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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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成SPA美容業者 廣告涉及宣稱療效

SPA的歷史由來已久,指的是利用水資源結合沐浴、按摩、塗抹保養品與精油等方式來養顏美容,是一種古老的放鬆保養療法。近年因消費型態的轉變,更演變成集養生、美容塑身、休閒、鬆弛減壓於一體的代名詞。觀諸21世紀,現代城市人生活忙碌,長時間的工時與高壓,加上使用智慧型手機的低頭族日益增多,因此訴求放鬆肩頸、精油按摩、舒緩身心靈的平價SPA便受到上班族的青睞。依工研院研究調查指出,台灣SPA總產值已超過250億元,且每年以25%的速度快速成長,市場龐大,與之也衍生許多消費糾紛事件。

 消基會統計,從2013年至今2018年共受理47件SPA課程退費與消費糾紛的正式書面申訴,接到的消費者電話諮詢紀錄則超過百件。糾紛內容為消費者於網路、實體店面購買了SPA課程與SPA按摩體驗卷,但使用過後因種種理由想要解約退款,例如消費者沒空使用、按摩體驗感覺不佳、美容師態度惡劣,或業者在消費者體驗課程時推銷保養品與勸誘再購買其它高額課程,使人觀感不佳,其中以被業者用話術推銷衝動購買了高額課程後想解約的案件最多。
 本會同仁也隨機走訪了3家SPA按摩店,業者的話術與親切溫柔的態度,讓本會同仁幾乎相信自己ㄧ身病痛就是因為從沒做過SPA的關係。概括3家SPA店的推銷手法,業者都先以較低廉的體驗價來勸誘消費,消費過後若滿意按摩效果,業者才會建議購買課程,並且告知消費者SPA按摩都是要長期調養,言下之意便是要時常回來光顧消費。本會同仁也注意到,3家業者都沒有將契約與退款方式揭示在明顯處或放在DM中提供消費者參考。而業者在推銷時,店內播放著溫柔的輕音樂,空氣中浮動著淡淡的精油香薰味,消費者處在放鬆的氛圍中,容易輕信了業者的行銷話術,不自覺誤入消費陷阱,簽下高價分期課程。
 爰此,本會先以今年受理之其中兩件書面申訴案來做案例探討,並於今年10月上旬於網路上隨機調查20家經營SPA按摩的業者,檢視業者的廣告上是否有涉及誇大不實及宣稱療效等違規情事。
一、高價購買課程變成買保養品?業者契約下陷阱!
 本會於今年3月受理受害消費者李小姐的書面申訴,消費者於105年6月向業者購買10次的美容課程,消費者已使用了3堂課,但因私人因素而欲申請退還剩餘未使用的7堂課的費用,共計10500元。豈料,業者竟說消費者是購買去角質的產品,單據載明「x10」係指該產品可以使用10次,並不是說購買了10堂的課程。且既然該產品已經拆封就不得退還費用,消費者仍可將剩餘沒使用完畢的產品帶回,或建議消費者若無法使用可轉贈給他人。
 消費者向本會表示,自己當初買的時候根本就不知道那罐去角質的產品是她的,而她購買及所接受的也都是去角質課程的服務,從頭到尾的認知就是她購買的是課程,並不是產品。而且是之後雙方在爭論退費事宜時,業者才拿出去角質產品並告訴消費者這是她的,並主張消費者是「分期使用產品」而非「分期接受課程」。
 而本會發函業者後,業者的回應仍是堅持消費者買的是去角質產品,並出示與消費者簽定的訂購單,其上載明是產品收費單而非課程。但就消費者何以需在其店內使用該產品則語焉不詳,而消費者則再次強調當時業者向其推銷的確是課程而非產品,雙方各執乙詞。
 另一件申訴案則是消費者陳小姐於106年6月在業者分店購買身體紓壓母親節課程套組(身體紓壓15堂、晶塩排水5堂、G5課程5堂等),於今年1月向業者反應退費,業者1月下旬以LINE訊息傳送可退費之金額,但除扣除已使用之服務(身體紓壓2堂、G5課程1堂),尚扣除刷卡3%、發票稅5%、營所稅17%,消費者諮詢律師後認為營業稅及營所稅於辦理銷貨退回即應扣回,不應產生繳稅需扣消費者退款之問題,要求業者合理退費46000元。
 在處理本案時,本會發現業者所開立之收據,明明購買的是身體課程,品名上卻寫的是保養品。而業者與消費者在簽訂契約時,消費者告知本會,業者只有讓消費者看訂購單並且簽名,並沒有告訴消費者背面還有會員契約,所以消費者也根本不知道有契約審閱期,雙方也未在契約上簽名。
 而本會檢視業者的契約書,發現內容雖與《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完全相符,但,業者若不主動告知消費者有定型化契約書,也不提醒消費者有7日契約審閱期之事,消費者如何行使契約審閱權?
二、近3成SPA業者 廣告宣稱療效、誇大減肥效果
