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影城無預警停業 應負起補償、無條件退款之責
美麗華影城無預警停業 應負起補償、無條件退款之責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昨(21)日下午4點召開記者會宣布,公司董事會決議,22日凌晨2點58分播出最後一部電影後,暫停營業一個月,恢復營業時間未定。而暫停營業的舉動,影響了上萬名消費者的觀影權益。
目前美麗華影城的宣布:以「整體營運因素考量」為由,即日起取消電影預售活動,已購票民眾須自行前往退票,而退票民眾必須攜帶電影票、發票及活動贈品辦理退款,如刷卡購票者則要攜帶原購票信用卡及簽帳單。
在輿論和台北市消保官評論之後,美麗華百樂園官網又公告,持團體票者也可全額退款,或於恢復營業後續用,優惠期限展延2個月。另該影城取消熱門電影《蟻人與黃蜂女》預售票,可持預售票退票,再補償2張2D標準影廳兌換券及2張摩天輪搭乘券。
檢視美麗華影城所販售的電影票管道有:線上訂位(採會員制)、電影套餐券(7,500/本)、團體電影優惠券(11,500/本)、超值電影優惠券(3,200/本),在退費和適用法令各有不同。消基會指出,目前只是暫時營停止業一個月,需要處理的是一個月內網路訂票和實體購票的退票問題,尚不致面臨電影禮券(提貨券)的退費問題。
綜合消費者反應的種種狀況,消基會認為:
既然是基於「整體營運因素考量」,就應有充裕時間處理內部的考量,不該以「突然宣佈暫停營業一個月」為藉口,無預警暫停營業。
七月是暑假黃金假期,暫停營業大大增加學子的不方便,亦增加了消費者對於美麗華影城企業形象的不信賴,實在是不友善作法,影城因故無法提供電影播放,自應比照契約精神,對於預購電影票的消費者提出補救措施或賠償方案。
線上訂位的消費者都具有會員資格,業者亦擁有消費者電子信箱和手機資料,以電郵或簡訊都可以聯繫賠償相關事宜,但美麗華影城卻偏偏宣布已購票民眾須自行前往退票,而退票民眾必須攜帶電影票、發票及活動贈品辦理退款,如刷卡購票者則要攜帶原購票信用卡及簽帳單。這種片面、本位主義的退票規定,不僅顯現業者的顢頇,更是極度不友善,難怪引發了消費者普遍性不滿,甚至情緒大爆發。
現場購票的消費者,面臨停播電影的窘境,影城宣布只能更換場次或退票,卻絲毫未考量消費者花費交通成本,甚至請假看電影等成本支出,不符合消保措施,更沒有扛起過失的責任。
因此,消基會呼籲: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所以,美麗華影城除應儘速解決設備問題,恢復正常運作,並對已經售出的電影票(不應限於熱門電影預售票),全額退票之外,還要提出適當的補償措施。
退票(費)處理應更人性、合理、公平,建議以簡便方式處理退費事宜,不要再讓消費者舟車勞頓,引發不滿。
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沒有如同餐券可退費的規定,但本次是特殊事件,如果有消費者擔心未來美麗華影城經營能力,要求退票(禮券),請美麗華影城從寬處理,畢竟責任在美麗華影城,而非消費者過失。
線上購票及訂位屬於通訊交易的範疇,該公司網站上公告的條款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定型化契約……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前項應記載事項,…,其內容得包括: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因此,對於電影套餐券等預付型消費,政府主管機關應儘速查察美麗華影城的履約擔保是否核實辦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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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值卡行動支付 哪張最罩得住? 四張熱門儲值卡 契約不合規定
多卡競爭時代,上街喝咖啡、看場電影,泡速食店吃漢堡,結帳時只要秀出專屬商家的儲值卡,嗶一下~3秒內完成付款,業者回饋的紅利點數也秒速入袋,拋開找零錢的麻煩,電子儲值卡便捷化的支付工具,不僅大幅改寫消費者的支付習慣,因應市場競爭的快速變化,儲值卡已結合手機應用程式,快速提升成為行動支付、儲值消費、累積紅利點數三合一的全新支付工具,為餐飲、零售業等眾多市場推動行銷戰的重要利器。 為免去失卡煩惱,新一代儲值卡已經進展到卡片虛擬化的形式,只要下載業者APP,完成會員註冊、卡片記名三步驟,就可以實現手機綁定儲值卡行動支付的交易模式。到星巴克買咖啡,年輕消費者搖一下手上的手機,就能輕鬆買單,享受咖啡時光,好玩之處在於星巴克APP可搖出一組結帳QRCode,不到2秒的掃描時間,手機就能完成儲值卡扣款,消費達滿額回饋的星點紅利也一併被手機記錄了。 為此,本會針對時下8張連鎖業者發行儲值卡,進行契約4大項目的調查與實測,分別比較儲值與退卡規定、記名卡帳密安全與掛失約定、交易紀錄查詢以及系統異常不履行服務約定。實測對象有,咖啡連鎖店「星巴克隨行卡、電子卡」、「西雅圖二代家族卡」、「丹堤e卡、行動e卡」、「怡客A卡」,與速食連鎖店「麥當勞點點卡」、「摩斯MOSCARD二代卡、行動卡」以及連鎖影城「國賓A+卡、行動卡」、「威秀ishow卡」,共達8家。 本次測試儲值卡是由商家發行僅限該商家使用之電子儲值卡,屬於禮券性質,而非電子票證。根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商品(服務)禮券,指發行人發行一定金額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其適用的行業別包含:餐飲、烘焙等行業。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連鎖影城儲值卡則屬於電影片禮券,根據《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電影片禮券,指由電影片禮券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使用之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提供等同於電影片禮券所載金額、使用之項目或次數之服務。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非屬電影片禮券。 儲值卡申請與退卡約定比較 一般而言,消費者評估儲值卡申辦條件,優先判斷會員申辦條件、優惠程度、與使用範圍、如何退卡取回儲值金,因此,實測項目鎖定:空卡費怎麼收、是否記載不合理的使用限制及退回儲值卡要求返還儲值餘額,是否加收任何費用。 由於法規對於儲值卡空卡費沒有設定上限,如比照最新修訂的《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其第4條規定,商品禮券為記名者,如發生遺失等情事,得申請補發,補發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100元。 根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並未明文規範空卡費能否收取以及費用上限,意即業者收取空卡費並未違反規定,至於空卡費費用幅度的合理性為何,參照應記載第3條、第4條規定,商品(服務)禮券如因毀損或變形等,其換發費,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台幣100元、商品(服務)禮券為記名式者,如發生遺失、被竊等得申請補發,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台幣100元,以此做為合理費用的檢視基礎,則業者收取儲值卡空卡費以不超過100元較為合理。 檢視各家業者收取的儲值卡空卡費,7家業者收取費用在80~100元之間,價格尚屬合理,但惟獨「國賓A+卡、行動卡」免收空卡費,雖然看似優惠,但其儲值卡會員條款約定,凡申辦儲值卡須入會繳交保證金1,000元,保證金即押金,不得作為消費使用。業者做法是將儲值金使用限制與保證金制度相互掛勾,若儲值卡會員在網路預先訂票時,未依規定於放映當日取票付款,此筆款項將自保證金中抵扣,並暫停會員所有權益,直至補足保證金後1天,權益方可恢復。契約亦約定,會員入會滿2年始符合退會申請資格,若無未取票紀錄,始能無息退還保證金。 禮券等同現金不得記載不合理的使用限制 依據2016年1月1日修正生效的《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新增第9條規定,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其立法旨意為,如消費者持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兌換商品或訂位時,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業者,所提供之服務不得較與現金消費者有差別或不利之待遇。