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手機福利品卻變身拼裝機?!
MOMO摩天商城,販賣APPLE福利品iphone7手機,網頁說明福利品又叫做「整新品」或「整修品」,經由原廠進行整新還原、更換零組件等程序確認手機可以正常使用,消費者以低於市價的優惠價購買覺得很划算。沒想到購買後不到1年該支手機因螢幕隆起電池等問題送回apple原廠檢修,卻被告知整支手機都是拼裝的、外殼非原廠、螺絲不合用才脫落,故向消基會申訴。
張小姐於107年1月在MOMO摩天商城,瀏覽到APPLE手機福利品iphone7 128G,價格16400元,網頁說明福利品又叫做「整新品」或「整修品」,商品來源多是經退換貨整新的商品、因活動或宣傳而開封的機器、各通路的過期庫存商品、賣場展場的展示機,這些已拆封或開機展示過的商品,無法以全新品的方式銷售,故經由原廠進行外觀整新、作業系統還原、更新必要的零組件等程序以確保系統可以正常運作,部分商品外在有些刮傷但不影響其正常運作及效能,用福利品的方式,以低於市價的優惠價販售。由於iphone7 128G當時市價約為25500元左右,消費者覺得此福利機價格優惠,且又是從知名購物網頁(MOMO摩天商城)購買應有保障故而購買。
但張小姐購買後不到1年因螢幕隆起電池等問題送回apple原廠檢修,卻被告知整支手機都是拼裝的、外殼非原廠、螺絲不合用故脫落…,她向MOMO摩天商城(簡稱MOMO)反應,MOMO請供應商上也數位有限公司與其聯絡,消費者認為既然是拼裝機,業者應退費,但業者拒絕,故向消基會申訴。消基會即聯絡MOMO摩天商城及上也數位有限公司,上也數位有限公司回覆表示因消費者購買已近1年無法退費,補助電池維修服務。
本會向供應商說明,此手機與MOMO網頁手機說明定義不同,質疑是否當時販售的福利機皆與張小姐所購同為拼裝機?!供應商卻質疑消費者所購手機已近1年,但本會說明若非手機外殼螢幕隆起消費者怎會送回原廠發現手機問題。消基會請消費者再將手機送至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蘋果公司)原廠維修站,蘋果公司回覆本會該支手機存在非原廠部件。
消基會認為,MOMO為一知名購物平台,消費者會較於信任,有責任
對商品進行把關,而在消費者向其反映此事件後,亦未重視或積極協助消費者,只將問題交由供貨商處理,沒有盡到確保其購物會員權益的責
任;而供應商上也數位有限公司認為已出貨近1年,而供應商上也數位有限公司認為已出貨近1年,事實已未可知,不回應其販售福利機定義來源等重要資訊。購物平台及供貨商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事業不得「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及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會呼籲,當時曾向MOMO購買此手機福利品的消費者,應將手機
送檢,以確保品質安全及商品零件是否為及廣告說明之「福利品」,保障自身權益;MOMO應對已購買該產品的消費者,確認產品符合其廣告所示之「福利品」內容,未來應檢討不再發生類似案件,維護其消費會員權益;MOMO及供應商對不符合「福利品」廣告內容的商品應立即退費。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中區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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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手機遊戲仍未公布轉蛋開箱機率 新規尚缺完善
自從智慧型手機普及以來,大幅改變了這個世代的社交、消費與娛樂模式。線上遊戲,即網路連線遊戲,泛指多名玩家透過網路在電腦上進行角色扮演、即時戰略、冒險、運動等種類的互動遊戲。自從手機遊戲推出後,操作方式不僅與電腦線上遊戲差異不大,還具備了不受時間地點限制、消費快速方便的優勢,連女性和老人的新手玩家也陸續增多起來,使電腦線上遊戲的客群快速流失。 而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主管機關已公告近9年,鑒於資訊通信科技日新月異的變化,線上遊戲的消費糾紛逐年上升,本會在近3年內也共受理了136件申訴案,主要類型有:小孩未經父母同意玩遊戲消費、玩家參加遊戲活動體驗不佳、遊戲轉蛋機率不透明等,顯見原先規範早已跟不上新的消費商業模式。經濟部為改善遊戲的消費環境,多年未翻修的定型化契約迄今終於完成修定,並更名為「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實施日期自108年1月8日開始生效。 本會亦關注線上遊戲的消費糾紛,曾於107年3月20日召開「錢坑?!手機遊戲應公布轉蛋開箱機率」記者會,籲請經濟部盡速修訂民國99年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要求代理遊戲業者在與遊戲原廠簽約時,應先就隨機商品機率要求原廠公布。爰此,今年繼續依據「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108年1月10日至15日,挑選了8款Android系統上熱門的手機遊戲,分別為編號1「黑色沙漠M」、編號2「龍之谷M」、編號3「天堂M」、編號4「石器時代M」、編號5「RO仙境傳說」、編號6「風之國度」、編號7「seal 希望:新世界」、編號8「烏托邦:起源」,來檢視手機遊戲業者的消費環境是否更加友善,以維消費者權益。 