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嗯的煩惱 免治馬桶便座要清楚的身份證
「免治馬桶便座(溫水洗淨便座)」商品近年來廣泛於市場行銷,成為家庭普遍使用電器商品。而「衛生紙之亂」之後,免治馬桶便座意外炸紅,從買不到衛生紙一躍成為一座難求的當紅便座。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瞭解市售「免治馬桶便座」商品之安全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針對市售「免治馬桶便座」主動進行查核,106年8月間於量販店、大賣場、經銷商及網路購物平台等販售通路,隨機購樣10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全數符合規定,「中文標示」經查核計4件不符合規定。
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376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及國際標準IEC 60335-2-84「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Safety - Part 2-84: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oilet appliances」進行「溫升試驗」、「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試驗」、「異常操作試驗」、「構造檢查」等4項品質項目,另依據「電器商品標示基準」進行「中文標示」查核。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溫升試驗」、「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試驗」、「異常操作試驗」及「構造檢查」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經查核計4件不符合「電器商品標示基準」規定(編號3號「novita微電腦馬桶座」、編號4號「JTACCORD智能座便器」、編號6號「TOTO溫水洗淨便座」及編號8號「caesar caesar」)。
未標示進口商或代理商「地址」:編號3號「novita微電腦馬桶座」;未標示「製造年份」:編號4號「JTACCORD智能座便器」、編號6號「TOTO溫水洗淨便座」;未標示「生產國別或地區」:編號4號「JTACCORD智能座便器」、編號8號「caesar caesar」;未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地址」:編號4號「JTACCORD智能座便器」;不符合額定頻率之標示:編號4號「JTACCORD智能座便器」、編號8號「caesar caesar」等。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免治馬桶便座(溫水洗淨便座)」非屬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中文標示」經查核不符合部分,已移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電器商品標示基準」規定處理。
「中文標示」經查核不符合部分,將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處分。
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呼籲業者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免治馬桶便座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選購時檢視負責廠商名稱及地址、電氣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及注意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
使用前請確實將電源線插頭與插座緊密貼合,不可有鬆動或插入不完全。將插頭拔離電源插座時,應以手握插頭拔除,避免以拉扯電線之方式拔除,致造成內部銅線斷裂。
隨時注意免治馬桶便座使用狀況,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絡廠商指定之維修站辦理檢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附件:106年度「免治馬桶便座(溫水洗淨便座)」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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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坑?!手機遊戲應公布轉蛋開箱機率
