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收件中藥檢測報告 合法醫藥機構中藥未檢出西藥、重金屬汞符合標準 來源不明中藥檢出西藥、重金屬汞
摘要
2017年,消基會接受消費者委託檢驗「中藥安全性(檢測項目為有無西藥及重金屬)」檢測,共計有64件委託檢測中藥。
來自合法管道(中醫診所(醫院))、中(蔘)藥行):檢測有無西藥的23件樣品都未檢出,40件檢測重金屬的樣品也都符合規定。
其他或不明來源的管道:30件檢測西藥的樣品有6件檢出含有西藥;檢測重金屬的57件樣品有2件汞含量超過1,000 ppm(毫克/公斤),已違反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中藥之總重金屬含量不得高於30 ppm」的規定。
消基會再次呼籲若消費者要購買中藥,最好還是要到合格的中醫診所或中藥行,才會有保障。
前言
在台灣如果生病需要治療時,除了到西醫診所之外,傳統的中醫診所也是許多人的選擇之一。理論上中醫師會經過「望聞問切」的程序,了解其病因後才會開立處方,有些中老年人較喜歡「水藥」,但水藥需要經過長時間的煎煮後才能服用,對許多人來說不僅耗時且攜帶不方便,加上又有中藥的苦澀味,因此「濃縮劑型」中藥就因此產生。
中藥劑型可分為丸劑、散劑、膏劑、丹劑等, GMP中藥廠會將合格的中藥材經過洗淨、炮製等標準化過程,在出廠前經過「品質管制」與「完整包裝」,不僅衛生安全,也能替消費者的健康把關。
但中藥的療效往往比西藥緩和,需要一段時間才能見到療效,因此有些不肖業者會添加西藥於中藥製劑中,讓藥品能夠快速達到療效,這些添加西藥的藥品不僅劑量不明,加上已在服用西藥的慢性病患,可能會產生加成或抗拮的作用,而影響身體健康,因此在國內的法令是不允許中藥製劑中添加西藥成分。
中藥材可分為植物、動物和礦物等三大類,由於天然野生植物相當稀少加上需求量變大,現在多半採人工種植的方式,若土地受到汙染,中藥材就可能會受到重金屬汙染,還有有些礦物類本身就含有重金屬如硃砂(含汞)、雄黃(含砷)及無名異(含錳)等,這類成分製成的方劑若應用不當,往往會引起重金屬中毒反應,國內的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對中藥製劑也已制定重金屬的限量標準。
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健康,消基會每年均接受消費者委託「中藥安全性(檢測項目為有無西藥及重金屬)檢測」,讓消費者為自己或親友服用的中藥把關。為了提醒注意用藥安全,特別將2017年度的檢測結果進行以下的統計及分析。
採樣(統計時段)
2017年度消基會接受消費者委託送檢「中藥含異常物質(西藥及重金屬)」檢測,共計有64件中藥申請。
其中來自合法管道檢測有無西藥有23件,檢測重金屬共有40件(檢測鉛有15件、檢測汞及鎘的分別有12件及13件)。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檢測有無西藥的有30件,檢測重金屬的有57件(檢測鉛及鎘各有20件,汞有17件)。(1件藥品可同時申請1種以上的檢測項目)
檢測項目、方法及標準(請見表1)
檢測結果(請見表2至5)
1.有無西藥
依委託者所填寫的藥品來源分析(請見表3),共有23件來自合法醫療機構(中醫診所、中醫院、中藥行及蔘藥行),都未檢出含有西藥。其他或不明來源的30件樣品中共有6件檢出西藥,其中有4件來自「託人購買」,還有來自「親友贈送」及「中國大陸」則各有1件。
若依委託者所填寫的藥品作用類別分析(委託者可多重選項),6件檢出西藥的樣品中有3件宣稱具有「風濕鎮痛類」,其次為「止痛類」、「跌打損傷類」及「治尿酸痛風類」,各有2件檢出含有西藥,此外「補腎滋養」及「其他—治療坐骨神經疼痛」的樣品則各有1件檢出西藥。(詳見表4)
此次共有8種西藥成分被檢出(詳見表5),最常被檢出的西藥為「匹洛西卡(PIROXICAM,消炎鎮痛劑)」,其次為「咖啡因(CAFFEINE,中樞神經興奮劑)」。
中藥中有西藥成分已經違反《藥事法》第20條規定,「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可依同法《藥事法》第83條的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2.重金屬檢測
申請檢測重金屬(鉛鎘汞)中,40件來自合法管道(中醫診所(醫院)、中(蔘)藥行及西藥房等)都符合「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量」中「複方製劑及單味製劑之總重金屬限量低於30 ppm以下」的規定。但若是參照該規定的「(藥典)基準方其重金屬──鎘及汞的限量須低於0.5 ppm以下,而鉛及砷的限量則須低於10及3 ppm以下」,就有1件購自「中藥行」治「健胃止瀉類」檢出超過0.5 ppm以上的汞。
來自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的樣品有57件檢測重金屬,其中有2件檢出高達1,000 毫克/公斤(ppm)的汞(請見表2),這2件分別為「託人購買」治療「養肝類」及「其他」治療「其他-治中風類」。
重金屬在環境中雖然無法避免,但若食用到含有汞的食物或藥品,大部分都會排出體外,但長期下來經由胃腸的蠕動也會被吸收蓄積而導致慢性中毒,特別是於腎臟和中樞神經系統,而造成病變,有的會刺激皮膚及黏膜而產生局部症狀。
中藥含過量的重金屬已經屬於「劣藥」,依《藥事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汙穢或異物者。」,可依同法第90條「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有2件被驗出重金屬含量偏高之檢品其來源都未明確,因此建議消費者應多向合格之醫療院所及藥局購買,以保障用藥安全。
結論
縱觀檢驗結果,去(2017)年本會接受消費者委託送檢的樣品有無西藥檢驗,雖然收件數量不多,但來自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者,不合格率仍有20%左右。若依送檢樣品來源來分析,來自合法「中醫診所、中醫院」及「中、蔘藥行」的樣品都未檢出西藥,但來自來源不明或非專業人員取得的樣品(如託人購買、國外等)和其他類的30件樣品中,就有6件檢出含有西藥,特別「託人購買」為多,顯示國人還是會依賴非專業醫療人士的介紹服用中藥。
在食藥署「食品及中藥摻加西藥檢驗不合格」的網站中,檢視去年不合格的樣品,仍以宣稱具有「壯陽」或「減肥」效果的藥品或食品較常檢出西藥,因此建議消費者到國外旅遊時應不要隨意購買藥品,以免對身體造成危害。
和前(2016)年一樣,去年也有2件中藥的重金屬汞不符合規定,檢出的汞含量都大於1,000 毫克/公斤以上,推估可能含有「硃砂」為成分之一。硃砂在藥理上具有「鎮心安神、解熱清毒」的功效,但其成分為硫化汞,即使經過水飛炮製的過程,長期服用還是會導致重金屬累積,國內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早於2005年就公告「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而中國大陸的《藥典》對硃砂的規範則是「不宜大量服用,也不宜少量久服。孕婦及肝腎功能者禁用。」,但本次卻有1件宣稱「養肝類」的中藥檢出過量的汞,不僅傷身,也無法達到保健的效果。
藥品主要的目的為具有預防、減輕或消除病狀之發作,恢復或增強正常生理機能的功用,但無論是中藥或西藥也都是有副作用,只要不當使用,都可能對身體造成傷害。雖然中藥的療效較為緩慢,但中藥也不是食品,即使是感冒症狀,醫師也會針對不同的患者開立不同處方的藥方和劑量,更不應隨意贈送給親朋好友,畢竟每個人的體質都不相同。並且也要切記來源不明的中藥最好不要服用,也不要推薦藥品給別人,更不要相信神奇療效的藥品。
消費者如果要服用中藥,一定要先向合格中醫師詢問,購買合法GMP中藥廠出品、且具有查驗登記領有許可證的藥品,才對身體健康有保障。