一、近7成手機遊戲無公布付費轉蛋機率 課金手遊即是虛擬博奕場 本會檢視了《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第4項第4款:「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該段文字並無明顯直接點出遊戲業者應公布轉蛋「開箱機率」,因此多數的遊戲業者有了灰色地帶遊走,僅編號1「黑色沙漠M」、編號4「石器時代M」、編號6「風之國度」3款手遊對消費者最友善。顯示多數手機遊戲仍沒有在遊戲內公告付費抽獎轉蛋的機率,與去年記者會的調查結果差異不大。 遊戲機率的公布與否,網路上的遊戲玩家各有不同看法。有玩家覺得即使業者公布了機率,多數人也無從確認機率的真假,這句話的意思是,大部份的玩家都沒有課長般的大財力去抽獎計算轉蛋的機率;也有玩家悲觀認為,付費轉蛋遊戲根本沒有機率,只分成「全有」與「全無」,一抽會中的人就是會抽中,不會中的人,10連抽、20連抽下去,課金課再多都不會中獎,所以公布機率根本不重要。 本會在107年6月接獲一件消費者莊先生的申訴案,他每月都會參加某遊戲的抽獎活動,依循過往經驗,只要抽26次左右就能抽到想要的遊戲寶物;但最近一次他抽了30幾次,共花費新台幣3萬6千元都還未抽中,憤而向遊戲客服反應。但客服人員只表示遊戲抽獎並未保證一定會抽中,而他前後在該遊戲總共花60萬元左右,因此向本會申訴,本案還在接洽處理中。 有玩家建議,付費抽獎轉蛋應建立「保底」的機制,類似現實生活中的夾娃娃機,消費者付出了多少金額即可保證取物。但大部分的手機遊戲,就以本會這次的記者會調查結果來看,不僅沒有保底機制,多數也仍處於不透明、公正的消費狀態,遑論遊戲業者是否會在遊戲內的轉蛋活動前後私下調整中獎機率?這些現象,都極待政府重視並改善。 二、 新規上路 未獲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儲值可取消 獨熱門遊戲「天堂M」不行! 手機遊戲的消費模式非常方便,不僅可直接綁定信用卡隨刷隨付,也能使用小額付款合併次期電信帳單結帳,消費者通常不會立即就支出金錢,但卻能馬上就使用購買到的遊戲點數進行娛樂行為,因此很少人玩免費手機遊戲卻完全不會課金,僅是課多課少的分別。而在本會所接獲的電話諮詢與書面申訴中,就發現有不少小孩偷拿父母的手機玩遊戲儲值,直到家長收到電信帳單費用或信用卡帳單時,才著急的詢問怎麼處理退費事宜。今年1月下旬消費者陳小姐向本會申訴,她是一名單親媽媽,平日工作忙碌,並不會使用臉書跟玩手機遊戲。直至去年12月底,她的手機突然收到中華電信的4,240元的帳單簡訊通知,透過中華電信找到Google客服人員,並從手機調出了遊戲軟體禮包的支出明細,發現從107年6月6日起至12月27日止,竟然有139筆共4萬8,013元的支出,分別來自4款手機遊戲「跑跑薑餅人」與「貓咪大戰爭」、「Car Driving Simulator」、「旅かえる」。陳小姐到此時才知道,原來小孩用自己的手機玩免費遊戲的同時,竟然可以都未經過她同意而產生交易扣款。陳小姐主張,她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讓小孩誤觸了手機遊戲內的交易選項,產生了近5萬元的費用,這筆金額對單親家庭來說是非常大的負擔,而陳小姐向Google與Google Play皆求償未果,最後無奈向本會尋求協助。而本會業已正式受理此案,期望能替消費者陳小姐爭取到全額退費的權益。以此案為鑒,可知未成年人因心智發展未全,很可能在遊戲時因誤觸交易選項付了錢而渾然不知。而日常生活上,更常有學生沉迷虛擬遊戲,為了追求遊戲中的成就感與虛榮感,過度花錢使父母頭痛不已。 在這次新修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已有針對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消費購買有所規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條「法定代理人」第2項揭示:「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企業經營者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本會據此條文,檢視8款手遊,結果發現編號1「黑色沙漠M」、編號5「RO仙境傳說」、編號6「風之國度」都有在官方網站上公告相同條文,且編號1「黑色沙漠M」最為友善,直接在遊戲內的消費頁面上註明:「未獲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未成年的儲值可要求取消。」編號2「龍之谷M」、編號4「石器時代M」、編號7「seal 希望:新世界」、編號8「烏托邦:起源」4款則是在遊戲消費頁面與官方網站上,都未說明未成年儲值未經法定人同意之退費政策。 至於編號3「天堂M」,不僅未遵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更直接在遊戲內的消費頁面上載明:「購買現金商品者若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按下購買鍵後,均推定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符合法律行為之要件。」