電腦線上遊戲自從問世以來,熱度在全球始終不曾消減。近年,智慧型手機強勢崛起,大幅翻轉現代人的生活模式,但遊戲業者並未被此狂潮淹沒,反而趁勢移轉平台將電腦線上遊戲變成行動裝置遊戲,成功開闢出一條嶄新的龐大商機。據荷蘭市場研究公司Newzoo的《全球遊戲市場報告》季度更新中,顯示2017年行動裝置遊戲營收約504億美元,總共占全球遊戲市場44%,Newzoo甚至預估2020年時全球行動裝置遊戲產值將達到723億美元,市占率達51%,顯示未來行動裝置遊戲必取代傳統電腦遊戲,成為市場主流要角。 而隨著行動裝置遊戲的發展,各種消費糾紛也日漸倍增。消基會在近兩年內受理過109件遊戲消費糾紛書面申訴,例如消費者反應花錢儲值遊戲點數以後,才發現遊戲連線品質很糟,常常登入不了伺服器,而且玩到一半就突然斷線、遊戲閃退、遊戲角色動作變的很卡很慢,遊戲帳號突然遭到停權封鎖,或者業者三不五時就公告突然要維修,然後卻又延長維修時間,讓玩家想玩卻又玩不了,遊戲廠商卻只在事後給予一點小補償,全然不見該有的誠意。 早期的線上遊戲是以付費包月制為主要營運模式,由玩家每月固定消費一筆百元台幣的金額,取得登入遊戲的使用權利。到了後期,線上遊戲陸續轉變成免費商城制,意即玩家不再需要包月就可免費暢玩遊戲,但這時的遊戲中新增了虛擬商城系統,玩家可以選擇是否花費新台幣儲值遊戲點數,來購買遊戲中的道具、時裝、轉蛋,使遊戲體驗變得更加順暢、裝備更強、遊戲進度更快、操作更便利。這用新台幣儲值的動作於現今稱作「課金」,而花費高達新台幣至數萬、十萬的玩家,又被尊稱為「課長」。例如,知名電玩遊戲網站巴哈姆特上,就有玩家公布自己儲值千萬台幣的點數紀錄,搏得千萬課長美譽。由此現象可見,免費遊戲玩家的消費力相當驚人,替業者帶來的利潤也十分龐大。 而遊戲的虛擬商城中會販賣一種虛擬戰利品箱,虛擬戰利品箱在每種遊戲裡呈現的樣貌都不同,通常為寶箱、轉蛋、寶石、卡牌等樣子,打開可以獲得隨機道具或寶物。其中稀有、素質好、價值高的寶物抽到的機率極低,因此常有玩家願意花費大量的金錢來個十抽、二十抽、甚至百抽,只為了能抽到自己想要的稀有寶物。但是,只要花錢就能抽中嗎?近期,熱門手機遊戲《天堂M》即有大課長實測,花了新台幣40萬卻依舊抽不到想要的「紅色死騎變身」遊戲道具,憤而去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上發文,引起玩家間一片譁然,警世意味濃厚。試想,如果遊戲廠商有公布「紅色死騎變身」的抽獎機率,該課長還可能會花這麼多錢去抽嗎? 由於課金抽寶的消費爭議長期不斷,2017年12月21日美國蘋果(Apple)率先更新了Apple Store的審核指南,在3.1 付款大項的 3.1.1 App 內購項目條款中,新增了:「Apps offering “loot boxes” or other mechanisms that provide randomized virtual items for purchase must disclose the odds of receiving each type of item to customers prior to purchase.」即規範遊戲開發者必須公布道具(虛擬戰利品箱)的中獎機率,好讓玩家決定是否課金。此制度的公開,表示未來若遊戲沒有標明開箱機率,很可能無法在IOS系統上架。爰此,消基會也隨機選擇了現今熱門的9款手機遊戲,了解國內遊戲商代理的手機遊戲,其內購的付費轉蛋寶箱是否有標示開箱機率。 一、虛擬世界消費爭議多 近8成手機遊戲內無載明轉蛋開箱機率 本次隨機調查為共9款Android系統上的手機遊戲,分別為編號1「怪物彈珠」、編號2「神魔之塔」、編號3「龍之谷M」、編號4「傳說對決」、編號5「真女神轉生」、編號6「荒野行動」、編號7「彈彈堂」、編號8「皇室戰爭」、編號9「Love Live! 學園偶像祭」。 結果發現,只有編號1「怪物彈珠」、編號5「真女神轉生」與編號9「Love Live! 學園偶像祭」有公布機率。所以,在手遊中仍有近七成不公布隨機轉蛋開箱機率,此歪風似乎被視為遊戲市場的常態。 而在調查過程中,本會同仁也發現手遊內隱藏的消費陷阱。以其中一款編號3「龍之谷M」為例,業者於3月7日推出「精彩轉盤」的活動,活動時間為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間內第一次抽取免費,抽滿八次必可獲得限時特殊時裝禮包【熊貓時裝】。業者先以「抽獎奪寶,證明你的血統吧!歐皇。」(網路流行用語,歐洲人膚色白,是代表運氣好、易抽到好東西的象徵,相反即為非洲人。)的字眼煽動年輕的玩家花錢,但遊戲內並無公布熊貓時裝中獎機率,也沒有文字告知玩家每次的抽獎金額都是按次數累積。也就是業者雖以第一次抽獎免費來誘惑玩家下去抽,第二次抽獎開始花費約10幾顆鑽石(在遊戲儲值系統中,新台幣3300元可以買到6000顆鑽石,玩家可使用鑽石在遊戲內購買任何道具,新台幣與鑽石間的幣值在官方約等於1:2),但抽了數次以後卻變成要使用上千顆鑽石才能再抽,根本就是在詐騙玩家。雖然遊戲客服有於臉書上回應:「每一次抽獎都有概率獲取時裝,也有玩家抽到了呢。」,但在玩家們私下於網站、遊戲裡、Line群組的討論中,卻全都是抽滿八次(消耗共6200顆鑽石)才抽到熊貓時裝,令人不禁懷疑客服所謂的概率到底是多少? 二、 老舊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 不切如今實務需求 面對遊戲業者與玩家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日本與中國都早已開始研擬對策。日本以《不當景品標示法》規範遊戲廣告不實,中國文化部則對「網路遊戲營運加強監管通知」修法,要求遊戲廠商往後若要在中國營運遊戲,必須公開虛擬寶物的中獎機率。而台灣的部分,則有立委曾經出來召開過記者會,呼籲政府能盡快完成《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法,保障民眾的消費權益。 