※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8年7月號頁48~53。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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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家用手套測試報告 7件PVC樣品檢出塑化劑替代品
摘要1.採樣:本次手套測試樣品為2018年4月間,於新北市地區大賣場、連鎖福利中心、連鎖生活用品店及五金行購買,共計20件樣品,包括9件可用於接觸食品。2.標示調查:4件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3.價格調查:20件樣品價格最高為190元,最低為16元,每雙購買單價介於0.4~49元之間。4.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檢測(25個品項):20件均未檢出。5.鄰苯二甲酸酯類替代品含量檢測(1個品項):7件PVC樣品均檢出。 前言 戴「手套」除了保暖及美觀外,更多時候是為了保護雙手,消費者在從事家事、工作、特別是飲食的時候經常會使用到;外食族購買食物時,販售業者手上的手套是否適合接觸食物,也讓人感到疑慮,而市面上手套的種類也非常多樣化,為了因應不同的用途及穿戴場合而設計,除了材質的考量,穿戴的舒適度、耐用性等,還有使用後的清潔問題。 觀察市售手套,除了材質較厚實,可重複使用的乳膠(Latex)和丁腈(Nitrile)類手套,另外一部分就是比較輕薄,價格較低,用過即可拋棄的塑膠手套,這些拋棄式的手套,材質種類有聚氯乙烯(PVC)、聚乙烯(PE)等,一般消費者很難了解其中的差異及適合用途。 乳膠因為具有低穿透率、富彈性、穿戴舒適等優點,且棄置後可以被生物分解,是比較環保的產品,但是有些人使用乳膠手套後,會引起過敏反應,主要是因為接觸到乳膠中的某些蛋白質。因此,部分消費者會選購乳膠以外材質的手套替代,如由合成橡膠製成且對化學品防護更佳的丁腈、聚氯乙烯、聚乙烯等材質的手套。 PVC材質因較不具彈性,必須在製造過程中添加塑化劑才能製作成手套,結構相對鬆散,細菌和病毒的滲透率較高,且可能滲漏,用於食品處理時,屏障效率低;塑化劑可經由皮膚直接接觸或飲食等途徑進入人體,發育中的學童,若攝入過量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可能造成發育異常,日本早於2001年禁止PVC手套用於食品服務中,美國加州的手套專業供應商Eagle Protect也於今(2018)年初停止銷售PVC手套,消費者不可不重視。為了解這些市售家用手套是否安全,本調查針對市售家用手套進行塑化劑含量測試,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本次檢測9件可適用於接觸食品類及11件不適用於接觸食品類(一般商品)的樣品,共計20件,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均未檢出,符合標準;商品標示部分,4件可用於接觸食品類家用手套產品,未依規定標示耐熱溫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7件PVC樣品均檢出鄰苯二甲酸酯類替代品(對苯二甲酸二異辛酯)。建議消費者購買手套時,務必挑選有完整標示的商品,而用於接觸食品者,避免選購PVC材質手套。 採樣 本次測試樣品採樣時間為2018年4月間,於新北市地區大賣場、連鎖福利中心、連鎖生活用品店及五金行購買,共計20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購買價格介於16~190元之間,每雙購買單價介於0.4~49元之間,其中價格最低者為編號6號「誼林YH-009手扒雞手套」,最高者為20號「愛詩庭工作手套」。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一、品名。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原產地(國)。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另外,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本次調查20件樣品中,有9件樣品品名或用途(適用)標示「可適用於接觸食品」,其中有4件樣品未標明耐熱溫度,不符合規定,分別為編號6號「誼林YH-009手扒雞手套」、7號「名仕100入手扒雞手套(盒裝)」、8號「依凡H312手扒雞手套」及9號「“三花牌”PE檢診手套(未滅菌)」。其餘11件樣品未標示可使用於接觸食品,屬於「一般商品」,標示均符合《商品標示法》的規定。 三、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和替代品含量測試 使用含塑化劑的手套接觸食物,塑化劑便可能遷移至食物,至於遷移量含量的高低,則需要視食物接觸手套的化學成分、食物類別、接觸時間和溫度而定。另外,鄰苯二甲酸酯類的塑化劑遷移到油性食物的含量比遷移到非油性食物的含量為高,而接觸時間愈長、溫度愈高,遷移量就愈多。 本次塑化劑測試為針對手套樣品中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 phthalate,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n-butyl phthalate,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utylbenzyl phthalate,BB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isodecyl phthalate,DID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isononyl phthalate, DINP)、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imethyl phthalate,DM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i-n-octhl phthalate,DNOP)及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iethyl phthalate,DEP)8種塑化劑進行測試,可接觸食品的樣品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個別含量不得超過0.1%(重量比);另非使用於接觸食品的樣品(用途為居家清潔、園藝、油漆等),依照CNS 6632 「家庭用聚氯乙烯塑膠手套」,DEHP、DBP、BBP、DIDP、DINP、DNOP,6種塑化劑及其總合不得超過0.1%。 本次測試9件可適用於接觸食品類及11件不適用於接觸食品類(一般商品)的樣品,測試「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中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均未檢出,符合標準。 進一步再測試25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AccuStandard Custom Phthalate Standard,S-26292-0.2X-R1)含量仍均未檢出。使用攜帶式X射線螢光光譜儀(portable XRF)檢測樣品的氯(Cl)含量,再使用攜帶式拉曼光譜儀(portable Raman)比對樣品和PVC標準片的拉曼光譜圖,確定樣品編號3、4、11、12、13、15及16等7件樣品均為PVC材質。