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睡袋 5成中文標示不合格
台灣少子化是眾所知悉的事實,據內政部戶政司調查指出,近年國內每年約20萬的新生兒中,母親為第一胎的比例年年都超過50%,顯見越來越多的家庭是以生育一胎為主。在獨子的情況下,家長便將萬千寵愛與資源集於小孩上,特別注重親子互動與孩童教育,露營便日漸成為國人盛行之戶外休閒活動。依中華民國露營協會統計,台灣常態性露營的人口突破兩百萬人,龐大的消費需求也衍生出不少周邊的市場商機。其中,為在露營或登山時擁有良好的戶外睡眠品質,方便攜帶之睡袋商品便廣受消費者青睞。
為確保市售睡袋的品質安全,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於107年上半年在量販店、百貨商行等販售地點及購物網站等通路,隨機購買12件不同廠牌的睡袋進行檢驗,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但發現「商品檢驗標識」計2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6件不符合規定。
一、睡袋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睡袋商品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規定進行「游離甲醛」、「禁用之偶氮色料」等2項「品質項目」檢測,另依據CNS 2339-1「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1部:纖維鑑別」、CNS 2339-2「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2部:纖維混用率」檢測「纖維成分」及含量,並依「商品檢驗法」、「織品標示基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二、檢測結果 半數中文標示不符規定
本次購樣商品的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游離甲醛」、「禁用之偶氮色料」全數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計2件(編號1「韓國Buffalo極暖加厚科技中空棉睡袋」、編號9「900型超輕纖維睡袋」)不符合規定,其商品本體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二)中文標示:計6件(編號1「韓國Buffalo極暖加厚科技中空棉睡袋」、編號2「LoveBBB美國Wildkin無毒幼教睡袋」、編號3「COZY萊姆綠睡袋/C15」、編號7「犀牛牌中空纖維睡袋」、編號10「睡袋(兒童睡袋)」、編號12「新絲舒眠兒童午安被-睡袋」)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之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1、編號1「韓國Buffalo極暖加厚科技中空棉睡袋」:外包裝未以中文標示纖維成分,及未標示生產國別、洗燙處理方法,以及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纖維成分種類與檢驗結果不一致,且未標示纖維成分含量。
2、編號2「LoveBBB美國Wildkin無毒幼教睡袋」:外包裝未以中文標示枕頭纖維成分;睡袋及枕頭纖維成分標示與檢測結果不一致。
3、編號3「COZY萊姆綠睡袋/C15」:外包裝未標示纖維成分含量及洗燙處理方法。
4、編號7「犀牛牌中空纖維睡袋」:洗燙處理方法出現多餘之「乾燥」圖案標示「 (擰扭)」,以及「 (翻滾烘乾)」圖案中未標示使用溫度條件與規定不符。
5、編號10「睡袋(兒童睡袋)」:未標示尺寸或尺碼,及未以附縫標示枕頭之纖維成分、生產國別及洗燙處理方法。
6、編號12「新絲舒眠兒童午安被-睡袋」:睡袋及枕頭纖維成分標示與檢測結果不一致。
三、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計2件(編號1「韓國Buffalo極暖加厚科技中空棉睡袋」、編號9「900型超輕纖維睡袋),經該局查證逃避檢驗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且依第63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未依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6件(編號1「韓國Buffalo極暖加厚科技中空棉睡袋」、編號2「LoveBBB美國Wildkin無毒幼教睡袋」、編號3「COZY萊姆綠睡袋/C15」、編號7「犀牛牌中空纖維睡袋」、編號10「睡袋(兒童睡袋)」、編號12「新絲舒眠兒童午安被-睡袋」):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睡袋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對業者
一、商品標示是業者對商品的品質承諾,亦是提供消費者充分而正確消費資訊的基本要求,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二、睡袋屬於應施檢驗商品,業者應完成相關檢驗程序後,才可流通至市面上販售,切勿逃避檢驗,以免遭受重罰,且致商譽受損,得不償失。
對消費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請選購商品本體附縫(洗滌標)及外包裝標示清楚、詳細的產品,標示內容需包含: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委製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纖維成分及填充物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應包含「水洗」、「紡織品專業維護」、「漂白」、「乾燥」、「熨燙及壓燙」之圖案。
三、詳細閱讀睡袋之適用年齡或身高、注意事項、使用方法、警語等標示內容,有調整帶的睡袋,使用時不要拉太緊,避免造成身體不舒適等情形。
四、挑選睡袋商品時,除以手觸摸檢視表布之質感外,可打開被胎之表布拉鍊,觀察填充物是否夾雜不明雜質,並檢查有無刺鼻異味。
五、留意所列的注意事項及洗滌方式,若可水洗,則最好先以清水洗滌過,以減少吸附在其表面之化學物質含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107年市售「睡袋」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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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瘋烤肉 網購套餐組合資訊揭露全不合格