檢視現今「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新修正版本為民國99年12月1日,距今也有八年之久,其部分條文規範的內容早已不合時宜。其中,在第六條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中,本會認為應再加上若遊戲內有販賣隨機抽獎開箱之商品,遊戲廠商要標明中獎機率給玩家作為課金與否的參考,並在活動結束後公布中獎的人數與玩家名單,以免遊戲業者造假中獎事實,欺瞞玩家。 而在第十三條連線品質中,政府應著重加強增修第十三條第二項:「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玩家在進行遊戲時,一定曾遇過伺服器狀態不穩定,導致角色進出遊戲副本、關卡時延遲、死亡、動彈不得、掉入奇怪場景,嚴重甚至角色直接斷線退出遊戲,導致玩家損失了進入副本、關卡次數的權益,或者侵害到和該玩家組隊的隊友們的遊戲權益。對於玩家們因可歸咎於遊戲系統缺失所遭受的損害,遊戲業者很少會正視這些問題,甚至還常有維修完伺服器狀態反而更糟糕的情況,久而久之令玩家也視斷線為常態,早已放棄爭取合理的消費權益,縱容遊戲營運狀態每況愈下。 因此,政府如何規範遊戲業者的連線品質與保障玩家的遊戲權益,是修法時必須納入考慮的重要課題。而「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可被視為過時條文,現今線上遊戲與手機遊戲幾乎已全面發展成免費制度,所以除了停機維修與更新時間外,玩家隨時想玩都可以,遊戲時間不受限制,也不需要被遞延。 消保處在今年「315世界消費者日活動起跑」記者會上,為了響應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Consumers International,CI)今年的消費者日的主題「讓數位市場交易更公平」,消保處也設定了今年的活動主軸為「促進數位市場公平」,除了要促進消費者數位消費的安全與便利外,為了能全面落實數位市場的交易公平,消保處還預計審查「線上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網際網路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定型化契約。本會期許,政府能在今年就完成「線上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修正,以維廣大玩家的消費權益。 三、結論 公布隨機虛擬戰利箱的機率,對遊戲業者與消費者雙方都是好的,也應力求國內所有遊戲開發商、代理商公開。綜上所述,針對本次調查9款手機遊戲,共6款手機遊戲沒有公布隨機轉蛋開箱機率;而「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也應盡速修定,以期符合現今遊戲市場狀況。因此,消基會特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應盡速修訂「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淘汰老舊不合時宜之條文,以維消費者權益。 對於惡性倒閉的遊戲業者,政府應研擬懲罰性的規範,使遊戲市場機制更為完善。 未成年玩家因思想發展尚未成熟,對於遊戲業者以誇張字眼來煽惑消費抽獎、廣告宣傳等情事,政府應主動介入並修訂法規,而非被動期待業者能夠自律。 對業者 代理遊戲業者在與遊戲原廠簽約時,應先就隨機商品機率要求原廠公布,並且約定遊戲結束營運前必須有足夠的公告期間,讓消費者清楚遊戲狀況。而台灣國內自製遊戲商發展雖尚未成熟,但也應一併納入規範。 遊戲業者對於玩家因臨時維修、斷線等可歸咎於業者之遊戲損失,應負有賠償責任,且更要積極主動處理。 遊戲業者應在虛擬商城販賣頁面中,適度加註醒目提醒玩家之文句,例如:「理性消費。」、「請適度娛樂,勿衝動消費。」 對消費者 消費者在選擇時,盡量選擇知名大廠或台灣國內有代理的遊戲,少碰境外遊戲,以免發生消費糾紛求助無門。 消費者本身應自主規範,理性消費,勿衝動儲值。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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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食品磷酸鹽含量檢測報告
呼籲建立食品磷含量資料庫 供高風險族群飲食參考 摘要 1.採樣:於2017年年底,在雙北地區的傳統市場、量販店、超市等販售通路,購得14件火鍋料、2件漢堡肉、14件餅乾零食,共計30件樣品。 2.價格調查:14件火鍋料樣品,每百公克價格介於25~53.7元;2件漢堡肉樣品,每百公克價格分別為20.9與21.6元;14件餅乾零食類樣品,每百公克價格介於20~68.2元。 3.標示調查:30件樣品中,有24件屬於包裝食品,其標示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 4.磷酸鹽與磷含量檢測:14件火鍋料磷酸鹽含量介於400~2,500 mg/kg;2件漢堡肉介於400~2,000 mg/kg;14件餅乾零食類樣品介於400~2,500 mg/kg。以磷酸鹽檢測值換算成磷含量,14件火鍋料磷含量介於200~800 mg/kg;2件漢堡肉介於200~600 mg/kg;14件餅乾零食類樣品介於200~800 mg/kg。 前言 台灣人愛吃鍋物,不同的火鍋湯底搭配各式火鍋料,是一年四季的熱賣商品。