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機師罷工補償方案出爐 消基會批誠意不足
華航機師工會罷工終於本月(14)日達成協議簽署團協,表示至2022年8月31日前工會將不再發動罷工行動,勞資雙方暫時劃下休止符。而在華航機師為期一周的罷工行動中,因發動在春節前後,致數萬旅客行程受阻、無法如期返台與上班,嚴重影響到消費者的生活與權益。
本月(21)日,華航向社會大眾發布道歉聲明,並同時上線了「2019機師工會罷工服務彌補專區」,針對此次因機師工會罷工而產生滯留之相關如住宿費、交通費、餐食等費用,消費者可憑登機證及單據至專區線上申請,每位旅客補償金額最高上限250元美金。
惟本會認為,華航使用「彌補」一詞,似有規避責任之嫌。在法律字眼上,「彌補」、「補償」二詞代表為不可規責之事由,顯見華航在此次事件上明白認為自己不需負擔責任,所以並非使用「賠償」字詞。又,本會在華航的運送條款10.2.1.1中,發現華航已先把罷工明列為不可抗力因素:「10.2.1 基於下列事由,航空公司得不經通知旅客即更換替代航空公司或機型,或取消、終止航班、轉降、遲延任何航班或更改其他行程權益、訂位、航班調度,並決定航班之起降,航空公司除依本運送條款及起程地相關法令需退還未使用行程之票價及行李費用外,無須負擔任何責任:10.2.1.1 因任何事實上非航空公司所得控制之事由(包含但不限於氣候因素、天災、不可抗力、罷工、暴動、禁運、戰爭、敵對、騷動或國際未決事件),或航空公司遭前述事由所威脅,或航空公司已報備前述事由,或任何直接或間接因前述事由所生之遲延、需求或情狀等。」但此條款乃屬單方面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且此定型契約條款內容明「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不論依消保法第12條或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條款約定均違反誠信原則,且顯失公平,而應認為無效。況,即使欲解釋罷工非屬航空公司可控制的事由,亦應指受僱於航空公司員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的罷工行為,始勉強可認為非屬航空公司可控制的事由。至於受僱於航空公司員工的罷工行為,其醞釀期本非一天、兩天,故其顯屬航空公司可預見且可透過積極協商控制解決的勞資爭議事件,但本件華航公司對於此可控制解決的事件,怠於積極作為妥為因應化解,終至罷工事件的發生,則其因此所造成消費者的損害,自屬可歸責的事由,而應對消費者負全部賠償責任,而非以有上限金額的補償措施,卸責諉過。
消基會對華航後續的處理態度,再次呼籲:
罷工係航空公司可預見之情事,航空公司應對本次罷工而造成的影響,與旅行社共同負起過失責任。旅行社對於團體旅客應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個人旅客亦可向華航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華航對此不該限制賠償金額的上限。
政府機關與觀光局對航空公司與旅行社該課與更重的責任與規範,以維消費者的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相關產品
-
花手上的現銀 一再看阿嬤時代的片 消基會批我國有線電視平台 下限秀不斷
手上的現銀 一再看阿嬤時代的片 消基會批我國有線電視平台 下限秀不斷 春節期間,消費者不斷抱怨有線電視不好看,一再重播的片子播不完,很多的頻道更是置入性行銷,大賣轉運商品、保健性食品……等等,令人為之氣結的是,這些廣告節目無所不在,且一再重播! 消基會指出,有線電視節目「購物台化」的亂象,以及頻道商不思「下本錢」製作新穎的節目取得消費者的認同,卻是改當「包租公」,將頻道租讓給置入性行銷節目,或是一再重播老舊影片、輪播陸劇、日劇、韓劇……等低成本批售、換取高廣告費用的種種作為,都在阨殺國內有線電視產業,重利輕義的頻道商和系統商們都是「共犯」結構。也難怪NCC統計2018年有線電視訂戶數,全台第四台總戶數:5,077,382戶,與2017年總數戶:5,225,255戶比較,一年之間掉了近14萬戶(147,873戶),消基會指出,產業界不斷「秀下限」,訂戶數下降就是消費者的抗議之舉。 多年來,消費者的抱怨,透過消費諮詢、書面申訴以及新聞傳送,消基會清楚知道民怨之所在,故想量化民怨真實的樣貌,特於1月底~2月中旬的春節期間,發動北中南高四地志工散發「消費者滿意度」問卷,並以側錄電視節目方式,深度瞭解消費者真實的聲音以及有線電視節目的亂象程度。 詳情請參閱附件。 側錄影片連結 圖表一、二 圖表三、四 圖表五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市售行動電源品質參差不齊 3件額定電容量不足 5成以上中文標示不合格