調查摘要: 抽樣對象:有在網路平台上推出10人份烤肉套餐組合之業者,共11間。 調查方式:在各家業者官方網站上檢視其烤肉套餐組合訂購頁面所載之企業經營者資訊、商品資訊及商品交付方式,檢視業者所揭露之內容是否與《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符。 調查結果: 企業經營者資訊:僅編號11「築地一番鮮」完全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企業經營者名稱」及「電話或電子郵件」:所有業者皆符合規定。 「事務所或營業所」:編號1「百烤匯」不符合規定。 「代表人」:僅編號11「築地一番鮮」符合規定。 商品資訊:僅編號8「台北濱江」、編號9「華得水產」完全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品名」、「淨重、容量或數量」及「交易總價款」:所有業者皆符合規定。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編號1「百烤匯」無標示地址,不符合規定。 「內容物名稱(即成份)」及「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_日內」:編號2「西北宅購網」、編號8「台北濱江」、編號9「華得水產」3間業者符合規範;其他8家業者皆未標示。 「原產地」:編號1「百烤匯」、編號3「七里香國際食品」、編號4「名根烤肉網」、編號5「香串串烤肉食品總公司」、編號6「烤樂美」、編號7「烤友社」此6家業者皆未標示。 「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編號2「西北宅購網」和編號10「CC好食網」未標示。 交付方式:編號4「名根烤肉網」、編號5「香串串烤肉食品總公司」未註明運送溫度。 前言 中秋連假將至,除了安排旅遊、吃月餅和文旦外,烤肉更是國人在中秋夜與親友一同歡聚同樂的全民活動,不論是燒烤店、露營區、休閒農場或自家門前,都可以看到許多烤肉人潮。中秋前夕,多數民眾會到大賣場或傳統市場選購烤肉食材,但買回家後還要清洗、切、串、醃製等,費力又費時。 隨網購消費方式普及化,指尖商機看俏,生活中大多數的需求在網購平台上都能一網打盡。消基會發現,多家業者看準烤肉商機,針對忙碌的現代人推出省時、快速的「烤肉套餐組合」,並依照不同價格、人數推出相對應的組合內容,一個組合內就含括了各種肉品、海鮮、蔬菜等烤肉必備食材及烤肉用具,消費者僅需動動手指購買,業者便會透過冷藏、冷凍宅配,將新鮮食材送至家中或指定的地點,如此便利的機制,讓民眾不僅能在一個網站內買齊所有食材,也無需擔心是否有疏漏相關商品,更可依自己的需求及預算選擇品項,不僅方便,還可即時比價,選購最優惠的商品。 而透過網路平台採購烤肉食材雖然便捷,但也有一定的風險,如商品在運送過程中使解凍或毀損、訂購商品數量錯誤等,皆易導致消費糾紛。消基會於106年接獲民眾申訴,表示於同年7月訂購冷藏食品,業者於7月初委託宅配公司送貨,並標註「冷藏宅配」及「希望早上10點前送到」訊息,截至當日下午5點仍未收到商品,聯繫宅配公司均無人回應,消費者等到晚間8點多才收到商品,卻在取貨時發現商品並未以冷藏方式配送,且箱子外觀有損壞痕跡,拆封後發現部分商品因被壓到產生破損,向宅配公司反映後,公司僅願退還宅配費用而不願賠償商品費用,後經本會居中協調後,消費者已獲得滿意賠償結果。 爰此,本會於8月底起隨機挑選有推出烤肉套餐組合的業者共11間,檢視業者在網頁上揭露之企業經營者資訊、商品資訊及交付方式是否與《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符。 樣本情形與調查標準 本次隨機抽樣對象為有在網路平台上推出10人份烤肉套餐組合之業者,分別為:編號1「百烤匯」、編號2「西北宅購網」、編號3「七里香國際食品」、編號4「名根烤肉網」、編號5「香串串烤肉食品總公司」、編號6「烤樂美」、編號7「烤友社」、編號8「台北濱江」、編號9「華得水產」、編號10「CC好食網」、編號11「築地一番鮮」。(業者名稱係依其官網上顯示的名稱) 調查內容為:檢視業者在網站上的揭示的企業經營者資訊、商品資訊及交付方式等,查看是否有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合之處,或者是否訂有相關不合理之規定。 調查結果,若不考慮是否加收運費,本次調查烤肉套餐組合價格最低者為編號2「西北宅購網-10人份烤肉組」,費用為2499元;價格最高者為編號9「華得水產-海陸爭霸中秋烤肉8件豪華組」,費用為5880元。但每個套餐組合的內容皆有不同,消費者可依據自身的需求及預算做選擇。 調查結果 9成業者未完整標示企業經營者資訊,衍生糾紛時消費者恐求助無門。 網路交易蓬勃發展,網購的消費糾紛案件也與日俱增,未標明聯絡資訊的幽靈賣家更是日以俱增,而依應記載事項第1點:「企業經營者資訊:應載明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和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所規定,企業經營者需在網頁上揭露上述資訊,避免消費者於網路購物後,欲主張無條件退貨解約權,或發現所購食品有瑕疵或與其訂購不符,欲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時,才發覺無從聯繫,導致造成申訴無門之困境。 調查結果發現,在「企業經營者名稱」及「電話或電子郵件」項目中,11間業者皆有標示,全數符合規定。而在「代表人」項目中,僅編號11「築地一番鮮」有在網頁上揭示負責人名字,其餘10間業者皆未標示;另在「事務所或營業所」項目中,僅編號1「百烤匯」未在網頁上揭示該企業地址,其於10間業者皆符合規定。 綜上所述,本次調查11家業者在其網站頁面中揭露之企業經營者資訊,僅編號11「築地一番鮮」完全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他10家業者皆不符合,不合格率為9成。針對上述不合格業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的規定為處分。 商品資訊大調查,逾8成業者未完全符合現行法規。 網路購物讓消費者僅能依業者所提供的精美圖片或宣傳文字,作為購買參考依據,因不像在大賣場或傳統市場等實體通路可以直接檢視食材新鮮度、重量等,需等實際收到貨後才能確定商品是否符合期待值。因此應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1)品名、(2)內容物名稱、(3)淨重、容量或數量、(4)食品添加物名稱、(5)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6)原產地、(7)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_日內、(8)交易總價款,並應載明商品單價、商品總價、折扣方式等資訊、(9)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10)企業經營者如屬「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公告之販售業者,應記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本次調查中,因烤肉食材中之新鮮蔬菜、冷凍肉品等,皆未使用食品添加物,另食品業者登錄字號非所有業者皆需記載,故本次調查內容將「食品添加物」及「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排除,僅檢視業者於網站上公告之應記載項目。 調查結果發現,「品名」、「淨重、容量或數量」及「交易總價款」3項,所有業者皆符合規定;而「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部分,只有編號1「百烤匯」未標示地址,其餘10間業者皆符合規定。另在「內容物名稱(即成份)」及「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_日內」項目中,編號2「西北宅購網」、編號8「台北濱江」、編號9「華得水產」3間業者皆符合規範;其他8家業者僅只標明套餐組合項目,並未標示其內容物名稱及有效日期(或保存期限)。 舉編號1「百烤匯-中秋10人組團體烤肉套餐菜單」為例,業者將套餐項目及淨重、數量一一列出,內含有「醬醃里肌豬肉片600g」、「醬醃里肌豬肉片 600g」、「黑胡椒牛排 400g」、「中式特級香腸 10條」、「塔香鱈枝揚 10個」、「百頁豆腐 10片」、「手工吐司 1條」、「烤肉醬1瓶」等25個品項,但網頁上卻未標示各項食材之內容物及食材保存期限,如消費者購買此套餐組合,完全無從得知食材或佐料包中的成份、調味料、醃料等是否會使自己過敏,也不知道吐司、烤肉醬等食材保存期限有多長、是否為即期品等。 「原產地」項目中,編號1「百烤匯」、編號3「七里香國際食品」、編號4「名根烤肉網」、編號5「香串串烤肉食品總公司」、編號6「烤樂美」、編號7「烤友社」此6家業者皆未標示,與現行法規不符。如編號6「烤樂美-頂級套餐」中,含有「炙燒骰子牛」與「五花牛培烤片」,卻未標示產地,使消費者無法得知該牛肉為美國牛肉、澳洲牛肉或添加其他肉品的組合牛肉。 另在「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部分,編號2「西北宅購網」和編號10「CC好食網」未在網站上公告是否有為產品投保責任險的證明,其他9家業者則皆有揭示保險訊息。