均使用印度Hetero Labs Ltd.的losartan原料藥,分別進口218萬顆,製造2,970萬顆,因此同樣採取預防性下架措施。 為消除民眾疑慮,食藥署於(12)發布新聞稿,針對國際藥政管理單位評估具有較高風險之5種沙坦類(sartan)成分(valsartan, losartan, irbesartan, olmesartan, candesartan)共173張藥品許可證,主動進行調查市售效期內藥品是否含NDMA、NDEA,也要求持有該類成分藥品許可證持有商皆應針對市售效期內所有sartan成分原料藥進行檢驗。結果發現,已確認市售效期內含valsartan成分藥品共39項、1003批;含losartan成分藥品共26項、454批;含irbesartan成分藥品共16項、218批;含candesartan成分藥品共6項、79批;含olmesartan成分藥品共12項、160批,該等藥品之許可證持有商皆已提出未受NDMA或NDEA汙染之相關佐證資料,因此共1,914批藥品全部合格。 至於第三種不純致癌物NMBA,食藥署已找到最新的檢驗方法並進行確效試驗,將會盡速公布以利業者清查。 降血壓藥疑含致癌物事件頻傳 政府管控藥品應更嚴謹 從101年迄今,沙坦類(sartan)降血壓藥品頻頻傳出疑似含有N-亞硝基二甲胺(NDMA)、N-亞硝基二乙胺(NDEA)致癌物,這些不純物質在動物試驗中已確定有致癌風險,但在人體尚未有更多數據及研究,被食藥署預防性下架。 隨著台灣進入高齡化社會,慢性疾病的服藥人口增加,尤其是高血壓患者,長期依賴降血壓藥來控制病情,一旦忘記服藥,容易引發腦中風、心血管疾病導致生命危險。消基會呼籲,正在服用該藥品的民眾應盡速回診,與醫師討論應更換成其他替代藥品處方,切勿因害怕而擅自停藥,以免健康出問題。 而降血壓藥事件,也反映在當今全球藥廠的削價競爭下,藥廠為了降低製藥成本,紛紛引用中國或印度的原料藥,當藥價越砍越低,藥品品質也更容易有問題。在低價趨勢下,政府應更要有能力去管控藥品原料來源與製程的安全性。另外健保砍藥品費用是不是更會助長問題的嚴重性? 消基會質疑,只用實驗報告來斷定對人體身體健康有害與否,卻漠視藥品製程中欠缺安全、穩定因素,實無法保障國內藥品環境,因此呼籲食藥署應全面要求Valsartan、Losartan、Irbesartan學名藥品經檢驗後不得含有NDEA、NDMA、NMBA才可販售,且對於NDEA、NDMA、NMBA應公布明確的管理辦法,其他沙坦類(sartan)學名藥也應一併納入管理規範,以維國人用藥安全。 食安進入「食安五環」、「五非系統」 藥品的的把關、查驗機制在哪裡?! 「食安五環」政策是由行政院督導協調農業委員會、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及教育部等跨部會就「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加強查驗」、「加重惡意黑心廠商責任」及「全民監督食安」等五大面向升級管理,確保從農場到餐桌之每一環節符合環保、安全標準。 此外,食藥署的「五非系統」,1.非登不可(食品業者登錄平台)、2.非報不可(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3.非追不可(食品追溯追蹤系統)、4.非驗不可(檢驗系統)和5.非稽不可(產品通路管理資訊系統PMDS)更是藥品品質把關的五大借鏡。 高血壓含致癌物質一事,卻是一再出事見報,消基會表示,2018的6月就有大陸的原料藥及製程出問題的警訊,何以食藥署沒能未雨綢繆?如果原料藥會因製程或成分而衍生不可預知的危險,行政機關又有哪些把關措施呢?其他種類的原料藥是否也會有同樣的問題,應不限於高血壓藥才是。尤其,食藥署曾表示,今(108)年1月19日已經完成沙坦類藥品的全面調查,為何2月27日還有爆出含MDNA的問題藥?顯見藥安政策一再破功,我國的「藥安五環」、「藥品五非系統」政策何時可以有效建立,還給予國人安心呢?! 服用過沙坦類藥物的民眾應擴大追蹤 了解罹癌比例是否偏高 降血壓藥事件風波不斷,服用過沙坦類藥物的民眾人心惶惶,不僅深怕自己把致癌物全吃下肚,也懷疑檯面下可能潛藏更多未爆彈。雖然美國食藥署(FDA)已公告問題藥品含NDMA、NDEA的量是在可接受的安全範圍內,且在人體尚無致癌證據,但正如層出不窮的黑心食安問題,多數有毒物質都要累積在人體內一段時間後才可能發揮明顯傷害,甚至是多年後因健康問題併發其他症狀,狀況百百種,現在沒有危險,不代表以後不會出現病徵。 因此消基會建議,服用過問題批號藥物的民眾,都應辦理定期且長期的篩檢,並與其他未服用到問題藥物批號的對照組比較,了解罹癌比例是否偏高。 結論 降血壓藥事件,短期內接二連三的出包,消基會不禁質疑食藥署除了下架外,還有什麼具體作為?藥廠雖自主檢測出引入問題原料藥並主動通報,但業者販售時未經嚴格檢驗,難道不用負責?