近年隨著科技的發展,3C電子產品已成為現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配備,為讓3C產品能長時間使用,可提供電力續航的「行動電源」商品也愈見普及。市售行動電源款式多種,價錢落差也大,尤其性能與安全性一直是消費者關心的議題。 為瞭解掌握市售該商品之品質,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於107年主動赴國內各大3C電子商品販售通路,隨機購樣共20款行動電源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之「額定電容量」計3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計5件不符合原申請文件資料,「中文標示」計11件不符合規定。 一、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CNS 15364「含鹼性及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用於可攜式應用之封裝可攜式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安全要求」及CNS 14857-2「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可攜式應用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電性試驗」,檢測項目包括「額定電容量標示」、「機械強度」、「異常操作與故障狀態」及「溫升規定」,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二、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20件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機械強度」、「異常操作與故障狀態」、「溫升規定」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二)「額定電容量」部分:計3件(編號6「S103行動電源」、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3「PS10X1行動電源」)不符合規定,其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未達原申請驗證登錄標示之額定電容量,無法輸出足夠電量供消費者使用。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計5件(編號7「P5K-100I Power Bank行動電源」、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2「WA-P058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編號18「64645行動電源」)不符合規定,其內部設計結構或保護電路板經比對與原登錄技術文件不符,其中2件(編號7「P5K-100I Power Bank行動電源」、編號18「64645行動電源」)涉及基本設計變更。 三、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部分:計11件不符合規定,情形包括本體「輸入電壓電流值」(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9「OPB-10000C行動電源」)、「輸出電壓電流值」(編號3「37-APB600 Esense B600白色戀人超薄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最大總輸出電流」(編號17「MD-BP-036行動電源」)及「額定電容量」(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本體未標示「輸出電壓電流」或「總輸出電流」(編號6「S103行動電源」、編號20「MY-PC012行動電源」);本體未標示「製造日期」或「額定電容量」(編號7「P5K-100I Power Bank行動電源」、編號8「PMJ-004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編號20「MY-PC012行動電源」);本體電芯容量標示與額定電容量標示造成混淆(編號3「37-APB600 Esense B600白色戀人超薄行動電源」、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0「DLP10003/97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商品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未標示「報驗義務人名稱」(編號2「SP1901行動電源」)。 三、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3件(編號6「S103行動電源」、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3「PS10X1行動電源」):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規定計5件: (一)未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不符合規定計3件,其中2件(編號12「WA-P058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申請核准。