如此自定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也牴觸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因此,若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未經法定代理的人允許下產生交易行為,應被推定為效力未定,而非如編號3「天堂M」所片面規定為符合法律行為要件。 三、結論 綜上所述,針對本次調查8款手機遊戲,共5款手機遊戲沒有公布隨機轉蛋開箱機率,而編號3「天堂M」則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因此,消基會特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應加入「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對於惡性倒閉的遊戲業者有研擬懲罰性的規範,使遊戲市場機制更為完善。 應力求國內所有遊戲開發商、遊戲代理商公開手機遊戲付費轉蛋的機率,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對業者 遊戲業者若有販賣隨機抽獎開箱之商品,應需標明中獎機率給玩家當作課金與否的參考,並在活動結束後公布中獎的人數與玩家名單,以免遊戲業者造假中獎事實,欺瞞玩家。 遊戲業者除了在官方網站公告外,也應在遊戲消費購買頁面揭露「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之退費事宜,俾使消費者知悉。 對消費者 消費者在選擇時,盡量選擇知名大廠或台灣國內有代理的遊戲,少碰境外遊戲,以免發生消費糾紛求助無門。 消費者可致電各電信網站,了解如何關閉手機小額付款,避免造成孩童誤觸交易選項之風險。 附件:調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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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機師罷工補償方案出爐 消基會批誠意不足
華航機師工會罷工終於本月(14)日達成協議簽署團協,表示至2022年8月31日前工會將不再發動罷工行動,勞資雙方暫時劃下休止符。而在華航機師為期一周的罷工行動中,因發動在春節前後,致數萬旅客行程受阻、無法如期返台與上班,嚴重影響到消費者的生活與權益。 本月(21)日,華航向社會大眾發布道歉聲明,並同時上線了「2019機師工會罷工服務彌補專區」,針對此次因機師工會罷工而產生滯留之相關如住宿費、交通費、餐食等費用,消費者可憑登機證及單據至專區線上申請,每位旅客補償金額最高上限250元美金。 惟本會認為,華航使用「彌補」一詞,似有規避責任之嫌。在法律字眼上,「彌補」、「補償」二詞代表為不可規責之事由,顯見華航在此次事件上明白認為自己不需負擔責任,所以並非使用「賠償」字詞。又,本會在華航的運送條款10.2.1.1中,發現華航已先把罷工明列為不可抗力因素:「10.2.1 基於下列事由,航空公司得不經通知旅客即更換替代航空公司或機型,或取消、終止航班、轉降、遲延任何航班或更改其他行程權益、訂位、航班調度,並決定航班之起降,航空公司除依本運送條款及起程地相關法令需退還未使用行程之票價及行李費用外,無須負擔任何責任:10.2.1.1 因任何事實上非航空公司所得控制之事由(包含但不限於氣候因素、天災、不可抗力、罷工、暴動、禁運、戰爭、敵對、騷動或國際未決事件),或航空公司遭前述事由所威脅,或航空公司已報備前述事由,或任何直接或間接因前述事由所生之遲延、需求或情狀等。」但此條款乃屬單方面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且此定型契約條款內容明「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不論依消保法第12條或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條款約定均違反誠信原則,且顯失公平,而應認為無效。況,即使欲解釋罷工非屬航空公司可控制的事由,亦應指受僱於航空公司員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的罷工行為,始勉強可認為非屬航空公司可控制的事由。至於受僱於航空公司員工的罷工行為,其醞釀期本非一天、兩天,故其顯屬航空公司可預見且可透過積極協商控制解決的勞資爭議事件,但本件華航公司對於此可控制解決的事件,怠於積極作為妥為因應化解,終至罷工事件的發生,則其因此所造成消費者的損害,自屬可歸責的事由,而應對消費者負全部賠償責任,而非以有上限金額的補償措施,卸責諉過。 消基會對華航後續的處理態度,再次呼籲: 罷工係航空公司可預見之情事,航空公司應對本次罷工而造成的影響,與旅行社共同負起過失責任。旅行社對於團體旅客應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個人旅客亦可向華航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華航對此不該限制賠償金額的上限。 政府機關與觀光局對航空公司與旅行社該課與更重的責任與規範,以維消費者的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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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手上的現銀 一再看阿嬤時代的片 消基會批我國有線電視平台 下限秀不斷