然而,以「國賓A+卡、行動卡」為例,業者向儲值卡會員收取一筆保證金,其目的雖係為確保會員可支付履約電影票費用,但「國賓會員專區Q&A」註明「如會員網路訂位卻未取票,將自保證金中扣抵訂票未取金額並暫停會員訂票權益,直至補足訂票保證金至1,000元後方可恢復。」似乎表示會員若有網路訂位卻未取票之情形,在會員補足訂票保證金至1,000元前,會員訂票權益將遭到暫停。業者約定保證金條款,等於限制禮券使用範圍,恐違反《電影片禮券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規定,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時間(段)、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消費者如要退回儲值卡要求返儲值餘額時,依《餐飲業等商品(服務)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規定,不得記載消費者請求退回禮券並返還價金時,得加收任何費用之文字或類似意思之表示,意即不得向消費者收取退回儲值餘額另付的相關費用。 經實測,7家業者推出的儲值卡皆符合上述規定,僅有「國賓A+卡、行動卡」須繳交100元作業處理費。由於「國賓A+卡、行動卡」並不適用上述規定,而《電影片禮券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亦未納入上述條文,呼籲政府應儘快統一各類型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建構更完善合理的消費環境。 記名卡帳密被盜用「西雅圖二代家族卡」、「星巴克隨行卡、電子卡」條款不利消費者 儲值卡早期推出時,因無法記錄持有人身分,卡片一旦遺失或遭竊,無法申請凍結止付,即便遭人盜用,交易仍屬有效。目前儲值卡多數具備記名與掛失功能,會員可透過手機、官網或電話申請鎖卡止付,補發新卡,或自行將儲值餘額與點數移轉到手中持有的他張記名卡。 實測8家業者發行的儲值卡提供的掛失管道,最便利的為「星巴克隨行卡及電子卡」、「摩斯CARD二代卡與行動卡」,同時具備APP與官網掛失功能,管道最多且不用受限於客服中心工作時間,功能相對亮眼。「丹堤e卡、行動e卡」、「怡客A卡」、「國賓A+卡」則是提供人工掛失服務,便利性相對較低。 重點提醒的是,記名儲值卡的帳號密碼同樣有遭到盜取的風險,特別是具備行動支付功能的儲值卡其金額與點數可能被盜用,或衍生已記名的卡片遭人取消記名等問題。因儲值卡會員帳號密碼遭盜用所生的損害,其過失責任歸屬,各家業者約定不同,其中「西雅圖二代家族卡」、「星巴克隨行卡、電子卡」對於上述狀況所生的損失,採取概不負責的約定,對消費者相當不利。 以「西雅圖二代家族卡」為例,其使用條款針對「會員帳號、密碼及安全」事項約定如下:「完成本服務的註冊登記程序之後,西雅圖極品咖啡將會mail確認信至您所登記的電子信箱。請您務必維持密碼及帳號之機密安全,任何依照系統規定方法輸入會員帳號及密碼與登入資料一致時,無論是否由本人親自輸入,均將視為會員本人所使用。利用該密碼及帳號所進行的一切行動,您須負完全的責任。您並同意以下事項:……您的帳號、密碼及會員權益均僅供您個人使用及享有,不得轉借、轉讓他人或與他人合用。如您的帳號及密碼遭盜用、不當使用或其他西雅圖極品咖啡無法辯識是否為本人親自使用之情況時,西雅圖極品咖啡對此所致之損害,概不負責。」而同樣約定也出現在「星巴克隨行卡、電子卡」會員使用條款。 消基會認為,會員帳號密碼遭盜用產生損害的責任歸屬,在過失尚未被釐清是何者所為之前,業者約定概不負責,此記載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會員帳密遭盜用,可歸責於業者原因之一可能有網站加密性不足的疏失,實際案例中,資安措施最為嚴謹的銀行都曾出現盜刷情事,而除非疏失明確為消費者將儲值卡外借或者自行將密帳公開於網路等極為明顯特徵,否則會員帳號密碼遭盜用的疏失責任未被釐清前,約定業者概不負責,恐抵觸《餐飲業等商品(服務)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7條規定,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交易明細查詢 儲值卡結合紅利積點可折抵消費或兌換商品的行銷手法,是業者回饋熟客建立忠誠度或刺激新客戶回籠的策略,但從權利義務角度來看,消費者依約儲值或消費達滿額時,業者必須履行交付相應數額的紅利點數,而紅利點數若可折抵消費,其性質等同儲值餘額,因此交易明細的提交與查詢,關乎消費者權益是否被實現,因此,回饋紅利點數屬於業者服務的一環,若有發生消費爭議,根據《消保法》規定,業者負舉證責任,但對消費者而言,到底責任如何歸屬,有自行釐清的需求。 儲值卡完整的交易明細應包含儲值金額、消費金額、儲值餘額、紅利點數等4項資訊,業者做法多數為,臨櫃結帳時,提供書面的交易憑據供消費者立即確認,但並非全數皆有提供官網或APP查詢服務,且提供的交易明細筆數各家規定不同。 經實測,「星巴克隨行卡及電子卡」提供的書面交易憑據未記載紅利點數,離櫃後,雖可於業者APP與網路進行查詢,但消基會實際測試,APP匯入交易明細與實際交易的時間差約延遲半小時,若事後發生爭議,不利於消費者舉證。而到「國賓A+卡、行動卡」櫃台儲值,並未向消費者提交交易憑據,而根據會員條款記載,如有加值或消費應當場確認儲值金額紀錄,離櫃後如有爭議,不負賠償責任,此做法並非友善的服務。 針對交易明細可查詢筆數,「西雅圖二代家族卡」官網提供查詢的交易明細最為詳盡,可達歷次紀錄;此外,「摩斯MOSCARD二代卡、行動卡」官網亦可提供100筆交易明細,做法較為完善。 依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規定,禮券因以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電子方式發行,而難以完整呈現應記載事項者,得僅記載發行人、履約保障方式及消費服務專線之資訊。但發行人應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消費者應記載事項,並得隨時查詢交易明細及餘款之方法。 從各家業者實測結果來看,消費者要取得歷次明細並不容易,因結帳臨櫃礙於設備,僅能提供當次交易明細,若要透過官網或者APP查詢,各業者契約約定提供的查詢筆數少則5筆,多為為30筆(西雅圖、摩斯除外),做法確實不足,有調整的空間。消基會認為,法規未明定業者應以何種方式提供查詢交易明細,但只要消費者提出查詢要求,業者就必須提供,才能有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此外,交易紀錄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管理的範疇,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的目的,個人資料之本人有權行使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的權利。 系統異常不履行服務約定 購物累積點數可折抵消費,不少消費者衝著這個好處而來,不過,實測時發現,少數業者約定系統異常不履行服務的不公平條款,包含不能持儲值卡消費、無法回饋紅利點數、點數無法折抵消費或兌換紅利商品。 調查也發現,「麥當勞點點卡」使用條款在其他事項約定,「若因系統異常、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麥當勞,致使相關系統無法提供服務時,恕無法進行點點卡消費、點數兌換或贈送回饋等服務。」類似條文也出現於「星巴克隨行卡、電子卡」、「西雅圖二代家族卡」契約記載中。上述條文「系統異常」為極不明確的用語,造成系統異常的過失可能為業者本身所為,再者,過失若歸責於提供服務的配合廠商所致,業者自身也要負擔相應的過失比例責任,後續應是業者向配合廠商額外求償,不應將損失直接轉嫁給消費者。 上述約定預先免除業者提供服務的義務,恐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規定,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綜上所述,若業者契約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依《消保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針對本次調查,消基會建議: 政府主管機關 依《餐飲業等商品(服務)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規定,不得向消費者收取退回儲值餘額另付的相關費用,而「國賓A+卡、行動卡」須繳交100元作業處理費,因為《電影片禮券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未納入上述條文,呼籲政府應儘快統一各類型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建構更完善合理的消費環境。 