許多火鍋料為了增添口感與保水度及延長保存期限,會添加磷酸鹽類做為品質改良劑或結著劑,磷酸鹽類在食品加工上的使用範圍非常廣泛,除了常被添加於各式加工火鍋料之外,也常添加於漢堡肉或是餅乾零食中。過往食品中的磷酸鹽類添加物,常隱身於食品成分標示中的修飾澱粉或增稠劑中,消費者難以從成分標示中發現,但自2014年包裝食品須標示詳細成分的規定上路之後,磷酸鹽類便於各類加工食品的成分中現形。 磷的攝取來源可分為天然食物與加工食品,天然食品如豆類、魚蝦類、肉類、蛋類與各式堅果穀物等,都是屬於磷含量較高的食品,天然食品中所含的磷是有機磷的型態,有機磷進入人體後吸收率約為30~60%,若僅食用天然食品,不易有磷攝取過量的情形。而加工食品所添加的磷酸鹽雖是合法的食品添加物,其中的磷為無機磷的型態,無機磷在人體的吸收率可達100%,消費者若長期食用過多添加磷酸鹽類加工食物,會導致骨質疏鬆與腎臟疾病,此外也會增加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衛福部國健署「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第七版)訂定之每日營養素建議攝取量,13~18歲的青少年每日磷建議攝取量為1,000毫克,成人為800毫克,攝取上限為4,000毫克。依照國人「每日飲食指南」的建議,每日食用天然膳食含磷就有1,305毫克,若再加上來自食品添加物的磷,則每日磷攝取量恐會高達每日建議攝取量的兩三倍甚至更多,磷攝取過多已然是健康的隱形殺手。 為了解市售食品中的磷酸鹽含量,本次針對雙北地區的傳統市場、量販店、超市等販售通路所販售的火鍋料、漢堡肉與餅乾零食等食品進行磷酸鹽與磷含量測試,檢測結果做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調查、測試項目及方法(請見表1) 採樣 於2017年年底,在雙北地區的傳統市場、量販店、超市等販售通路,購得14件火鍋料、2件漢堡肉、14件餅乾零食,共計30件樣品。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經檢視,本次30件樣品中,有24件屬於包裝食品,其標示皆符合規定。 價格調查 14件火鍋料樣品,每百公克價格介於25~53.7元,編號6號「福州魚丸」較便宜;8號「西北蝦餃」較貴。2件漢堡肉樣品,每百公克價格分別為20.9與21.6元,編號15號「富統豬肉漢堡」較便宜;16號「台畜豬肉漢堡」較貴。14件餅乾零食類樣品,每百公克價格介於20~68.2元,編號26號「自然の顏蔬菜酥打餅乾」較便宜;19號「華元蝦肉蝦餅」較貴。 磷酸鹽含量檢測 依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規定,酸性焦磷酸鈉、焦磷酸鉀、焦磷酸鈉、焦磷酸鈉(無水)可使用於各類食品,用量以Phosphate(磷酸鹽)計為3 g/kg(公克/公斤)以下;三偏磷酸鈉可使用於米製品、澱粉製品及麵粉製品,用量以Phosphate計為3 g/kg以下。依第十三類「結著劑」規定,焦磷酸鉀、焦磷酸鈉、焦磷酸鈉(無水)、多磷酸鉀、多磷酸鈉、偏磷酸鉀、偏磷酸鈉、磷酸二氫鉀、磷酸二氫鈉、磷酸二氫鈉(無水)、磷酸氫二鉀、磷酸氫二鈉、磷酸氫二鈉(無水)、磷酸鉀、磷酸鈉、磷酸鈉(無水)等16種磷酸鹽類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用量以Phosphate計為3 g/kg以下。 本次30件樣品經檢測,14件火鍋料磷酸鹽含量介於400~2,500 mg/kg,編號1號「蟳味棒」含量較低;14號「西北貢丸」較高。2件漢堡肉磷酸鹽含量介於400~2,000 mg/kg,編號16號「台畜豬肉漢堡」含量較高。14件餅乾零食類樣品磷酸鹽含量介於400~2,500 mg/kg,編號17號「旺旺仙貝」、18號「張君雅小妹妹日式串燒-休閒丸子」、19號「華元蝦肉蝦餅」、20號「玉米濃湯」與21號「乖乖玉米脆條(奶油椰子)」含量較低;30號「樂事波樂經典原味洋芋片」較高。 依衛福部國健署「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第七版)訂定之每日營養素建議攝取量,13~18歲的青少年每日磷建議攝取量為1,000毫克,成人為800毫克,攝取上限為4,000毫克。將本次磷酸鹽檢測值換算成磷含量,14件火鍋料樣品磷含量介於200~800 mg/kg,若以平均值500 mg/kg,1個重量10公克的火鍋料來算,吃10個火鍋料大約會攝入50 mg的磷;2件漢堡肉磷含量介於200~600 mg/kg,若以平均值400 mg/kg,1片重量100公克的漢堡肉來算,吃1片漢堡肉大約會攝入40 mg的磷;14件餅乾零食類樣品磷含量介於200~800 mg/kg,若以檢測值較高的30號「樂事波樂經典原味洋芋片」來算,吃1包會攝入約80 mg的磷。 檢測結果顯示,酌量食用火鍋料、漢堡肉片與各類餅乾零食,雖不至於超過每日磷攝取上限,但對於有腎臟疾病的消費者,仍應儘量避免食用加工食品,以免高磷的食物造成腎臟的負擔。 總結 給政府的呼籲 磷酸鹽使用限量修訂應謹慎 不宜貿然放寬 食藥署在2015年時曾發布磷酸鹽類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初稿,擬調整食品添加物磷酸鹽的限量標準,依食物類別放寬或縮減磷酸鹽的使用限量,其中放寬限制較多的前三項是:口香糖與泡泡糖擬放寬至44 g/kg,是現行規定(3 g/kg)的14.7倍;嫩肉精擬放寬至35 g/kg,是現行規定(3 g/kg)的11.7倍;奶精擬放寬至13.5 g/kg,是現行規定(3 g/kg)的4.5倍。除了上述食品之外,在餅乾、麵包、乳酪、冷凍馬鈴薯等食品亦大幅放寬。