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爐變危爐?市售電磁爐檢測結果報告
一波波的冷氣團,多數民眾會選擇在家煮火鍋或熱湯驅寒,不僅帶動了鍋爐類家電的買氣,也為電器業者帶起一波業績。而在多樣化的鍋爐類家電中,又以火鍋店及一般家庭常用的電磁爐最為常見。
電磁爐即為利用電磁感應加熱原理製成的烹飪廚具,隨著小家庭及外食人口逐年增加,加熱快速又方便移動的電磁爐多年來仍深受消費者喜愛。近期,因使用電磁爐不當引發火災的新聞越發常見,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瞭解市售電磁爐產品之安全性,消基會與標檢局共同合作,隨機購樣市售10件電磁爐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及「重要零組件比對」各有1件不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則全數符合規定。
樣品說明
消基會與標檢局於106年6月間,至基隆及宜蘭地區的百貨公司、電器賣場及零售商店等販售通路,隨機購樣10件電磁爐,價格最高者為1號「元山-超薄智慧變頻電磁爐」,售價2190元;最低者為10號「新格-微電腦定時電磁爐」,售價1190元。
檢測標準
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376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CNS 13803「工業、科學、醫學射頻設備之電磁干擾特性的限制值與量測法」、CNS 14978「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電磁場-評估與量測法」及國際電工標準IEC 60335-2-9「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Safety- Part 2-9: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grills, toasters and similar portable cooking appliances」進行「溫升試驗」、「絕緣耐電壓試驗」、「異常操作試驗」、「構造檢查」、「電磁相容性」及「低頻磁場」等6項品質項目檢測,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溫升試驗」、「絕緣耐電壓試驗」、「構造檢查」、「電磁相容性」、「低頻磁場」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二)「異常操作試驗」項目:10號「新格微電腦定時電磁爐」不符合規定,該樣品以額定電壓供電並在正常操作下動作,使溫控裝置失效時,量測油溫升高為327.2℃,與不得超過295℃之規定不符合。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4號「IH變頻電磁爐」不符合規定,該樣品正面外觀、印刷電路板(PCB)控制板線路布局(Layout)與原申請文件不符。
三、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全數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之商品:將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廢止其型式認可,並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之商品:部分零組件與原申請驗證登錄資料有差異,惟不涉及基本設計變更,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規定要求業者補辦申請核准。
依據現行法規,電磁爐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檢驗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其他
電磁爐為利用電流通過線圈產生磁場,當磁場內的磁力線通過烹飪鍋底時,鐵質鍋底會感應磁力線而產生無數小渦電流,從而產生熱能,細看電磁爐會發現其爐面有一個圓圈,即為電磁爐磁場線圈及主要產生熱能之處。
若消費者擔心使用電磁爐產生之電磁波對人體的影響,除了使用時不要太靠近電磁爐、避免使用時間過長、避免使用爐面有刮傷之電磁爐等方式外,最好使用直徑可蓋過爐面圓圈的鍋具,或使用不鏽鋼鍋、鐵鍋等可吸收和屏蔽輻射的鍋具,防止電磁波外洩之可能性。參照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101年參考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CNIRP)標準公告我國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為833毫高斯(mG),而本次調查10台電磁爐,其「低頻磁場」皆小於100mG,即皆未超過環保署公告之10%。說明只要使用得當,即無須擔心使用電磁爐會對人體產生影響。
消基會和標檢局呼籲
對政府
應不定期抽查市售電磁爐,看是否有未檢驗之商品在市面上流通販售,並確認商品上有無商品檢驗標識,以維消費者安全。
對業者
商品標示是業者對商品的品質承諾,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電磁爐屬應施檢驗商品,業者應完成相關檢驗程序後,才可流通至市面上販售。
對消費者
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 或 )之電磁爐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civil.bsmi.gov.tw/bsmi_pqn/do/pqn5860/form)。
選購時檢視負責廠商名稱及地址、電氣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及注意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
電磁爐之消耗功率較大,應使用專用插座,勿與其他電器共用同一插座組。如需使用延長線,應注意電磁爐之消耗功率(瓦特數W),勿超過延長線標示之功率容量,以免延長線容量不足,造成延長線溫度升高,易引起電線絕緣破壞,造成電線短路、起火。
電磁爐應放置於平坦穩固,且無易燃物之空間上使用,以免因鍋具傾倒而發生危險。
使用電磁爐時請儘量遠離水或潮溼的環境,以避免零組件受潮故障或發生短路的危險。
請勿將手錶、信用卡、金融卡及磁片等具磁性物品靠近電磁爐,因電磁爐係利用電磁感應方式加熱鍋具,其產生的磁場恐干擾具磁性物品,導致消磁或磁性異常等損害。
使用前請確實將電源線插頭與插座緊密貼合,不可有鬆動或插入不完全。將插頭拔離電源插座時,應以手握插頭拔除,避免以拉扯電線之方式拔除,致造成內部銅線斷裂。
隨時注意電磁爐使用狀況,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絡廠商指定之維修站辦理檢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電磁爐」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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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緝pm2.5 中部地區國小學區 : 汽機車怠速 燃放爆竹 砂石車