會員帳號密碼遭盜用產生損害的責任歸屬,在過失尚未被釐清是何者所為前,業者約定概不負責,此記載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視為無效條款。 交易紀錄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管理的範疇,為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的目的,個人資料之本人有權行使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的權利。所以,法規雖未明定業者應以何種方式提供查詢交易明細,但只要消費者提出查詢要求,業者就應提供。 「系統異常」為極不明確的用語,業者預先免除提供服務的義務,恐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規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應無效。 業者 應本友善立場,訂定公平、合理條款,例如退回儲值餘額時、會員帳號密碼遭盜用、取得交易紀錄和系統異常時。 消費者 購買儲值卡時,應多方比較儲值與退卡規定、記名卡帳密安全與掛失約定、交易紀錄查詢以及系統異常不履行服務等各項約定,找出最公平、合理的商品種類。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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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5級能效4年電費可換新冷氣 政府應儘速公布節能補貼以利全民節電
當大家聚焦深澳燃煤電廠恐惡化北台灣空氣,或者核能電廠恐造成萬劫不復的災難之際,其實民眾的螞蟻雄兵之力所節省下來的電力才是釜底抽薪解決電力不足的重要方法之一。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在106年11月29日所做的「能源轉型白皮書」研究顯示,(一)2016年我國民生部門(包括:住宅、機關、學校和服務業)用能占我國總用能21.7%;(二)民生部門用能類型以電力為主,2016年電力消費占比達84.3%;(三)空調與照明為民生部門主要用電設備。因此,假使我們能降低「空調」的用電數,便是積極朝向降低燃煤或核能發電的依賴度的起步,對於我們能源發展具有正向指標。 為此,經濟部能源局在民國99年7月1日起強制規定陳列或銷售窗(壁)型冷氣機或箱型冷氣機時,應於展示機種正面處張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不得隱匿、毀損或以他法致消費者無法辨識。而今(107)年1月1日起,新版標示正式施行(請見附件),能源局開放14項產品,其中包括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意即冷氣機,以下簡稱冷氣機)、電冰箱、除濕機、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省電燈泡)、電熱水瓶、瓦斯熱水器、瓦斯爐、貯備型電熱水器、溫熱型開飲機、冰溫熱型開飲機、冰溫熱型飲水機、溫熱型飲水機、汽車、機車等,同時指定全省各賣場與通路,在家電產品展示上,需張貼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讓消費者輕鬆辨認最省電、省能的家電產品。 為瞭解市售冷氣機的能源效率標章的級數分布(以下簡稱「能效標章」;請詳見附件一),以及店家是否落實公開公布標章的規定(請詳見附件二),消基會特於5月上旬檢視各大家電企業官網所示冷氣機商品,也在「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整理出各廠家的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的各級張數,以檢視目前市售冷氣機的節能或耗能機種的鋪貨現象,以瞭解政府單位、企業界和消費者行為,與政府推動的政策是否相符。 調查對象: 一、 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 二、 家電企業官網:分別調查YAHOO、家樂福、燦坤、大同3C和全國電子的官網。 調查結果 從調查結果可以觀察: 一、冷氣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章總共核發出6081張(整理至2018.05.15);知名品牌的第5級能效標章的總數量多於第1、2級。 消基會指出,能效標章是由能源局依法抽驗、核發的標示系統,依「能源管理法」第14條:「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 在「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7條又規定:廠商於陳列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應於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圖形旁,明確顯示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二)。如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產品資訊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現,應加註CSPF標示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消基會表示,檢視並調查能源局「能源標示管理系統」網站的冷氣機商品能效標章總張數為6081張;以第5級能效標章張數排序,有百張以上的業者共有4家,包括:禾聯(558張)、萬士益 MAXE/優力 UNEED/海力 Hi-Li/首席(203張)、冰點(Bd) (136張)和TECO東元(134張),代表著這麼多款冷氣在市面上陳售,一旦被購買,耗能機會相對增多。 再以第1級能效標章排序,有百張以上的業者共有5家,包括:禾聯(489張)、TECO東元(383張)、Panasonic國際牌(255張)、HITACHI日立(182張)和萬士益 MAXE/優力 UNEED/海力 Hi-Li/首席(157張)。 從統計表可以看出,冷氣機的製造(進口)商在節能努力上可以再加一把勁,訂定目標,逐年降低耗能的冷氣機的產量,為地球節能,為消費者省荷包。 二、冷氣機銷售 官網能效標示有39%未標示「年耗電量」 再檢視消費者經常會選購的家電官網(燦坤、家樂福、YAHOO、全國電子和大同3C等)發現,燦坤的官網設計得很完整,除了特別設有節能專區,分級販售外,還區隔品牌、型式館區,讓消費者很容易找到想要的冷氣機型式;而網頁也完整公告「能源管理法」所規定的標示項目CSPF、冷房能力、年耗電量及能效等級,只可惜LG(一對一雙迴轉變頻單冷空調 LSU/LSN1418SCO)忽略了年耗電量標示。 「家樂福」官網的冷氣機標示項目,國際(CW-N50HA2窗型變頻冷氣、CW-N28HA2窗型變頻冷氣、CW-N22SL2左吹定速窗型冷氣機、CW-N22S2窗型定速冷氣)未標示年耗電量,對消費者來說,不方便比較選購。 家電連鎖商—全國電子,在官網上的資料公布上,就顯得較不完整,除了多未標示年耗電量的比較基礎外,富士通(AOCG022JLTB、AOCG040JLTB、AOCG028JLTB、AOCG028LLTB)等4款沒有標示能效標章的等級、額定總冷氣能力和年耗電量;Panasonic(CW-N28HA2)未標示額定總冷氣能力;三菱電機冷氣機(MSZ/MUZGE25NA、MSY/MUYGE35NA)未標示能效等級(或CSPF值)。 此外,大同3C全部推出省電第一級能效商品,很有企業責任,但缺乏「年總耗電量」的標示,使消費者在比較時缺乏最重要的比較資訊,真是可惜,也不符合政府節能政策。 