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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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山蛆蛋」爆出液蛋三不管 食安黑洞何時補破網

「元山蛆蛋」爆出液蛋三不管    食安黑洞何時補破網
繼106年12月29日爆出全台的第二大蛋商萇記泰安、泰頂山公司遭該公司離職員工檢舉,7年前就開始回收即、逾期蛋品混入新鮮蛋品出售,而破損蛋品則製成液蛋販售,粗估7年間大賺黑心錢1700萬元事件後,事隔短短幾月,今年8月11日,食藥署及調檢單位再度查獲「元山蛋品有限公司」涉嫌從105年開始將沾有雞糞、破殼及長蛆之蛋品混製成液蛋,供應桃竹苗地區自助餐、烘焙糕餅店及新北市團膳業者共73家,影響消費者不計其數,國內液蛋的安全衛生儼然已成食安黑洞。
食安事涉多方  食安辦若讓食、農、環保多補漏  何至讓民眾吃入噁蛋多年
面對各界交相指責與質疑,8月14日食藥署、農委會和環保署三方召開討論會後,食藥署表示,目前規定液蛋不能驗出沙門氏菌,發霉、長蟲的蛋,只能說違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而農委會回應,畜牧場生產的雞蛋,蛋商每兩天會收取一次,除了正常的蛋以外,另外還有因碰撞導致蛋殼破損且蛋液流出「格外蛋」和有裂縫的「裂殼蛋」;格外蛋係指蛋殼破損且蛋液流出,在衛生上已經與外界接觸,不得使用作為蛋液,但裂殼蛋僅有外殼裂開,蛋膜沒有破,並無規範不可食用,而且液蛋僅作業者加工之用,所以,液蛋業者若是要使用裂殼蛋,需要將裂殼蛋放置冰箱保存,但且若規範要求加工廠不可收裂殼蛋,也會全力配合推廣,相關規範需要食藥署訂定。
環保署則說,當年廢油事件,法律沒有特別把食用油或蛋品「品項」寫進去,以超商過期食品為例,期限到了、過期了,就會與環保單位聯繫,當作一般廢棄物丟棄、或作堆肥,收的量與來源去向都可勾稽;若在蛋品上,這些技術上的問題還必須要討論如何串接,但問題是,這些格外蛋究竟能不能吃,則得要由衛生單位規範認定。
主管機關各自本位立場  食安問題怎能突圍  有效管理
如此多頭馬車,各說各話,消基會氣憤且沈痛的指出,早在106年3月15日便在行政院食安會報上提案,建議政府主管機關應就液蛋的風險與安全把關,提出管理對策,不意當年12月就驚爆「萇記」過期蛋品改標,破殼且發黴、長蟲的蛋品打成液蛋出賣事件,又不到數月(107年8月),再度爆發「元山蛋品」的液蛋發霉、長蛆情事。
短短不到1年半的時間,消基會已經一再示警-液蛋管理有缺失,恐有危害消費者健康之虞,但是,食藥署當時信誓旦旦表示,已將液蛋列為食安高風險業別,且為強化衛生安全管理,已於106年3月1日公告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000萬以上的蛋製品食品工廠,必須自同年7年1日起,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且需於107年1月1日起至「非追不可」網頁登錄;面對消基會擔心僅將大型廠商列管,供應市面需求大宗的中小型業者卻毫無管理之質疑,全然未加審視,另農委會則強調針對養雞(鴨)場所生產之雞(鴨)蛋,要求業者需填報流向登記記錄表,管控不良蛋資訊,也會進行不定期抽查,並未發現問題;對於消基會認為填報不良蛋資訊的真實性及去處並未嚴格查驗,恐有流入市場之虞之擔憂,亦未予重視檢討。即使食藥署後來又以「修改22項重點食品的追蹤追溯系統,著重在管理3000萬以上的業者列入重點管理對象,且只管制蛋製品」回應,液蛋還是未全面列入管理範疇。果不其然,資本額為1200萬元之元山公司蛆蛋事件再度爆發,突顯消基會當初擔憂與質疑並非無的放矢,祇是對於政府機關輕忽與流於形式之心態,致使問題液蛋事件,一再發生,實在令消費者憤怒不已,無法忍受。
液蛋產品已然成為今日的食安巨彈,尤其液蛋供應之廣,涵蓋麵類(生麵條、烏龍麵、速食麵、通心粉等)、糕餅類(麵包、吐司、蛋糕、餅乾等)、蛋黃醬、油脂類(鮮奶油、卡士達奶油等)、乳製品(奶昔、冰淇淋、布丁等)、製粉類(麵粉、炸粉等)、水產製品(魚板、甜不辣等)、肉製品(漢堡肉、香腸、火腿等)、冷凍/冷藏食品(燒賣、肉餅、蛋豆腐、蛋絲等)、醫藥類(溶菌素、卵磷脂)、其他(飼料、化妝品、保健食品、工業用)等項。蛋白用於水產煉製品,可增強魚丸、魚板的彈性、光澤及白色度;在肉品加工業,也常利用全蛋或蛋白作為結著劑,添加於漢堡肉等產品,或添加於香腸中改善香腸之熱凝固性、結著性及風味,因此,液蛋的管理實不應忽視,更應趕上食品業界的發展,衛護優質企業和消費者權益才對。
歐美日要求液蛋殺菌護衛生  台灣地處亞熱帶更應殺菌才是
觀察國際上的液蛋管理,歐美國家針對沙門氏菌的衛生情況而要求所有液蛋類均需經低溫殺菌(pasteurization);美國農業部(USDA)及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自1966年起要求蛋品均需經低溫殺菌定位在蛋製品不得檢出沙門氏菌;日本厚生省公佈的「確保液蛋製造之衛生要領」亦要求液蛋製造過程應經適當的殺菌。
我國在民國90年,討論到加入WTO農業因應對策時,農委會提出「推廣品牌洗選分級包裝雞蛋及液蛋,提昇鮮蛋與液蛋之品質水準;推動雞蛋分類計價制度,及獎勵設置現代化液蛋廠,促進雞蛋產業升級及運銷現代化。」忽忽地,18年過去,噁蛋事件的爆發,說明我國對於蛋品的管理層次、厚度不及國外,尤其日本將液蛋視為「高品質加工嚴謹的畜產品,非畜產次級品」,是由品質優良的新鮮殼蛋,經過嚴格的篩檢、清洗、殺菌等步驟而完成的產品,兩國產業觀念之差距,導致消費者接受到的商品品質,也是天差地遠。
消基會瞭解,部分烘焙業需要蛋清泡發製程,無法使用殺菌液蛋,但除此之外的其他製品,均應採用殺菌液蛋,才是維護消費者健康、衛生的根本,尤其是像提拉米蘇之類的商品,不僅有沙門氏菌,還可能受禽流感影響,液蛋殺菌應儘速列入衛生管理範圍。
液蛋成為噁蛋  儘速補強食品、農政和環保相關部會的法律漏洞
消基會相信大部分的蛋農、蛋商是秉持誠信經營,有許多企業加入「優良農產品」(CAS)行列,也願意提供高品質的蛋品,但是液蛋成為噁蛋,顯示政府各部門在整體政策與管理上,對於刻意規避或心存僥倖之無良業者,以現行法令與作法而言,仍一籌莫展,無「法」可管,甚至是緩不濟急之勢。消基會再次重申液蛋安全衛生之管理,已刻不容緩,為有效解決液蛋食安問題,強烈呼籲:
1. 儘速補強食品、農政和環保相關部會的法律空窗,將液蛋管理正式修訂於「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畜牧法」和「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中,務期液蛋不再是法律三不管地帶的商品。
2. 主管機關應儘速將液蛋納入農產品溯源標識系統,減低不良蛋混用或流用風險,並比照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全面要求業者於液蛋產品容器包裝清楚標示相關資訊,以利稽管查核,且研議每一生鮮蛋品標示生產履歷之可行性。
3. 食藥署22項重點食品的追蹤追溯系統,目前只管制蛋製品,液蛋並無納管,應儘速納入,以安民心。
4. 要降低廢棄蛋流入食品中風險,應落實使用液蛋的加工廠及團膳業者落實自主管理及源頭把關;牧場端做好廢棄蛋處理;農委會、衛福部及環保署則針對廢棄蛋建立並強化從牧場端到食品鏈的管理稽查系統。
5. 即刻公布擁有台灣優良農產品(CAS)認證的「殺菌液蛋」產品的公司名稱,讓所有加工、團膳業者可以依循訂貨購買。
6. 限於部分烘焙業品需要打泡程序,殺菌液蛋恐影響發泡成果,因此,食藥署應儘速訂定「殺菌液蛋」和「非殺菌液蛋」衛生標準,成為所有液蛋製造商的作業SOP,以維持消費者食用衛生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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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X:液體雞蛋之相關管理部會和相關法源與管理漏洞:
食藥署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公告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管理漏洞:

目前食安法的規定,對多次違規廠商無法立竿見影的重罰、導正,致使元山蛋品可以連續違規17次才被處罰6萬元,這是重大疏漏,需要立即修法。
尚未規範格外蛋品、裂殼蛋品的去向。
尚未將液蛋列入重點食品的追蹤追溯系統。
尚未將所有蛋品強制列進「台灣優良農產品」(CNS)系統,導致劣幣驅逐良幣,重視商譽的廠商無法得到肯定,而泯滅人性的惡質廠商卻可以大發缺德財。
尚未制訂「殺菌液蛋」和「非殺菌液蛋」衛生標準,使國內蛋品品質無法大幅進步。


農委會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授權,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三度修正,其內容是:
一、增列再生能源之原料或燃料為禽畜糞、菇類培植廢棄包、畜禽屠宰下腳料、斃死畜禽、果菜殘渣與花卉殘株及栽培介質之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一。
二、簡化農業污泥供作同業或異業廢水處理系統植種污泥之運作管 理,以鼓勵並暢通其再利用管道。
三、配合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附表規定,刪除菇類培植廢棄包與花卉殘株及栽培介質中,有關廢塑膠包裝或容器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四、對再利用畜禽屠宰下腳料與斃死畜禽為有機質肥料之化製場,加強其運作時之消毒管理。
因此,農業事業廢棄物包括:禽畜糞、菇類培植廢棄包、畜禽屠宰下腳料、斃死畜禽、果菜殘渣與花卉殘株及栽培介質、畜禽屠宰下腳料與斃死畜禽。

管理漏洞:

尚未將液蛋納入農產品溯源標識系統,使得惡質商品有機會進入食物鏈,危害消費者健康。
未依現況制訂合理的「農畜漁廢棄物」標準與申報流程,如蛋品,以致環保單位無法強制回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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