手上的現銀 一再看阿嬤時代的片 消基會批我國有線電視平台 下限秀不斷 春節期間,消費者不斷抱怨有線電視不好看,一再重播的片子播不完,很多的頻道更是置入性行銷,大賣轉運商品、保健性食品……等等,令人為之氣結的是,這些廣告節目無所不在,且一再重播! 消基會指出,有線電視節目「購物台化」的亂象,以及頻道商不思「下本錢」製作新穎的節目取得消費者的認同,卻是改當「包租公」,將頻道租讓給置入性行銷節目,或是一再重播老舊影片、輪播陸劇、日劇、韓劇……等低成本批售、換取高廣告費用的種種作為,都在阨殺國內有線電視產業,重利輕義的頻道商和系統商們都是「共犯」結構。也難怪NCC統計2018年有線電視訂戶數,全台第四台總戶數:5,077,382戶,與2017年總數戶:5,225,255戶比較,一年之間掉了近14萬戶(147,873戶),消基會指出,產業界不斷「秀下限」,訂戶數下降就是消費者的抗議之舉。 多年來,消費者的抱怨,透過消費諮詢、書面申訴以及新聞傳送,消基會清楚知道民怨之所在,故想量化民怨真實的樣貌,特於1月底~2月中旬的春節期間,發動北中南高四地志工散發「消費者滿意度」問卷,並以側錄電視節目方式,深度瞭解消費者真實的聲音以及有線電視節目的亂象程度。 詳情請參閱附件。 側錄影片連結 圖表一、二 圖表三、四 圖表五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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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行動電源品質參差不齊 3件額定電容量不足 5成以上中文標示不合格
近年隨著科技的發展,3C電子產品已成為現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配備,為讓3C產品能長時間使用,可提供電力續航的「行動電源」商品也愈見普及。市售行動電源款式多種,價錢落差也大,尤其性能與安全性一直是消費者關心的議題。 為瞭解掌握市售該商品之品質,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於107年主動赴國內各大3C電子商品販售通路,隨機購樣共20款行動電源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之「額定電容量」計3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計5件不符合原申請文件資料,「中文標示」計11件不符合規定。 一、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CNS 15364「含鹼性及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用於可攜式應用之封裝可攜式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安全要求」及CNS 14857-2「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可攜式應用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電性試驗」,檢測項目包括「額定電容量標示」、「機械強度」、「異常操作與故障狀態」及「溫升規定」,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二、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20件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機械強度」、「異常操作與故障狀態」、「溫升規定」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二)「額定電容量」部分:計3件(編號6「S103行動電源」、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3「PS10X1行動電源」)不符合規定,其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未達原申請驗證登錄標示之額定電容量,無法輸出足夠電量供消費者使用。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計5件(編號7「P5K-100I Power Bank行動電源」、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2「WA-P058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編號18「64645行動電源」)不符合規定,其內部設計結構或保護電路板經比對與原登錄技術文件不符,其中2件(編號7「P5K-100I Power Bank行動電源」、編號18「64645行動電源」)涉及基本設計變更。 