摘要 消基會在106年10月~12月之間,選擇六都、新竹市、雲林縣各2所國小,共計16所國小,在學生上學、在校、放學時段,調查學區環境空氣PM2.5。 本次公布中部地區:臺中市竹林國民小學和大明國民小學、雲林縣崙背國小和麥寮國小等4所國小巡檢測值。 竹林國小(1天)和大明國小(1天)的PM2.5測值低於鄰近保署空品測站;崙背國小(1天)和麥寮國小(2天)的PM2.5測值低於鄰近保署空品測站,分別為9~12和16~28 μg/m3。 影響空氣PM2.5品質的因素,分別(次數、最高增值g/m3)包括:家長汽機車怠速(5、10)、燃放爆竹(1、62)、砂石車(1、38)、機器設備(1、6)。 竹林國小106/10/27測試期間PM2.5測值多低於10 g/m3,2次偏高測值:16 g/m3推判來自機器設備排氣,22 g/m3推判來自家長汽機車怠速停靠和駛離。 大明國小106/10/26 測試期間PM2.5測值皆低於10 g/m3,學校懸掛綠色空污警示旗,仍有家長帶學童上學時配戴口罩,配戴之布口罩可能不適用於PM2.5防護。 崙背國小 106/11/01測試期間PM2.5測值皆低於30 g/m3,汽機車出入頻繁3時段增加PM2.5測值~5 g/m3。 麥寮國小106/10/30測試期間PM2.5測值皆低於10 g/m3,1次偏高測值:48 g/m3推判來自砂石車。106/11/1PM2.5測值皆低於30 g/m3,1次偏高測值:70 g/m3推判來自是廟宇拜拜祭祀燃放爆竹。 消基會調查發現,在環境空氣PM2.5不良時,自然通風的室內空氣會快速(~2分鐘)升到與戶外相當之PM2.5測值。環保署空氣品質指標值(AQI)的PM2.5預報「移動平均值」,可能耽誤警示,且降低PM2.5預報值可信度,不能有效協助學童及時因應和防護PM2.5。 觀察全台空氣品質,南部風險常常高於北部和中部,基於保護民眾健康,建議優先提供學童PM2.5防護口罩且降低教室空氣PM2.5低於30 g/m3,提升環境空氣PM2.5的及時有效預警功能,推動環境教育教導學童認識和防護PM2.5,必要時在危害程度較高的校園,若經費允許狀況下,視校區風險度和學生年級設置空氣清淨設備,以保護幼童健康。 環保署在103年公告的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二批公私立場所場所,包括了大學校園,卻沒有最需要被保護的中小學生所活動的校園;而教育部公告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是在飽受霧霾危害多年後的去(106)年7月7日才公告,因此,以105年度統計,共有117萬(1,173,882)位中小學生缺乏PM2.5防護,政府迫切需要儘速為中小學生訂定出合宜的防護措施。 在國際消費者聯盟(CI)的消費者八大權利五大義務裡,消費者有要求在安全不受威脅,且有人性尊嚴環境下生活之權利,也有就日常之消費品與消費行為,有了解是否對環境造成污染之義務,因此不過度消費、落實減量回收的綠色消費原則,是消費者為保障空氣品質能做的第一步。 緣起 空污議題日益嚴重,消基會於12月18日公布台北和新竹學區環境空氣PM2.5巡檢結果,引發許多討論,為此,消基會再於今天假台灣空品經常亮「紅」燈的中部地區,以臺中市沙鹿區竹林國小和大雅區大明國民小學以及雲林縣崙背國小和麥寮國小等4所國小為例的巡檢測值。本次調查主要巡檢國民小學學區,目的包括:(1)瞭解學童活動區域的空氣品質情形;(2)公布空氣品質檢測結果,作為政府空氣品質管制政策修訂之參考;(3)研判和評估空氣品質對學童健康的威脅與損害;(4)了解校園空氣污染防制生活教育是否落實。 表1:調查(監測)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監測巡檢標準 監測巡檢單位 地點調查 六都、新竹市、雲林縣各2所國小,共計16所國小。以臺中市竹林國民小學和大明國民小學、雲林縣崙背國小和麥寮國小為例 學生人數達千人以上、校址為於交通幹道交會處、或較多汽機車接送、或受社會關注的校園內外及其附近周邊設施 消基會實驗室 細懸浮微粒巡檢 參考手持空品裝置監測巡檢環境細懸浮微粒作業程序,於學生上學、在校、放學時間進行巡檢 參考環保署「空氣品質標準」及「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志工、消基會實驗室、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綠色質譜分析實驗室 巡檢PM2.5結果(詳細巡檢經過與數據,請見附件一) 本次調查日期為106年10月~11月間,在臺中市及雲林縣各2所學生人數較多、且位於交通幹道交會處、或較多汽機車接送、或受社會關注的國小,共計4所國小。於學生上學、在校、放學時段,巡檢學區環境空氣細懸浮微粒,樣品未攜回實驗室,因在現場巡檢可以完成測定。 A) 臺中市竹林國小巡檢PM2.5 106/10/27竹林國小學生上學時間(7:15~7:51)PM2.5測值介於5~10 g/m3,1次偏高測值為16 g/m3,對應測點(可能來源)為機器設備排氣(圖4.10-6),增加PM2.5測值為6 g/m3。上午7時鄰近的環保署沙鹿空品測站PM2.測值為9 μg/m3(圖4.10-4)。 106/10/27竹林國小學生在校時間(10:00〜10:28)校內PM2.5測值介於4~10 g/m3。上午10時環保署測站PM2.測值為9 g/m3。 106/10/27竹林國小學生放學時間(15:44〜16:26)校門口PM2.5測值介於9~12 g/m3。同一時段,當多台接送小孩的機車同時駛離,測值升高至22 g/m3(圖4.10-13),顯示家長汽機車怠速停靠和駛離,增加PM2.5測值~10 g/m3。15~16時環保署測站PM2.測值介於11~15 g/m3。 B) 臺中市大明國小巡檢PM2.5 106/10/26大明國小學生上學時間(7:28〜7:46) PM2.5測值介於4~7 g/m3,學校周圍車行馬路邊,PM2.5測值介於4-9 g/m3左右,顯示行車,增加PM2.5測值~2 g/m3 (圖4.9-3)。上午7時鄰近的環保署沙鹿空品測站PM2.5測值為13 g/m3 (圖4.9-7)。 106/10/26大明國小學生在校時間(10:00〜10:23) PM2.5測值介於4~7 g/m3。上午10時環保署測站PM2.測值為10 g/m3。 106/10/26大明國小學生放學時間(16:00〜16:19) PM2.5測值介於5~10 g/m3。16時環保署測站PM2.測值為13 g/m3。 本次測試期間大明國小有懸掛綠色空污警示旗(圖4.9-12),當天空品良好,仍有家長帶學童上學時配戴口罩(圖4.9-14 和-15),細看配戴之布口罩,不適用於PM2.5防護。 C) 雲林縣崙背國小巡檢PM2.5 1. 106/11/01崙背國小學生上學時間(07:07〜08:00)PM2.5測值介於15~26 g/m3,近8點時的測值較高,增加PM2.5測值~5 g/m3。上午7~8時鄰近的環保署崙背空品測站PM2.5測值介於21~35g/m3(圖4.11-4)。 2. 106/11/01崙背國小學生在校時間(12:22〜12:50)校內PM2.5測值介於5~14 g/m3,12點半前的測值較高,增加PM2.5測值~5 g/m3。12~13時環保署測站PM2.5測值介於23~24 g/m3。 3. 106/11/01崙背國小學生放學時間(16:38〜17:07)PM2.5測值介於6~18 g/m3,近17點時的測值較高,增加PM2.5測值~6 g/m3。16~17時環保署測站測值介於24~30 g/m3。 4. 本次測試期間倫背國小3時段,在出入汽機車較頻繁時 (圖4.11-5),增加PM2.5測值~5 g/m3。 5. 本次測試期間倫背國小3時段,PM2.5測值皆低於環保署測站測值,分別低於9、10、12 g/m3,宜進一步調查崙背空品測站是否潛在的在地PM2.5來源還是因採樣高度不同故。 D) 雲林縣麥寮國小巡檢PM2.5 106/10/30麥寮國小學生上學時間(07:25〜08:00)PM2.5測值介於4~14 g/m3。上午7~8時環保署麥寮空品測站PM2.5測值介於24~33 g/m3(圖4.12-4)。 106/10/30麥寮國小學生在校時間(12:02〜12:40) PM2.5測值介於4~10 g/m3。12時環保署測站PM2.5測值為37 μg/m3。 106/10/30麥寮國小學生放學時間(16:09〜16:12) PM2.5測值介於3~10 g/m3,16時環保署測站PM2.5測值24 g/m3。16:12發現砂石車經過時(圖4.12-17),PM2.5測值飄高至48 g/m3,增加PM2.5測值~38 g/m3。 106/11/1麥寮國小學生上學時間(07:12〜07:43)PM2.5測值介於19~26 g/m3,上午7時環保署測站PM2.測值為於49 g/m3(圖4.12-7)。 106/11/1麥寮國小學生在校時間(13:10〜13:40) PM2.5測值介於4~8 g/m3,13時環保署測站PM2.5測值為24 g/m3。於13:10分看到麥寮拱範宮有拜拜祭祀活動,現場有燃放爆竹(圖4.12-14),PM2.5測值飄高至70 μg/m3,增加PM2.5測值~62 g/m3。 本次測試期間麥寮國小5時段,PM2.5測值皆低於環保署測站測值,分別低於21、27、14、23、16 g/m3,宜進一步調查麥寮空品測站是否潛在的在地PM2.5來源還是因採樣高度不同故。 (詳細數據和說明,請見附件二) 室內空氣防護天數(詳細數據和說明,請見附件三) 鑑於環境空氣PM2.5為2015年全球排名第5的死亡率危險因素,PM2.5的精準防護應基於PM2.5為對國人健康的影響,有別於傳統污染物的防護之標準檢測和防制策略,PM2.5的防護納入精準醫學的預測性、預防性、藥物治療性、病患參與等P醫學原則(資料來源: http://www.tpms.org.tw/2017/http://www.tpms.org.tw/2017/02/02/精準醫學的範疇/)。 本調查使用巡檢學校鄰近的環保署空品測站(105年、15處)PM2.5 日均值數據,降低學童年暴露量降到年均值15 g/m3目標,估算室內空氣PM2.5防護效率80%所需防護天數,北部測站(松山、萬華、板橋、永和、桃園、中壢)~32天,竹苗(新竹)~15天,中部測站(沙鹿、忠明)~74天,雲嘉南測站(崙背、麥寮、安南、臺南)~121天,高屏測站(大寮、林園)~110天。 結論與建議 結論 臺中、雲林4所國小的PM2.5巡檢結果,摘要如下。 竹林國小(1天)和大明國小(1天)的PM2.5測值低於鄰近保署空品測站;崙背國小(1天)和麥寮國小(2天)的PM2.5測值低於鄰近保署空品測站,分別為9~12和16~28 μg/m3。 影響空氣PM2.5品質的因素,分別(次數、最高增值g/m3)包括:家長汽機車怠速(5、10)、燃放爆竹(1、62)、砂石車(1、38)、機器設備(1、6)。 竹林國小106/10/27測試期間PM2.5測值多低於10 g/m3,2次偏高測值:16 g/m3推判來自機器設備排氣,22 g/m3推判來自家長汽機車怠速停靠和駛離。 大明國小106/10/26 測試期間PM2.5測值皆低於10 g/m3,學校懸掛綠色空污警示旗,仍有家長帶學童上學時配戴口罩,配戴之布口罩可能不適用於PM2.5防護。 崙背國小 106/11/01測試期間PM2.5測值皆低於30 g/m3,汽機車出入頻繁3時段增加PM2.5測值~5 g/m3。 麥寮國小106/10/30測試期間PM2.5測值皆低於10 g/m3,1次偏高測值:48 g/m3推判來自砂石車。106/11/1PM2.5測值皆低於30 g/m3,1次偏高測值:70 g/m3推判來自是廟宇拜拜祭祀燃放爆竹。 再加上消基會在桃園市民宅PM2.5連續監測結果,發現自然通風的室內空氣,於~2分鐘時間內,快速升到與戶外相當之PM2.5測值。若未能於第一時間得到戶外PM2.5測值飆高訊息,學童可能多暴露在PM2.5高風險的戶外環境;回到自然通風教室,室內PM2.5測值與戶外相當,不能降低學童的PM2.5暴露風險;若未能於第一時間得到戶外PM2.5值降低訊息,學童可能多暴露在PM2.5高風險的室內環境。 巡檢國小發現於環境空氣高PM2.5測值時,學生落實PM2.5個人防護(戴口罩或留在室內)的比例低,教室自然通風的學校,若無降低室內空氣PM2.5裝置,未能提供PM2.5安全場所,欠缺正確的須留在室內的時間,學童暴露於PM2.5的風險可能更高。 一般而言,PM2.5的來源(境內、境外、在地)、成分、時空變化、氣象、季節、和都會區特有的街谷效應,以及個人所處的微環境,皆會影響暴露量。巡檢時間不同時,PM2.5背景值相差分別甚高,顯示自然(氣象、季節)影響高於人為(在地、街谷)影響,有效防制自然因素導致PM2.5升高的技術,目前的代價高且需時久,欲有效降低國人PM2.5暴露量,不如優先做好PM2.5健康防護。本研究基於參考文獻報導及調查結果,提出下列建議,供各級政府機關參考。 建議 PM2.5防制的目標為保護民眾健康,建議優先提供學童PM2.5防護口罩且降低教室空氣PM2.5低於30 g/m3,提升環境空氣PM2.5的及時有效預警功能,推動環境教育教導學童認識和防護PM2.5。 各級政府機關(中央/地方之環保、教育、衛生主管機關)積極推動PM25防護工作,雙重防護學童免於PM2.5的毒害,建議工作事項如下: PM2.5防護經費:分配一定比例的PM2.5防制經費,用於PM2.5防護,購置防護口罩、補充預警設備、研發「以健康為基礎」之PM2.5管制及防護策略,尤其是室內空氣PM2.5清淨方法、擬定清淨設備補助標準和購置經費。 主動且及時預警:於高PM2.5風險日前來之24小時前,主動通知學童家長和教師,作好準備工作;冬天高PM2.5季節,提供學童防護口罩,隨身攜帶。教導學生出門前,穿薄外套、戴防護口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避免戶外運動、走在靠近車多的道路、避開PM2.5熱點、減少在戶外活動的時間等。學校接到預警通知,預先緊閉教室門窗,用空氣清淨機過濾污染空氣。 PM2.5環境教育:參考香港2017年的健康空氣行動「全城齊度PM2.5」活動,過探討及巡檢學區的空氣品質,了解民生、健康及空氣污染的關係,包括:健康效應、街谷效應、綠化效應、政策效應、污染來源、安全路徑、自我防護等,加深學生對空氣污染與及社區的歷史文化之認識,教導學童認識和防護PM2.5。 空氣盒子PM2.5監測和預警:裝設地點,包括每間學校一間教室的室內和戶外、交通頻繁路口、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的公私立場所、潛在PM2.5污染源,建置在地空氣盒子PM2.5的預警分析和及時通知功能,提供公民評估PM2.5防制和改善功效。 建置校園PM2.5安全地圖:標示低PM2.5風險走道、PM2.5警訊標示點和安全場所、防護工具點(防護口罩、空氣清淨機)、保健室等。 建置學區PM2.5安全地圖:於高PM2.5風險日時,學校周圍道路外圍劃出PM2.5安全區,限制或禁止柴油客、貨車,汽、機車進出區內。標示鄰近學區的PM2.5熱點,勸導學生減少接近,標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公告的場所以及PM2.5安全場所。 校園和教室綠化:學校防霾加入綠化規劃,選擇適當之防霾植栽,室內、戶外兼顧,回收雨水,於教室出入門口處,建置水霧牆,協助淨化空氣。 PM2.5監測:分別在平日和PM2.5高風險日,巡檢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場所的室內空氣、柴油車汽機車行經路口環境空氣PM2.5監測,包括表面化學組分和自由基強度等,以協助釐清在地污染、境外輸入、氣象因素的影響,以瞭解PM2.5對國人健康造成的影響。 最後,消基會指出,空氣品質的管理,我國起步算晚,PM2.5的危害眼看影響層面愈來愈深遠,因此,呼籲政府應儘速訂定分級管理措施,以保護校園學子。另,作為一名優質消費者,也應落實消費者義務,消費時應思考對環境是否造成污染,不要過度消費、落實減量回收的綠色消費原則。(本次調查工作感謝消基會中南部志工協助PM2.5巡檢) BOX:PM2.5防護,個人可以作什麼? 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空氣污染是健康的主要環境風險。通過減少空氣污染水平,各國可以減輕中風、心臟病、肺癌以及包括哮喘在內的慢性和急性呼吸系統疾病的負擔。 WHO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2013年更進一步宣布將戶外空氣污染物列為對人類的一級致癌物,空氣污染的顆(微)粒物的組成分與癌症發病率增加密切相關,尤其是肺癌。細懸浮微粒(PM2.5)非常微細,可穿透人體肺部氣泡,直接進入血管,隨著血液循環全身,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近年來逐漸成為國內外最關注的空氣污染議題。 隨著霾害問題日益嚴重,國人發生氣喘、過敏、鼻炎、乾眼症、結膜炎等病症逐年升高。國健署資料顯示,近30年來台灣肺癌罹患人數、死亡人數,持續升高,105年全台有超過9千人死於肺癌,占死亡人數5.4%,不僅超過男性發生率最高的結腸直腸癌和女性發生率最高的乳癌,更首度比「國病」肝癌致死高出千人,成為「新國病」。 國健署健康久久網站「細懸浮微粒(PM2.5)對兒童健康的影響」,亦指出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PM2.5對兒童健康的威脅,我們不容輕忽!特別是對孩童的氣管及認知能力。無論長期或短期暴露在高測值PM2.5環境下,都會提高吸吸道疾病及死亡的風險,尤其是對於敏感性族群的影響更為顯著。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季刊119期,指出高PM2.5測值不僅只是接觸身體表面,更會穿透肺部氣泡,直接進入血管中,隨著血液循環影響全身,特別是心、肝、肺、腎及大腦,可能損傷大腦、提高心血管疾病發生機率;對正值學習階段的幼兒,更可能影響腦部,降低學習力。 