另1件(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涉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二)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不符合規定計2件(編號7「P5K-100I Power Bank行動電源」、編號18「64645行動電源」),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規定要求業者重行申請登錄,並依同法第60條及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及限期回收或改正。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11件(編號2「SP1901行動電源」、編號3「37-APB600 Esense B600白色戀人超薄行動電源」、編號6「S103行動電源」、編號7「P5K-100I Power Bank行動電源」、編號8「PMJ-004行動電源」、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0「DLP10003/97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編號17「MD-BP-036行動電源」、編號19「OPB-10000C行動電源」、編號20「MY-PC012行動電源」):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其中4件(編號6「S103行動電源」、編號7「P5K-100I Power Bank行動電源」、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亦涉及品質項目或基本設計比對不符,處置已如第一、二點說明。 標準檢驗局指出,「行動電源」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進入市場陳列或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呼籲 對業者 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對消費者 選購時應購買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圖例: )的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選購時請檢視負責廠商名稱及地址、產品規格(如電壓、電容量)、型號、製造日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之行動電源,內部鋰電池的儲存電量會隨時間而衰減,選購製造日期越近,電量供應效能維持越佳。 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購買時應認明「額定電容量」才是該行動電源實際輸出電容量,體積小、價格便宜,電容量標示卻超大的行動電源可能標示不實,建議避免購買;並根據消費者自身需求選擇適宜的行動電源額定電容量及輸出電流規格,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之產品。 行動電源應存放在乾燥處,並避免陽光直射,若在環境太潮濕的情況下使用,容易對內部的電路產生影響;亦應避免與易燃物品及金屬物品放在同一個地方。 行動電源充電完成請儘速移除電源,避免過充現象,另放電時不要過度放電,避免降低使用壽命。 消費者攜帶行動電源出國坐飛機時,依照民航局飛安規定,請隨身攜帶,勿置放於大行李箱托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107年度「行動電源」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
機師罷工 航空公司與旅行社責無旁貸應妥適處理
機師罷工 航空公司與旅行社責無旁貸應妥適處理 機師工會華航分會宣布,自今(8)日(大年初四)上午6點開始,於松山國際機場、桃園國際機場、與高雄國際機場出發的航班執行罷工,這是華航自2016年空服員罷工後,再次發生空勤組員罷工,也是台灣民航史上首宗機師罷工事件。 中華航空公司清晨發布訊息指出,中午12時前由桃園機場出發的航班均不受影響;多家航空公司則表示,由於目前處於春節假期旅運量尖峰時刻,各家航空公司的機位大多滿載,罷工行動若未妥善處理,除了影響旅客無法搭機外,還包括上萬名出遊的國人將面臨無法如期返台的窘境。 據了解,目前在客運部分,華航機隊有71架次的運輸量,一旦停止運輸,打亂的不僅是消費者的返鄉或返回工作崗位的安排,更影響重要的春節輸運。 消基會指出,雖然罷工係屬法律賦與勞工的權利,站在保護消費者立場,我們仍然希望政府迅速修改相關勞工法規,對於涉及牽連廣大大眾交通運輸事業的勞工罷工權利,規定應有至少7至10天的合理預告期間制度,俾讓消費者能有適當反應期,且讓勞資雙方容有最後協商溝通的緩衝期;再者,另規定該等事業單位,對於預先購票的消費者,因罷工而遭遇損害者,亦應予以適當補償或賠償等,以同時兼顧勞工與消費者權益。 猶記得,在2016年6月24日爆發第一次的華航罷工事件時,當時受到罷工影響,共計有266個旅遊團、5,261人受影響無法出境或滯留國外,旅遊業估計至少損失新台幣5千萬元,受影響的個別旅客超過3萬人。當時,消基會即湧入許多的電話抗議,包括:「華航臨時發佈的權宜措施無法接受」、「現場欲退票還要消費者自行致電客服處理」、「班機取消,買了其他航班的替代票,應如何求償」、「華航改班,飯店錢與迪士尼門票是否會賠償」等。