而編號4「名根烤肉網」、編號6「烤樂美」雖有網頁上揭露產品責任險投保證明,但編號4「名根烤肉網」的證明書已在今年8月18日到期,編號6「烤樂美」的證明書則於今年7月30到期,至本次調查結束前尚未看到業者更新投保證明;另編號3「七里香國際食品」只公告「本公司在產品及各項設備中都附有保險,請消費者安心訂購、使用。」,卻未揭露證明書、投保責任險字號或詳細說明保險內容。 綜觀上述,此次檢視11家業者在其網站頁面中揭露之商品資訊,僅編號8「台北濱江」、編號9「華得水產」完全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合格率逾8成。針對上述不合格業者,同樣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要求業者限期改善。消基會呼籲,業者在販售商品時,不論是單一商品、組合套餐或福利箱,皆應在販售頁面上清楚標示主管機關規定應標示的相關資訊,避免消費者在選購時未仔細看其內容,收到商品後才向業者反映問題或向本會及當地消保官申訴,衍生消費糾紛。 生鮮商品不可退貨?消基會:應視保存條件及期限而定。 在網路購物平台上訂購生鮮食品,新鮮度必然是消費者最重視的一塊,若收到商品與消費者期待不符,勢必衍生退貨退款等問題。消基會本次調查發現,11家業者中,有5家業者(編號2、編號8、編號9、編號10、編號11)表示商品如有瑕疵或內容與訂單不符等,皆可向客服人員要求退貨;而其中3家業者(編號8、編號9、編號10)另公告「生鮮食品不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並不享有7天鑑賞期」。 依行政院於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眾所皆知,易腐敗之商品在運送過程中尤須妥善保存放置,若收到不新鮮的食材,消費者往往會認為是因宅配過程中解凍使其腐敗;業者則會認為是消費者未將食材妥善保存,如此便會衍生爭議。而依應記載事項第6點之規定,業者除應記載商品交付(運送)方式外,更需標註其運送溫度為冷藏、冷凍、常溫或其他方式,使消費者安心。 本次調查11間業者中,編號4「名根烤肉網」及編號5「香串串烤肉食品總公司」皆未註記運送溫度,另編號1「百烤匯」套餐內容中含有「醬醃里肌豬肉片」、「鯛魚腹排」、「黑胡椒牛排」等需保冷食材,卻公告其運送全程都為冷藏配送,實在讓人驚訝。 檢視本次調查業者販售的烤肉套餐組合內容,雖分別有需冷凍、冷藏及常溫等不同保存方式之食材,但在運送過程中,有7家業者是一律以冷凍方式運送,且有部分食材保存期限長達一年以上;像編號3「七里香國際食品」公告的「為確保運送過程食材新鮮,運送溫層統一為”冷凍”」、編號11「築地一番鮮」告示的「全程-18℃冷凍配送」,皆有表示其運送過程為冷凍;而編號2「西北宅購網」也在網頁公告其組合中的冷凍食材保存期限為12個月,甚至草蝦更可保存到24個月。 消基會認為,冷凍食品的保存期限長,與一般保存期限僅數日的生鮮、蔬果等大不相同,加上業者多是以低溫冷凍運送,更可使商品得到妥善的保存,應非屬於「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項目中,消費者仍可享有7天猶豫期。當然,如冷凍食品若因消費者不當保存方式,或消費者已拆封而造成食材解凍、損壞,則業者可不受理其退貨要求。 另編號1「百烤匯」、編號3「七里香國際食品」、編號4「名根烤肉網」、編號5「香串串烤肉食品總公司」、編號6「烤樂美」、編號7「烤友社」6家業者並未於網站上告知是否可受理退貨,消基會提醒,若業者並未告知商品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範時,縱然該商品屬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等商品,消費者仍可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主張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而解除契約。 其他 本次調查過程中,本會發現編號2「西北宅購網」標明「如遇商品短缺時將以同等值商品替換供應,恕不另行通知」、編號3「七里香國際食品」註明「如遇商品短缺,七里香將提供等值商品替換,恕不另行通知」、編號4「名根烤肉網」標示的「由於季節與颱風關係蔬菜供應常常不穩定,除非特別約定,否則(奶油玉米/筊白筍/冰烤地瓜/金針燒烤盒/麻香杏鮑菇),(青椒/香菇/金針菇)可不經告知互相替換」、編號10「CC好食網」也告知「若套餐組合有缺貨或斷貨會以同等價位食材來替換,不再另行告知」。 上述公告內容皆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規範,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令其限期改正。 電子商務的進步,讓買東西變得輕鬆又快速,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在選購商品前,應詳閱商品內容資訊、確認業者是否有為其產品保險,並盡量選擇有公告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業者,並在下單前留意商品價格、交貨日期與運送方式,避免業者標錯價或日期選錯而引發爭議;最後,在收到商品時應盡速檢查其外包裝完整性,並錄製整個拆封過程,確認其數量及商品無誤後再拆封,若內容有瑕疵則應於第一時間通知業者,討論後續退貨退款事宜,若業者堅持不退,則可向本會或當地消保官申訴。 針對此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網路購物糾紛層出不窮,且隨著科技的進步及消費者的需求改變,使網路購物也發展出各種新模式,尤其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施行後,衍生爭議不斷,本會呼籲主管機關應針對上開通用準則中較多爭議之「易於腐敗」定義明確解釋,以利業者及消費者遵循,確保消費者權益。 網購商品五花八門,且市場規模日益龐大,而現行主管機關多為透過稽查等方式管理,不僅被動且耗費大量人力,建議主管機關應加強網購平台之監督,以導正管理網購市場,為消費者建立一個良好的網購環境,如可課予網購平台把關義務,其標示不合格之商品不得上架販售,勿每次發生消費糾紛都單單是請業者限期改善,讓業者存有僥倖心態,使類似消費糾紛不斷產生,造成惡性循環。 對業者 以通訊交易方式提供食品服務之業者,應依據主管機關公佈修正之規定,盡速更新網頁上揭露之條款,保障消費者權益。對於透過網購平台交易所發生的糾紛,應盡力協助消費者解決,以建立良好企業形象。 購物網站販售之食品,無論是單品或套餐組合型態,均應依《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於商品網頁上載明企業經營者資訊、商品資訊、訂單確認機制及消費申訴管道等相關訊息,並依約定之交付方式,採取合於保存食品風味之溫度配送,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對消費者 下訂單前,應清楚了解業者網站上公告的交易規則,也需注意業者是否有提供完整的企業經營者之資訊,若業者只提供電話、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未揭露負責人、公司地址等資訊就應提高警覺。勿因一時衝動讓自己花錢卻買到不符預期的商品、又求償無門的窘境。 避免向臉書社團、LINE群組上的個人賣家購物,應選擇信譽良好、公司規模較大的網路商家,購物前先多方蒐集資訊,以免上當。若真遇網購糾紛,應保留相關資料憑證,向本會或相關政府單位申訴。 收到商品後,建議民眾可在收、還商品的過程中,以錄影存證,並保留發票、收據、訂購完成之電子郵件等相關購買憑據,方便未來發生爭議時得以主張,避免爭議。 即便業者於網站上公告其商品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範圍,無法受理退貨退款事宜,仍應留意業者有無片面自行擴張解釋,不當限制消費者解除權行使之情形,且若消費者收到的是受損商品,仍然可依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向企業經營者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如接到網購業者客服來電,表示誤將購物款項設為分期付款、誤按購買數量將強制扣款,要求至ATM操作解除分期付款等,極有可能為詐騙電話,可先致電向業者確認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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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代掌上危機 市售手機殼7成5檢出雙酚A