所以,加拿大政府於2012年在網站上公告「住宅室內空氣中細微粒(PM2.5)的指導」,指導居民專注於確定家庭中污染物的潛在來源,然後通過源頭控制,改善通風和其他補救措施(如空氣過濾)改善空氣品質。在大多數情況下,確定潛在來源,比室內空氣品質測試,更具信息性和成本效益,並比較測量值與量化準則值。室內PM2.5由從吸煙、烹飪和清潔等來源產生,室內產生的PM2.5和從外部滲入的PM2.5組成。 加拿大衛生部在不同加拿大城市開展的研究中,在沒有吸煙者的家庭中,室內PM2.5平均測值低於 15g/m3,在吸煙者家庭中低於 35g/m3。一般來說,室內PM2.5水平低於直接在家庭外測量的戶外測值,除了在有吸煙者的家庭。 降低室內PM2.5水平的其他措施,包括確保有足夠的通風,特別是在可能產生PM2.5的活動時。但是,如果戶外PM2.5水平較高,通風的潛在好處可能會減少或消除。還有證據表明,一些管道空氣過濾器或具有過濾器的便攜式空氣淨化器,可能有助於降低室內PM2.5水平。 美國環境工作組織(EWG,認識你的環境 保護你的健康)於2015年在其網站上刊登「如何改善您的兒童學校的空氣品質」,針對室內和戶外空氣,分別提供改善方法。 室內空氣改善方法,主要參考美國環保署提供學校的行動工具,包括IAQ工具,提供指導方針,最佳做法,樣本政策和樣品管理計畫。重點關注的領域包括改進HVAC系統,維護過濾器和一氧化碳探測器,控制濕度和黴菌,管理害蟲以及精心選擇清潔和建築材料。 戶外空氣改善方法,提出檢查你當地的空氣品質指數。每日指數報告你的空氣是如何污染的,以及它對你的健康意味著什麼。在其他污染物中,指數測試了地面臭氧(煙霧)和空氣微粒這兩種最危險的空氣污染類型。向你的孩子的學校詢問空氣品質政策,並分享環保署的教師空氣品質指數工具包。要查找您的空氣品質指數,請通過AirNow.com上的郵政編碼搜索,在EnviroFlash.info上註冊電子郵件警報。你看到巴士在你孩子的學校外面空轉嗎?柴油機尾氣會損傷肺部,刺激眼睛和喉嚨,引發哮喘或過敏,所以請檢查這些提示和減少公共氣車怠速的工具。這些資源不僅適用於學校,也適用於學生,家長和社區成員。和你的孩子談談空氣品質為什麼重要,並鼓勵他們參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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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叟無欺?三成公有菜市場無公秤
智慧型手機的普世,全球金融數位化的浪潮襲來,2018年,國發會預測將是電子行動支付百家爭鳴的一年。但值此快速變化的科技之下,農業時代遺留的風氣卻仍隱於城市的一角喧囂、鼓噪著。它賣的是俗擱大碗的誠意,秤的是叨叨絮絮的人情,它是你我兒時被母親牽著手,混著甜膩的鮮菜味,走入攤販間的回憶—傳統菜市場。 古有云:早起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如今,年節將屆,在各大連鎖賣場與超商的林立下,卻仍有部分消費者依舊選擇上菜市場採買年貨。而消基會志工在受理民眾的諮詢時,也接獲不少抱怨市場攤販偷斤減兩之事。時隔二十年,本會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重啟國內菜市場調查,再次了解公有菜市場內是否皆設有公秤,以及攤販秤重結果是否與公秤ㄧ致。 本次調查區間為107年1月19日至1月30日,採樣地區為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的公有傳統菜市場,調查員為消基會總會志工與中區分會、雲嘉南分會、南區分會志工。調查方式為請志工先檢查公秤是否公開陳列在市場明顯可見之處,若找不到再詢問市場管理員公秤的位置。接著,調查員再與攤販購買自身所需的蔬菜年貨,記下攤販所告知的斤數,再去公秤秤重,確認結果是否一致。 一、3成公有菜市場無公秤 8成未取得優良磅秤自主管理標章 本次調查擇定國內公有菜市場47家,其中台北市9家,新北市7家,台中市9家,台南市12家,高雄市10家,名單如下:台北市的編號1「西湖市場」、編號2「永春市場」、編號3「成德市場」、編號4「中崙市場」、編號5「木新市場」、編號6「湖光市場」、編號7「西寧市場」、編號8「南門市場」、編號9「水源市場」,新北市的編號10「光明市場」、編號11「重新市場」、編號12「中央市場」、編號13「永安市場」、編號14「枋寮市場」、編號15「泰山市場」、編號16「新莊第一市場」,台中市的編號17「東興市場」、編號18「台中市第二市場」、編號19「台中市第三市場」、編號20「台中市第五市場」、編號21「一心市場」、編號22「東光市場」、編號23「篤行市場」、編號24「南屯市場」、編號25「中義市場」。 台南市的編號26「台南市第一小康市場」、編號27「開元市場」、編號28「水仙宮市場」、編號29「鴨母寮市場」、編號30「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編號31「延平市場」、編號32「東菜市無菸市場」、編號33「中山市場」、編號34「金華零售市場」、編號35「保安市場」、編號36「崇德零售市場」、編號37「復興零售市場」,高雄市的編號38「鼓山第一市場」、編號39「鼓山第三市場」、編號40「果貿市場」、編號41「龍華市場」、編號42「國民市場」、編號43「林德官市場」、編號44「前金第一區市場」、編號45「新興第一市場」、編號46「新興第二市場」、編號47「三民第一市場」。 調查結果,經志工詢問過市場管理員或攤販後,確認市場內沒有設置公秤的共15家,分別為編號4「中崙市場」、編號6「湖光市場」、編號10「光明市場」、編號11「重新市場」、編號12「中央市場」、編號14「枋寮市場」、編號28「水仙宮市場」、編號30「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編號34「金華零售市場」、編號37「復興零售市場」、編號38「鼓山第一市場」、編號41「龍華市場」、編號42「國民市場」、編號44「前金第一區市場」、編號45「新興第一市場」。 編號41「龍華市場」與編號44「前金第一區市場」,管理員表示公秤故障中,目前無公秤。編號30「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員解釋因現今攤販都使用電子秤,因此市場後來也不再放置公秤。 而有8家不確定是否有公秤,分別為編號18「台中市第二市場」,志工第一次前往時,因星期日管理員放假無法使用公秤,於是志工再於次日早上前往,但卻沒看見管理員,因此無法確認到底有沒有公秤。編號19「台中市第三市場」與編號31「延平市場」,志工們三次前往該市場,市場辦公室都沒人與上鎖,無法確認是否有公秤可使用。編號39「鼓山第三市場」,志工於平日營業時間前往,但辦公室上鎖。編號43「林德官市場」,管理員不在現場,志工自己巡視辦公室,沒有看見公秤。編號46「新興第二市場」與編號47「三民第一市場」,志工皆於中午後過去,管理員告知已將公秤收起。編號40「果貿市場」,管理員告訴志工公秤放在盒子裡,但自己不會使用,貌似也無意將公秤拿出來,志工因擔心起糾紛,也未堅持繼續借公秤。 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推動優良磅秤自主管理市場,輔導市場自願性實施定期自主檢測,確保磅秤準確公平,特訂定「優良磅秤自主管理市場須知」,由市場自願申請並通過標檢局評核。本會從標檢局網頁上所公佈取得標章的市場名單,截至今年1月為止,在本次調查的47家公有菜市場中,僅13家菜市場有取得標章,分別為編號1「西湖市場」、編號2「永春市場」、編號3「成德市場」、編號5「木新市場」、編號7「西寧市場」、編號8「南門市場」、編號9「水源市場」、編號15「泰山市場」、編號17「東興市場」、編號21「一心市場」、編號23「篤行市場」、編號25「中義市場」、編號27「開元市場」,其中除編號17「東興市場」、編號21「一心市場」、編號23「篤行市場」、編號25「中義市場」、編號27「開元市場」外,其餘8家公有市場公開陳列公秤提供消費者使用,值得鼓勵。 二、4成公秤放在管理會辦公室 形同虛設 在有公秤的24家公有菜市場中,公秤有公開陳列的共14家,分別為編號1「西湖市場」、編號2「永春市場」、編號3「成德市場」、編號5「木新市場」、編號7「西寧市場」、編號8「南門市場」、編號9「水源市場」、編號13「永安市場」、編號15「泰山市場」、編號16「新莊第一市場」、編號32「東菜市無菸市場」、編號33「中山市場」、編號35「保安市場」、編號36「崇德零售市場」。 其中以編號15「泰山市場」與編號16「新莊第一市場」的公秤位置最好。編號15「泰山市場」的公秤放在入口旁,現場不僅貼有醒目之公秤黃色告示牌,還有張貼通過標檢局評核之優良磅秤自主管理標章,期限也並未過期,也是14家中少數使用電子磅秤作為公秤的菜市場。