所以,可以想見,一旦機師罷工,影響的層面不僅僅是航空公司與勞方,還會波及到個別消費者、參團消費者、旅行社、飯店、旅遊設施(遊樂園),甚至其他航空公司,實不容小覷。 消基會特別呼籲,遇此罷工期間,航空公司、旅行社都應即時妥善安排各項因應措施,以免群憤激起,波瀾泛拓,屆時又需耗費龐大社會資源,處理衍生的消費糾紛。 消基會認為,依《民法》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亦即航空公司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旅行社當然應該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4條有關「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的規定,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不該反過來要消費者負擔損失。所以,個別消費者透過旅行社購票,亦應比照處理。 此外,2016年6月3日華航直飛希臘的包機首航,傳出希臘方面拒絕提供落地權,以致無法成行,該事件被消保處認為「有過失」且旅行社必須負同一責任,因此,本次罷工事件亦應比照上開過失責任認定的前例,對個別旅客須負賠償責任,而不是僅依無條件解約退費了事。 針對本事件,消基會呼籲: 政府機關 一、消保處與觀光局應做出最有利於消費者之決定,且前後標準應趨於一致,既然機師罷工屬得以預見之情事,則應課予航空公司與旅行社更重的責任。 航空公司與旅行社 機師罷工絕不能影響飛航安全,應安全的將消費者送回家園或工作崗位。 罷工係航空公司可預見之情事,故航空公司應對本次罷工而造成的影響,與旅行社共同負起過失責任。旅行社對於團體旅客應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個人旅客亦可向華航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航空公司與旅行社對於因罷工受影響之旅客,應主動積極提供退票或轉機等一切必要的協助,並將重要資訊以各種管道公開,在現場更應儘量解決旅客的需求,而非被動等待旅客請求,或要求旅客再自行依其他管道處理。 消費者 團體旅客可向旅行社主張無條件解約,不必額外支付任何費用,且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可向旅行社求償。 個人旅客除接受華航提供的無條件解約、現金券或補償金外,亦可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向航空公司求償。 消費者與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所簽訂的各項契約與單據都應妥善保留,包含因延誤或滯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以備將來可以委託本會或其他單位向業者求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市售桌上型喇叭 三成商品檢測結果不符規定
隨著科技的發展,3C產品已成為現代生活中必需的配備,憑藉3C產品的盛行,「桌上型喇叭」也幾乎成為消費者在使用3C產品時必備的配件,除了可連接3C產品或利用藍芽方式播放音樂外,還可變成追劇的必備神器,廣受消費者青睞。 桌上型喇叭對消費者的重要性,令市面上出現多款價錢音質不一的商品,也不時可見仿冒品,有消費者表示他在網路上花費4,550元購買一個知名品牌的喇叭,收到商品後卻發現是山寨品欲要求退款,才發現網頁上並無標明退貨方式且也無法與賣家直接聯繫,進而向本會申訴,此案經本會居中協調後已為消費者取回全額款項。故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瞭解市售桌上型喇叭之品質,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攜手合作,隨機購樣市售20件商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之「輻射干擾試驗」項目計1件不符合、「重要零組件比對」計5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標識」計3件不符合及「中文標示」計1件不符合。 樣品說明 消基會與標檢局於107年第三季中,至國內各大賣場、網路拍賣及零售商等販售通路,隨機購樣20件桌上型喇叭,價格最高者為13號「logitech羅技 - 無線藍牙音箱」,售價3999元;最低者為4號「RONEVER - 多媒體桌上型喇叭」,售價215元。 檢測標準 本次檢測之「桌上型喇叭」泛指不便攜帶且需使用電線提供電力之商品,此類商品標檢局已將其列為強制檢驗商品逾15年,而通過檢驗之商品會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方便民眾辨識選購。 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9「聲音與電視廣播接收機與相關設備-射頻干擾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項目包括「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品質項目: 「傳導干擾試驗」部分:全數符合。 