違反「能源管理法」第14條規定,未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或陳列、銷售未依法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者,依同法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 三、市面上,5級能效冷氣展售多過1、2級,消費者恐不容易選購「省能」冷氣機 細看本次調查的家電官網,得到第1、2級能效標章的冷氣商品,或許是因為價格較高,不容易展示在賣場的明顯處,也或許要趕緊促銷第5級能效商品,以免損失,因此,在市面上看到的商品,以第5級商品居多;而在網路店家,消基會也觀察到DM上或網頁上的第5級能效標章的冷氣機多於第1、2級者,例如家樂福和YAHOO官網;但檢視企業官網,也看到大同3C官網上完全是鋪陳第1級能效冷氣的機種,具有企業責任的典範。 因此,對於落實執行節能政策及撙節國庫支出角度,政府的節能補助政策應限購第1、2級能效商品才是。 根據統計,台灣每臺冷氣平均一年開1200小時(50天),選擇能源效率等級1和等級5的冷氣,一年耗電量至少會相差475度,電費相差1600多元。除了能夠節省電費,每提升一個效率等級,還可減少7萬公噸二氧化碳排放,相當於180座大安森林公園的碳吸收量。 消基會又試舉一例比較。以本次調查機種的總冷氣能力都是2.8 kW的二台冷氣機比較,一台是第5級能效(年總耗電量是900度/年,一年電費4320元)、一台是第1級能效(年總耗電量是491度/年,一年電費約2357元)(以表燈電價,非時間電價,501~700 度部分計價, 每度4.80元計算),近年夏日屢創高溫,倘若一年由4月到10月都開著冷氣,使用第5級能效冷氣機,一年電費以3倍計,那麼3年多一點的時間就又可以購買一臺第1級能效的冷氣機了! 四、夏日電力供電有困難,政府更應加緊推動節能補貼,落實節電政策 今(107)年3月,能源局原規劃邀請20多家國產家電製造廠及代理商開會,研商消費者購買符合一級CSPF能效變頻冷氣機及冰箱給予節能家電補助方向及策略,但又臨時以尚未接獲行政院公文為由,延後招開節能家電補助說明會。消基會呼籲經濟部應儘速公布節能補助政策,促使消費者趕緊更新家用較耗能電器,以達節能之效,因應國內電力可能短缺的困境。 針對節能省電一事,消基會呼籲: 政府 1. 眼見夏日將至,又是冷氣銷售旺季,呼籲儘速實施補貼政策,以達全民節能之效。 2. 節能補貼的回饋金應由業界集中申請辦理,會比個別消費者申辦更為體貼與方便,亦更能落實良法美意。 3. 應鼓勵賣家和通路展示第1、2級能效商品,或給予陳售比例規定,讓消費者能多接觸到節能商品,利於選購。 業界 1. 響應節能政策,多生產第1、2級能效冷氣,以因應國家能源政策。 2. 進行消費教育,讓消費者瞭解選購第1級和第5級能效標章的冷氣,對於荷包和能源的具體差異,協助消費者正確認知,這樣也有助於企業制訂生產政策,減少產程浪費。 3. 網路店家和實體店面的擺設應以第1、2級能效標章商品為主體,落實政府政策。 消費者 1. 選購冷氣,看清標示,以「能源效率等級越低越好」、「每年耗電量越小越好」、「CSPF值越高越好」為選購依據、第4、5級冷氣已經屬於耗能多商品,應該不要選購了。 2. 比價時,不一定找廣告量大的品牌,不妨多找幾個有第1、2級能效標章冷氣品牌的一起比較,「噸數」相近、年耗電量相近,再比較價格,才比較容易找到價量相符、經濟實惠的冷氣。 3. 在條件相同下,一天使用八小時,直流變頻冷氣可省20至30%的電力,但如果對冷氣需求不大,冷氣只是用來降低室內溫度,那麼定頻冷氣就足以應付需求,未必需要費用較高的變頻冷氣。 4. 最省電又舒服的冷氣溫度設定法,就是依照室外溫度減5至7度,假設室外溫度為33度,那麼室內最好設定在26到28度間,再搭配電風扇增加空氣循環,就可以有效省電,又避免室內外溫差太大而感冒。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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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兒園亂象叢生 逾七成業者退費機制違反規定
每個孩子都是父母心中的寶,舉凡食、衣、住、行、育、樂,無不希望盡其所能提供最好的品質給孩子,隨著台灣少子化日益嚴重,使家長更加珍視自己的孩子,不僅在日常生活中加強照護陪伴,對孩子的教育也越來越重視,選擇幼兒園尤其慎重。 一般而言,學費低廉又有充足戶外活動空間的公立幼兒園是多數家長的首選,但也有家長為了孩子的教育,會直接選擇報名有雙語教學、才藝課且小班制的私幼;依據教育部統計處公告之各級學校概況表所示,106年全台幼兒園就讀人數為521,904人,僅152,618人就讀公立幼兒園,機率為29%(此為總人數之統計機率,各地機率會依各地人口不同而有所差別),面臨公立幼兒園中籤率偏低的現況,有些家長會在每年5月公立幼兒園開放抽籤之前,先至離家近、評價優良的私立幼兒園參觀,甚至先行付定卡位,只為了孩子在8月開學時能讀到一所好學校。 家長在選擇私立幼兒園時,除了親自參觀了解園區空間設施、教學方式、整體清潔度、班級數量是否符合期待外,更因為近期媒體對幼兒園、托嬰中心等虐童事件報導頻傳,園區是否設有雲端監視器、師生比、師資年齡等也逐漸列入家長考量的因素中;而家長在參觀設備、了解教學內容的同時,卻往往忽略了幼兒園的收費規定及退費基準是否符合現行法規。 有鑑於此,消基會於今年4月起隨機挑選有在官網上揭示收退費標準的私立幼兒園共15間,檢視近兩年業者於網站上發布之招生簡章、家長須知、入學須知、佈告欄等,調查其公告內容,查看業者公告之收退費規定是否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公告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有所出入,或者是否有自訂相關不合理之規定。 樣本情形與調查標準 本次調查係全台隨機挑選有在官網上公告收退費標準之15家私立幼兒園,分別為:編號1「臺中市私立如果幼兒園」、編號2「新竹市私立加米幼兒園」、編號3「財團法人天主教聖母無原罪方濟傳教修女會附設高雄市私立樂仁幼兒園」、編號4「新北市私立蘋果苑幼兒園」、編號5「彰化縣私立普林斯頓幼兒園」、編號6「新北市私立福樂幼兒園」、編號7「臺中市私立梵谷幼兒園」、編號8「臺中市私立貝登堡幼兒園」、編號9「新北市私立精緻之家幼兒園」、編號10「新竹市私立及幼幼兒園」、編號11「臺中市私立西屯格林幼兒園」、編號12「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嘉義教區附設嘉義市私立景仁幼兒園」、編號13「臺中市私立臺中榮民總醫院榮中幼兒園」、編號14「桃園市私立喬比幼兒園」、編號15「臺北市私立靜心國民中小學附設幼兒園」。(學校名稱依據全國教保資訊網上登記名稱顯示) 調查內容為:檢視業者公告之退費機制及是否有與現行法規不符或其他不合理之規範,譬如巧立名目收費等。 調查結果 學費收退費機制大調查,46%業者未完全符合現行法規。 消基會調查發現,現行各縣市對幼兒園的退費機制並未一致,而依據教育部公告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2條「公私立幼兒園之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其就讀期間退還幼兒所繳費用;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幼兒園公告之退費機制應符合當地主管機關規定,本次調查也依各縣市政府發布之「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檢視業者於網頁上揭示之退費機制,是否有違反現行法規之處。 調查結果發現,15間私立幼兒園中,編號4「新北市私立蘋果苑幼兒園」、編號6「新北市私立福樂幼兒園」、編號8「臺中市私立貝登堡幼兒園」、編號14「桃園市私立喬比幼兒園」及編號15「臺北市私立靜心國民中小學附設幼兒園」這5間幼兒園公告的退費機制皆與當地主管機關規定不符。 編號4「新北市私立蘋果苑幼兒園」公告之退費辦法為:「凡已註冊就讀之幼兒申請退學時,開學後逾2週者退三分之二,滿2週未逾4週者退二分之一,於(逾)一個月者一律不予退費」;編號6「新北市私立福樂幼兒園」則規定:「退費:(1)開學前:全退;(2)開學後至第3週內:退註冊費三分之二;(3)開學後逾3週未滿5週,退註冊費二分之一;(4)開學後逾5週,全不退。」。 編號14「桃園市私立喬比幼兒園」揭露之註冊費退費辦法為:「(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2)入學後未逾3週者,退還三分之二。(3)入學後逾3週,未逾5週者,退還二分之一。(4)入學後逾5週者,不予退費。」 上述規定皆違反新北市政府發布之「新北市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第6條及桃園市政府發布之「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12條規定:「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一、學費、雜費:(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二)入學後未逾6週者,退還三分之二。