雖然,壓低藥品成本是國際藥廠的競爭趨勢,但是引進含有雜質不純物的問題原料藥,使民眾恐慌停藥造成身體傷害,不僅浪費藥品資源還增加了往後的醫療負擔,值得政府重視。 針對高血壓藥品一再傳出含有致癌物質一事,消基會呼籲: 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藥署應儘速建立藥品的「藥安五環」、「藥品五非系統」,比照食安,建立更嚴謹的藥品安全政策,以高標準維護國人用藥安全。 應制訂更嚴謹的原料藥及藥品品質COA(Certificated of Analysis)機制,密切加強且落實每年的稽查及抽檢機制。 公布對NDEA、NDMA、NMBA及其他沙坦類(sartan)學名藥明確的管理辦法,同時要求其他所有原料藥及藥品也都應符合此規範。 藥品製造企業 國內藥廠應放眼國際,加強藥品原物料來源的監控、生產品管,提昇藥品品質,以進軍國際,立足國際,爭取更大的企業利基。 所有藥廠應拿本次事件,引以為鑑,全面普查所有藥品的來源、製程,以杜絕藥品含有異物、雜質,甚至是有害人體的物質,以免東窗事發,傷人害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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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手機福利品卻變身拼裝機?!
MOMO摩天商城,販賣APPLE福利品iphone7手機,網頁說明福利品又叫做「整新品」或「整修品」,經由原廠進行整新還原、更換零組件等程序確認手機可以正常使用,消費者以低於市價的優惠價購買覺得很划算。沒想到購買後不到1年該支手機因螢幕隆起電池等問題送回apple原廠檢修,卻被告知整支手機都是拼裝的、外殼非原廠、螺絲不合用才脫落,故向消基會申訴。 張小姐於107年1月在MOMO摩天商城,瀏覽到APPLE手機福利品iphone7 128G,價格16400元,網頁說明福利品又叫做「整新品」或「整修品」,商品來源多是經退換貨整新的商品、因活動或宣傳而開封的機器、各通路的過期庫存商品、賣場展場的展示機,這些已拆封或開機展示過的商品,無法以全新品的方式銷售,故經由原廠進行外觀整新、作業系統還原、更新必要的零組件等程序以確保系統可以正常運作,部分商品外在有些刮傷但不影響其正常運作及效能,用福利品的方式,以低於市價的優惠價販售。由於iphone7 128G當時市價約為25500元左右,消費者覺得此福利機價格優惠,且又是從知名購物網頁(MOMO摩天商城)購買應有保障故而購買。 但張小姐購買後不到1年因螢幕隆起電池等問題送回apple原廠檢修,卻被告知整支手機都是拼裝的、外殼非原廠、螺絲不合用故脫落…,她向MOMO摩天商城(簡稱MOMO)反應,MOMO請供應商上也數位有限公司與其聯絡,消費者認為既然是拼裝機,業者應退費,但業者拒絕,故向消基會申訴。消基會即聯絡MOMO摩天商城及上也數位有限公司,上也數位有限公司回覆表示因消費者購買已近1年無法退費,補助電池維修服務。 本會向供應商說明,此手機與MOMO網頁手機說明定義不同,質疑是否當時販售的福利機皆與張小姐所購同為拼裝機?!供應商卻質疑消費者所購手機已近1年,但本會說明若非手機外殼螢幕隆起消費者怎會送回原廠發現手機問題。消基會請消費者再將手機送至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蘋果公司)原廠維修站,蘋果公司回覆本會該支手機存在非原廠部件。 消基會認為,MOMO為一知名購物平台,消費者會較於信任,有責任 對商品進行把關,而在消費者向其反映此事件後,亦未重視或積極協助消費者,只將問題交由供貨商處理,沒有盡到確保其購物會員權益的責 任;而供應商上也數位有限公司認為已出貨近1年,而供應商上也數位有限公司認為已出貨近1年,事實已未可知,不回應其販售福利機定義來源等重要資訊。購物平台及供貨商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事業不得「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及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會呼籲,當時曾向MOMO購買此手機福利品的消費者,應將手機 送檢,以確保品質安全及商品零件是否為及廣告說明之「福利品」,保障自身權益;MOMO應對已購買該產品的消費者,確認產品符合其廣告所示之「福利品」內容,未來應檢討不再發生類似案件,維護其消費會員權益;MOMO及供應商對不符合「福利品」廣告內容的商品應立即退費。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中區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