摘要 1.採樣:2018年6月間,於大台北地區手機殼專賣店、網路、夜市等處購買,共計購得20件「手機殼」樣品,每件價格介於88~1990元之間。 2.標示調查:20件樣品中只有8件標示符合《商品標示法》第9條之規定,其餘12件樣品都有標示缺失。 3.重金屬(鉛、鎘)含量測試:19件樣品未檢出鉛及鎘,1件樣品檢出微量的鉛及鎘。 4.八種塑化劑含量測試:18件樣品未檢出塑化劑,2件樣品檢出DEHP塑化劑,含量介於0.8~1.0%之間。 5.雙酚A溶出測試:17件樣品未溶出雙酚A,3件樣品溶出量介於0.1~0.2 ppm之間。 6.雙酚A含量測試:5件樣品未檢出雙酚A,7件樣品含量介於3~10 ppm之間,8件樣品含量介於11~99 ppm之間。 前言 2017年台灣智慧型手機銷量約為733萬支,普及率高達九成,特別是在都會區幾乎是人手一機,資策會「2017年4G行動生活使用行為調查」報告更指出,國人近8成每天使用手機超過2小時,其中更有28.1%的重度使用族群每天使用超過5小時。智慧型手機除了提供通訊功能之外,還可以觀看影片、玩遊戲、傳遞影音訊息等功能,功能強大,提供許多便利,成為現代人高度依賴的3C產品。國健局今年公布2016年的調查發現,從幼兒園的幼童到高中生都有使用3C產品的習慣,使用的時間介於32.2到95.9分鐘之間,且隨著年齡增長,使用的時間也越長。 智慧型手機的單價不低,設計上為了美觀,採用強化玻璃或金屬作為外殼,使用上必須要特別小心,不然容易造成刮痕或摔傷,可能影響外觀及功能,手機保護殼(套)等產品因此應運而生,消費者買了手機,下一個動作幾乎就是挑選手機保護殼(套),以防萬一。市售手機殼的材質多以皮革、塑膠及矽膠為主,塑膠中又以TPU (Thermoplastic Polyurethanes,熱塑性聚胺酯)及PC (Polycarbonate,聚碳酸酯)為大宗,通訊行或是手機殼專賣店,販賣適合各種品牌型號的手機殼,除了原廠手機殼之外,手機殼製造業者也以外型設計取勝,如取得受歡迎的卡通圖案授權或是文青風等主題,爭取消費者的青睞,有些甚至還強調符合「軍規」禁得起耐摔,吸引另類消費者購買。 長時間使用手機,除了手機本身散發的電磁波,以及長時間使用手機對於視力造成負擔外,手機殼等配件的使用安全,卻往往被人忽略。今年4月份中國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公布了30款手機殼的測試結果,發現有5款手機殼檢出有毒的致癌物質,其中更包含了知名品牌官網所販賣的手機殼,還有1件樣品的手機殼的重金屬鉛含量也過高。 有鑑於此,消基會特別針對市售塑膠和矽膠類的手機殼進行標示調查及檢測,以提供消費者作為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本次手機殼樣品係於2018年6月間,於大台北地區手機殼專賣店、網路、夜市等處購買,共計購得20件樣品,其中有1件未標示生產地,其餘19件中台灣製造的有6件,韓國製造的有2件,中國製造的有11件。 (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請見表1) 測試結果(詳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樣品,每件價格介於88~1990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手機殼屬於一般商品,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商(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或數量)、製造日期。但若有時效性,應加註有效期限或有效日期。」。 本次調查20件樣品,僅有編號1~8號共8件符合5項標示全部規定。12件標示不完全的樣品,4件沒有標示品名、9件製造商資料標示不完全、1件沒有標明產地、8件沒有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12件沒有標示製造日期。標示不完全的12件樣品,缺失如下表: 缺失狀況 樣品編號 沒有標示品名 9、17、19、20 沒有標示製造商(進口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9、10、11、12、13、14、17、19、20 沒有標示產地 20 沒有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 9、10、11、12、14、15、17、19 沒有標示製造日期 9、10、11、12、13、14、15、16、17、18、19、20 三、重金屬(鉛、鎘)含量測試 重金屬一般係指密度大於 5g/cm3 之金屬元素,國內普遍使用且量大者包括:砷、鎘、鉻、銅、汞、鎳、鉛及鋅等重金屬。其中「鉛」在環境分佈的相當廣泛,也被大量運用製造成民生用品,如製成塑膠安定劑、鉛酸電池、照X光的鉛衣、色料及釉藥及電線電纜等;「鎘」在工業的用途主要有製造電池、氯乙烯塑膠的安定劑及電鍍等,特別是顏料,除了藍色系之外,幾乎所有的彩虹顏色都可以鎘協助調成。 重金屬進入人體主要都是經由皮膚接觸、吸入及食入等管道,雖然大部分會排出體外,但長期累積也會導致慢性中毒。空氣中的鉛大約有50~70%會被肺吸收,而食入的鉛大約有15~50%會被吸收,雖然鉛在人體的半衰期約2~30天,但若被骨骼吸收,就可長達20年,對人體的中樞神經及血液系統的影響最大,慢性中毒會有頭痛、貧血及肢體末端感覺障礙等症狀,此外根據2015年WHO(世界衛生組織)報告指出,無論是子宮期或發育期的嬰幼兒,也影響智力及行為發展。鎘在人體的半衰期可長達10~30年,主要是會蓄積於腎臟及骨骼中,主要是影響腎臟的鈣及磷代謝功能,如知名的「痛痛病」就是因為居民食用含有鎘的農漁產品,而使鈣質大量流失產生骨折及疼痛的症狀。鎘也是世界衛生組織公告的一級致癌物,若吸入體內會增加肺癌與前列腺癌風險。 手機殼屬於一般商品,目前國內只有針對「玩具」及部分「文具」訂定重金屬溶出標準;歐洲RoHS(危害物質限用指令)規定,無論是家用電器用品、玩具、休閒或運動設備等鉛含量需低於0.1% (1000 ppm (毫克/公斤)),鎘含量需低於0.01% (100 ppm);歐盟REACH法規規定,針對兒童可放入口中的消費品,其含鉛量需低於0.05%以下。 經檢測結果發現,有19件未檢出鉛及鎘,但編號20號「-(My Color手機背蓋)」檢出的微量的鉛及鎘,但含量低於20 ppm以下,符合歐盟的規範標準。 四、八種塑化劑含量測試 塑化劑是一種材料柔軟或液化的添加劑,除了塑膠製程之外,有些也用於混凝土及石膏牆板中以增加其加工性。目前市面上使用的塑化劑至少有上百種以上,其中以「鄰苯二甲酸酯類」(PAEs)塑化劑最常被用於塑膠中,通常愈軟的塑膠,塑化劑的使用量也愈大。目前國內對消費品的塑化劑沒有一個統一限量標準,分別散見在各CNS標準內,常見塑化劑含量標準為0.1%,本次測試參考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規範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 國內CNS 4797 對日用品如玩具等的塑化劑規範有8種,這8種分別為「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 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及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其中更以DEHP最廣泛被使用。 經檢測發現,有18件未檢出上述的塑化劑,但有2件樣品檢出塑化劑DEHP,分別為19號「-(C CASE SUPER SLIM)」及20號「-(My Color手機背蓋)」,含量介於0.8~1.0%。