(三)入學後逾6週,未逾8週者,退還二分之一。(四)入學後逾8週者,不予退費。」,可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規定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另外,本會也發現編號8「臺中市私立貝登堡幼兒園」在網頁上公告「月費退費規定:因病連續請7天以上者,可退還停課日數點心、午餐費,其他費用一律不退還;因事連續請10天以上者,可退還停課日數點心、午餐費,其他費用一律不退還」等規範後註明「因油價高漲,故停課日數之交通代辦費恕不退還,必要時可以「趟」計費。」,此規定與「臺中市幼兒園收費退費辦法」第8條「幼兒申請病假日數連續七日(含例假日)以上、幼兒申請事假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十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不符。編號15「臺北市私立靜心國民中小學附設幼兒園」另註明:「註冊後、開學前,幼兒離園,扣除行政作業費 1000 元」,也與「臺北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離園者,全數退還」不符,明顯為業者自訂名目向消費者收取不合理之費用。 本次調查15間私幼中有4間(2號、3號、5號、9號)的退費機制完全符合現行法規規定,惟據本會瞭解,各縣市訂定的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皆實施逾5年,至今調查卻仍有業者未遵循法規,本會呼籲各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稽察並追蹤後續改善狀況,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未就讀則無法退還定位金 消基會:業者自訂收費項目 每年5月為各地公立幼兒園開放報名同年8月開學學期之名額之時點,如台北市今年公立幼兒園招生訂於5月25日上午8點半進行登記,下午2點進行抽籤,2點至4點被抽中的孩童即須進行報到手續,而落選的孩童,可選擇要等第二階段公立幼兒園招生登記、非營利幼兒園招生登記或是報名私立幼兒園。 惟知名的私幼雖學費較貴,但每年開放招生後也有許多家長爭先恐後前去報名,就是擔心孩子無法受到良好的教育,且多數私立幼兒園更是早在學期前一兩年便開放新生報名,如本次調查編號7「臺中市私立梵谷幼兒園」在今年3月19日即開放受理108年8月1日之就學報名。 公立幼兒園中籤率偏低的現況,讓家長擔心若5月底沒抽到公立幼兒園,私幼名額可能也早已額滿,因而產生許多同步登記報名的現況,只為確保孩子有學校可讀。為此,多數私立幼兒園會向家長收取定位金 (又稱報名保證金、保額費、預繳金等),當作保留當期就讀名額之依據,家長為了要保留名額,往往匆匆付費求一個心安,卻未留意屆時不去就讀此費用是否可退還。 此次調查15家業者中,編號1「臺中市私立如果幼兒園」、編號2「新竹市私立加米幼兒園」、編號7「臺中市私立梵谷幼兒園」、編號10「新竹市私立及幼幼兒園」、編號12「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嘉義教區附設嘉義市私立景仁幼兒園」、編號13「臺中市私立臺中榮民總醫院榮中幼兒園」6間幼兒園皆在網頁上註明園方有收取定位金之規定,而除了編號2「新竹市私立加米幼兒園」未說明預繳費用是否可退還外,有4家幼兒園(1號、7號、10號、12號)皆表示若未就讀則無法退還保證金。 像是編號1「臺中市私立如果幼兒園」公告的「開學前預繳的費用,如於開學前因故無法就讀者,其報名保證金不予退還,若開學後依規定就讀,可抵繳學費用。」;編號12「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嘉義教區附設嘉義市私立景仁幼兒園」也在網頁布告欄對詢問課程的家長表示:「預繳後如未就學則無法退費」等;但即使將定位金視為學費之一部分,依據各縣市政府訂定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一項:「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表明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所示,消費者若在開學前告知無法就讀,園方亦應全數退還預繳保證金。 另,編號13「臺中市私立臺中榮民總醫院榮中幼兒園」也註記:「開學(就業)後一週內,因可歸責於學生一方之事由,無法就讀者,其報名保證金得不予返還。」,雖未說明若消費者於開學前告知無法就讀,是否可退費,但依「臺中市幼兒園收費退費辦法」規定之「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二分之一費用。」,如消費者於開學後一週內表示無法就讀,也應退消費者一半費用,而非不予返還。 檢視本次調查業者所公告之規範,若孩童確定就讀後,預繳之定位金將從當學期註冊費中抵扣,使消費者不覺得業者有多收額外的費用,但自訂若於開學前無法就讀者,保證金不予退還之規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第51條規定「…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或未依第四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本會認為,業者未將定位金呈報主管機關備查便向消費者收取此費用,或自訂上開規則,均違反上述規定,應受處罰。 消基會接獲申訴,一民眾於今年1月9日參加新北市林口某私立幼兒園舉辦之招生說明會,並向園方報名8月1日開學之小班,園方告知因幼幼班目前皆額滿,幼兒園將於5月進行舊生續讀調查,需至6月才可確認是否有名額,便請民眾先繳交定位金5000元,表示若屆時有空缺名額,則可依照排隊順序之候補名單進行遞補,而此排隊順序則依照繳交定位金之先後為依據。 消費者表示,雖然園區有在說明會告知定位金繳交後,如因為個人因素放棄就讀,則無法退還,但若是因為沒有名額導致無法入學,園方將會全額退還定位金,消費者為了讓孩子有學校就讀,加上園方強調未來候補名額是以付定位金先後為主,故當場便繳交定位金5000元,事後因擔心6月仍沒有名額,屆時再去報名其他幼兒園會太晚,便於1月24日致電園方表示想取消登記,業者卻告知此為消費者個人因素取消,故無法退還定位金;並表示在消費者繳交定位金後,有請消費者簽署承諾書,內容明白告知:「倘本人之子女經學校6月1日前獲通知錄取,但未於學校規定之期限內完成註冊程序,即放棄至貴校就讀機會,並願意無條件將定位金伍仟元整作為贊助貴校興學善款之用,絕無異議」,消基會認為,此規範僅是業者巧立名目想變相收費,消費者仍可依據:「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表明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之規定,向業者要求全額退費。 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在業者提出任何不退費、不補助等要求或強制收費時,消費者可先至當地縣市政府教育局網站上查閱其收退費辦法,或向本會及各縣市消保官詢問業者提出之要求是否合理並申訴,主張自己的權利,避免成為冤大頭。 其他 本次調查中,消基會也發現編號1「如果雙語學校」及編號11「台中市私立西屯格林幼兒園」在網站上揭示的退費機制內容第一項「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此為101年12月19日臺中市政府公告舊版法規,102年11月6日已修訂公告,現行法規第一項為:「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二分之一費用。」,不知園方是否忘記更新亦或未注意主管機關發布之公告。 舉例而言,本學期學費為15,000元,若學童就學二周後提出轉學之要求,按舊版退費規定,園方應要退還家長1萬元,但依現行「臺中市幼兒園收費退費辦法」,園方僅需退還7,500元。由此可見,舊版法規對消費者較有利。倘若消費者今天要替孩子辦理退學手續,如園方依現行法規為學童辦理退費,卻和園方官方網頁上公告之計算方式不同,落差之費用該如何歸責,實在容易產生糾紛。 消基會呼籲業者應隨時注意主管機關修正之規定,並盡速更新網頁上揭露之公告,避免產生與現行主管機關訂定之賠償規定不同同的狀況,衍生消費糾紛。 