當時食藥署說明此草案初稿是參考Codex與歐盟之相關規定後所修訂的初稿,但每國家的飲食習慣不同,此初稿中擬放寬磷酸鹽添加限制的奶精、麵包、餅乾等,都是消費者經常購買的食品,若是放寬這些日常食品的磷酸鹽添加量,恐會讓國人攝取磷的攝食量再往上攀升。 腎功能正常者攝取磷酸鹽通常能正常代謝,但腎功能不佳者,若長期攝入過量磷酸鹽,恐致高血磷症、腎性骨病變等,食藥署對於磷酸鹽的使用限量的修訂應更謹慎評估,不宜貿然放寬標準。 建立食品中磷含量資料庫 營養標示項目增列磷含量 2017年底歐盟執委會(EU Executive Commission)原本擬開放羊肉、羔羊肉、牛肉與小牛肉等肉品使用磷酸鹽添加物,但因有研究報告指出磷酸鹽會增加心血管疾病的風險,故在歐洲議會提案時,改為立法禁售部分肉品添加磷酸鹽,此結果顯示,歐盟對於磷酸鹽所造成的健康危害仍是有所疑慮的。 建議食藥署建立食品中磷含量資料庫,提供各種食品(材)中磷含量的參考值,提供高風險族群的飲食選擇參考之外,也可做為檢驗磷酸鹽添加量的背景值依據。如澳洲昆士蘭州的「含有磷酸鹽的食物」文件,指出1份67克的英式水果鬆餅含有128 mg的磷、1杯全麩與水果和堅果的早餐穀物含有896 mg的磷、半碗煮過的糙米含有124 mg的磷、2片60克的培根含有310 mg的磷等(註)。 磷的攝食量過高或鈣的攝食量太低,皆是血液中磷酸鹽含量過高的可能原因。簡單的降低磷酸鹽使用量或限量標準,並不會對食品安全或消費者健康有助益,建議應在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示項目上增列磷的含量,讓消費者在購買時能有所依據,選擇磷含量降低的食品,遠離高磷食品,以維護身體健康。 給業者的呼籲 磷酸鹽類添加物的用途廣泛,對於改善食品的口感、外觀、增加保水性的效果非常好,同時又具有抑菌防腐的作用,在製作加工食品時是非常好用的添加劑,但食品添加磷酸鹽類會使其中的無機磷含量增加,長期食用高磷的食物會造成腎臟的負擔,並增加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磷酸鹽類雖然是合法的食品添加物,但減少食品添加物的使用,已然是目前的消費趨勢,建議業者在使用磷酸鹽類時,應儘量降低添加量,以符合民眾對於食品添加物減量的期望。 給消費者的建議 磷的攝取來源可分為天然食物與加工食品,天然食品如豆類、魚蝦類、肉類、蛋類與各式堅果穀物等,皆屬磷含量較高食品,天然食品中所含的磷為有機磷的型態,有機磷進入人體後吸收率約為30~60%,若僅食用天然食品,不易有磷攝取過量的情形。反觀加工食品所添加的磷酸鹽,其中的磷為無機磷的型態,無機磷在人體的吸收率可達100%,食用過多添加磷酸鹽的加工食品,會造成腎臟的負擔、使骨質疏鬆等,長期下來可能會造成心血管疾病,影響健康。建議民眾日常飲食以生鮮食物為主,少吃加工食品,避免磷攝取過量。 消費者在選購加工食品時,儘量挑選成分標示中低磷酸鹽類添加物的食品,在享用火鍋時,儘量選擇新鮮的肉片、海鮮、菇類或蔬菜等食材,少吃加工火鍋料,不要一味追求Q彈的蝦仁,酌量食用涮煮食材後的火鍋湯,因食物經過水煮後,會因磷酸鹽溶出而使火鍋湯中的磷含量增加。 註:https://www.health.qld.gov.au/data/assets/pdf_file/0031/154858/renal_phosph_table.pdf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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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世界消費者日新目標 大家齊手掃除詐騙巢窩—高風險賣場
日前,消基會為24名雄獅旅行社個資外洩的消費者提起國內首宗個資受害者團體訴訟,這起訴訟的受害(被詐騙)金額高達3,159,592元,損失實在慘重。 而究其核心因素,是因為雄獅旅行社網路安全措施無法遏制不明人士入侵,竊取旅客購買機票、訂房或自由行訂單資料,以致消費者在雄獅旅行社交易後遭詐騙集團利用而受詐騙。 事實上,國內外的消費市場因科技的長足發展,透過網路消費情形一日千里,但於此同時被網路上的「不明人士」侵擾,也已經到了「無法無天」的惡劣狀態;而企業界在網路上所提的資訊不夠清楚,致使消費者在交易期間的資訊落差,產生誤判,亦是數位消費環境時有爭議的主因,因此,今(2018)年,國際世界消費者聯盟(Consumers International )觀察到網路世界的亂象,特別將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主題訂為「使數位消費市場更公平」 (‘Making digital marketplaces fairer’),其目的就在建置公平、安全、合理的數位環境。 消基會指出,在這幾年的諮詢電話或臉書經營中,經常接收到消費者透過網頁、臉書、LINE的廣告,買到名不符實、質價不符,甚至是被詐騙的消費經驗,其中以「一頁式廣告」最為嚴重。比如說,消費者看到精美的手錶、無人飛機、男士皮鞋、漂亮休閒鞋、智能掃地機器人、廚房用設備、隨身杯……,圖片誘人、價格較低、文宣動人,讓人看了愛不釋手,加上業者宣稱貨到付款,就算再謹慎的消費者,也可能誤上賊船,遭到詐騙。 不僅消基會的申訴管道、臉書或官網每天接到消費者的申訴與資訊,刑事警察局165防詐騙專線更是接到大量消費者的檢舉和報案,為此,刑事警察局每週三特別於「內政部刑事警察局 165 全民防騙超連結」定期公布「高風險賣場」資訊(請見附件整理自2017年10月30日~2018年2月18日的資訊)。 