三、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部分:計11件不符合規定,情形包括本體「輸入電壓電流值」(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9「OPB-10000C行動電源」)、「輸出電壓電流值」(編號3「37-APB600 Esense B600白色戀人超薄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最大總輸出電流」(編號17「MD-BP-036行動電源」)及「額定電容量」(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本體未標示「輸出電壓電流」或「總輸出電流」(編號6「S103行動電源」、編號20「MY-PC012行動電源」);本體未標示「製造日期」或「額定電容量」(編號7「P5K-100I Power Bank行動電源」、編號8「PMJ-004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編號20「MY-PC012行動電源」);本體電芯容量標示與額定電容量標示造成混淆(編號3「37-APB600 Esense B600白色戀人超薄行動電源」、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0「DLP10003/97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商品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未標示「報驗義務人名稱」(編號2「SP1901行動電源」)。 三、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3件(編號6「S103行動電源」、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3「PS10X1行動電源」):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規定計5件: (一)未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不符合規定計3件,其中2件(編號12「WA-P058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申請核准。另1件(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涉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二)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不符合規定計2件(編號7「P5K-100I Power Bank行動電源」、編號18「64645行動電源」),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規定要求業者重行申請登錄,並依同法第60條及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及限期回收或改正。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11件(編號2「SP1901行動電源」、編號3「37-APB600 Esense B600白色戀人超薄行動電源」、編號6「S103行動電源」、編號7「P5K-100I Power Bank行動電源」、編號8「PMJ-004行動電源」、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0「DLP10003/97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編號17「MD-BP-036行動電源」、編號19「OPB-10000C行動電源」、編號20「MY-PC012行動電源」):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其中4件(編號6「S103行動電源」、編號7「P5K-100I Power Bank行動電源」、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亦涉及品質項目或基本設計比對不符,處置已如第一、二點說明。 標準檢驗局指出,「行動電源」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進入市場陳列或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呼籲 對業者 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對消費者 選購時應購買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圖例: )的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選購時請檢視負責廠商名稱及地址、產品規格(如電壓、電容量)、型號、製造日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之行動電源,內部鋰電池的儲存電量會隨時間而衰減,選購製造日期越近,電量供應效能維持越佳。 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購買時應認明「額定電容量」才是該行動電源實際輸出電容量,體積小、價格便宜,電容量標示卻超大的行動電源可能標示不實,建議避免購買;並根據消費者自身需求選擇適宜的行動電源額定電容量及輸出電流規格,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之產品。 行動電源應存放在乾燥處,並避免陽光直射,若在環境太潮濕的情況下使用,容易對內部的電路產生影響;亦應避免與易燃物品及金屬物品放在同一個地方。 行動電源充電完成請儘速移除電源,避免過充現象,另放電時不要過度放電,避免降低使用壽命。 消費者攜帶行動電源出國坐飛機時,依照民航局飛安規定,請隨身攜帶,勿置放於大行李箱托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107年度「行動電源」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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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師罷工 航空公司與旅行社責無旁貸應妥適處理