編號16「新莊第一市場」的公秤設在西區二樓樓梯正上方,雖未設告示牌,但一目了然且與攤販位置鄰近,消費者幾乎可以隨時秤重商品,有「公」之精神。 而有些市場雖將公秤放在入口或側門,但卻無法使消費者明顯辨別,例如編號1「西湖市場」,因現場並未張貼公秤告示牌,因此志工特別詢問入口附近的攤販才發現公秤的位置,發現公秤是放在堆滿凌亂器具的層架上,志工若要秤重,得將商品高舉放上公秤才能使用。編號3「成德市場」則將公秤擺在市場最裡面的土地神像旁,且放在堆滿工具與灰塵的矮櫃上,不僅與編號1相同沒有告示牌,公秤的表面甚至還貼有膠帶殘膠。 另有10家菜市場皆將公秤放在市場辦公室裡,分別為編號17「東興市場」、編號20「台中市第五市場」、編號21「一心市場」、編號22「東光市場」、編號23「篤行市場」、編號24「南屯市場」、編號25「中義市場」、編號26「台南市第一小康市場」、編號27「開元市場」、編號29「鴨母寮市場」。編號23「篤行市場」為有取得標檢局優良磅秤自主管理市場標章的菜市場,但志工回報公秤卻放在辦公室內的雜亂貨物堆中,現場都是灰塵,十分骯髒。編號25「中義市場」亦同,在公共電話旁懸掛「請使用公秤」之牌,但公秤卻沒放在告示牌下方,消費者還要再走到右側辦公室內才能看見公秤。 在公秤與攤販秤重的調查中,僅有一家菜市場的攤販秤重與公秤有些微誤差斤兩,整體並無發現攤販有故意偷斤減兩,值得嘉許。 三、結論 本次調查可發現,有些公秤不是放在凌亂雜物堆中,就是被鎖在市場管理會辦公室裡。雖管理會可能是擔心公秤在外遭竊,但若公秤無法公開陳列給消費者使用,不免失去「公」之美意。且本會志工在調查時,認為與攤商購買完商品後,還要特地走進辦公室才能用公秤很奇怪,且南區分會更進一步表示,高雄的志工們在詢問市場辦公室的人有沒有公秤時,許多管理員的態度都很不友善,甚至還有管理員冷淡的反問說,為何志工不去用攤販的電子秤,反而想使用公秤? 雖現行法規並無強制公有菜市場與私人菜市場要設置公秤,但消基會特別呼籲,政府鼓勵設立公秤之目的即是讓消費者有雙重檢視,即使該市場之公秤仍是傳統彈簧秤,比不上攤販所用較精密的電子秤,但也該將公秤公開給消費者使用。本會也建議,傳統市場仍有許多忠誠的消費者,因此主管機關也應盡管理責任,汰換掉不合時宜的傳統彈簧秤,並使公秤發揮公開公用之功能,維護消費者權益。 綜上所述,針對本次調查47家公有菜市場,共15家菜市場沒有公秤,8家不確定是否有公秤;而在有設置公秤的共24家菜市場中, 10家菜市場將公秤放在管理會辦公室。因此,消基會特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為輔導市場正確量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積極推動優良磅秤自主管理市場,並適時辦理說明會或教育訓練,並公開表揚鼓勵市場踴躍申請登錄。 對於已完成登錄並授予證書及標章之市場,標檢局應落實不定期查核機制,並輔導改善缺失,以建立標章之公信性。 對業者 業者應使用有檢驗合格標章之磅秤,並宜全面改用電子磅秤,使雙方都能同時看見商品總重與價格,杜絕消費糾紛。 市場應積極申請登錄「優良磅秤自主管理市場」,以取得標章,並依規定將公秤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使用、且應備置檢測用標準法碼定期校驗比對、每月至少一次以上對所轄攤商磅秤執行檢測,以讓消費者購物安心。 對消費者 消費者應盡量選擇設有公秤的菜市場,若對攤商磅秤的準確性產生疑慮,可使用公秤比對確認。 若發現公秤損壞,應要求市場管理處改善,以維自己消費權益。 消費者若發現攤販使用的磅秤並未貼有經檢定合格的同字標記,可逕向標檢局檢舉。若攤販使用貼有「非供交易用」磅秤,例如家庭廚房用料理秤,此磅秤不得做為交易,違者將依度量衡法第53條規定處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以下之罰鍰。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調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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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盡速改善液化石油氣容器 (瓦斯鋼瓶)之行政管理
政府應盡速改善液化石油氣容器 (瓦斯鋼瓶)之行政管理 【新聞參考稿】 107.02.03 前日(2月1日)高市小港區便當店氣爆造成16人傷,據高市消防局表示,原因初判為員工不慎弄倒瓦斯桶,導致瓦斯管線脫落,瓦斯外洩引起,該起火勢於20分鐘獲得控制並撲滅,燃燒面積約20平方公尺,現場救出及疏散31名民眾,16名傷者已有12人出院,4人住院救治。 本案便當店並不屬於消防法第13條第1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此固然不需要依照消防法之規定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惟此類大量使用液化石油氣、具營業性質的餐廳或小吃店,亦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餐廳、小吃店因使用液化石油氣不慎造成氣爆之事件頻傳,政府應檢討相關法令,將此類未達一定規模,但大量使用液化石油氣具營業性質的供公眾使用場所納入消防檢查的範圍內。在修法前,因內政部依消防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第3項已規定,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如餐廳、小吃店),不得超過80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40公斤。違反者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10萬元罰鍰。法令既然已有處罰之規定,主管機關實應針對轄區內大量使用液化石油氣的營業場所加強查核,以確保此類事件不會再度發生。 在去年7月21日台中逢甲夜市瓦斯氣爆造成1死與14人受傷慘案中,本會曾建議主管機關應盡速召開公聽會,邀請相關產銷學者參與廣納多方意見,落實瓦斯行(桶裝)從業人員證照制度,以利立法保障消費者權益。但至今尚未見主管單位有所作為,任憑瓦斯氣暴慘案屢屢發生,實令本會遺憾。故本會強烈呼籲主管單位應盡速改善液化石油氣容器(瓦斯鋼瓶)之行政管理制度。 在相關制度尚未完善前,主管機關應繼續推動瓦斯行從業人員安全講習,包括專業知識課程、相關法律內容,並增加實務操作之教學,以幫助提升瓦斯行(桶裝)從業人員之專業素質,再藉由瓦斯行有專業有證照之從業人員教導店家或民眾正確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保障民眾的人身安全與權益。 針對民眾或店家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本會建議應注意下列要點: 1.鋼瓶請注意檢驗期限並附有檢驗合格標誌。 2.鋼瓶請直立,且避免受猛烈震動。放置於通風良好且避免日曬之處所。鋼瓶上不可放置物品,以免引燃。 3.即將使用完畢之瓦斯桶,不可將鋼瓶放倒使用。 4.發現瓦斯配管(管線)有漏氣時,不可用火柴或打火機點火測試,應以肥皂泡沫檢查有無漏氣。 5.為早期探知發生火災,可設置獨立型偵煙(瓦斯漏氣)警報器及滅火器,遇有火災發生時能即時發出警報,增加避難逃生應變時間,並做初期滅火抑制火勢擴大。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南區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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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寒假瘋出遊 業者自訂賠償規定亂象多