若參考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規範的8種塑化劑的總和及其混合物含量不得超過0.1 %,這2件樣品不符合規範。 五、雙酚A溶出及含量測試 雙酚A(bisphenol A)主要用於製造聚碳酸酯(Polycarbonate,PC)及環氧樹脂的原料,PC的材質具有耐熱、透光性佳及耐衝擊等特性,因此廣泛用於製造嬰兒奶瓶、水瓶、行李箱及手機殼等。但由於雙酚A的結構類似雌性激素,因此在國際間已被歸類為「環境荷爾蒙」的一種。當雙酚A會干擾人體的內分泌,造成功能混亂,在有些研究中甚至指出,雙酚A與第二類型糖尿病及心臟疾病有關。此外,研究也證實雙酚A可以經由皮膚吸收。 經檢測結果發現,17件樣品未溶出雙酚A,3件溶出雙酚A,溶出量介於0.1~0.2 ppm之間,若參考歐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的0.1ppm標準,這3件樣品不符合規範。 進一步進行雙酚A含量測試,經檢測發現,5件未檢出,分別為編號1、2、9、10、11號樣品。其餘15件都檢出雙酚A,7件樣品含量介於3~10 ppm之間,分別為編號3、4、5、12、13、19、20樣品。8件含量介於11~99 ppm之間,分別為編號6、7、8、14、15、16、17、18號樣品。檢視檢出雙酚A的15件樣品之材質標示,除了5件沒有標示材質之外,其餘10件中有7件標示含有PC材質,2件僅標示矽膠材質,3件僅標示熱塑性聚氨酯。 總結 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中,有12件樣品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不合格率高達60%,業者應立即改善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購買手機殼時,除了適合的手機型號外,只能從標示得到該產品的資訊,但本次許多購自網站的產品都沒有標示材質、製造或進口廠商資訊等訊息,有些甚至沒有任何中文標示。今年1月行政院消保處公布市售37件塑膠手機殼,結果也發現高達33件樣品標示不符合規定,其中有不少知名品牌,顯示業者沒有落實商品標示法的規定。消保處於發布後也請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加強對手機殼辦理商品標示的查核及督導,後續雖然有些產品有改善。但本會還是購買到相同品牌標示不合格的商品,顯示查核及督導效果並不佳。 塑化劑一直是消基會相當關心的議題,本次也有2件樣品檢出塑化劑DEHP,且含量都大於目前CNS規範的8倍以上,業者應改善產品配方,以確保產品的安全,畢竟許多消費者長時間使用手機而接觸手機殼。目前國內CNS針對消費產品或日用品的塑化劑規範,除了事務文具、筆擦、兒童用品(玩具等)、鞋類、家用PVC手套及自行車有訂定之外,「手機殼」並沒有相關標準。建議政府應手機殼納入消費品或日用品塑化劑限量標準的適用範圍,不僅保護消費者,也能讓業者有遵守的規範。 3件溶出雙酚A的手機殼,不符合歐盟規範兒童玩具的雙酚A遷移限值為0.1 ppm,也不可能符合今年11月26日起2017/898號指令下修至0.04 ppm的標準。這3件手機殼材質都是PC,針對PC材質的產品,國內目前僅規定食品容器器雙酚A含量,日用品中只有「感熱紙」限量為50毫克/公斤(mg/kg),國人較常接觸皮膚的其他日常用品,尚無相關規範。手機殼已經是消費者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之一,消基會呼籲也應訂定標準,讓業者可以遵守。歐盟9月的塑膠食品接觸材法令(EU) No.10/2011,雙酚A遷移限值0.05 ppm,亦可作為參考。 除此之外,本次調查有15件樣品檢出雙酚A,除了5件沒有標示材質的樣品之外,其餘10件樣品中有7件標示含有PC材質。雖然現在除了幼兒用的食品容器如奶瓶之外,其餘產品皆未禁用雙酚A。但美國加州環境健康危害評估辦公室(OEHHA)於2016年已規定每日皮膚接觸雙酚A最大的容許量(MADL)為3微克;此外加州65號議案(Proposition 65)也規範含有雙酚A的日常用品如手機殼,在今年(2018)8月30日後製造,雙酚A含量超過3 ppm的產品,需標示警語,提醒消費者注意。本次調查市售手機殼7成5 雙酚A含量超過3 ppm,若參考加州65號議案,需標示警語。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參考本次的調查和之前消保處的調查,發現許多手機殼產品標示不符合規定。政府應嚴加督導且不定期抽查手機殼的標示,並針對消費者於網站購物比率與日俱增之現況,研議針對拍賣網站或購物網站業者課予一定協同檢視查察義務之規範,以保障消費者的基本權益。 2.手機殼是消費者的經常日用品之一,但目前並沒有訂定標準或參考規範可以遵循,之前消保處抽測的樣品塑化劑都符合CNS的規定,本次調查首次檢出次2件含過量塑化劑的手機殼,顯示市面上還是有塑化劑過量的手機殼在流通,隨著手機使用年齡層大幅下降,加上學齡前嬰幼兒啃咬手機場景的頻繁出現,為了保護消費者的使用安全。建議政府應手機殼納入消費品或日用品塑化劑限量標準的適用範圍,不僅保護消費者,也能讓業者有遵守的規範。 3.建議參考美國加州65號議案規定,要求業者必須將含有危險化學物質的產品,增加適當的警告標籤,以提供消費者知與選擇購買的權利。 給業者的建議 1.完整的商品標示為消費者購買產品的重要參考,業者應本企業負責態度落實標示,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2.實體賣場或拍賣網站,特別是購物網站業者,應秉持負責的態度,檢視並提醒賣家商品應有完整的中文標示,尤其是購物網站,基於賣家身分更應嚴格把關。部分商家產品雖標示其材質於官網,然依法也應將資訊完整標示於實體商品本體上,均應儘速改善。 3.手機殼的材質尚未沒有相關規範或參考標準,建議業者除了注意產品的設計及顏值之外,也應秉持優良的企業社會責任,以消費者的使用安全為主要考量。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消費者購買時,除了注意品牌的適用性之外,也要檢視商品標示資訊的完整,特別是材質方面,如果是PC類就要注意是否含有雙酚A,如果標示不齊全,最好也不要購買,以免權益受損。 2.消費者通話的時候可使用耳機通話,應盡量避免貼近皮膚。塑化劑和雙酚A於接觸油脂時更易溶出,若消費者有使用乳液或油性保養品,接觸含塑化劑或雙酚A的商品,皮膚可能會殘留塑化劑,而有安全之虞。 3.許多家長允許兒童使用手機,宜參考本次調查資訊挑選不含塑化劑或雙酚A的手機殼,也應避免幼小孩童,啃咬手機殼,以策安全。 4.手機殼是每日消費者經常接觸的物品,避免選購會釋出有害物質的商品,當然最重要的使用手機後,在飲食前,最好能夠洗手,以免食入有害物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 比較樣品的購買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經濟部《商品標示法》第9條進行 重金屬(鉛鎘)含量測試 參考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2321-5方法進行 -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ETC) 八種塑化劑測試 參考US EPA 8061方法進行。 參考 CNS 4797「鄰苯二甲酸酯」標準-八種塑化劑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質量比) 雙酚A測試 溶出測試:參考食藥署部授食字第「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碳酸酯塑膠類之檢驗」及CNS 15447「感熱紙」進行。 參考 2015年12月歐盟玩具安全指令-雙酚A遷移量需低於0.1ppm (毫克/公升) 消基會 含量測試:以甲醇(二氯甲烷)萃取後用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 美國加州65號議案 清華大學綠色化學實驗室 表2、市售手機殼測試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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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與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