高風險賣場 一樁樁血淚斑斑的消費受害史 刑事警察局表示,高風險賣場是接到消費者報案之後列入統計、發佈,因此,對於有心保護自身和親朋友好友的民眾來說,經常進入刑事警察局瀏覽「165 全民防騙超連結」(在消基會官網http://www.consumers.org.tw/ 亦有連結)必有助益。 檢視高風險賣場的統計資料,可以發現以下特色: 高風險賣場遍布市占率高的網路商店和臉書(FB)等社交通訊軟體。 賣場所販售的商品各具特色,有女性朋友鍾情的服飾、美妝、家用品,亦有男性消費者喜愛的高端科技商品、文創商品等等;綜合性賣場則經常舉辦低折扣促銷,吸引眾多消費者青睞。 常見網路購物衍生詐騙手法依序為:ATM解除分期設定、假網路購物(拍賣),甚至假冒警察告知透過ATM退還被詐騙金額等詐騙之術,再次行詐。 在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2月18日所統計的高風險賣場統計資料裡,第一類是解除分期付款類型,排行榜的前三名分別是:「瘋狂賣客」(361件)、「明洞國際」(105件)、「小三美日」(104件),前三名件數占總件數(1157件)的49.3%;第二類是假網路購物(拍賣)類型,排行榜前三名分別是:「臉書」(2023件)、「PCHOME商店街」(48件)、「露天拍賣」(40件),前三名件數占該類總件數(2137件)的98.8%,比例實在驚人。 消基會指出,詐騙集團假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來電,要求消費者操作ATM「解除分期付款」是近幾年詐騙類型裡的最大宗,因此,當消費者收到該類電話,務必先掛斷電話,即刻撥打電話至該企業的客服專線查證事實,或撥打165防詐騙專線,以免情急之下,立即遭歹徒操控。 近期歹徒盜用民眾臉書帳號貼文,謊稱可用便宜價格買到熱門手機,引誘臉書好友匯款購買的詐騙案件亦大幅增加,看見臉書好友張貼熱門手機活動優惠價,千萬別急著加入上面的LINE ID,務必提高警覺,可先到165防詐騙連結網頁進行查證,查看該帳號是不是所公布的詐騙帳號。 再者,若透過臉書或LINE接到「限時搶購、貨到付款、鑑賞期不滿意包退」等種種讓人心防鬆懈的文宣方式,千萬要當心,因為消費者對限量優惠又可貨到付款的網路銷售手法免疫力低,即使採取貨到付款,往往收到貨時卻收到贗品、重大瑕疵商品,或收到不是當初下訂的商品,若不是當場發覺拒收,等消費者付款後,卻受到詐騙集團「已讀不回」或「封鎖」的命運,根本找不到詐騙集團的蹤影。 高風險賣場 顧賺錢不顧名聲危機?﹗小心得賠償負責! 對消基會替消費者提起個資外洩損害賠償訴訟一事,雄獅旅行社表示至感遺憾,也說自己是不法行為的受害者;相信這也會是所有遭刑事警察局揭露之高風險賣場業者一致的說詞。 然而,消基會指出,依據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9條第1項前段即已明文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同法第27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因此,各行各業(非公務機關)的「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各主管機關的輔導下,紛紛在2013~2017年建置完成,例如,「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早已於2015年9月17日建置,網路商店的企業經營者實無理由再一概以受害者自稱了。 消基會呼籲,所有企業應及早因應市場變遷,無論是傳統產業或新興企業均應儘速將網路經營合法化,打造資訊公平、安全、合理的數位理想消費新環境。 總結 針對2018年世界消費者日的主題「使數位消費市場更公平」,消基會呼籲: 政府主管機關 訂定合宜的時程,儘速全面檢視公務部門、非公務單位的網站資訊的完整性與正確性,以落實資訊透明與資訊對等目標。 政府應提昇數位市場各業者在資訊安全的防護與稽核能力,對如連珠砲一般爆開的個資外洩新聞早日打下休止符。 呼籲政府相關單位應加強網路犯罪的偵防能力,除了儘速公開宣導已知的網路詐騙手法外,也能鎖定詐騙集團的發信源,進行追捕。 企業 落實資訊透明、公平、合法的網路遊戲規則,儘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完備企業資訊和網管規定。 科技固然進步與方便,業者仍需善盡網站資訊維護者之責任,以免讓消費者和企業同時受害。 電商業者個資外洩嚴重,呼籲業者應不定時更新網站維護軟體,並聘雇專業的資訊人才,讓自身與消費者的資訊安全得到保障。 消費者 進入網站消費,應先檢視企業的網站資訊是否足夠完整而透明,網頁至少應標明企業經營者名稱、連絡電話、客服信箱、個資保護政策、消費申訴處理機制…等資訊。 消費前,可透過搜尋引擎來驗證網址的正確性 (以防偽造網站)、是否為合法登記業者,電話、地址是否為真,以防遭詐騙或犧牲個資安全。 慎選安全的電商進行消費,以免個資外洩,後患無窮,打擾了清靜生活。 消費者應注意個資傳送的安全性,不要在陌生網站或通訊軟體上傳送個資,以免駭客有機可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高風險賣場統計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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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飲水用水龍頭標示不全 慎選避免喝下含鉛飲用水