「輻射干擾試驗」部分:計1件(編號18「ELEPHANT-迷你水晶高清晰微型劇院喇叭」)不符合規定,樣品於正常使用時,其經由空氣傳播之輻射性干擾的射頻能量在頻段30~1000MHz超過標準限制值規定。 重要零組件比對:計5件(編號4「RONEVER-多媒體桌上型喇叭」、編號6「LINQUAN-LED夜光藍芽喇叭」、編號15「E-books-D4二件式微型劇院多媒體喇叭」、編號18「ELEPHANT-迷你水晶高清晰微型劇院喇叭」、編號20「Microlab-書架式2.0聲道二音路多媒體音箱」)不符合規定,其中4件(編號4、15、18、20)外觀構造或內部設計結構經比對與原登錄技術文件不符,涉及基本設計變更;另1件(編號6)查無原始證書資料無法進行比對,涉及逃檢。 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部分:計3件(編號6「LINQUAN-LED夜光藍芽喇叭」、編號14「NaKay-多媒體音箱」、編號18「ELEPHANT-迷你水晶高清晰微型劇院喇叭」),商品本體未依商品檢驗法規定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部分:計1件(編號18「ELEPHANT-迷你水晶高清晰微型劇院喇叭」),未標示廠商資訊。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現行規定桌上型喇叭屬於應施檢驗商品,在商品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標檢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而針對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1件(編號18「ELEPHANT-迷你水晶高清晰微型劇院喇叭」),除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外,因此商品亦涉及基本設計變更,故依同法第60條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之商品計5件: (一)屬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計2件(編號4「RONEVER-多媒體桌上型喇叭」、編號15「E-books-D4二件式微型劇院多媒體喇叭」):將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重行申請商品型式認可,違者將依同辦法第16條規定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 (二)屬驗證登錄者計3件(編號6「LINQUAN-LED夜光藍芽喇叭」、編號18「ELEPHANT-迷你水晶高清晰微型劇院喇叭」、編號20「Microlab-書架式 2.0 聲道二音路多媒體音箱」),編號6因另查無原始證書資料涉及逃檢,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編號18另涉及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前述第一點說明;編號20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規定,要求業者重行申請登錄,並依同法第60條及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及限期回收或改正。 「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計3件,經查證編號14確有完成檢驗程序,惟未依原證書資料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有關標示之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處置;編號6因查無原始證書資料涉及逃檢、編號18「ELEPHANT-迷你水晶高清晰微型劇院喇叭」因品質項目不符合並涉及基本設計變更,處置方式如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說明。 「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1件(編號18「ELEPHANT-迷你水晶高清晰微型劇院喇叭」),因該商品亦涉及品質項目不符合及基本設計變更,處置已如前述第一點說明。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應每年不定期抽查市售應施檢驗之電器產品,查核是否有未經檢驗之商品在市面上流通販售,並就品質及安全項目嚴加檢測,且確認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是否符合規定,以維消費者安全。 對業者 商品標示是業者對商品的品質承諾,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桌上型喇叭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業者應完成相關檢驗程序後,才可流通至市面上販售。 依法已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於上市後,如商品登錄內容有所變更時,應重新申請登錄,切勿便宜行事,否則恐遭廢止商品驗證登錄,得不償失。 對消費者 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選購時應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 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產品。 在網路上購買商品前,需詳細閱讀網路商城的規定,避免退貨後僅將款項轉成購物金而非退回現金;而在實體商家購買商品時,應挑選有信譽、有保固送修服務店家,始能減少糾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調查表格
