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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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行動麥克風 八成商品檢測結果不符規定


 隨著科技的發展,3C電子產品已成為現代民眾生活中的必需品,而主打讓消費者隨時隨地都如同身在KTV包廂的行動麥克風,更已成為全民風潮。有別於傳統的戶外點唱機、家庭式伴唱機或KTV,「行動麥克風」因具備體積輕巧、攜帶方便、可使用記憶卡或隨身碟播放歌曲唱歌以及可隨時利用藍芽連接手機APP即可唱歌等特性,廣受消費者青睞。
       行動麥克風的熱銷,接踵而來的是市面上出現越來越多品質不一的商品,從山寨版到大品牌,從二、三百元到三、四千元都有,使消費者看得眼花撩亂不知從何選購,甚至有消費者買了之後卻發現用不到幾次就沒電、聲音有雜訊、無法連接藍芽等問題,欲退貨又投訴無門,只好自認倒楣。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瞭解市售行動麥克風之品質,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攜手合作,隨機購樣市售20件商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之「輻射干擾試驗」計8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5件不符合原申請文件資料,「商品檢驗標識」計4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2件不符合規定。

樣品說明
    消基會與標檢局於107年第二季中,至雙北地區的百貨公司、電器賣場、量販店及網路商城等通路,隨機購樣20件行動麥克風,價格最高者為18號「FEV - 手機K歌麥克風」,售價3980元;最低者為2號「TcSTAR - 行動K歌無線麥克風」,售價499元。

檢測標準
    經濟部標檢局自89年7月1日將「喇叭」列為強制檢驗商品,而行動麥克風因內建(藍芽)喇叭,故標檢局認定其為麥克風造型之喇叭,故歸屬於喇叭品目範圍,至於無內建喇叭者,則非應施檢驗品目,而通過檢驗之商品會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方便民眾辨識選購。
    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9 「聲音與電視廣播接收機與相關設備-射頻干擾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項目包括「傳導干擾試驗」及「輻射干擾試驗」,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品質項目:

「傳導干擾試驗」部分:全數符合。
「輻射干擾試驗」部分:計8件(編號1、3、6、9、11、12、14、15)不符合規定,樣品於正常使用時,其經由空氣傳播之輻射性干擾的射頻能量超過標準規定值。


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5件(編號1、2、3、5、6、7、8、9、11、12、13、14、15、16、19)不符合規定,其外觀或內部設計結構經比對與原登錄技術文件不符,其中8件(編號1、5、6、12、13、14、15、16)涉及基本設計變更。
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部分:計4件(編號8、13、15、18),本體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部分:計2件(編號18、19),未標示廠商資訊。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現行規定內建喇叭之行動麥克風屬於應施檢驗商品,在商品完成檢驗程序後,方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標檢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而針對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8件,除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外,其中3件(項次3、9、11)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之第1款「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另5件(項次1、6、12、14、15)亦包含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而涉及基本設計變更者,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2項「有前項情形且商品經檢驗不符合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之商品計15件:


未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不符合規定計7件,其中4件(項次2、7、8、19)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取得驗證登錄者,應依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載之範圍、型式或功能使用,且不得將其商品驗證登錄內容使用於登錄範圍外之商品,如有變更,申請人應重行申請登錄、以系列型式申請登錄或申請核准。」規定通知業者限期申請核准。另3件(項次3、9、11)雖亦未涉及基本設計變更,惟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不符合規定計8件,其中3件(項次5、13、16)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重行申請登錄,並依同法第60條及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及限期回收或改正,另5件(項次1、6、12、14、15)亦涉及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計4件,經查證2件(項次8、18)確有完成檢驗程序、僅漏標商品檢驗標識,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2件(項次13、15)因涉及品質項目不符或基本設計變更者,處置方式如第一、二點說明。
「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2件(項次18、19),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其他
       去年有消費者申訴,表示在臉書上看到一款標榜音質優美,且請多名藝人推薦的行動麥克風,便花費3999元購買,但實際使用後認為其功能不符預期,即立刻向業者要求退貨退款,卻遭業者拒絕,表示依《消保法》的「通訊交易7日解除權例外規定」,若是「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不適用七日無條件解約,業者也另表示,因考量麥克風拆封使用後,恐有個人衛生之問題,故不提供退貨服務。
       消基會提醒,「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係指DVD、光碟等,需有「容易複製」、「難以返還原狀」等性質,且須具備多媒體效果,惟麥克風屬硬體設備,無法歸屬在此,消費者若在網路上購買到品質不良的商品,仍可依《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7天內可無條件退貨的機制,向業者提出退貨申請。
       另外,近年來電器產品為追求輕便,幾乎都改用鋰電池取代傳統電池,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在使用鋰電池的電器產品前應注意以下4點:(1)不需要在初次使用前充滿電池電力(2)連接充電電源的次數不影響電池壽命(3)電池電源耗盡後,勿再強行打開電器,避免耗損(4)勿使用劣質或破損的電源線充電;這樣不僅可延長產品及電池壽命,還可確保使用安全。而鋰電池因容電量高、體積小,適用於攜帶性電器產品,且充電速速度也較傳統電池快速,但在用電量大以及充電速度過快的狀況下,電池溫度也會升高,可能產生自燃現象,故本會也呼籲消費者,充電時若感覺到電池或產品過熱,應先暫停使用待電池降溫,以免發生危險。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應每年不定期抽查市售應施檢驗之電器產品,查核有否未檢驗之商品在市面上流通販售,並就品質及安全項目嚴加檢測,且確認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是否符合規定,以維消費者安全。
市面上隨處可見使用鋰電池之產品,但其規格為各個廠商為符合該公司產品而設計,其電池的構型各不相同,不像一般傳統碳鋅電池規格化,讓消費者可方便購買;呼籲主管機關加強市面上鋰電池查核,減少劣質電池流通機率,讓消費者使用更安心。

對業者

商品標示是業者對商品的品質承諾,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行動麥克風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業者應完成相關檢驗程序後,才可流通至市面上販售。
依法已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於上市後,如商品登錄內容有所變更時,應重新申請登錄,切勿便宜行事,否則恐遭廢止商品驗證登錄,得不償失。

對消費者

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或 )
選購時應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
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
在網路上購買商品前,需詳細閱讀網路商城的規定,避免退貨後僅將款項轉成購物金而非退回現金;而在實體商家購買商品時,應挑選有信譽、有保固送修服務店家,始能減少糾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一:行動麥克風調查結果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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