針對此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加強對地方主管機關之監督與評鑑,而地方主管機關應積極派員查核幼兒園業者公告之收退費方式,對違反公告之業者應依法限期改正或裁罰並追蹤後續改善狀況,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隨著物價上漲,為避免業者巧立名目收費或漲價,使政府公告實施之補助措施未確實減輕家長負擔,僅淪為增加業者收入之漏洞,本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強化補助措施防弊機制,並不定期抽查,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對業者 應儘速檢視相關收退費辦法有無違反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避免觸法而受罰。 應隨時注意主管機關修正之規定,並盡速更新網頁上揭露之收退費機制,避免產生賠償規定未符規範之爭議,保障消費者權益。 應於家長報名時主動告知園區收退費方式,或將收退費方式印在園方提供之家長手冊內,使費用透明化,若產生消費糾紛也可作為保障雙方之依據。 對消費者 報名前可先上「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www.ece.moe.edu.tw/)查詢該幼兒園是否為合法經營之幼兒園,並依據政府核定之學生人數確認業者是否有超收之疑義。 報名前最好能先至幼兒園參觀環境,並要注意幼兒園是否有懸掛立案證書、幼保員及老師證照等。 收到園方提供之註冊單後,可先致電詢問當地教育局,確認學校向主管機關核備的學費及其他費用是否相同,並查看政府補助學費項目是否確實有減免,並在繳費後妥善留存收據,以利日後發生爭議時之舉證。 立法院已於5月13日初審通過要求教保服務機關得公開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及公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及減免收費等,未來報名前可先查看幼兒園官網或給家長的資訊中是否有公開收費等資訊,避免產生爭議。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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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寫健康下一代 消基會呼籲文具也要掃除塑化劑
摘要 1、 採樣:本次文具測試樣品為2018年3月間,於新北市地區連鎖生活用品店、文具店購買,其中握筆器及筆套9件、筆袋6件及原子、自動鉛筆(測試握筆處軟質塑膠材質)類7件,共計22件樣品。 2、標示調查:3成共計8件不符合「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3、價格調查:握筆器及筆套最高價為96元、筆袋最高價為80元及筆類最高價為55元。 4、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檢測(8個品項):5件含量不符合。 前言 文具為學童每日接觸的商品,市面文具商品琳瑯滿目,品項眾多,除了筆類商品之外,鉛筆盒、筆袋也是學童必備的文具之一,另外有部分標榜功能性的商品,例如可以幫助學童有正確握筆姿勢的握筆器或讓握筆較為舒適的各式筆套,觀察這些商品,很多都是塑膠製品。 市售事務文具用品種類眾多,產品品質參差不齊,消費者若使用到劣質商品時,可能會受到傷害或影響身體健康。為確保產品品質及消費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1年1月12日制定公布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國家標準,以保障消費安全。 標檢局與消保處曾於2011年公布市售的橡皮擦,竟有高達6成含有過量的塑化劑。另外,消基會於2015年進行市售文具商品調查,也發現塑膠墊板塑化劑超過標準許多,2017年標檢局又針對「塑膠軟質桌墊」再進行測試,結果發現20件樣品中還是有4件塑化劑過量,可見塑化劑在文具商品存在超標的問題還有待改善。 塑化劑可經由皮膚直接接觸進入、呼吸吸入、咬嚼食入、醫療注入、或母體進入人體,發育中的學童若經常接觸,可能影響包括:男性陰莖短小、隱睪症、女性性早熟 (一般指小於8歲的女生),消費者不可不重視,因此為了解這些市售文具商品是否安全,消基會因此針對市售塑膠類握筆器、筆套、筆袋、筆類(原子筆、自動鉛筆類)等文具進行塑化劑含量測試,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採樣 本次測試樣品採樣時間為2018年3月間,於新北市地區連鎖生活用品店、文具店購買,其中握筆器及筆套9件、筆袋6件及原子筆、自動鉛筆類(測試握筆處塑膠軟質材質)7件,共計22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一)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二)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2件樣品,9件握筆器及筆套類,單價介於8至49元之間,其中價格最低者為編號9號「(紅色握筆器)」,最高者為7號「Tombow Training Pencil Grip (右手用)」;6件筆袋單價介於29至80元之間,其中價格最低者為10號「特價29元考試用透明筆袋」,最高者為12號「USE ME鉚釘三角考試筆袋」;7件原子筆、自動鉛筆類單價介於9至55元之間,其中價格最低者為16號「雄獅GL-530自動中性筆(紅色)」,最高者為22號「PILOT 磨擦筆(LFBK-23ER-R)」。 二、標示調查 依《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規定,「一般性文具商品應標示事項:1.商品名稱。2.製造廠商之名稱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電話、原始製造商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地」,第4點則規範「文具應依下列方式標示:標示事項應以固定標籤、印刷標示或吊牌(掛牌)標示於本體或最小單位包裝之明顯處。但一般性文具商品,其表面積四十平方公分以下、筆類直徑一點六公分以下,或單張散裝出售者,得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辨識之顯著方式標示。」。 檢視本次22件樣品,有8件不符合規定。握筆器、筆套類及筆袋類中,編號9號樣品為散裝,其餘14件都為包裝商品。7號「Tombow Training Pencil Grip (右手用」及15號「(ZANY 5959筆袋)」完全沒有中文標示;7件筆類產品皆為散裝(單支),其中編號16號「雄獅GL-530自動中性筆」標示符合規定,其餘6件直徑小於一點六公分以下筆類,未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辨識之顯著方式標示,其中17號「MITSUBISHI UM-151(GOLDEN YELLOW)」僅有標示產地,其餘資訊未標示。 三、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檢測(8個品項) 「鄰苯二甲酸酯類(Phthalate Acid Esters, PAEs)」為經常在新聞媒體上提到的「塑化劑」,其使用範圍廣泛,經常用來讓塑料增加柔韌有彈性,但許多研究已經指出,「塑化劑」造成人體癌症與不孕症有高度相關性,因此國際間也陸續對塑化劑使用在產品上的含量進行限量管控。 依據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本次測試22件樣品(原子筆、自動鉛筆類為測試握筆處的軟質塑膠)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中有5件含量不符合規定,其中4件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含量介於15%〜40%,分別為編號8號「LIFE NO.3030握筆練習器」、9號「(紅色握筆器)」、13號「透明考試筆袋-甦活(PB-60161)」及14號「小夥伴透明扁筆袋(大)-粉(SGCA2001)」;15號「(ZANY 5959筆袋)」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2(DEHP)含量超過20%。 結論 調查22件文具樣品標示發現,有3成的標示不符合規定,其中筆類不符合比例最高,商品標示為消費者選購時的首要參考資訊,呼籲業者應依據相關規定確實標示,不符合標示規定業者應儘速改善。 