機師罷工 航空公司與旅行社責無旁貸應妥適處理 機師工會華航分會宣布,自今(8)日(大年初四)上午6點開始,於松山國際機場、桃園國際機場、與高雄國際機場出發的航班執行罷工,這是華航自2016年空服員罷工後,再次發生空勤組員罷工,也是台灣民航史上首宗機師罷工事件。 中華航空公司清晨發布訊息指出,中午12時前由桃園機場出發的航班均不受影響;多家航空公司則表示,由於目前處於春節假期旅運量尖峰時刻,各家航空公司的機位大多滿載,罷工行動若未妥善處理,除了影響旅客無法搭機外,還包括上萬名出遊的國人將面臨無法如期返台的窘境。 據了解,目前在客運部分,華航機隊有71架次的運輸量,一旦停止運輸,打亂的不僅是消費者的返鄉或返回工作崗位的安排,更影響重要的春節輸運。 消基會指出,雖然罷工係屬法律賦與勞工的權利,站在保護消費者立場,我們仍然希望政府迅速修改相關勞工法規,對於涉及牽連廣大大眾交通運輸事業的勞工罷工權利,規定應有至少7至10天的合理預告期間制度,俾讓消費者能有適當反應期,且讓勞資雙方容有最後協商溝通的緩衝期;再者,另規定該等事業單位,對於預先購票的消費者,因罷工而遭遇損害者,亦應予以適當補償或賠償等,以同時兼顧勞工與消費者權益。 猶記得,在2016年6月24日爆發第一次的華航罷工事件時,當時受到罷工影響,共計有266個旅遊團、5,261人受影響無法出境或滯留國外,旅遊業估計至少損失新台幣5千萬元,受影響的個別旅客超過3萬人。當時,消基會即湧入許多的電話抗議,包括:「華航臨時發佈的權宜措施無法接受」、「現場欲退票還要消費者自行致電客服處理」、「班機取消,買了其他航班的替代票,應如何求償」、「華航改班,飯店錢與迪士尼門票是否會賠償」等。所以,可以想見,一旦機師罷工,影響的層面不僅僅是航空公司與勞方,還會波及到個別消費者、參團消費者、旅行社、飯店、旅遊設施(遊樂園),甚至其他航空公司,實不容小覷。 消基會特別呼籲,遇此罷工期間,航空公司、旅行社都應即時妥善安排各項因應措施,以免群憤激起,波瀾泛拓,屆時又需耗費龐大社會資源,處理衍生的消費糾紛。 消基會認為,依《民法》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亦即航空公司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旅行社當然應該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4條有關「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的規定,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不該反過來要消費者負擔損失。所以,個別消費者透過旅行社購票,亦應比照處理。 此外,2016年6月3日華航直飛希臘的包機首航,傳出希臘方面拒絕提供落地權,以致無法成行,該事件被消保處認為「有過失」且旅行社必須負同一責任,因此,本次罷工事件亦應比照上開過失責任認定的前例,對個別旅客須負賠償責任,而不是僅依無條件解約退費了事。 針對本事件,消基會呼籲: 政府機關 一、消保處與觀光局應做出最有利於消費者之決定,且前後標準應趨於一致,既然機師罷工屬得以預見之情事,則應課予航空公司與旅行社更重的責任。 航空公司與旅行社 機師罷工絕不能影響飛航安全,應安全的將消費者送回家園或工作崗位。 罷工係航空公司可預見之情事,故航空公司應對本次罷工而造成的影響,與旅行社共同負起過失責任。旅行社對於團體旅客應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個人旅客亦可向華航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航空公司與旅行社對於因罷工受影響之旅客,應主動積極提供退票或轉機等一切必要的協助,並將重要資訊以各種管道公開,在現場更應儘量解決旅客的需求,而非被動等待旅客請求,或要求旅客再自行依其他管道處理。 消費者 團體旅客可向旅行社主張無條件解約,不必額外支付任何費用,且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可向旅行社求償。 個人旅客除接受華航提供的無條件解約、現金券或補償金外,亦可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向航空公司求償。 消費者與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所簽訂的各項契約與單據都應妥善保留,包含因延誤或滯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以備將來可以委託本會或其他單位向業者求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