調查摘要: 調查時間: 2018年1月16日~1月24日。 抽樣對象:有推出春節期間(2月15至2月18日)國內團體旅遊專案(二日以上)的旅行社,且遊覽行程、交通、食宿皆由業者安排規劃,總共15家業者。 調查方式:在各家業者官方網站上檢視其針對春節旅遊專案頁面及訂購頁面所載契約內容。 調查項目:旅行社在網站上所示旅客任意解約賠償規定是否與《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符。 調查結果: 2家業者(7號、11號)賠償規定皆依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家業者(12號)賠償規定依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未完全揭露其規定。 4家業者(1號、6號、8號、13號)專案頁面旅客任意解約賠償規定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但訂購頁面旅客任意解約賠償規定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符。 8家業者(2號、3號、4號、5號、9號、10號、14號、15號、)賠償規定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 春節假期將至,最是闔家團聚的時候,加上各個學校也陸續放寒假,適合計畫全家大小一同出遊。根據交通部觀光局2016年國人旅遊狀況調查,2016年國人國內旅遊1億9,038萬旅次,平均每人旅遊次數為9.04次,國內旅遊總費用更是高達3,971億元,平均每人每次花費2,086元,顯示在低薪過勞的時代,國人對旅遊品質仍相當重視,且出遊頻率十分頻繁。 過去在旅遊旺季後,消基會獲報的申訴案件也隨之增加,光在2017年間,向本會申訴及諮詢旅遊案件的消費者已逾百位,包括服務人員態度不佳、旅行社廣告不實、臨時變更行程等問題,其中以退費糾紛占最大宗。 為了照顧消費者年節出遊的心情,消基會擇定有推出春節國內旅遊專案(二日以上)的旅行社,於各該業者官方網站上檢視旅客任意解約賠償規定(下稱賠償規定),並依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對網站上所揭露資訊進行比較,檢視業者所訂定之賠償規定是否符合規範? 樣本情形與調查標準 本次調查期間為今年1月16日至24日,抽樣對象為有推出春節期間國內旅遊專案(二日以上)的旅行社,分別為1號「東南旅行社」、2號「可樂旅遊」、3號「易遊網」、4號「中華旅行社」、5號「燦星旅遊」、6號「長汎假期」、7號「五福旅遊」、8號「大豐旅遊」、9號「全日旅行社」、10號「千園旅行社」、11號「雄師旅遊」、12號「統元旅行社」、13號「綠生活旅行社」、14號「喜鴻假期」及15號「山富旅遊」。 調查的設定如下:1.出發日期為2月15至2月18日,報名人數2名成人(雙人房);2.擇定有推出二日以上國內團體旅遊專案的旅行社,且遊覽行程、交通、食宿皆由旅行社安排規劃。 調查結果,若不考量額外酌收之隨團司機、服務人員小費等,專案價格最高者為 15號「山富旅遊-樂遊港都文藝台中精選三日」,專案價2萬元/人;專案價格最低者為6號「長汎假期-上帝的部落司馬庫斯」,專案價5200元/人。但各家旅行的的行程、天數、路程距離及專案內容各有差異,消費者可依據自身的喜好做選擇。 調查結果 僅2家業者完全符合規範,尚有業者使用14年前契約範本 眾所皆知,春節寒假是旅遊的旺季,各家業者為了拼業績、搶旅客,早早就規劃一系列豐富的旅遊行程供消費者挑選,網站上,美麗的風景照片搭上”早鳥優惠價格”,讓每一個心動的消費者衝動報名並預付費用,卻忘了注意業者是否有針對”早鳥優惠”、”年節期間”等應節活動專案自訂不同的賠償規定;若付費後又看到其他更適合、更優惠的專案或因個人因素要取消原本訂購的行程時,便容易產生消費糾紛。 本會依交通部於105年9月13日公告之《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業者網站上專案頁面及訂購頁面所載之賠償規定;根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三條,出發前旅客若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一)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 (二)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10% (三)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20% (四)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 (五)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0% (六)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100%,另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消費者所賠償之金額,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此規定也與交通部於105年12月12日公告之《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十二條相同。) 調查結果發現,7號「五福旅遊」與11號「雄獅旅遊」2家業者不論是在專案或訂購頁面上,其賠償規定皆依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另12號「統元旅行社」網頁賠償規定雖合格,但僅顯示出發日前30日內取消規範,未將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及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之規範完整顯示在網站上,讓人無法得知若在31日前取消,其規範是否真的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同。 而1號「東南旅行社」、6號「長汎假期」、8號「大豐旅遊」及13號「綠生活旅行社」在專案頁面賠償規定皆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但訂購頁面賠償規定卻相符。這樣一個專案卻有二種賠償規定的現象,讓人不禁懷疑,倘若消費者真要取消,應該遵守何項規定,又該如何計算賠償金額,勢必會引起一波消費爭議。 本次調查中,6號「長汎假期」、8號「大豐旅遊」及14號「喜鴻假期」網站所載之賠償規定為:「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十一條」,但翻閱過去及現行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皆查無此規定,業者當初參照哪項法規,實在值得探討;而15號「山富旅遊」賠償規定則為交通部於民國93年公告之《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八條,上述規定皆與現行規範不同;消基會呼籲,業者應該及時更新網站內容,並統一其說法,切勿讓消費者無所適從。 春節出遊退費有特別規範?都是業者自說自話! 本次擇定之出遊時間為2月15日至19日,屬於春節期間,調查中發現,1號「東南旅行社」、2號「可樂旅遊」、3號「易遊網」、4號「中華旅行社」、5號「燦星旅遊」及9號「全日旅行社」皆在專案網頁上特別記載「春節期間取消規定」,且其規定皆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嚴苛。 例如1號「東南旅行社」:「出發前4~10日工作天內取消者扣全部旅費50%,出發前1~3日工作天內取消者扣全部旅費70%,出發當日取消者恕不退費」,明顯比現行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嚴苛,但其訂購頁面賠償規定卻又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同,如此一來,消費者在其網站上報名付款後,若要取消,該遵照哪項規範是否讓業者說了算,也實在費疑猜。 2號「可樂旅遊」及5號「燦星旅遊」的「春節期間取消規定」則是不論幾天前取消,皆不退還已繳費用;另3號「易遊網」是規定:「出發前45天取消,收取團費10%。前35天取消,收取團費20%。前30天取消,收取團費40%。前25天取消,收取團費60%。前20天取消,收取團費70%。前10天取消,收取團費100%。」;4號「中華旅行社(2/18出發)」則是:「1/16繳交全額團費後,1/17起取消訂位需扣團費40%違約金。