22件樣品塑化劑含量測試中,有5件樣品含量超出0.1%限量標準150〜400倍,目前環保署將DEHP、DBP、BBP列為第一、二類毒化物,屬於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或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的物質;DINP、DIDP、DNOP、DMP與DEP則列為第一類毒化物,屬於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DEHP、DBP及BBP目前在歐盟列為生殖毒性物質,會干擾正常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造成男童雌性化、女童性早熟並增加女性罹患乳癌之機率等。另外,RoHS指令(歐盟在2006年7月1日起生效的環保指令),於 2015年6月4日正式公布一項修訂指令((EU) 2015/863)中,新增4項鄰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限量分別為0.1%,也納入該指令管制項目內。 塑化劑超標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暨38條,應要求業者回收並命其限期改善、銷燬或退運。企業經營者違反者,得依據該法第58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至於標示不符合規定者,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本次5件超過塑化劑限量的樣品為握筆器及塑膠筆袋,其中有3件標示材質為PVC,PVC在製成各式成品前,一般會依所需要的柔軟程度添加不同含量的塑化劑,消費者在購買PVC材質商品時應謹慎挑選。握筆器通常都是學齡較小的學童使用,因為剛開始學習寫字,部分家長為讓學童有正確的握筆姿勢,會購買市面上文具用品店販售的握筆器給予輔助,還有造型可愛或為應考試需求而製造的透明筆袋,也是許多學童和年輕學子喜愛的商品,呼籲家長購買時應該審慎選擇不含塑化劑的商品,以保障孩童的安全。 基於本次測試結果,消基會提出下列建議: 給業者的呼籲 1.目前「事務文具用品」中對於「塑化劑」都有嚴格的規範,製造廠商於產製過程中,應考量產品材質之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性,嚴格控管品質,以減少對孩童的危害。 2.商品標示為消費者購買產品的首要資訊,業者本於企業責任應該落實相關標示規定。 3.製造業者、進口商及販售通路都應確保提供販售的商品內容物質的資訊,並標示注意事項,尤其應提醒家長,避免幼兒取來玩耍或舔食,才能對使用者的安全有保障。 4.本次調查的筆類樣品,僅有1件樣品符合規範,考量筆類體積太小,依法規可另外以掛牌等明顯足以讓消費者參考的方式,標示在販售場所,建議製造商、進口商及販售通路業者,應本於保障消費者權益,確實落實標示的工作。 給政府的呼籲 1.市面文具商品品項不僅多樣化,業者也不斷推陳出新,其安全性有待政府把關,《文具商品標示基準》應與時俱進,增加應施檢驗項目,不時抽檢市售文具商品,淘汰不合格商品,以確實保障消費者,尤其是兒童,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和保障健康。 2.本次測試發現,文具商品標示仍不夠落實,建議應加強督導查察,以利消費者購買時參考。 3.本次測試市售文具商品塑化劑含量,發現部分握筆器產品檢出含量超過0.1%數倍,並不安全,且屬於體積較小,若不慎讓幼童舔食,恐發生危害,管單位應儘速查核,避免消費者買到有問題的產品。 給消費者的建議 1.家長和學校平時教導孩童建立安全消費的觀念,協助孩童建立挑選安全文具商品的常識。 2.家長在購買孩童用的文具時,應仔細閱讀商品的標示,並避免幼童取來玩耍及舔食,購買標示符合規定的商品,以確保權益。 3. 家長在購買孩童用的文具時,優先選擇非PVC或環保PVC材質,降低孩童對塑化劑的暴露。 (謝誌:本次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檢測為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協助進行測試,特此感謝。) 4. 家長與教師有責任於學童做完功課後或進食前,提醒必須勤洗手,以減少塑化劑接觸口腔的機會。 表一、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項目 測試方法 結果判讀依據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第3及4點 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檢測(8個品項) CNS 15527 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C進行) 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質量比) 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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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糾紛頻傳 當心業者自訂名目收取不合理費用
隨著行動裝置普及、網路發達所賜,宅經濟當道,據經濟部統計,106年電子購物業(包含網路購物及拍賣、電視購物、廣播及郵購等) 營業額達1,695億元,迭創歷史新高;更比105年的1,567億元成長8.2%。 看準網購市場商機無限,業者毋須找店面花租金,節省不少成本,使得網路上出現許多購物商店及拍賣平台,商品更是五花八門,從服飾食品、寢具廚具到傢俱家電,只要動動手指商品就會送到家中,使購物對消費者來說變成一件輕鬆的事情,不僅省時省力,更能即時在各大購物評台上比價,選購最優惠的商品。 網路購物為消費者帶來了許多便利性,卻也衍生不少消費糾紛,詐騙事件更是頻傳;本會近半年(106年9月1日~107年3月25日)已接獲352件網購申訴案,數量驚人,其中多與退貨退款、廣告不實相關,且服飾更占大宗;消基會接獲民眾申訴表示:「106年12月中在臉書上訂購服飾套組花費2,082元,12月27日取貨後發現商品與廣告所示圖片不同且有瑕疵,隔天便向賣家申請退貨,賣家表示待貨品收到後需過4-6周才會退款,並會從退款金額中扣除100元運費,與消保法第19條中『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不符」,經本會協助處理後,業者已與3月初將全額退與消費者。 有鑑於此,本會於3月初起隨機挑選臉書粉絲人數破9萬人的網購服飾人氣商家共15間,檢視網站上揭露之購物需知、退換貨規則等資訊,另也以一般消費者的身份針對網站上未揭示資訊以電子郵件方式詢問客服人員,查看業者規定是否與「消費者保護法」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所落差。 樣本情形與調查標準 本次調查係隨機於網路服飾購物網站中挑選15家網購業者,包括:編號1「Chuu」、編號2「GENQUO」、編號3「OB」、編號4「MEIER.Q」、編號5「EYESCREAM」、編號6「REI SHOP」、編號7「洋芋妹韓國潮流館」、編號8「Mimico」、編號9「衣芙」、編號10「PAZZO」、編號11「MUMU」、編號12「LuLu’s」、編號13「Line-up」、編號14「QUEEN SHOP」、編號15「LOVFEE」。 調查內容為:檢視業者訂定之7天猶豫期內退貨規定,主要分為:(1)是否提供7天猶豫期,(2)是否接受退貨,(3)7天內退貨運費收取方式,(4)7天內全部商品退貨業者是否會收取費用,(5)7天內部分商品退貨業者是否會收取費用。 調查結果 7日猶豫期內可換貨拒退貨,業者自訂不受理退貨規則。 網路購物讓消費者可依賣家提供的圖片、尺寸表及產品介紹迅速選購商品,惟因不像在實體店面可直接觸摸材質、檢視商品是否有瑕疵等,需等實際取貨後才能確定商品是否符合期待值。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藉此保障消費者有解除契約的權益。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條「退貨及契約解除權」亦規定「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行使相關權利。」,檢視本次調查的15間業者中,全數業者皆在網頁上揭示有提供7天猶豫期之規定;而在7天猶豫期內是否可接受退貨方面,僅編號8「Mimico」揭示只接受換貨不接受退貨,如消費者因尺寸不合等原因要求換貨,還需負擔來回運費160元;而編號1「Chuu」雖接受退貨,但表示若商品有瑕疵或內容有誤,退貨費用由業者負擔;但若商品是因個人因素如尺寸不合等理由需要退貨,需由消費者自行負擔寄回運費,此2家業者之退貨規定皆與現行消保法不符。 