檢測替代品對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 terephthalate,DEHT;又稱對苯二甲酸二辛酯,Dioctyl terephthalate,DOTP,均檢測出DEHT,含量介於11.0~33.0%。 結論 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同時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容器具或包裝,如食品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則應於販賣前依規定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今年4月間至超市、賣場及餐飲業等,抽驗13件PE材質手套(俗稱手扒雞手套),結果發現有4件因未標明耐熱溫度不符規定,已要求販售業者下架不得販售,且確認違規後,將依法處3~300萬元不等罰鍰。檢視本次的調查發現,亦有4件可用於接觸食品的家事手套,未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標示耐熱溫度,不符合規定,可見市面上使用於可接觸食品的手套商品耐熱溫度的標示不夠落實,商品標示為消費者選購時的首要參考資訊,尤其可以接觸食品的器具,攸關消費者使用的安全,呼籲業者應依據相關規定確實標示,主管機關應加強抽驗。 在標示用途上,《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商品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應標示用途,本次20件樣品,以圖形或文字方式進行標示,然而有3件樣品標示用途以「保護雙手」、「生活用品」及「餐飲業」較為籠統的用詞,消費者可能拿來使用於接觸食物,建議業者應使用較明確的用語。 2016年間行政院消保處抽驗市售19件家庭用塑膠手套,有7件塑化劑超過0.1%。本次測試20件樣品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則均未檢出,而其中1件編號4號「御廚靈顆粒加長手套/3雙入」樣品,於2016年消保處抽驗塑化劑結果超過標準250倍,在本次測試為未檢出,顯見市售塑膠手套品質有獲得改善。然而現有標準方法僅檢測8種塑化劑,未能完全涵蓋環保署公告的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編號068和080的2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材質標示為聚氯乙烯或PVC者,共有編號3、4、11、12、13、15、16等7件,然而僅有編號11和13有標示塑化劑品名對苯二甲酸二辛酯,消費者無從得知購買之PVC手套是否含2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或替代品。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羅達(Zoda)教授於今年3月在環境國際期刊發表「2005-2014年全國健康與營養調查美國一般族群中累計鄰苯二甲酸酯類暴露的膳食來源」,指出鄰苯二甲酸酯暴露與外出就餐對所有年齡組都有顯著影響,但青少年的關聯程度最高;且在家庭以外購買速食和其他食品的高消費青少年,其尿液中鄰苯二甲酸酯含量比僅在家中食用的人高55%。該文中提及由於速食生產的複雜性和可變性,難以確定鄰苯二甲酸酯的來源,因此引用日本Tsumura 等人於2001年發表的研究成果,準備和包裝膳食期間使用的拋棄式PVC手套,是膳食攝入DEHP的主要來源。該文也表示受限於資料來源,不能推斷食用速食和尿液中鄰苯二甲酸酯代謝物之間的因果關係。 美國環保署關注鄰苯二甲酸酯,因為它們具有毒性且有普遍存在人體和環境暴露的證據,2012年發布「鄰苯二甲酸酯行動方案」,提及塑化PVC中的鄰苯二甲酸酯有各種各樣可能的替代品,包括用於各種兒童產品的DEHT(or DOTP),文中也提到將探討鄰苯二甲酸酯替代品帶來的潛在風險和成本。2016年瑞典學者「鄰苯二甲酸酯塑化劑替代品的人體暴露、危害和風險」文中,指出迄今仍欠缺替代品的人體暴露數據,僅有人體暴露DEHT和DINCH(二異壬酯)的明確證據,顯示出人體DEHT和DINCH負擔的增加趨勢。全面性風險評估的關鍵數據缺口,包括進一步改善暴露評估,以便考慮如嬰兒、幼兒、和兒童的高風險族群。同一年韓國學者「鄰苯二甲酸酯及其替代品的雌激素和雄激素的潛力」文中,表示“DEHT”係化學計量學相當於DEHP,已被證明具有生殖和發育毒性潛力。本次調查首次發現國內PVC手套產品皆含有DEHT,顯示國內全面轉型使用鄰苯二甲酸酯塑化劑替代品,其潛在的風險急待探討。 有鑑於本次測試結果,提出下列建議:給業者的呼籲1.商品標示為消費者購買產品的首要資訊,接觸食品的塑膠器具應標示耐熱溫度,避免消費者使用在超過手套可耐受的溫度範圍,而發生危害,業者應本於企業責任落實相關標示規定。2. PVC材質產品使用塑化劑替代品的量介於10~40%,理應屬於主要成分或材料,應該清楚標示塑化劑品名。樣品編號11和13的標示可以作為參考。樣品編號1和20的材質標示不夠專一,無法作為消費者選購的參考。3.部分樣品未標示用途。手套製品為家庭常用商品,用途多元,建議業者在產品用途上應標示清楚,避免消費者誤用。4.食品業者(包括食品製造和餐飲服務)用於接觸食品的手套,避免使用PVC材質手套。 給政府的呼籲1.手套商品用途多元,產品製造內容物也不斷推陳出新,其成分安全性有待政府把關,如此才能保護消費者。尤其應訂定化學品安全管理法,提供高風險(或高關注)化學品的清單,特別是毒化物,作為相關主管機關(如食品和商品等)訂定管理標準和檢測方法的科學依據。定期調查國內新興塑化劑(包括替代品)的流布和使用情形,尤其在食品級產品,以免目前未知的風險,未來衍生成影響國人健康的事件。2.由本次測試發現,手套商品標示不夠落實,建議應加強督導查察,以利消費者購買時參考。 3.手套用途標示若非可使用於接觸食品,應標示較為明確的用語,例如「禁用於接觸食品」或同等用語,讓消費者可以一目了然,避免誤用。 4.材質標示為聚氯乙烯或PVC的用於接觸食品的商品,應規定標示使用之塑化劑品名。給消費者的建議1.消費者購買手套時,務必挑選有完整標示的樣品。用於接觸食品者,避免選購PVC材質手套。2.使用手套應參照標示上的用途,避免將非用於接觸食品的手套,使用於食品接觸上。3.使用手套接觸食品,應依標示溫度使用,以避免發生危害。4.使用過塑膠手套應立即以肥皂清潔雙手,避免有害物質殘留在雙手上。5.避免幼童使用塑膠手套,以免發生啃咬誤食。 ※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8年6月號頁50~58。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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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酒的吸引力 比照歐盟,訂定0.05%酒精濃度限量標準