 依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12條:「業者刊登食品、化妝品、器材及瘦身美容廣告,不得誇大、虛偽不實、引人錯誤或宣稱療效,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與同法第1條:「有關似是而非易與醫療行為混淆,引人錯誤的廣告用詞,涉及疾病名稱或症狀,如靜脈曲張、水腫、蜂巢(窩)組織等為涉及療效的廣告;排毒、拔脂、消脂、溶脂、促進脂肪分解、提高脂肪代謝、軟化脂肪、促使脂肪細胞分解、促進淋巴引流、促進淋巴循環等為誇大、易引人錯誤之文詞。」,及台北市衛生局公告之《醫療衛生法規之廣告用語規定(得列/不得列)一覽表》民俗調理不得列事項第5條:「主治或專治:筋骨酸痛、坐骨神經痛、神經衰落、偏頭痛、五十肩、關節炎、骨科、急慢性病、淋巴排毒、過敏、顱內淨化、舒筋活血、滋陰、改善失眠、減輕頭痛、腰酸背痛、…等疾病名稱及強化五臟六腑全身經穴療法、淋巴引流排毒、延齡自然療法、艾灸養生、心理機能障礙、病理背穴療法,可達到治療病症等詞語(不得刊登醫學名詞、中醫陰陽五行名詞)。」,本次調查20家SPA按摩業者,在其官方網頁上檢視課程的廣告內容,分別為編號1號「Eunice SPA」、編號2號「依美琦SPA」、編號3號「漾SPA」、編號4號「窈窕佳人」、編號5號「Freesia spa-微夏」、編號6號「帕蕾拉」、編號7號「BEING spa」、編號8號「玩美會所」、編號9號「溫莎堡SPA」、編號10號「SOCIE 施舒雅美容世界」、編號11號「Dear Spa 樂活美學沙龍」、編號12號「三佳鎂美容SPA」、編號13號「莉筑SPA」、編號14號「VENUS Beauty SPA」、編號15號「水沅纖體美顏養生SPA」、編號16號「QUEEN SPA」、編號17號「蘿蔓蒂美容spa體雕會館」、編號18號「忻Shing Spa」、編號19號「金妍爾spa內湖」、編號20號「勝美美妍美體spa」。
  結果發現,編號11號「Dear Spa 樂活美學沙龍」:「如果需要情緒放鬆與平衡自律神經、調整睡眠的您或是身體血液淋巴較為不順暢、水腫、腿部橘皮,我們會給予適合您的課程精油,更能讓課程效果符合您的需求!」、編號17號:「蘿蔓蒂美容spa體雕會館」:「智慧打擊脂肪、消除惱人游泳圈、終結水腫象腿、趕走厚背。」、編號18號「忻Shing Spa」:「忻 Shing Spa的岩盤浴讓你痛快飆汗完後,身體完全不黏!這都歸功於負離子、遠紅外線及能量石,讓你全身毛孔都打開徹底的排出毒素,促進血液循環!」3家業者在廣告貼文、商品說明頁中,皆有輕重不ㄧ之違規處,例如:平衡自律神經、終結水腫象腿、趕走厚背、排出毒素等,廣告內容除了涉及宣稱療效,還明顯以誇大、引人錯誤詞彙在引誘消費者購買。
 而編號19號「金妍爾spa內湖」與編號20號「勝美美妍美體spa」2家業者則是在其SPA課程的名稱上就已違規,「淋巴排毒舒壓50 min」、「全身淋巴排毒60分鐘」,名稱直接宣稱療效,更遑論內容。上開違規業者,皆可依《醫療法》第 104 條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結論
 綜上所述,針對本次調查20家的業者,近3成業者有在廣告中涉及療效與誇大不實。因此,消基會特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現行規定係於95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迄今已近12年未修訂,而今時空環境變遷,業者常以買產品送課程或買課程送產品等行銷手法招徠消費者,並有藉以規避適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情事,建議主管機關應研議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此次調查發現有相當比例之業者於廣告宣傳中有宣稱療效或誇大引人錯誤情形,主管機關應積極查核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及廣告內容,依法限期改正並加裁處,以導正市場秩序。
本會於調查時,發現20家的業者中,僅編號2號「依美琦SPA」有在網頁上公開定型化契約。雖主管機關並未規定業者應將定型化契約揭露於公開處或網頁上,但以對消費者來講,竟僅1家業者最為友善,比例顯見是相當低,呼籲主管機關應重視此現象。

對業者

業者應遵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來訂定契約,若所售服務為美容按摩課程,就不應使用產品訂購單來混淆視聽。
業者於簽約時,應主動提醒消費者有契約審閱期,供消費者參酌,並注意廣告內容不得涉及療效與誇張不實或引人錯誤字詞。

對消費者

消費者切勿輕信廣告效果而衝動消費。
選擇SPA按摩課程前,消費者應先主動了解退費機制,並請業者提出說明或契約以供參考。簽約前,則應先詳讀契約內容,且應多加利用消保法所保障七日契約審閱期。對於業者之口頭承諾,也應要求以書面為憑或記載在契約上。
消費者購買SPA按摩課程前,應衡量自身經濟能力,勿用刷卡、分期付款、金融借貸、簽本票支票等方式付出高價金額,超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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