消基會與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 韓風席捲亞洲地區,台韓國民互動活絡,無論是到電玩大國韓國朝拜、比賽,或者成為韓風表演團體的鐵粉,甚至哈韓劇,直接到韓國享受追劇的浪漫景點等等,因為文化交流活動是如此熱絡,使得去(106)年從韓國來台的旅客數高達1,054,708人次,其中有884,271人次是自韓國來台觀光旅遊,也有888,526人次是國人去韓國觀光,伴隨著兩地商務旅遊往來頻繁,衍生的相關消費糾紛亦與日俱增。 據消基會觀察,一直以來,遭遇跨境消費爭議,往往因為距離遙遠、語言隔閡及法律管轄限制,更感於處理機制曠日廢時,消費者往往自認倒楣,無從積極爭取。因此,能夠透過兩地消費者保護單位(組織)的配合與協力,對彼此消費者來說,顯然是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重要里程碑。 消基會整理近年來接獲跨境消費者申訴資料,發現消費者申訴,以跨境旅遊期間衍生的消費糾紛為大宗,包含「參團旅遊」、「網購」、「購買珠寶首飾」、「保健食品」、「住宿訂房」(包括近年流行的Airbnb、Booking.com、trivago…)、「自由行包車」、「購買廉航機票」,以及「網路遊戲」等消費爭議。 有鑑於此,消基會努力與國人密切往來的亞洲地區消保組織積極聯繫,繼去(106)年6月15日與日本國民生活中心合作之後,再於今(107)年8月22日與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完成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的程序,兩單位正式開啟合作模式,為台韓消費者互相往來、旅遊中發生消費爭議的申訴處理機制開拓了一條協調管道。 消基會表示,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Korean Consumer,s Network;KCN)是一個總部設於首爾的獨立的非營利組織,成立於2014年,是一個雖然年輕,但頗具規模,且非常現代化的消費者保護組織,透過提供網路信息的技術和可信賴的網絡,與消費者互動,來確保消費者安全、社會責任和道德消費。 該組織成立宗旨在於導正錯誤的市場慣例和政策,避免錯誤行為和政策侵犯了消費者權利,藉以實踐社會責任和消費文化,並恢復社區價值觀,目標是建立一個公平透明的市場,一個公正和可持續的消費社會。 「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是近年消基會致力推動的合作模式,目的在運用消保單位有限的資源,從事跨國際性消費者保護事務,申訴即為其一,相信這個模式運作順利,日後可以再深入合作,如調查、採樣、檢驗……等等,精實、有效地伸張消費者權益。 基於此信念,消基會將於未來兩年內與兩岸四地主要城市、及國人往來較密切的亞洲鄰近國家陸續發展消保合作協議,進一步守護國人消費權益,企盼消費者能夠給予消基會更多的支持與贊助,使消基會增進消費者地位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宗旨得以不斷延續與發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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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less系統在美造成13死 台灣汽車業者應加裝「警示救命措施」
5月中旬,美國傳出有13名汽車消費者因為使用Keyless 免鑰匙啟動系統(以下簡稱keyless系統),意外因引擎未關閉,以致停放在汽車間(室內)的汽車持續怠速,導致一氧化碳(Co)濃度不斷升高,進而讓屋內的人員中毒死亡。本案,在美國已經啟動一宗團體訴訟,係由美國消費者團體提出,控告的廠商包括;BMW(含Mini)、賓士(Mercedes-Benz)、飛雅特克萊斯勒(Fiat Chrysler)、福特(FORD)、通用(GM)、本田(HONDA,含Acura)、現代(Hyundai,含KIA)、日產(NISSAN,含Infiniti)、豐田(TOYOTA,包括Lexus)、福斯(Volkswagen,含Bentley)等10家業者。 該類意外事件,在美國媒體追蹤相關新聞報導、訴訟事件、警察與消防紀錄,發現 2006 年至今,因車輛未熄火導致屋內人員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數量已達 28 人,還有 45 人因此受傷。 密閉停車間停車未熄火,引擎空轉容易產生一氧化碳濃度過高 要瞭解Keyless系統為何會有致命之虞,就得瞭解這個系統。據了解,Keyless系統是採用無線射頻識別(RFID)技術,透過車主隨身攜帶的晶片鑰匙自動開關車門,也就是說當駕車者接近車輛一定距離時,門鎖會自動打開、解除防盜;當駕駛者離開車輛時,門鎖會自動鎖上、進入防盜狀態。 但是,現在大部分的車款設定,是感應鑰匙離開車輛,而引擎繼續運轉時,會提出警示,只是,當駕駛下車後,根本無法察覺車內顯示的警示,甚至因為音量過小,未注意或沒有聽見,於是無意間任由引擎不斷怠速,造成憾事發生,尤其車輛停放於家中車庫後,駕駛未熄火就離開車輛,引擎不斷的排出一氧化碳,同時車庫通風不良,導致CO濃度升高並由車庫擴散至相連之住家內,奪走消費者性命。 清點國內汽車 不下百款使用Keyless 免鑰匙啟動系統 消基會在接獲以上訊息之後,非常關切這個攸關生命安全的議題,於是立即發函(6月20日前)給國內各大汽車製造、進口商,請各公司說明以下本會關切的問題: 使用類似keyless系統(例如,Smart Entry 智慧型車門啟閉系統/ Push Start 引擎啟動按鈕、Smart keyless 智慧型啟閉系統、雙開式I-Key…)的車種有哪些? 針對keyless系統會發生一氧化碳中毒的原因是什麼? 消費者正確使用的關鍵是什麼?要如何避免一氧化碳中毒情事?(包括鑰匙正確使用、停放位置考量或其他) 是否考慮在駕駛座上加上警語,以提醒消費者正確使用? 截至8月06日止,共計有7家汽車製造、進口業者回覆本會詢問(請詳見表格)。 調查顯示,keyless系統可說是暢銷國內外的鎖匙系統,以本次調查統計來看,台灣馬自達汽車公司有7款車安裝keyless系統、森那美起亞汽車公司(KIA)有5款、商富公司(SAAB)有2款、合泰汽車有29款、福特六和汽車有6款、汎德公司則至少有41款汽車使用keyless系統、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全車系,共18款),共計120款汽車;若再計算未回函的汽車公司,以及在國內馬路上奔馳的汽車,推估應有百來萬輛,因此,使用keyless系統汽車的車主,在停放位置的警覺性就顯得格外重要。 停車位置密閉 明顯的警示系統或警語標示就是重要「救命符」 只是,國內外的建築或停車場域設計,不全然是寬廣、通風的環境,以國內為例,公寓大廈兼做停車場的地下室幾乎是密閉設計,原本通風本就不甚理想,而都會區外的住宅,屬於透天房屋者,為數不少的屋主將一樓規劃為停車間,那就大大增加keyless系統使用上的風險。 因此,消基會認為,加強keyless系統使用的警示系統(如儀表板的明顯提示燈、警示聲或警語標示)就是必要的安全措施了。目前各大汽車製造或進口商都是在車主手冊加註注意事項或「警語」說明,例如:馬自達汽車、福特六和汽車和汎德汽車公司。 和泰汽車的設計是:如果開起任一車門再關上並把鑰匙攜帶出車外,車內及車外蜂鳴器會發出聲響,這個設計固然已盡到提醒效果,但若駕駛未聽到(包括聽耳機或講電話),這個安全閥門只有一重,怕是不足。 因此,建議各家汽車公司不僅需要將「警示用語」以字級較大、顏色顯著、加框加色等多種方式,明顯標示在駕駛座或車主手冊內,另,也應設計儀表板的明顯提示燈、儀表板的警語標示、警示聲等等多重警示系統,才能加強提醒消費者使用安全。 