遠離酒的吸引力 比照歐盟,訂定0.05%酒精濃度限量標準 今天初夏,全家便利超商和酒商金色三麥推出「不醉大人味啤酒霜淇淋」,標榜「地表最涼抗暑冰器!」,並聲稱是酒精濃度低於0.5%,屬於食品的霜淇淋,促銷期間更推出,購買全家霜淇淋,就能獲得一張免費的金色三麥啤酒兌換券,此舉讓許多重視健康和良好生活習慣的家長無不急得跳腳。 家長的擔憂,是其來有自的。根據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院長陳為堅指出,台灣人飲酒盛行率(12-64歲),由2005的45.4%,到2014年竟激增到58.8%,尤其青少年飲酒問題日益嚴重。 根據2004~2006年調查,高中生飲酒人數從13.51%上升到26.08%,青少年接觸酒精,將阻礙其大腦與神經發展,也將衍生如翹家、吸毒、酒駕等社會問題。再針對2630位國小學生(10-12歲)調查,高達36%的學童已喝過酒,其中20.8%曾經自行買過酒,調查中發現,學校周圍便利商店密度愈高,中學生半年內有喝酒的機率愈大,便利商店成了主要買酒來源(將近70%)。 世界衛生組織(WHO)在2014年發布《酒精與健康全球狀況報告》中顯示,2012年全球因酒精濫用造成330萬人死亡,超過愛滋病、肺結核、暴力事件死亡人數的總和,平均每10秒鐘就有一人因飲酒死亡。習慣性飲酒不僅造成酒精依賴,也會增加罹患超過200種疾病的風險,包括肝硬化與許多癌症;此外酒精濫用也會引起暴力與傷害。 根據世界醫學期刋Lancet 在2010的一篇論文指出, 若將物質使用(包括:合法的物質,如酒精;與非法的物質,如海洛因)所造成的傷害,使用酒精對自己和對他的傷害分數(72分)遠大於海洛因(65分),更遠大於菸草(26分)之所害。 歐盟對於酒精管理 具體而嚴格 而在含酒精食品(飲料)的管理上,台灣0.5%以上稱為含酒精飲料,0.5%以下是食品。 日本以1%為界線,以上稱為含酒精飲料,1%以下就必須標示在食品添加物裡(按含量多寡排序),也特別訂定「未成年者飲酒禁止法」管理未成年飲酒問題。 歐盟則以1.2%為界,1.2~0.05%者,稱為低酒精飲料,酒精已經被分離掉的產品,酒精濃度不超過0.05%者,才能稱為無酒精飲料。 加以,日本曾經發生一起1歲半的幼兒吃了含0.1%酒精的洋果子,而發生急性酒精中毒事件,所以,對於幼兒或青少年來說,含有「酒精」的食品或飲料,就算是0.1%,可能的危害還是存在的。 兒福法明訂任何人不得供應酒類食品給兒少 啤酒兌換券算不算?! 消基會指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就已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所以,超商業者雖然販售「不醉大人味啤酒霜淇淋」,但還以免費的金色三麥啤酒兌換券為誘因,導引青少年接近啤酒,這還是富有爭議性的。 酒精成癮的關鍵 愈能延後接觸的年紀,愈有幫助 雖然低酒精或超低酒精與喝酒成癮的關連並未建立,但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研究,超過80﹪的成人吸菸者第一次吸菸的年齡都在18歲以前。同時,吸菸年齡越早,日後對尼古丁也越容易成癮。若能有效遏止青少年吸菸,就能有效降低吸菸率,提高菸害防制的成效。以此推判,酒精成癮的關鍵,也就是愈能延後青少年接觸酒精類食(飲)品,對防制酒精成癮問題愈有幫助。 以消基會每年都會針對進行「超商、檳榔攤和一般雜貨店18歲喬裝購菸行為調查」的菸害防制工作經驗發現,二十二縣市執法合格率僅有68.0%,其中1.未確認身分就販售菸品為 27.4%、2.有確認身分仍販售菸品4.5%、3.有確認身分並拒絕販售菸品31.4%、4.直接拒絕販售菸品36.7%。再以販售地點分析:連鎖便利商店總合格率為88.2%、檳榔攤83.9%、連鎖超市或大賣場78.6%、一般商店59.2%。 菸害防制的成果是在有專法管理下,18歲以下青少年仍未能達到百分之百的安全防護力,目前國內沒有類似日本訂定專法--「未成年者飲酒禁止法」,青少年可能的酒癮問題,實在令人擔心,也難怪超商堂而皇之的販售含酒味冰淇淋,並用啤酒兌換券進行促銷,已經令酒駕防制的非營利組織、公共衛生教授和醫師們大為擔心。 消基會表示,站在消費者保護的角度,一樣大力反對業者販售任何含有酒精成分的食(飲)品給未成年的青少年,且不得以含酒精飲料(如啤酒)兌換券作為促銷手法;消基會更呼籲比照歐盟,下修酒精含量標準,訂定0.05%為標準,嚴格保護青少年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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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通訊軟體服務條款 100%不符合規定
即時通訊(Instant Messaging)是一種透過網路進行通訊的系統,能以網站、電腦軟體、手機App提供服務,讓兩人或者多人以上的使用者傳遞文字訊息、檔案、照片,甚至是視訊互動、語音交流等。 在台灣,早期最有名的即時通訊軟體為Yahoo奇摩即時通(Yahoo Messenger)與微軟的MSN,是多數七、八年級學生時代的共同回憶。但從1998年推出營運至今20年的Yahoo奇摩即時通,卻在今年宣布7月17日將永久終止服務,使用者在期限前皆可正常登入即時通,並將聊天紀錄下載備份。Yahoo未說明關閉理由,但隨著2007年智慧型手機開始流行,傳統依賴電腦的即時通與MSN,逐漸被崛起的Face Book Messenger、Skype、Line、微信等行動通訊軟體取代。如今在即時通與MSN上,幾乎已找不到上線的使用者了。曾經叱吒風雲一時的Yahoo即時通,終究也面臨黯然熄燈的命運。 而這批新的行動即時通訊軟體,大幅改變了這代人的社交生活與消費交易習慣,新的各種消費亂象隨之衍生,像是消費者購買通訊軟體貼圖誤刪或消失、帳號遭盜用被業者片面停權,或是找不到客服可以申訴問題。因此,經濟部於106年9月25日公告《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考量業者對於新法令認知並調整服務契約內容的時間,因此緩衝到107年5月1日才正式實施。規範重點包含「消費資訊揭露」、「契約條款公平」、「帳號使用管理」、「系統安全維護」、「個人資料保護」等五大面向,為國內首次針對即時通訊服務軟體服務內容所訂定之規範。 爰此,消基會以《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來調查國人常用的6款即時通訊軟體,並於其官方網頁上檢視服務條款是否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範之內容,調查區間為107年6月22日至107年6月23日,再因「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範事項眾多,本會從寬僅就其中最攸關消費者權益的四項:揭露企業經營者資訊、帳號被刪除之退款機制、履約保障機制、企業經營者暫停服務之處理,檢視業者是否都有依法在官方網站公告。 一、規定推出近一年 即時通訊軟體合格率0 本次調查選擇6款現今國人較常使用的即時通訊軟體,分別為編號1「Line」、編號2「WhatsApp」、編號3「WeChat」、編號4「PChome IM」、編號5「M+ Messenger」、編號6「RC語音」。 結果發現,所有受調查業者均有輕重不一之違規處,列舉如下: 在揭露企業經營者資訊的部分,「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需載明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網址、營業所所在地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客服聯絡方式。編號2「WhatsApp」只有公司地址與名稱;編號3「WeChat」只有在隱私政策裡提供電子信箱與郵寄地址;編號4「PChome IM」僅提供網頁內建的客服信箱服務;編號5「M+ Messenger」除了提供M+ 線上客服諮詢,也有網頁內建客服信箱服務,雖然在客服管道上做的很好,但也同樣並未完整揭露企業經營者之資訊;編號6「RC語音」除了提供非常完整的客服申訴管道,也有公告在台灣的公司名稱與地址,僅疏漏了代表人與電話,與前四款相較之下違規較輕,而編號1「Line」則是有完整揭露企業經營者資訊。 在消費者帳號經刪除並經企業經營者終止提供本服務時,編號2「WhatsApp」、編號3「WeChat」、編號4「PChome IM」、編號5「M+ Messenger」皆未在服務條款中提到退款方式,呼籲業者應盡速補上退款機制,以供消費者參考。而編號1「Line」在服務條款中公告:「如用戶之LINE帳號遭刪除,本公司應於收到用戶之退款要求並完成本公司所要求之個人資料驗證程序後三十日內,選擇以匯款、信用卡、匯票或以掛號郵寄支票之方式,就該LINE帳號中剩餘未使用之電子虛擬貨幣退款予用戶。」與編號6「RC語音」:「甲方得於開始使用語音軟體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解除契約的費用。