1/24起取消訂位,需扣團費50%違約金,1/31起取消訂位,需扣團費75%違約金, 2/7起取消,團費全額不退」;9號「全日旅行社(2/16出發)」的退費方式為「除夕前七日(2/8 前)扣五成團費,除夕前十五日(1/31 前)扣三成團費。(當日無法準時出發及除夕前六日(2/9 日)內取消,恕不退費)」。 以3號「易遊網」來說,本次調查的專案為2月16出發的「大板根森林溫泉+天空之城3天」行程,費用為12900元,倘若消費者欲在2月1日(出發日前15天)取消,遵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三條第四項「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扣除行政規費後消費者應賠償旅行社3870元(12900*0.3),但依「易遊網」規定「出發前20天取消,收取團費70%取消費。」,即是要消費者賠償9030元(12900*0.7),兩者差額高達5160元。 上述6家業者皆在網頁上備註「春節期間取消規定」,但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並未提及特殊節日可使用非第十三條以外之賠償方式,且不得記載事項第四條「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核定或備查之旅客最高賠償基準。」,其意指旅行社業者不得令消費者賠償比第十三條規範還要高的金額,除非業者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賠償基準;即使如1號及4號雖皆在網頁上告知「春節期間因鐵路交通及飯店住宿本公司均已全額付款」、「春節需預付飯店訂房費用」,若業者主張因消費者任意取消訂購致受有超過賠償基準的損害,業者仍需舉證證明才可向消費者要求額外賠償,倘無法提出證明,即應回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賠償基準。 賠償規定五花八門,各家業者皆不相同 本會此次調查,除了發現多數業者賠償規定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外,也發現旅行社賠償規定五花八門,使消費者看起來頭昏眼花。 像是8號「大豐旅遊」和14號「喜鴻假期」在專案網頁所示之賠償規定(詳情請見附件表格),第1點為民國91年公告之舊版的《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100年已公告更新版),第2點顯示的賠償規定又與上述契約書不符,且也都與現行「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同,不僅自相矛盾也令消費者困惑。 另,2號「可樂旅遊」、3號「易遊網」、5號「燦星旅遊」、10號「千園旅行社」及15號「山富旅遊」,在網站顯示的賠償規定為《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條,其賠償基準如下:「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11日至第2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20%。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4日至第1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30%。四、通知於出發日前1日至第3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70%。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0%。」。 以15號「山富旅遊」為例,2月17日出發之「樂遊港都 文藝台中精選三日」行程,若在2月15日(出發日前2天)取消,依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扣除行政規費後消費者應賠償旅行社6000元(20000*0.3),但依《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則需付14000元(20000*0.7)的賠償費用,價差高達8000元。 《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定義為:「甲方要求乙方代為安排國內交通工具、住宿、旅遊行程;或甲方參加乙方所包裝販賣之交通工具、住宿、旅遊行程之個別旅遊產品。」,意指旅行業者推出之自由行、機加酒或非以團體行程之個別旅遊,本次調查對象均為團體旅遊之產品,不知是業者無心放錯或者有意混淆視聽。 消基會呼籲業者應隨時注意主管機關修正之規定,並盡速更新網頁上揭露之定型化契約書,避免產生各種專案有各種不同的賠償規定情形,使消費者無從依據。 綜上所述,針對本次調查15家業者之旅客任意解約賠償規定,4家業者(1號、6號、8號、13號)處於模糊地帶,8家業者不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倘經主管機關調查違反情節屬實,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針對此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核旅行社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對違反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企業經營者,依法限期改正或裁罰。 交通部曾於91年12月16日公告《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在100年1月17日修正發布《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後,遲遲未檢討「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會呼籲主管機關應盡速修正並更明確「個別旅遊」定義,使生拘束業者並利遵循的效果。 對業者 應隨時注意主管機關修正之規定,並盡速更新網頁上揭露之定型化契約書,避免產生賠償規定未符規範之爭議,並應依法提供消費者旅遊契約書與契約審閱期及在契約書上充分揭露旅遊產品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 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為旅客投保保險資訊,亦應出示透明化書面資料。 業者如與其他旅行社併團,除應經旅客書面同意外,均應彼此檢視合作約定是否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免一方違反規定,衍生契約爭議。 對消費者 預付團費前,消費者應先詳閱業者網頁契約條款,檢視相關規定是否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情事,應向本會或消保官反應。 旅遊品質不應分國內外旅遊路線而有不同標準,為確保自身的消費權益,民眾參團旅遊,應選擇合法的旅行社,並要求簽定旅遊契約書,不應受廉價團費或無定金限制等因素影響,忽略應有的權利保障之道。 親自到旅行社繳費並索取收據,以瞭解業者經營實況,並保留相關資料單據,以利日後發生爭議時之舉證。 參加特別節慶期間旅遊專案行程,應在事前多比較各家業者推出的專案,並詳細瞭解其專案內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再洽訂,否則已先繳款卻又反悔,不但可能衍生糾紛,徒增困擾,亦掃了遊興。 附件:調查表格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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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社會 不友善收費 家庭(族)旅遊,8成兒童佔床者團費與成人同價
