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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調的「國民汽水」!消基會批蘋果西打回應牛步又沒誠意

大西洋飲料公司從今年7月底起就陸續接獲122件消費者申訴「蘋果西打(2,000ml)出現變質與異物沉澱」,該公司查察後表示,可能是該生產線機械故障,封口有瑕疵,空氣置入,導致產品發酵,產生沈澱物等異物,已於9月28日暫停該生產線。

昨(13)日桃園市衛生局亦主動會同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及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TQF)前往位於桃園市工廠稽查,發現其中一生產線的原料混合桶曾有破損情形;衛生局已進行產品抽驗,目前全案移請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作後續處辦。
新北市衛生局則表示,由於無法排除9月28日前製造的產品無安全疑慮,衛生局要求全面下架回收,並也同步至大西洋公司台北營業所抽驗產品6件(製造日期107年7月9日至9月27日),將檢驗衛生標準、酵母菌、黴菌及異物,檢驗結果預計10天後出爐。
昨(13)日大西洋總公司在官網聲明:「凡購買蘋果西打2000ml商品,生產日為107年9月28日有效期限為108年6月25日以前,可持購買發票及未開封亦未過期之案內產品將可於各通路進行換貨,或撥打該公司客服專線:0800-241-548或電(02)2982-0061,有專人協助進行退換貨相關事宜。」
大西洋飲料公司並宣稱,蘋果西打1250ml、600ml、330ml、250ml、275ml者為不同生產線製造的,為正常品,所以,不在退貨行列。
消基會呼籲如下:

大西洋飲料公司在今年7月底起即已陸續接獲122件消費者申訴,但均未有適當處置,並通報衛生主管單位,應已經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更打擊了消費者一向的信賴基礎。
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大西洋飲料公司未依上開規定「主動」停止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7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對大西洋飲料公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等之處分。
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明定「含雜質」的食品「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主管機關應儘速查明是否如業者宣稱,並應對該公司其他產品一律清查,以釐清事情之真象。
由於消費者反應,蘋果西打開封後飲用,有「漂浮物、臭酸味」,所以,是否涉及健康問題,亦需查明,切不能讓大西洋飲料公司換貨了事。
在最終檢驗報告出爐前,大西洋飲料公司至少應負起「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凡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或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者,消費者依法可以請求退貨「或」換貨,不能要求只能換貨,以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大西洋飲料公司更不能以技術性的方式,要求要「有發票」才可以辦理換貨。
對於消費者部分,無論食(飲)用與否,只要可以找出飲料罐、消費記錄或證明(如信用卡、通路商收銀機內的帳單紀錄等等),應均可要求退換貨,怎可以片面要求「持購買發票及未開封亦未過期之產品,於各通路進行換貨」?!而喝完的瑕疵商品,大西洋飲料公司便不用負責了嗎?倘若喝了腹瀉,又該負怎樣的補償措施呢?
因此,消基會認為,就本案而言,大西洋飲料公司亦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規定,消費者負起賠償之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亦規定:「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倘若消費者飲用後確實有身體不適(如腹瀉),應檢具醫療證明,正式提出申訴求償。
大西洋飲料公司生產的「蘋果西打」為獲得「台灣優良食品(TQF)標章」的商品,消基會呼籲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應再加強查驗與考評的機制,亦應將發生食安事件之處理機制的SOP納入授證標準,以提升產業消費者保護的意識。


最後,消基會呼籲:亞培事件發生後,大西洋飲料事件再次驗證主管機關是否有依法行政的積極作為,也考驗同為食品業界的大西洋飲料公司是否能從亞培案的經驗,整合各界期許後,發揮重視商品安全與消費權益的積極作為。
消基會誠摯期待這進口(亞培)、本土(大西洋飲料公司)的兩大企業殷鑑,能為日後食安事件架構出負責、合法且合理的退換貨與賠(補)償善後措施,切不要再出現「持購買發票及未開封亦未過期產品於各通路進行換貨」這樣不合法又不合理的處理模式了!
消基會申訴專線:台北總會:(02)27001234;中區分會:(04)2375-7234;南區分會:(07)225-1234;雲嘉南分會:(06)24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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