解除契約後,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點數向乙方請求退費。退費依照本服務條款第16條之規定。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通路成本後,於30日內應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等方式,退還甲方儲值剩餘之費用。」二者皆遵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範。 在履約保障機制的部分,「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企業經營者需提供消費者下列履約保障機制:1.□已交付___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企業經營者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2.□已由_________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3.□其他___________(經經濟部同意)。並揭示於明顯處,但除了編號1「Line」有如實公告外,其餘5款即時通訊軟體皆沒有相關文字說明。 對於企業經營者暫停服務之處理方式,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由外,應於暫停服務七日前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或推播等方式通知消費者。而在本次調查中,僅編號1「Line」有提到「如本公司因技術維護之必要(不可抗力事件及其他緊急事故除外),而計畫暫停全部或部份本聊天服務時,本公司應於暫停服務七日前通知用戶。」,其餘 5款即時通訊軟體業者都沒有公告會於幾日前通知使用者。 二、業者可隨時更改服務條款內容 不利消費者 本會曾於104年10月1日召開過「LINE軟體問題多 漠視消費者權益」記者會,記者會中針對當時LINE的服務條款中有許多免責的聲明,本會曾提出呼籲希望主管機關可以重視並建請業者改善。而今,隨著即時通訊軟體定型化契約推出,本會再次檢視業者對於條款變更的說明部分,結果發現編號1「Line」依舊沒有改變,「於本公司判斷有必要時,得在不事先通知用戶的情形下隨時變更本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變更後的本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自公布在本公司經營網站內的適當處時起生效。如用戶於本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變更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將視為用戶已有效且不可撤銷地同意變更後的本條款及其所適用的個別使用條款。由於本公司不會個別通知用戶相關變更內容,故請用戶於使用本服務時,隨時參閱最新版本的本條款及其所適用的個別使用條款。」 編號4「PChome IM」:「網路家庭得在未經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暫停或終止本合約下的任何授權,並禁止使用者使用任何已經取得並完成安裝的PChome IM軟體,且此等決定於網路家庭發佈後立即生效。」 編號5「M+ Messenger」:「公告者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使用條款之內容,並隨時透過M+ Messenger網站(www.mplusapp.com)公告之,於公告時起即生效力。若您於本使用條款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同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 編號6「RC語音」:「為保障使用者(以下簡稱甲方)使用本平臺(以下簡稱乙方)提供之「RC」軟體」(以下簡稱本軟體)線上語音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軟體之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RC」服務條款(下稱本服務條款)。另外,乙方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建議甲方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甲方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甲方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 這些自定條款,讓業者擁有隨時變更服務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的權利,並要求消費者全部被動接受,即使可認係雙方約定之方式,亦不符消保法第12條規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且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九條契約或服務內容變更所訂:「企業經營者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時,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公告及通知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或服務內容之變更無效。」因此,編號1「Line」、編號4「PChome IM」、編號5「M+ Messenger」、編號6「RC語音」4家業者雖有公告,但卻不會進行通知使用者的動作,其契約或服務內容之變更應屬無效。 編號1「Line」與編號4「PChome IM」甚至還表示,得在未經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暫停或終止本合約下的任何授權。此條款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第五條:「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消費者若是因為帳號被盜而被業者停權,消費者就拿不回對話紀錄,或因此蒙受其他損失,條款顯然嚴重侵害到消費者的權益,呼籲業者應盡速修訂。 編號2「WhatsApp」未有相關說明。而編號3「WeChat」的規範則有符合定型化契約,「我們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對本條款(以及任何適用的附加條款)進行更改(例如,以反映對WeChat的技術改進和更改(例如,解決安全威脅)或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例如,以反映適用消費者權利)),所以請定期回來查看本條款。如果我們認為此類更改具有合理實質性,我們將(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在這些變更生效之前(透過 http://www.wechat.com,與您直接溝通,在本頁面或相關附加條款或政策的相關頁面上,或其他方式)向您通知。在對本條款做出任何更改後,如果繼續使用WeChat,即表示您同意接受修訂條款的約束。」 