水龍頭是每個家庭不可缺少之日常設備之一,無論是刷牙洗臉、洗衣煮菜,使用的水皆要透過水龍頭;而許多家庭為了飲水安全,也會安裝濾水器等設備過濾有害物質,但過濾後的水,如果沒有從安全的水龍頭流出,不僅白費工,也讓消費者擔心是否會將有害物質吃下肚。 消基會與標檢局共同合作,隨機購樣市售10件「飲水用水龍頭(LF)」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全數符合規定,另「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樣品說明 消基會與標檢局於106年5月至7月間於北、中、南部衛廚、衛浴材料商行之販售通路,隨機購樣10件「飲水用水龍頭(LF)」,價格最高者為6號「HCG -飲水用廚房無鉛龍頭」,售價6875元;最低者為7號「凱撒-飲水用龍頭(無鉛壁式廚房龍頭)」,售價3000元。 檢測標準 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8088「水龍頭」,進行「無機污染物溶出性能」及「與水接觸之本體材料」等2項品質項目檢測,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經濟部標檢局於106年1月1日將「飲水用水龍頭(LF)」列為強制檢驗商品,規定水龍頭中鉛溶出量須低於每公升5微克,水龍頭材料其含鉛量不得超過0.25%,且商品本體以不易磨滅之方式標示「LF」英文字樣(其意為Lead Free,無鉛),並於外包裝標示「飲水用」中文字樣及於商品本體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方便民眾辨識選用。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項次2)不符合規定,商品本體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二)中文標示:計3件(項次4、8、10)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商品本體未標示熱水與冷水之區別(項次4、8、10);未依標準規定標示包裝應標示之事項(項次4);未標示報驗義務人名稱及地址(項次4、8)等。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指出,「飲水用水龍頭(LF)」商品自106年1月1日起列屬應施檢驗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標示,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其他 市售水龍頭材質可分為鑄鐵、塑材、銅合金、不銹鋼等,又以銅合金及不銹鋼材質市占率最廣。而銅合金雖耐腐蝕,但販售價格比起不銹鋼相對便宜,部分廠商為降低成本,便以劣質銅合金為原料,經過鑄造、拋光、電鍍,使銅製水龍頭看起來跟不銹鋼相同。但使用一段時間後,電鍍層剝落與水接觸時,其中的鉛便會溶於水中,間接與人體接觸。 許多消費者認為,將生水倒入飲水機中,或用瓦斯爐煮沸後,沸騰的水就沒有含鉛的問題;消基會提醒,受到鉛汙染的水並不會因為沸騰而揮發掉,消費者還是會攝取到含有鉛的飲用水;而長期攝取鉛,可能導致心血管疾病、兒童智力下降、腎臟疾病及帕金森氏症等症狀,故呼籲消費者在廚房內務必安裝有標示「LF」的飲水用水龍頭,維護自身健康安全。 消基會和標檢局呼籲 對政府 應不定期抽查市售「飲水用水龍頭(LF)」,看是否有未檢驗之商品在市面上流通販售,並確認商品上有無商品檢驗標識,以維消費者安全。 應明確劃分一般用水龍頭及飲水用水龍頭(LF)之包裝或標示,並不定期抽查五金行、生活百貨販賣之水龍頭是否有在品名、包裝上區分商品之用途;避免消費者為了貪便宜而購買到一般用水龍頭,造成健康危害。 對業者 商品標示是業者對商品的品質承諾,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飲水用水龍頭(LF)屬應施檢驗商品,業者應完成相關檢驗程序後,才可流通至市面上販售。 對消費者 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civil.bsmi.gov.tw/bsmi_pqn/do/pqn5860/form) 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產品規格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安裝時應由專業人員依廠商提供之安裝說明施工。 購買飲水用水龍頭時,請確認商品本體有標示〝LF〞,及包裝上有標示〝飲水用〞等字樣。 使用熱水時,務必先從冷水側打開後,再慢慢轉向或打開熱水側調節至適合溫度,並避免觸碰水龍頭本體,以免造成燙傷。 出水口附有濾網者,應定期檢查清洗濾網,避免影響水質及確保水龍頭功能正常。 清潔保養時,請使用軟質抹布或海棉及中性清潔劑,避免使用菜瓜布或去污粉刷洗,以免破壞水龍頭表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調查結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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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獅旅行社外洩36萬筆消費者資料 消基會提起首宗個資受害者團體訴訟!