在愈來愈重視福利社會的21世紀,兒童與銀髮族的福利,亦愈來愈得到關注。國內對於兒童和銀髮族福利的相關法規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裡規定,「……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老人福利法」第25條亦規定,「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所稱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老人福利法」所稱老人,則是指年滿65歲以上之人。 因此,在101年7~8月間,消基會為瞭解旅行社出團的兒童團費收取方式及標準,消基會於隨機挑選10個國外旅行團行程、6個國內行程的團費價格(由10個旅行社所推出),與行程內所含景點公佈的門票價格進行對照,藉以瞭解兒童計價的方式是否合理。 當時的調查結果顯示,6家業者國外旅遊兒童佔床與大人同價、2家未區分佔床與否均與大人同價,時隔6年半,經過消基會大力呼籲,情況是否變得更為友善呢? 本次調查是於1月20、21日隨機抽樣10家旅行社,分別在國內和國外旅遊團裡調查提供有大型遊樂園的行程,分別以佔床和不佔床作為調查基礎進行調查。(請見表一、二) 調查結果 國外旅遊團費調查情形 (一)8家業者國外旅遊兒童佔床與大人同價 完全未反映國外機票、住宿和景點所提供的優惠 一般而言,國外旅遊至少都是3、5天以上,住宿跟機票算是旅費中最大比例的支出,機票部分,2歲以下的嬰幼兒機票費用,只要票面價的十分之一(以返國日那天為計算基礎);兒童票(2-11歲)則是成人票面價的75折,所以,在機票上,兒童票價還是有差額的。 住房部分,在日本住宿,各家飯店規則不一,例如,消基會工作人員隨機在官網抽樣到東橫INN飯店,該飯店的不佔床兒童免費政策是:小學以下兒童與成人使用同一張床舖時,不收房費,還附免費早餐。 本次調查也以國人常去的:A)大阪環球影城的行程、B)東京迪士尼樂園與東京迪士尼海洋樂園為調查對象,發現A)大阪環球影城的1日入場券分有成人(12歲以上;含稅 7,600 日圓)、兒童(4-11歲;含稅 5,100 日圓)與長者(65歲以上含稅 6,830 日圓)三種票價,3歲以下免費入園;B) 東京迪士尼樂園與東京迪士尼海洋樂園(一日護照)也分全票(18歲以上;7,400日圓)、學生票(12~17歲;6,400日圓)、兒童票(4~11歲;4,800日圓)、敬老護照(65歲以上;6,700日圓)、3歲以下免費入園(請詳見表三) 。 但根據本次抽查10個國外旅遊行程的團費發現,編號3「易遊網 關西5天~環球影城.DIY拉麵章魚燒.彩繪車」團、編號4號「五福旅行社 京都世界遺產.奈良古都.大阪時尚.神戶風情」、編號5號「鳳凰旅行社 流轉京都琵琶湖、盡覽近江八幡美景、暢遊日本環球影城、戲雪饗宴五天」、編號6號「東南旅遊 小小兵天團‧黃色旋風★幸福關西‧古都回憶錄‧翱遊環球5日」、編號7號「雄獅旅遊 京阪奈三都.祕境大原之里三千院.宇治平等院.環球影城.章魚燒DIY五日」、編號8號「燦星國際旅行社 環球影城小小兵、小玉貓咪列車、鮪魚解剖秀、大好評章魚燒DIY體驗5日」、編號9號「喜鴻旅行社 浪漫龜岡小火車、大阪水上巴士、六甲山滑雪場、大阪環球影城+有馬古溫泉、豪華泡湯五日」共8家業者則是成人與兒童佔床之團費為均一價。 (二)兒童不佔床與成人價團費價差最高可達5,000元!(參見表三) 在兒童不佔床的情形下,與成人國外團費報價價差來看,編號1號「品冠國際旅行社 食尚關西好好玩~日本環球影城、哈利波特、飛天翼龍快速通關四項券、京阪神漫遊五日」不佔床的差價高達5,000元,算是友善旅行社。 編號2號「康福旅行社 漫遊三都物語、日本環球影城VIP專屬入園、阿倍野展望台五日」成人/小孩佔床差價有1,000元,不佔床差價有4,000元、編號3號「易遊網 關西5天~環球影城.DIY拉麵章魚燒.彩繪車」團、編號4號「五福旅行社 京都世界遺產.奈良古都.大阪時尚.神戶風情」、編號5號「鳳凰旅行社 流轉京都琵琶湖、盡覽近江八幡美景、暢遊日本環球影城、戲雪饗宴五天」差價達4,000元。 編號6號「東南旅遊 小小兵天團‧黃色旋風★幸福關西‧古都回憶錄‧翱遊環球5日」有3,000元差價。 編號7號「雄獅旅遊 京阪奈三都.祕境大原之里三千院.宇治平等院.環球影城.章魚燒DIY五日」、編號8號「燦星國際旅行社 環球影城小小兵、小玉貓咪列車、鮪魚解剖秀、大好評章魚燒DIY體驗5日」、編號9號「喜鴻旅行社 浪漫龜岡小火車、大阪水上巴士、六甲山滑雪場、大阪環球影城+有馬古溫泉、豪華泡湯五日」則有2,000元差價。 而編號10號「Ggogo吉帝旅遊 大阪環球影城阿倍野HARUKAS五天」則是無論佔不佔床,兒童與成人都是均一價,是對兒童福利最不友善的旅行社。 ◎ 國內旅遊費用調查情形:兒童不佔床者,與成人團費價差最大達11,600元! 而國內旅遊的行程共計5個樣本,以成人與兒童不佔床的團費價差來看,編號11號「eztravel易遊網 高雄義大世界+花蓮輕鬆選 豐富3天」:11,600元,是本次調查樣本中價差最大者;編號12號「燦星國際旅行社 高雄歡樂義大~台南奇美綠色隧道3日」:8,900~10,900元;編號13號「雄獅旅行社 高雄超值浪漫愛河港都.夢時代廣場.義大世界3日」:6,449元。 編號14號「東南旅遊 夜宿海生館.義大天悅.高鐵三日遊」沒有提供不佔床的價位,而編號15號「鳳凰國際旅行社 高雄義大世界‧海生館‧墾丁自然生態三日遊」則不分佔不佔床,為統包計價。 除了編號14號、15號之外,其他業者也都有將兒童佔床另設一種價位,將此價格與大人團費計算價差時發現,編號11號「eztravel易遊網 高雄義大世界+花蓮輕鬆選 豐富3天」:1,000元;編號12號五福旅遊「燦星國際旅行社 高雄歡樂義大~台南奇美綠色隧道3日」:1,900元;編號13號「雄獅旅行社 高雄超值浪漫愛河港都.夢時代廣場.義大世界3日」:500元;編號14號「東南旅遊 夜宿海生館.義大天悅.高鐵三日遊」:成人/資深公民/小孩佔床差價均為300元。 ◎國內大型遊樂園收費調查:均符合法規規定(請詳見表四) 依照行政院觀光遊樂業兒童對象收費標準,觀光遊樂業應予未滿12歲兒童,遊園及使用觀光遊樂設施收費優惠;其未滿3歲者,應予免費。未能出示證明而有判斷年齡疑義時,國民小學學生或身高滿90公分以上未滿150公分者,應予收費優惠;其身高未90公分者,應予免費。但業者有更優惠措施者,從其規定。以年齡為初判,身高為複判之雙重認定;「老人福利法」裡規定的「老人」,是指年滿65歲以上之人。 因此,消基會亦依此標準檢視遊樂園的收費是否符合規定。調查結果顯示,國內大型遊樂園均有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和「老人福利法」,尤其是銀髮族的票價均落在半價範疇,值得嘉許。 消基會指出,參團旅遊,不一定全是親子團,也會有全家族的旅遊行程,加上國內外遊樂園或景點都會有兒童和銀髮族門票優惠(請見表三、四),因此,消基會呼籲旅遊業者的團費設計,應全面反應機票、住宿、景點等門票的優惠價格,以符合公平、合理與福利社會的原則。 結論 105年度一整年國人出國觀光已達14,588,923人次、國內旅遊人口亦達190,376,000人次,寒暑假的旅遊旺季,也是親子(家族)同遊的好時機,然而旅行社對兒童團費計價的方式僅以住宿費的床費減收為判斷基礎,尤其多數國外團旅遊如果兒童佔床就得付出與大人相同的旅費,對消費者來說似乎不合理,加以3歲以下幼兒既不佔床,景點、遊樂園又多免費,團費的差價又僅落在0~5000元之間,似乎頗有調整的空間。 《消保法》第5條規定:「業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消基會呼籲交通部觀光局應儘速深入瞭解並與旅行社業者協調兒童團費機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唯有創造更公平、透明的旅遊收費機制,才能開創繁榮旅遊前景。 針對本次議題,消基會呼籲: 政府 基於消費者保護原則,主管機關應協調業者落實旅遊資訊與標價透明制度,讓消費者可以安心享有選擇權。 基於公平、合理,應儘速將幼兒、兒童、銀髮族等相關法定福利規定,修訂於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以達維護兒少及老人權益,並提升安養和鼓勵生養的目標。 業界 旅遊業者應透明化收費標準,亦應具體反映價差,才是公平合理的作法。 基於創造友善旅遊環境,呼籲業者建立成人、銀髮族、兒童和幼兒分級團費制度,吸引消費者經常性家庭(族)旅遊,創造和諧社會氛圍。 消費者 消費者在規劃開心出遊的同時,也要仔細看清楚計價收費方式是否有暗藏不合理的費用或條款,充分掌握資訊才能保護自己,避免消費糾紛產生。 「貨比三家」才能促進良幣驅逐劣幣,本次調查有看到差價透明、回歸消費者的業者,因此,建議消費者鼓勵友善收費的業者,就是良幣驅逐劣幣的具體作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