三、結論 因此,針對本次調查6款即時通訊軟體,全部各有未完全符合《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處,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綜上所述,消基會特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主管機關應積極或不定期派員隨機查核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並輔導對違反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企業經營者盡速改正。 在《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對於消費者退款機制的部分,目前僅規範消費者帳號經刪除並被企業終止提供服務時的退費方式,並未針對業者在即時通訊軟體中提供的各種付費服務與付費貼圖,消費者該如何在發生糾紛時申請退費。本會認為,政府僅規範貼圖、帳號誤刪有提醒警示機制並不周全,也應盡速把退費方式納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以維消費者權益。 對業者 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新聞稿中,有提到此次規範適用對象,包含在台灣提供即時通訊軟體服務之國內外業者。本會調查6家業者在台灣是否設有分公司或營業處,結果發現屬於境外公司的編號1「Line」(LINE Taiwan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編號6「RC語音」(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台灣均設有分公司,而編號2「WhatsApp」、編號3「WeChat」屬國外業者,但未在台灣設有分公司與辦事處。編號4「PChome IM」(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編號5「M+ Messenger」(台灣大哥大)則是台灣開發,屬於國內業者。本會呼籲業者應善盡管理責任,不論境內外業者都應遵照我國經濟部所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創造友善消費環境。 業者既在台灣提供服務,即應將契約服務內容公告在網頁明顯處,並以中文表述,方便消費者閱讀。 對消費者 消費者現階段在使用即時通訊軟體時,應盡量選擇國內設有分公司的企業,以免發生糾紛求助無門。 通訊軟體使用目的在於增進彼此互動及交流,因此不宜過度使用儲值功能,避免萬一系統問題或帳號遭盜用而損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即時通訊軟體調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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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醫學違規廣告層出不窮 網路購物平台無視醫療法
微整形正夯,據國際美容整形外科學會(ISAPS)統計,105年在台灣執行的整形手術就有387,815件,使台灣成了全球第13名整形大國。美容醫學產業的普遍,使相關的醫療糾紛也接踵而至;依據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每年受理近千件民眾醫療相關陳情案件中,每10件約有1.3件與美容醫學相關,而美容醫學相關醫療爭議案件數(含皮膚科、整形外科及植髮等)105年共計116件,106年共計133件,其中因購買美容醫學療程而衍生的費用爭議案件佔59%(105年63件、106年85件)。 隨著美容醫學技術的進步,越來越多人踏進美容醫學診所保養自己,不論是非侵入式的保養、一般微整或動刀整形等;尤其僅需打針或埋線就可達到過去開刀效果的微整形,更是受到各年齡層的歡迎。美容醫學盛行帶來的還有令人憂心的醫療品質及不斷產生的醫療爭議;本會近二年已接獲246件與美容醫學相關的申訴案件,其中多為促銷時衝動購買療程導致無法退款、業者無預警倒閉、購物台購買美容券衍生之問題。 但依衛福部於103年公告所示,「美容醫學」係指由醫師透過醫學技術,行侵入性或低侵入性之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的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屬「醫療行為」之範疇。台北市衛生局網站上也告知:「美容醫學指非因受傷或疾病上之治療所需之醫療行為,多為保持、改善體態、感官之健美與滿足身體意象的投射所施行之醫療。主要可分為三大類:美容醫學光電治療、美容醫學針劑注射及美容醫學手術。」;並於今年1月的「春節新氣象 美醫小心選」新聞稿中提及:「各種整形、微整形醫美療程皆是醫療行為,並非購買商品消費行為,『不滿意退費』的一般商品消費行為並無法在醫療行為一體適用,其就診程序與一般就醫流程相同,應由醫師親自診察後由醫事人員執行療程」。由此可知,行政機關一致認為美容醫學應遵循「醫療法」之相關規範。 消基會去年接獲民眾申訴表示因在臉書上看見台南某診所推出多項優惠活動而前去體驗,現場經業者推銷購買72,000元的消脂針及6萬元的雷射課程,並聽從業者鼓吹簽訂分期信貸契約,業者現場也贈送價值48,800元的保養品予消費者;但消費者返家思量後認為該筆費用太大,且診所並未解釋分期信貸利率問題,便於次日向診所要求退費;業者則告知未使用的課程皆可退費,但贈品已拆封無法退費,仍要求消費者吸收48,800元,後經本會居中協調雙方雖已協議和解,但業者卻已觸犯「醫療法」第61條「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鑒於美容醫學診所行銷手法氾濫,為了解坊間美容醫學診所是否有不當促銷招攬客人的手法,本會於5月底起隨機挑選全台有經營臉書粉絲專頁,且有在專頁上揭示各療程價錢的美容醫學診所共15間,查看業者在今年的廣告貼文中,是否不當促銷之行為。 樣本情形與調查標準 本次隨機調查15間美容醫學診所,分別為:編號1「妮蔻時尚診所」、編號2「漾診所」、編號3「膚適美診所」、編號4「汐止醫美-伊美時尚診所」、編號5「臻美美學診所」、編號6「Miss.Beauty (綺色佳)」、編號7「微美時尚診所」、編號8「恩采美學診所」、編號9「萊醫時尚美學診所」、編號10「童顏Beauty Desinger」、編號11「凱瑞優時尚醫美診所」、編號12「美仕媞時尚醫美診所」、編號13「久明診所」、編號14「依美琦時尚診所」、編號15「優儷芙診所-士林醫美」。(業者名稱依臉書粉絲專頁名稱顯示) 調查內容為:檢視業者今年在臉書的貼文內容,查看是否有不當促銷之行為或違反現行法規之處,譬如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醫療服務、消費滿額可打折或宣傳優惠付款方法等。 調查結果 美容醫學診所大調查 86%業者廣告宣稱違反醫療法規定。 顏值經濟繁榮,使美容醫學行業發展迅速,光在台北市衛生局網站上就可查到172間美容醫學診所,可見各家業者競爭激烈;而美容醫學診所為了搶客源,經常推出不同的優惠專案或廣告吸引消費者,因此「醫療法」第61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避免業者為了招攬生意而推出不實廣告或將其他醫療服務作為贈品吸引民眾前往消費。 消基會調查15間業者中發現,今年未在臉書粉絲專頁上推出優惠方案的業者僅編號3「膚適美診所」及編號7「微美時尚診所」2間;其餘13間業者皆有推出折扣方案、優惠活動或限定活動日期,與現行主管機關規定不符。而編號3「膚適美診所」除了未推出優惠活動外,更強調「單次做單次付,不預收不預售」,並將各種療程的價位公開揭露在網站上,使民眾一目了然。編號7「微美時尚診所」則是無公告優惠方案,且每一項療程的價位從年初至今都相同,說明並未有促銷活動。 