值得一提還有,福特六和汽車公司的設計,是車輛發動且靜止30分鐘內,沒有人員踩踏煞車或油門,車輛會自動熄火,應是較佳的安全保護措施,也代表在技術上是可以做到的,因此,消基會呼籲,所有汽車廠商應積極研究跟進這樣的設計,確保消費者使用上的安全。 另,商富汽車(SAAB)公司表示,將會使用相關新聞資訊,於內部向第一線同仁先行教育宣導,並請現場接待人員,於使用者進入服務場所時,向使用者做教育宣導,這個方法值得鼓勵。 消基會指出,攸關生命的安全措施永不嫌少,除了加裝各種安全警示設施或標示外,運用車鎖和引擎的連動設計,關門後一定時間無啟動設備即帶動引擎的關閉,不僅安全,也節約汽油和電力等能源的耗費,一舉兩得。 一般商品(服務)可能危及身體安全者的處置 應比照食安法規格 在世界消費者聯合會(CI)所強調的消費者8大權利中,第2點「講求安全:消費者對有害健康與生活之產品與服務,有抗議之權利」;第3點「正確資訊:消費者對可作為消費選擇參考之資訊,有被告知事實相之權利」;第4點「決定選擇:消費者對各種商品與服務之價格決定與品質保證,有請求在充份競爭條件下形成權利」;以及第6點「請求賠償:消費者對瑕疵之產品或低劣品質服務,有請求賠償之權利」。 發生於美國的keyless系統團體訴訟事件,是在5月中旬經媒體揭露,追查下瞭解至少發生28人死亡,還有 45 人因此受傷的重大事件,消息傳到國內,汽車業者察覺到這種便利的設計藏有致命性危機,便應儘速更新、加強安全的補強設計和提供警告力強的標示,以及加強消費教育,讓消費者清楚知悉,確保使用安全無虞,而主管機關亦應主動出面進行調查、發出訊息提醒消費者,遺憾的是,3個月過去了,國內汽車消費環境卻是「一片寂靜」。 倘若汽車業者知悉,卻未提出相對應的補強措施,消基會指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之義務)、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企業經營者之侵權責任)、第8條(從事經銷企業經營者之侵權責任)、第9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企業經營者之侵權責任)和第10條(企業經營者防止危害發生之義務)等,都有相關的規範。且依消保法第33~38條賦予地方和中央行政機關調查、限期改善、公告召回等行政措施,違反之罰則也由3~30萬提升到6~150萬(「消保法」第57、58條),因此,除了行政機關應積極調查各家配備keyless系統汽車的法定安全警示義務是否善盡外,業者亦應自我檢視產品是否符合規定,避免造成意外傷亡的憾事發生。 因此,針對本事件,消基會強烈建議: 政府 清查各大醫院急診室,是否有相關案例,以釐清國內狀況,適時發布消費警訊。 主管機關應隨時掌握國外消費訊息,並就此個案積極進行調查國內銷售配備此keyless系統的車商是否善盡法定安全警示義務,如有不足,應採取必要措施或加以裁罰。 以行政指導輔導企業強化商品警告標示的作為,增進消費者使用的安全。 業界 業者除增加車主手冊更直接、明顯的警語說明外,應改善keyless系統的警示系統,增加儀表板的明顯提示燈、鳴笛聲、儀表板的警語標示等安全警示措施,避免人命意外傷亡事件發生。 研究比照部分品牌汽車之設計,將門鎖與引擎連動,門鎖關,引擎自動熄火,將增加安全性,亦可節約汽油、電力等能源。 在汽車展示中心或交車時,應請展售或交車服務人員提醒車主詳細閱讀車主手冊,且增加正確使用、汽車停放位置的相關教育,讓消費者充分知悉keyless系統的使用,也清楚汽車停放的正確觀念,甚至要提醒汽車停放空間須注意空氣流通的設計,以避免萬一。 消費者 汽車的發展日新月異,相關創新科技固然帶給車主駕駛的便利與興趣,但因功能設備多樣且複雜,為正確使用各項配備與功能,應詳細閱讀車主手冊,以維護行車安全。 一氧化碳中毒的肇因是汽車停放密閉空間,加上引擎未熄火,產生怠速,因此,消費者應儘量將汽車停放在空氣流通之處。 使用keyless系統的汽車,駕駛離開時應多注意引擎是否真正關閉,必要時,自製提醒標示張貼在駕駛座、儀表板上,自我提醒。 在私人車庫或公寓大廈的停車場域加裝一氧化碳警報器,可以有效防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消費者保護法」與商品安全之相關法條及市售汽車裝設Keyless免鑰匙系統及標示警語調查 行政院消保處回文說明: http://www.consumers.org.tw/upload/ckfinder/files/%E8%A1%8C%E6%94%BF%E9%99%A2%E6%B6%88%E4%BF%9D%E8%99%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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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工業用添加物無罪 民眾食安何在?
民國68年夏季的米糠油事件,又稱多氯聯苯中毒事件,為震驚全台的首宗黑心食安事件。當時吃到受汙染的米糠油的民眾多達2千人,其中16人因此死亡,受害者紛紛產生原因不明的皮膚病變,皮膚搔癢、全身冒出疙瘩狀黑色痘子,擠壓還會冒出惡臭油性分泌物、免疫系統失常等。由於多氯聯苯性質安定不易代謝,毒素堆積在受害者體內,他們往後的生活將長期承受免疫、生殖、神經性病變與癌症的痛苦,毒素甚至遺傳繼續影響到下一代。這即是黑心食安明顯的悲劇特徵—受害者往往在第一時間不會發現,而是在持續的服用受到汙染的食物後,各種病症才一一浮上檯面。 而今39年過去,台灣的黑心食安事件依舊層出不窮,似乎米糠油事件的悲劇,並沒有使政府在公共衛生與食品安全或製程管理上作好防治。塑化劑毒風爆、頂新餿水油事件、台灣米混碎米、毒澱粉事件、戴奧辛毒雞蛋、工業用明礬炸油條、手搖飲料店的茶類飲料殘留農藥、豆乾含工業染劑二甲基黃、中國大閘蟹驗出氯黴素、過期乳瑪琳重製販售、豆腐防腐劑超量、工業用漂白劑漂白豆芽菜、元山回收不良蛋重製……等,黑心種類多的不勝枚舉,一項比一項有創意,彷彿要把元素表上毎一樣金屬都吃下肚。 而黑心食品業者為了自身利益,視國民健康於無物,如此缺德無良的行徑,卻有許多遭起訴的業者在近年陸續經法院判決無罪。法律竟然成為保護犯罪者的工具,與原先社會的期待落差太大,引起輿論一片譁然,讓人對台灣未來的食品安全與司法體制失去信心,也對經濟產業秩序造成衝擊。 隨著中元節屆臨,全民忙普渡之餘,觀此台灣持續惡化的食安環境,若放任政府與業者漠視下去,或許部份國民明年就得換吃供品了。本會認為,業者能夠逃過刑事責任制裁,正與台灣現今法律規範未臻周全有關。以下分與二例,來探討司法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問題。 一、食安法漏洞 品名符合規範 工業級添加物也能加進食品 2013年6月,彰化縣進興製粉廠謝姓堂兄弟向誼興貿易公司購買「工業級碳酸鎂」,並將「工業級碳酸鎂」加入「佛祖」、「彌勒佛」等品牌的胡椒粉與蒸肉粉中,再販售予不知情之下游廠商,直至2014年11月才遭彰化縣衛生局查獲,被驗出含砷量超標。 一、二審法院認為廠商所添加之碳酸鎂,係屬衛生福利部「附表二食品添加物規格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所正面表列之食品添加物。就食安法之立法意旨可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係針對「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食安法第十八條方針對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下簡稱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依食安法第49條之規定,後者僅在已至危害人體健康時方課予刑罰。又廠商所添加之碳酸鎂屬衛福部所正面表列之食品添加物,不屬食安法第15條所規範之「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因此判決無罪。 但檢方不服判決再提上訴,而最高法院認為碳酸鎂之品名固屬「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正面表列之食品添加物,惟本件胡椒粉內所添加之碳酸鎂,其紙袋外包裝明確以中英文標示「禁止用於食品」,直接說明為工業用品(For Industrial Use Only ),並經生產者允成公司確認在案。