而鑒於網購商品日趨多樣化,消保處於105年1月1日實施「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訂定了7種不適用7天猶豫期之消費情形如下:(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消基會調查發現,編號1「Chuu」在網站標示針織衣物、飾品、美妝保養小物、鞋子及單價超過3,000元以上之商品不可退換貨,編號7「洋芋妹韓國潮流館」也標示限時特惠商品、出清商品恕不接受退貨及換貨;上述不可退貨品項皆非消保處訂定之不可退貨商品,僅為業者自訂規則,如消費者收到商品後發現有瑕疵或其他因素想退貨,依舊可依消保法第19條向業者要求退貨退款。 商品全退業者強制收取原寄送運費,消基會:不合理。 網購市場激烈競爭,各家業者紛紛推出不同的優惠吸引消費者,最常見的便是滿額免運的活動;一般網購平台的運費約為60元至120元不等,若消費者已購買數件商品,僅差100元即可達到免運費門檻,往往會為了湊免運再去添選其他商品,畢竟花費同樣的金額,把錢花在喜歡的商品上比花在運費上划算的多;且消保法第19條保障消費者在7日猶豫期內退貨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如消費者購買時有達到免運費門檻,取貨後因故於7日內向業者申請退貨退款,則消費者在本次消費中不需負擔任何運費。 消基會在本次調查中發現,除上述編號8「Mimico」不接受退貨外,其餘14家業者中有12家在網頁上揭示:「如退貨後造成原訂單商品金額未達免運費標準,將於退貨退款時扣除原訂單之物流費」,意指業者雖不收取退貨單趟運費,但需補收原訂單寄出之運費。 舉例來說,消費者在消費滿千免80元運費的購物平台消費1,500元,取貨後想退其中1件價格699元的商品,退貨單趟的運費依消保法規定不需由消費者負擔,但消費者保留了801元的商品,並未達到當初滿千免運的門檻,故業者要求消費者補付當初寄送單趟的運費80元,只退消費者619元。 本次調查中,有上述規定之業者占比8成,僅編號2「GENQUO」及編號15「LOVFEE」2家業者表示消費者只要在7日猶豫期內退貨,不論當初購買時是否有達到免運費門檻,皆不會酌收費用,對消費者最友善。顯然多數業者為了節省成本訂定此規定,又或者是擔心消費者為了省運費故意為之而早有預防。 另編號1「Chuu」、編號5「EYESCREAM」、編號6「REI SHOP」、編號7「洋芋妹韓國潮流館」、編號11「MUMU」、編號13「Line-up」6家業者也在網站上揭示,若將購買商品全數退貨,仍需收取原訂單運費。 以本會於今年1月接獲之申訴案為例,消費者於去年12月12日在大創線上購物網站購買廚房及生活用品,消費580元達到免運門檻(滿299免運費),15日取貨後覺得商品不如預期,便在16日將全數商品寄回退予業者,寄貨物流費為70元;28日接獲業者來電告知,因商品全數退貨造成網路平台消費金額由580元降低為0元,故此筆交易未達免運門檻,便將消費者寄回商品物流費70元折抵成原訂單寄出運費,僅退消費者商品費用580元,此案雖非於服飾網站消費,但也顯示多數購物網站皆有此規定。 現行消保法第19條中規定「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似僅規定消費者無須負擔退貨運費,並未明確說明原訂單寄送運費是否應由消費者負擔,故業者上述規定似無違法;但消基會認為,若消費者僅退部分商品,代表消費者仍有向業者購買商品,此買賣契約仍成立,付運費尚算合理;但若消費者將商品全數退貨,代表契約已不存在,業者不應該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 網購退貨退款糾紛時有所聞,社群媒體上也不時看到消費者抱怨運費退款問題,但因(運費)金額都不高,鮮少有消費者會因此申訴或者進階到訴訟的情形,使業者抱持僥倖心態。消基會提醒,鑒於目前消保法對原訂單補收運費並未有明確規定,消費者在網路購物時,除了盡量選擇評價優良的網站外,也該先了解各個服飾網站揭露的購買規定及售後服務;並呼籲行政院將來修正消保法時,可將此現象納入考量,以完備相關法條,避免產生爭議。 無視消保法規範,7天內退第二次業者表示:需付運費! 此次調查15家業者中,雖全數業者皆有在網頁上揭示有提供7天猶豫期,但有12家業者另標明「每張訂單僅提供1次免費退貨服務,若於7日內需加退商品,請自行負擔運費」、「一張訂單僅限退貨1次,如同張訂單欲辦理退貨第2次,則需自行退回運費」;惟編號6「REI SHOP」未在網站上揭示退第2次便要收費之規則,但不知是對消費者友善或僅是未註明。 據本會了解,會在7日猶豫期內退同筆訂單商品多次的消費者雖不多,但退貨時將要一起退的商品遺漏、退貨後才發現其他商品有瑕疵的可能性也並非沒有,若真發生上述情形,依消保法之規定,7天猶豫期內,消費者退貨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包含運費,業者聲明個人因素退貨須自付運費,或7日內退貨超過一次便需收運費,皆視為無效條款。若業者強制收取,消費者可向本會申訴,主張自己的權利。 其他 今年2月有民眾向本會申訴,表示去年底向某網購平台訂2件洋裝,今年1月底取貨時發現尺寸太小想換貨,但業者卻告知此款洋裝目前缺貨,可退款給消費者,未料業者並非退現金而是退網購平台上的購物金,且此購物金無法結清匯至消費者戶頭中,待下次購物時使用,變相強迫消費者二次消費,甚不合理,經本會居中協調後,業者已將購物金轉為現金退予消費者。 本次調查中,消基會也檢視各家業者是否有類似情形,發現多數業者皆在網站上告知可將購物金申請帳戶結清,申請後業者便會將金額退至消費者提供的個人銀行或郵局帳號內。而編號8「Mimico」不僅不接受退貨,無退款機制外,甚至消費者累積之購物金也無法結清,只能待下次消費使用;此單方面限制消費者權利之行為已違反消保法第19-2條「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之規定,業者應退回現金或刷退此筆金額。 消基會也曾於去年1月26日舉辦「網購糾紛半年逾300件申訴 網拍平台定型化契約應盡速上路」記者會,其中便提及網購業者退款僅退購物金的問題,事隔一年卻仍有業者不願配合法規,於退貨程序上自行訂定章法,對消費者多有刁難。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對違反消保法第19條規定,應思考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加以管理及裁罰,且業者應隨時注意主管機關之公告,並盡速更新網頁上揭露之規定,避免產生消費糾紛。 針對此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網路購物糾紛層出不窮,且隨著科技的進步及消費者的需求改變,使網路購物也產生新模式,本會呼籲政府應修訂「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法》,依目前大環境及消費者所需,更新條文,以維消費者權益。 主管機關應加強監督與管理網購市場,為消費者建立一個良好的網購環境,更應明確規範網路交易平台對賣家的管理義務及雙方責任歸屬問題,提供安全交易的環境。勿每次發生消費糾紛都單單是請業者限期改善,讓業者存有僥倖心態,使類似消費糾紛不斷產生,造成惡性循環。 對業者 本次調查可發現仍有業者直接規定不提供消費者在七天猶豫期內退貨,顯然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且某些可退貨商品業者也不允退貨,亦不符《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業者皆應盡速改善。另外消基會也建議,應在消費者購買時便明確告知消費者退貨後需負擔物流費之事,讓消費者了解應有的權益及責任,也可促使消費者放心向業者購買商品。 應隨時注意主管機關修正之規定,並盡速更新網頁上揭露之條款,保障消費者權益。對於透過網購平台交易所發生的糾紛,應盡力協助消費者解決,以建立良好企業形象。 對消費者 下訂單前,應清楚了解業者訂定的交易規則,也需注意業者是否有提供完整的企業經營者之資訊,若業者只提供電話、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未揭露負責人、公司地址等資訊就應提高警覺。勿因一時衝動讓自己花錢卻買到不符預期的商品、又求償無門的窘境。 避免向臉書社團、LINE群組上的個人賣家購物,應選擇信譽良好、公司規模較大的網路商家,購物前先多方蒐集資訊,以免上當。若真遇網購糾紛,應保留相關資料憑證,向本會或相關政府單位申訴。 近來業者會向欲退貨之消費者收取整新費,消基會呼籲,整新費並未統一規定金額,且在拆裝過程中難免有耗損,建議民眾可在收、還商品的過程中,以錄影存證,避免爭議。 如接到網購業者客服來電,表示誤將購物款項設為分期付款、誤按購買數量將強制扣款,要求至ATM操作解除分期付款等,極有可能為詐騙電話,可先致電向業者確認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網購服飾調查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