依據衛福部民國94年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函文所示:「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一)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二)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三)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四)宣傳優惠付款方法,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故醫療診所刊載之廣告內容如有宣稱折扣、優惠、買一送一等,皆違反「醫療法」第61條,可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檢視本次調查結果,編號1「妮蔻時尚診所」推出的「童顏針+喬雅登玻尿酸$35000送肉毒(任選區域-抬頭紋、皺眉、魚尾紋、法令紋)」、編號6「Miss.Beauty (綺色佳)」的「感恩母親節活動:眼週450發(買一送一)$7萬」、編號8「恩采美學診所」的「買膠原蛋白針2cc NT.27200(原價:NT.37000),給德國肉毒25u、手部基礎保養4堂、雷射腋下除毛2堂。只有20組!」、編號9「萊醫時尚美學診所」的「A區:全臉6D面雕/全面緊緻術/Q彈Baby face(擇一29999);B區:拜爾康修護*10 /草本酸靚顏*10/排毒針*10/ V臉儀*1 /腋下除毛*6 /淨膚雷射*5…等,選A區可B區任選一」和編號14「依美琦時尚診所」的「靚顏活氧泡泡電波,打造專屬您的美膚膠囊:10堂,贈15堂 $39990:5堂,贈5堂 $19990」,皆是屬於「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醫療服務之情形」。 編號2「漾診所」的「醫美舊同學歡喜5月回娘家,水樣樣好禮三選一:護手保濕蜜臘課程乙堂/黃金緊緻眼膜三片一組/周天禪精油頭部舒壓乙堂」及編號10「童顏Beauty Desinger」的「皮秒雷射單區(中臉)3999、雙區(中+上臉)7000、全臉(上中下臉)8888,凡購買全臉即享術後的冰晶導入+蝸牛面膜」則是「宣稱就醫即贈送禮品及醫療服務之情形」。 另編號4「汐止醫美-伊美時尚診所」推出的「每周二、五限定:40K高聲波聚焦爆脂,美療價:1200/1部位(原價5000)、完美女王機RF電波射頻-臉部緊實拉提,美療價:999/次(原價3000)、正負極微型生物電流-6D眼雕,美療價:999/次(原價2500)」、編號5「臻美美學診所」的「精雕好命臉,水微晶1cc$7000 週二/週三/週五限定優惠」、編號11「凱瑞優時尚醫美診所」的「皮秒全臉+頸部(限發數800發)*3堂/活膚胜肽修護*3堂/膠原定型*3堂,只要$6600!」及編號12「美仕媞時尚醫美診所」的「母女同行:光感絲絨雷射*2+活泉保濕護理*2,NOW下殺! 2+2堂(原10000),超限時 $3588!」皆為「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折扣之情形」。 而就編號4「汐止醫美-伊美時尚診所」公告的「2萬折500、3萬折500 +保濕+眼周拉提1堂;4萬折1000 +玫瑰保濕+眼周拉提1堂」與編號15「優儷芙診所-士林醫美」的「會員儲值:3萬贈4000;6萬贈9500;9萬贈13000」方案,因該頁面皆未說明此折扣為折抵現金還是兌換同質商品或療程,為避免相關醫療爭議產生,本會提醒消費者,如看到相似之優惠方案,務必在療程前或繳費前向業者問清楚其折抵方式,避免產生醫療爭議或空歡喜一場。 此次調查中,竟有高達86%的業者揭示之療程內容違反現行法規規定,比例甚高。誘人的美容醫學廣告,配上業者各種「限時優惠」、「活動只到本周」、「購買多項療程還會打折」等話術,易使消費者失心瘋購買,卻忽略了廣告中不足甚至錯誤的資訊,以及了解自身是否適合該療程,及療程所帶來的風險等;消基會提醒,進行手術前應先向醫師諮詢,才能正確評估是否要執行手術,勿被業者的促銷手法沖昏頭。此外,若是購買整套課程,應先詢問清楚課程單價、中途停止課程解約辦法等問題,以避免不得已需停止課程時,才發現無法退費或僅得更換同等值療程等問題,造成退費無門之窘境。 購物網站無視醫療法 五年後仍在販售美容醫學療程 低價促銷販售的美容醫學課程,總能吸引許多愛美的民眾爭相購買,但根據「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台北市衛生局自101年4月起,便開始執行團購網醫療廣告淨化運動,由專人專責監測網站上違規之醫療廣告。消基會也曾於102年抽查各大網路購物平台,發現「東森購物網」、「森森購物網」、「momo富邦購物網」3間購物平台有販售「醫療機構相關療程及諮詢券」之情形。本會此次也特別調查此3間網路購物平台,看是否仍有販售美容醫學相關療程。 調查發現,「東森購物網」、「森森購物網」及「momo富邦購物網」仍有在販售美容醫學療程,以每個購物平台抽樣2項療程為例,本次抽查6項療程如下:編號A「東森購物網-維多利亞電波拉皮超級繃繃專案;市價:$84,000優惠價:$ 9,800」、編號B「東森購物網-伊莉莎白美國皮秒超潤白限定專案;市價:$216,000優惠價:$ 9,700」、編號C「MOMO購物網-奧司卡正宗皮秒雷射去斑無瑕美肌課程;促銷價6,600元折扣後價格6,500元」、編號D「MOMO購物網-比佛利雷射機王光皮秒百萬口碑回饋檔;促銷價9,450元折扣後價格9,350元」、編號E「森森購物網-伊莉莎白音波拉皮回饋專案;森活價:$6,715網路下單價: $6,615」、編號F「森森購物網-秀傳專利口內無痛拉皮VVIP專案;森活價:$16,800網路下單價:$16,700」。其中東森購物網將市價與優惠價同時列表造成明顯價差,更是吸引消費者下單購買的主因,但這樣削價競爭,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品質是否也因此被打了折扣,也令人堪慮。 消基會在檢視購物平台時也察覺,僅編號F「森森購物網-秀傳專利口內無痛拉皮VVIP專案」有在網頁上清楚標示可使用此療程之診所地址;其他像編號A、編號B及編號E則標示該療程可至哪些縣市區域使用,卻未清楚告知美容醫學診所名稱,且服務據點僅有「台北忠孝據點-台北市大安區」、「台中大道據點-台中市西區」等,並未有詳細地址,另隸屬MOMO購物網的編號C及編號D專案,其網頁上診所內部的照片雖看起來溫馨亮麗,卻也未清楚告知消費者該療程施作之診所資訊,讓消費者無法於購買前先查詢診所評價、是否為合法開業之診所等,必須得先購買此專案,待收到票卷後才能得知此療程該至哪一間診所施行;甚至要至打電話向客服人員預約時才能得知診所確切地址‧倘若該地區無配合之診所,則只能摸摸鼻子在猶豫期內退貨,似有造成民眾困擾之虞。 以上非醫療機構的購物網站販售美容醫學課程/諮詢券之情形,似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規定,可依「醫療法」第104條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其他 本次調查中,編號11「凱瑞優時尚醫美診所」於臉書專業上推出「冷凍溶脂炫富腰每部位/$799」方案,但依台北市衛生局網站所示,冷凍溶脂經查非屬醫學專用名詞,應為翻譯名詞,且查其仿單皆未提及『溶脂』效能,故已涉違反醫療法第86條。 而編號11「凱瑞優時尚醫美診所」位於台南市,本會同仁另致電詢問台南市衛生局,專員表示各醫療機構使用之醫療器材皆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字號,有些器材需得一併提供中文仿單,且依據衛福部於100年公告內容略以:「…醫療廣告刊登醫療儀器其可宣稱之效能應以核定之產品中文仿單刊載者為限…」所示,就算該療程名稱為「冷凍溶脂」,也無法直接判定是否違法,仍須提供該療程操作之儀器許可證字號或儀器名稱等才能確認,但追問近幾年是否有看過仿單中有「溶脂」一詞的醫療器材,專員則表示未見過。而在編號11「凱瑞優時尚醫美診所」臉書上,無法看到使用儀器名稱、圖片等,故本會同仁另至食藥署「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中搜尋「溶脂/Lipolysis」相關之醫療器材,也是查無資料。 