扣案碳酸鎂經過檢驗,有害人體健康之「砷」含量逾上開規格標準,並含該品名規格標準內所無之鐵。且其既為工業用,非可用於食品,已無列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資格,原判決認其非屬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10款之非法添加物,非無可議,惟依速審法第9條之規定,不影響最高法院判決結果。 食藥署雖將「碳酸鎂」列為正面表列的食品添加物,但卻沒有特別區分「工業用」或「食品用」。雖然碳酸鎂本身無毒,但有毒的卻是其中的雜質成份。工業用碳酸鎂的純度相對食品用碳酸鎂低,可能含有其他重金屬,本案中被驗出的「無機砷」,即屬世界衛生組織公告的一級致癌物。而工業級碳酸鎂每公斤價格約60元,食品級碳酸鎂價格約180-300元,落差至少3倍以上,明顯判斷業者是為了撙節成本才使用工業用碳酸鎂。 本會對此判決結果深感荒謬,工業用碳酸鎂既為工業用非可用於食品,早已無列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其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資格,一、二審法院卻都是只從文義上認定碳酸鎂是主管機關許可的食品添加物,因此判決未涉刑事責任,僅構成規格不符的行政處罰,實屬誇張。就算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上沒有工業用與食品用之區分,但業者購入的碳酸鎂包裝袋上已經寫了中英文「禁止用於食品」,並直接說明其為工業用品(For Industrial Use Only ),如此明顯不能加入食品中的原料,卻還判決無罪,難道不是輕忽草率? 又2002年,高雄從事食品加工的潘姓夫婦,為增加海帶的軟化速度,長期向化工行購買工業用原料銨粉(碳酸氫銨)、鹼粉(碳酸鈉)、礬粉(銨明礬)、保險粉(低亞硫酸納)、冰醋酸浸泡海帶,製成黑心海帶販售給下游廠商,估計10年來約有3114公噸已被消費者吃下肚,不法所得獲利近億。 一審法院以衛福部公佈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下稱食品添加物標準)列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含「碳酸鈉」(俗稱「鹼粉 」,下稱鹼粉)、「銨明礬」(俗稱「礬粉」,下稱礬粉) 、「碳酸氫銨」(俗稱「銨粉」,下稱銨粉)、低亞硫酸鈉 (俗稱「保險粉」,下稱保險粉)及冰醋酸】,其製造、加 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自89年9 月28日起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以衛署食字第0890020449號公告應經上揭查驗許可程序,是以未經此查驗許可程序所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下簡稱非食用級)之鹼粉、礬粉、銨粉、保險粉及冰醋酸,非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依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不得添加於食品而加工、販賣,因此判決有罪。 但業者卻主張所添加的化學合成物都是主管機關公告核准使用的,只不過未經送驗許可,應該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只是行政裁罰。於是二審大逆轉,海帶食品加工時添加之碳酸鈉、銨明礬、碳酸氫銨、低亞硫酸鈉及冰醋酸均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正面表列之食品添加物,雖其未取得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所謂之「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應解釋為限於「添加不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正面表列許可添加於食品之物質」,而不及於添加物產品雖屬於上開品項,但其製造、輸入等廠商未經查驗登記者,因此獲判無罪,檢方還可再上訴。 細看此情此景,業者之主張與碳酸鎂胡椒粉事件如出一轍,顯見相關判決一出,已在業界產生模仿效應。消基會強烈呼籲主管機關應以此案為鑑,盡速研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全面立法禁止工業用原料加入食品中,並明確定義工業用原料種類與嚴懲機制以儆效尤。本會期望在新法修正前,法院判決皆應依最高法院的見解解釋,杜絕黑心食安的漏網之魚。 二、判決僅檢驗成份 成業者脫罪之詞 本會曾於2014年11月19日召開記者會「肯定食安新法~消費者求償面配套仍不足、修法也要罰得到!」,文中建議業者在製售食品已檢驗確定含有法定不得添加或明顯非可供人類食用的物質,應採舉證責任倒置,改由業者證明其物質與食品對人體健康無害,並推定其因果關係,而非由弱勢的消費者來負舉證責任,如此可免於業者有機會鑽法律漏洞,並讓受害消費者真正能夠獲得賠償,落實社會正義。 以近期所發生之元山黑心蛋液事件為例,桃園元山蛋品公司於1986年成立,桃園平鎮和龍潭都設有工廠,在當地小有名氣。沒想到日前卻被查出負責人蕭姓父子自2016年起收購發霉、長蛆的過期酸臭蛋液,混入一般蛋液在賣給餐廳、烘培坊,影響範圍遍及桃竹苗三縣市。驚人的是,食藥署還查出該公司4年多來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共17次,但複查皆合格,僅今年6月因未殺菌液蛋白檢出沙門氏菌被裁罰6萬元,其餘三項液蛋黃、液全蛋及原蛋液均合格。 這種混入黑心蛋液的食品吃下肚,可能許多消費者第一時間都沒發現有問題。但黑心食安舉證之困難,正是敗訴之所在。多數有毒物質都要累積在人體內一段時間後才可能發揮明顯傷害,甚至是多年後因健康問題併發其他症狀,可能狀況百百種。台灣洗腎率如此之高,或多或少可能與黑心食品脫不了關係。本會質疑只看檢驗報告來斷定對人體身體健康有害與否,卻漠視食品加工製造過程中是否欠缺安全、衛生因素,實無法保障國內食安環境,因此呼籲主管機關可再研議法規,以維國人食品健康安全。 三、結論 綜上所述,消基會特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政府應研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應明確禁止非可用於食品等級之食品添加物用於食用相關用途。 食品安全的把關,政府責無旁貸。政府應記取教訓,跨部會落實化學物質源頭管控,並儘速公告列管具食安風險之化學物質,杜絕化學物質流入食品製程。而各縣市衛生局也應留意資本額較小的家族企業經營者,避免成為食安死角。 政府可培養學校與民間食品藥物檢驗之研發團隊,廣納民間人力,並與專業人才一同研發最新檢測技術,使食安把關更有效率。 對業者 業者應善盡社會責任,落實自主管理,並作好食品製程衛生控管,勿規避政府稽查。 業者使用各項食品添加物於食品加工製程時,應確實檢視符合食安法規,絕不可心存僥倖將禁止用於食品之物質添加於食品中,害人又害己。 對消費者 台灣外食族群多,出外飲食宜攝取新鮮的食物原型,並盡量選擇少油、少鹽、少加工的食品,多搭配綠色蔬菜與蔬果補充維生素與纖維質。湯品的部份,則盡量勿選擇過濃、刺激的湯,以免造成腸胃不適。 消費時養成閱讀標示的習慣,且盡量選擇有完整標示的商品。若在標示成份裡發現有疑慮,應保留證物盡速向主管機關檢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 《食安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情形)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食安法》第18條(食品添加物相關標準之訂定)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食安法》第49條(罰則)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