去(2017)年5月23日,雄獅旅行社驚傳遭不明人士入侵,竊取旅客購買機票、訂房或自由行訂單資料,共約36萬筆銷售資料外洩;雄獅內部統計,被竊資料可能涵蓋旅客姓名、聯絡電話和購買商品內容。 本案發生後,消費者深感憂慮,甚至遭到詐騙(本案受害消費者被詐騙金額最高者達68餘萬元),紛紛致電到本會諮詢及申訴,到同年8月31日止,共接獲12位消費者完成申訴程序,正式進案。本會受理消費者申訴之後,即刻發函雄獅旅行社提出解決方案,然雄獅旅行社認為,公司作業系統均設有防火牆及多層驗證防護措施,實非故意或過失造成消費者個資外洩,就他人不法犯行而認定公司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就客戶申訴之內容,並非旅遊消費糾紛,無法依旅遊消費內容而為調處,拒絕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9月6日,消基會再度為雄獅旅行社個資外洩案召開協調會,距事件發生已逾3個月,雄獅公司代表人卻是空手前來,當場並未提出解決方案,僅承諾於9月8日前會逐一聯絡各個消費者處理本案。但數日後,消基會從消費者處轉知,雄獅只提出未來1年內消費者或一等親屬參加旅遊時,可享有員工價,另提供2000元折價券的方案,內容毫無誠意,消費者自然不可能接受,只能被迫循訴訟途徑處理。 因協調未果,消基會決定為受害消費者提出團體訴訟。消基會指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自84年8月11日公布施行,已近23年(後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但企業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觀念,始終未見成熟,多認個資外洩是他人不法犯行,企業本身對於消費者受到的損害不需負擔法律責任。消費者選購雄獅旅行社產品或服務,換來的卻是雄獅旅行社的無情對待,讓消費者情何以堪?! 消基會提訟理由 消基會指出,依據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9條第1項前段即已明文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依同法第27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因此,行政院交通部觀光局在2015年5月5日就制定「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依照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旅行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處理辦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旅行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依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個別作業之需要,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處理辦法第14條第2款規定:「旅行業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 所以,雄獅旅行社對於消費者之個人資料之保管,應依個資法第27條規定,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應依主管機關所訂之處理辦法,於內部管理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並進行資料加密,然而本案雄獅旅行社顯然未依上開個資法以及處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理,導致高達36萬筆消費者個人資訊遭洩漏,顯然違反前揭個資法規定,且由於消費者幾乎係因詐騙集團掌握消費者行程資訊等雄獅旅行社所掌握之資訊,導致多數消費者不疑有他而受騙,是以雄獅旅行社違反個資法之行為與消費者被詐騙匯款間具有因果關係,雄獅旅行社公司自應依個資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對於所列消費者因此遭受詐騙電話而匯款之金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消基會表示,本次接受消費者委託提起之團體訴訟,因進一步遭受詐騙受害的消費者,計有18名,其中被詐騙金額最高者達68萬多元,整體總計被詐騙了3,159,592元,消費者損失慘重。 除上述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另依個資法第29條第2項準用個資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合計本案共有24位消費者加入(18人受騙,6人未受騙),受騙損失加上精神上賠償,金額達3,639,592元,消基會特提出團體訴訟,以為消費者伸張應有的資訊安全正義。 消基會指出,雄獅旅行社為國內知名旅行社,創造年營收高達267.84億元之成績,足證雄獅旅行社深受消費者信賴,然消費者既將個人資料提供予雄獅旅行社,以便利雄獅旅行社提供旅遊服務或代理訂購票券,雄獅旅行社自應為消費者提供嚴格之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然雄獅旅行社竟未盡控管之責,考量雄獅旅行社於國內旅遊業地位以及年營收狀況等,就消費者因雄獅旅行社過失洩漏個人資料,導致本於隱私權遭受侵害所產生之非財產上之損害,各別請求新臺幣2萬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今年,國際世界消費者聯盟觀察到網路世界的紛亂,特別將2018年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主題訂為“ 使數位消費市場更公平 ”(‘Making digital marketplaces fairer’),其目的就在建置公平、安全、合理的數位環境。消基會表示:今天提出雄獅旅行社的個資外洩團體訴訟,實在有其特殊的意義,畢竟電腦科技時代,電腦資料的處理與保護、防制不明人士惡意入侵網站、訂定公平合理的數位消費環境都是國內外產官學需要更加努力的方向。 今天提出訴訟後,將繼續服務尚未提出團訟申請的受害消費者,所以,有意參加團訟的消費者,請注意消基會官網(http://www.consumers.org.tw/)近日公布的「最新活動訊息」。 總結 因為個人資料外洩,導致消費者受害所提起的團體訴訟,這是第一宗,在國內消費者保護歷史上,代表著從實體商品到服務,再由服務移轉到要求服務品質的時代。 呼籲政府相關單位應儘速研發縝密、安全、價格親民的加密軟體,並提供補助、輔導企業使用,資訊安全得以更得到保護。 本案顯現出科技固然進步與方便,業者仍需善盡網站資訊維護者之責任,以免讓消費者和企業同時受害。 呼籲業者應時時更新網站維護軟體,並建制專業的資訊人才,讓自身與消費者的資訊安全得到保障。 建議消費者亦應注意個資傳送的安全性,不要在陌生或通訊軟體上傳送個資,以免不明人士有機可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