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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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機師罷工補償方案出爐 消基會批誠意不足

華航機師工會罷工終於本月(14)日達成協議簽署團協,表示至2022年8月31日前工會將不再發動罷工行動,勞資雙方暫時劃下休止符。而在華航機師為期一周的罷工行動中,因發動在春節前後,致數萬旅客行程受阻、無法如期返台與上班,嚴重影響到消費者的生活與權益。
 
  本月(21)日,華航向社會大眾發布道歉聲明,並同時上線了「2019機師工會罷工服務彌補專區」,針對此次因機師工會罷工而產生滯留之相關如住宿費、交通費、餐食等費用,消費者可憑登機證及單據至專區線上申請,每位旅客補償金額最高上限250元美金。
  惟本會認為,華航使用「彌補」一詞,似有規避責任之嫌。在法律字眼上,「彌補」、「補償」二詞代表為不可規責之事由,顯見華航在此次事件上明白認為自己不需負擔責任,所以並非使用「賠償」字詞。又,本會在華航的運送條款10.2.1.1中,發現華航已先把罷工明列為不可抗力因素:「10.2.1 基於下列事由,航空公司得不經通知旅客即更換替代航空公司或機型,或取消、終止航班、轉降、遲延任何航班或更改其他行程權益、訂位、航班調度,並決定航班之起降,航空公司除依本運送條款及起程地相關法令需退還未使用行程之票價及行李費用外,無須負擔任何責任:10.2.1.1 因任何事實上非航空公司所得控制之事由(包含但不限於氣候因素、天災、不可抗力、罷工、暴動、禁運、戰爭、敵對、騷動或國際未決事件),或航空公司遭前述事由所威脅,或航空公司已報備前述事由,或任何直接或間接因前述事由所生之遲延、需求或情狀等。」但此條款乃屬單方面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且此定型契約條款內容明「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不論依消保法第12條或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條款約定均違反誠信原則,且顯失公平,而應認為無效。況,即使欲解釋罷工非屬航空公司可控制的事由,亦應指受僱於航空公司員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的罷工行為,始勉強可認為非屬航空公司可控制的事由。至於受僱於航空公司員工的罷工行為,其醞釀期本非一天、兩天,故其顯屬航空公司可預見且可透過積極協商控制解決的勞資爭議事件,但本件華航公司對於此可控制解決的事件,怠於積極作為妥為因應化解,終至罷工事件的發生,則其因此所造成消費者的損害,自屬可歸責的事由,而應對消費者負全部賠償責任,而非以有上限金額的補償措施,卸責諉過。
  消基會對華航後續的處理態度,再次呼籲:

罷工係航空公司可預見之情事,航空公司應對本次罷工而造成的影響,與旅行社共同負起過失責任。旅行社對於團體旅客應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個人旅客亦可向華航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華航對此不該限制賠償金額的上限。
政府機關與觀光局對航空公司與旅行社該課與更重的責任與規範,以維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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