依上述所示,應無法得知編號11「凱瑞優時尚醫美診所」使用之儀器名稱、許可證字號等相關資訊,故無法直接認定該業者是否違法,而這樣不透明化的療程資訊,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務必要在手術前確認業者所使用之醫療器材是否合法,療程過程為何或要求業者提供合格申請書;如本次調查編號13「久明診所」推出的「立塑聚焦減脂」療程,該業者便在官網上清楚標示該療程使用儀器之許可證字號、儀器圖片、療程原理、所需時程、施作療程示意圖及療程前後須知等,使消費者可在預約施作前,先了解該療程是否適合自己。 消基會呼籲,民眾於醫療院所就診時可先詢問醫師,該診所使用的醫療器材是否具有衛生署核准許可證字號,並檢視醫療器材之標籤、仿單及包裝之標示內容,是否包括廠商名稱、地址、品名、許可證字號、批號、製造日期等資訊,確認產品之合法性,以保障自身權益;也呼籲業者應隨時注意主管機關之規定,應以「減脂」取代「溶脂」,勿為了吸引消費者的目光而過度誇大療程功能,造成自身有違反醫療法之虞,反而得不償失。 針對此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時代變遷,行銷手法不斷更新,本會呼籲主管機關應正視「美容醫學」醫療爭議問題,並加強查察美容醫學診所的官網、臉書粉絲專頁、LINE官方帳號等,對違反醫療法之業者應依法限期改正或裁罰並追蹤後續改善狀況,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現行許多電視購物頻道、購物網站平台等非醫療機構,皆有再販售美容醫學之療程或諮詢券,而為吸引消費者更直接將雷射、醫學美容儀器在購物節目上示範推銷,完全無視「醫療法」之規範。呼籲各地主管機關不僅應依法落實取締各地區美容醫學診所公開宣稱之違法醫療廣告形式與內容,且應要求業者詳盡告知相關的資訊,以免造成爭議並損害消費者的健康。 本會曾於102年抽查各大網路購物平台是否有販售「醫療機構相關療程及諮詢券」之情形,事隔5年重啟調查,發現業者仍持續銷售美容醫學之療程或諮詢券,完全無視醫療法之規範;本會呼籲各地主管機關應加強查察各大網路平台,包含購物網站、拍賣、團購網等,避免業者繼續銷售,使醫療爭議頻傳,造成業者及通路商互相推卸,令消費者權益受損。 對業者 業者應清楚明白提供醫療行為必要的風險資訊,且當病人提出疑慮或問題時,也應給予專業諮詢、建議,不應為了招攬目的而不當推銷或隱匿。 美容醫學診所屬醫療機構,其各項療程皆應由醫師親自諮詢診斷,而非由護理人員接洽消費者甚至為消費者進行施針等實際操作。 不論是銀貨兩訖的單次診療或多次診療之課程,業者向消費者推銷時,應清楚告知消費者費用等相關資訊,而不是等到消費者欲中途解約時才說明當初是優惠價,解約扣除的金額立即翻倍漲。此外,由於每個人的體質、膚質等問題,對於各項美容手術後的效果可能不盡相同,業者應事先清楚告知,讓消費者有所評估,而不是為了賺錢就誇大其辭,最後卻變成廣告不實。 對消費者 消費者要進行手術前應清楚與業者或醫師溝通,才能正確評估是否要執行手術。勿因為業者推出低價促銷活動而衝動付款,可先至衛生福利部醫事查詢系統(https://ez2o.co/0Np6T)中查詢該業者是否有登記、開業狀態、診別科療及醫事人數等,避免碰到無良業者。 確定進行療程前,可參考衛生局公布的六要三不原則:「六要」: (一)要檢視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二)要檢視醫師執業執照。(三)要充分與醫師溝通想要改善的部位。(四)要由醫事人員親自執行療程及確實瞭解療程效果。(五)要詳閱衛生福利部公告的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六)要要求開立收據。「三不」:(一)不要相信「全國第一」、「全球獨創」等誇大用語。(二)不要參加贈品、折扣、團購等不當招攬活動。(三)不要預付訂金,預購療程。 若遇到醫療爭議,可循申訴管道,向就醫診所當地的衛生局或本會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調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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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華影城無預警停業 應負起補償、無條件退款之責
美麗華影城無預警停業 應負起補償、無條件退款之責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昨(21)日下午4點召開記者會宣布,公司董事會決議,22日凌晨2點58分播出最後一部電影後,暫停營業一個月,恢復營業時間未定。而暫停營業的舉動,影響了上萬名消費者的觀影權益。 目前美麗華影城的宣布:以「整體營運因素考量」為由,即日起取消電影預售活動,已購票民眾須自行前往退票,而退票民眾必須攜帶電影票、發票及活動贈品辦理退款,如刷卡購票者則要攜帶原購票信用卡及簽帳單。 在輿論和台北市消保官評論之後,美麗華百樂園官網又公告,持團體票者也可全額退款,或於恢復營業後續用,優惠期限展延2個月。另該影城取消熱門電影《蟻人與黃蜂女》預售票,可持預售票退票,再補償2張2D標準影廳兌換券及2張摩天輪搭乘券。 檢視美麗華影城所販售的電影票管道有:線上訂位(採會員制)、電影套餐券(7,500/本)、團體電影優惠券(11,500/本)、超值電影優惠券(3,200/本),在退費和適用法令各有不同。消基會指出,目前只是暫時營停止業一個月,需要處理的是一個月內網路訂票和實體購票的退票問題,尚不致面臨電影禮券(提貨券)的退費問題。 綜合消費者反應的種種狀況,消基會認為: 既然是基於「整體營運因素考量」,就應有充裕時間處理內部的考量,不該以「突然宣佈暫停營業一個月」為藉口,無預警暫停營業。 七月是暑假黃金假期,暫停營業大大增加學子的不方便,亦增加了消費者對於美麗華影城企業形象的不信賴,實在是不友善作法,影城因故無法提供電影播放,自應比照契約精神,對於預購電影票的消費者提出補救措施或賠償方案。 線上訂位的消費者都具有會員資格,業者亦擁有消費者電子信箱和手機資料,以電郵或簡訊都可以聯繫賠償相關事宜,但美麗華影城卻偏偏宣布已購票民眾須自行前往退票,而退票民眾必須攜帶電影票、發票及活動贈品辦理退款,如刷卡購票者則要攜帶原購票信用卡及簽帳單。這種片面、本位主義的退票規定,不僅顯現業者的顢頇,更是極度不友善,難怪引發了消費者普遍性不滿,甚至情緒大爆發。 現場購票的消費者,面臨停播電影的窘境,影城宣布只能更換場次或退票,卻絲毫未考量消費者花費交通成本,甚至請假看電影等成本支出,不符合消保措施,更沒有扛起過失的責任。 因此,消基會呼籲: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所以,美麗華影城除應儘速解決設備問題,恢復正常運作,並對已經售出的電影票(不應限於熱門電影預售票),全額退票之外,還要提出適當的補償措施。 退票(費)處理應更人性、合理、公平,建議以簡便方式處理退費事宜,不要再讓消費者舟車勞頓,引發不滿。 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沒有如同餐券可退費的規定,但本次是特殊事件,如果有消費者擔心未來美麗華影城經營能力,要求退票(禮券),請美麗華影城從寬處理,畢竟責任在美麗華影城,而非消費者過失。 線上購票及訂位屬於通訊交易的範疇,該公司網站上公告的條款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定型化契約……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前項應記載事項,…,其內容得包括: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因此,對於電影套餐券等預付型消費,政府主管機關應儘速查察美麗華影城的履約擔保是否核實辦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