-
去年的藥今年吃?過期藥品不亂丟 拯救環境你我有責
又到了年終大掃除的時刻,除了整理居家環境外,是否也會將藥箱打開,檢視藥品有效期限呢?因為部分國人習慣將藥品儲存起來,以備將來生病時可直接用藥,省去再跑一次醫院的麻煩。有人甚至還奉行節儉的好習慣,將剩餘的藥品囤積起來捨不得丟棄,去醫院又再請醫生多開一次藥,久而久之家中藥品越積越多。但許多民眾沒有特別留意藥品的效期,要吃藥時,才驚覺藥箱已囤積了許多過期、變質的藥品,不僅可能將過期藥品丟到垃圾桶或沖進馬桶,造成環境汙染,也有浪費健保資源的疑慮。 國人年平均浪費193公噸藥物,棄藥汙染河川土壤 國人丟棄的數量也不容小覷。健保一年平均花費1,600億元在藥費上,每年卻有193公噸的藥物被民眾丟棄,總共丟棄了近5億顆藥物。甚而,有新聞報出「領藥王」,一名老人因患有高血壓等多重疾病,到不同醫療院所重複領藥而不自知,短短3個月間竟領了318天的藥,明顯浪費健保資源。而經統計,全台類似重複領藥的患者還高達12萬人,更無法確定這些藥是否有被按時服用完畢,或都被放置到過期、丟棄。 環保署於106年抽檢下水道設施的廢汙水與放流水的藥物濃度,結果在製藥廠與公共衛生下水道的汙水處理廠檢測出至少22種藥物,其中有6種感冒、消炎、止痛藥在許多地點都有被檢出。環保署研判,可能與民眾習慣將不用的藥品丟入馬桶或水槽有關。若流入河川或海洋的藥品是抗生素、磺胺類和消毒劑,可能會造成水中具有抗藥性的細菌增加,若轉變成超級細菌並攻擊人體,後果堪慮;而非抗生素的藥物也會影響水中的生物,可能產生病變並透過食物鏈回到人類身上,危害人體健康,或對海洋動物造成影響。因此,不做好藥物回收、隨便丟棄的下場不僅是汙染水源、土壤及生態,更可能成為醫療體系的破洞。 年終掃除,「藥」該怎麼丟才正確? 為了避免藥品污染環境,藥品該怎麼大掃除呢?民眾先了解家中藥品的保存期限,「不再使用」或「已過期」的藥品可直接送回醫院或藥局檢收站。以下項目是需依醫療廢棄物處理的用藥:1.液體藥品(生理食鹽水、葡萄糖注射液除外)、2.荷爾蒙、3.化療與免疫抑制劑、4.抗生素、5.針劑、針具,民眾可將直接將其送回開立原藥局或醫院、診所者。 藥師公會全聯會提出6步驟教導民眾如何處理家中廢舊藥品,既提升用藥安全,也能了解藥品對於環境的影響,簡單又方便。 步驟一:將剩餘藥水倒入夾鏈袋中。 步驟二:將藥水罐用水沖一下,沖過藥水罐的水也一同倒入夾鏈袋中。 步驟三:將剩餘的藥丸從鋁箔包裝或藥袋中取出,將全部藥丸集中在夾鏈袋裡。 步驟四:將泡過的茶葉、咖啡渣或擦手紙和藥水藥丸混合在一起。 步驟五:最後將夾鏈袋密封起來,則可隨一般垃圾清除。 步驟六:乾淨的藥水瓶和藥袋則可回收。 民眾若還是不清楚如何處置家中廢棄藥品,可向住家附近的藥局專業藥師諮詢,或直接拿至醫院的藥品回收站,切勿直接丟入馬桶或水槽汙染生態環境。而平日在藥品的保存方式上,應注意將內用藥與外用藥分開存放,不同藥品不混在一起,以免誤食外觀相似的藥品。而藥品應跟原包裝及使用說明書放置在易於辨識的密閉容器中,並保留包裝上的有效日期、使用方式及用量等相關資料,置放在孩童拿不到的高處,並且避光、避熱、避潮濕。至於來路不明、標示不完整的藥品,或從外觀可明顯辨識出已發霉、結塊、變質者,則直接回收處置,切勿再使用。 拯救健保收支惡化,從珍惜藥品資源做起 隨著台灣人口老化與急重症者增加,健保收入成長遠遠不及健保總額支出成長,健保署指出,預估108年度健保總額支出預算將來到7,100億元。再據健保署所公布的財務資訊,106年健保首次出現收支短絀情形,且短絀金額達98億元,107年短絀情形更為加鉅,高達287億元,若此情形持續惡化下去,衛福部推估今年財務缺口恐將高達500億元,從而目前尚餘的2,000億安全準備金已撐不了幾年,算至民國110、111年,估計健保保費已到了非調漲不可的地步。急需政府與全民共同思考如何拯救健保財務瀕臨的險峻情形。 造成健保支出逐年增加的原因有許多,譬如慢性病患者的增加,新藥、新特材與癌症新療法持續納入健保等,更重要的是,民眾常有重複檢查與取藥,但是又擔心藥品副作用而自行停藥的行為。藥師公會全聯會也表示,有藥師在107年12月16日檢收1,392顆基利克,單顆健保價612元,總共浪費了健保851,904元,為目前收到最貴的一批藥物檢收的過期藥品,在藥師間引起熱議。因此,民眾能珍惜健保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從避免浪費藥品開始做起。 結語 值此歲末年終之際,消基會與藥師公會全聯會共同呼籲,去年的藥,今年不一定能吃。民眾汰舊換新時,記得將家中的藥箱拿出來做藥品大掃除,確實將廢棄藥品依照藥性不同做好分類回收,以免誤將過期藥品吃下肚,反使病情雪上加霜,也避免亂丟藥品造成環境汙染、遺害萬年。而民眾就醫回診時,若有未服用完畢的藥品,記得主動提醒醫生減低藥品處方量,共同為節省健保資源作努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