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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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82條強攻三讀 消基會籲民進黨團勿為歷史罪人

「醫療法」第82條立法修正一事,消基會分別於22日下午和25日下午密集拜會時代力量、國民黨、民進黨和親民黨各黨團,一一說明並呼籲「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黨團協商結論,顯無助於解決所謂病患刑事濫訴問題,且相關配套機制尚未建立前,醫療機構在這樣的保護傘下,將更形商業化、財團化,導致我國醫療品質往下沈淪。
不料,民進黨團在獲知本會愷切呼籲後,旋於昨(26)日中午再次召開黨團協商,意圖透過一黨獨大的優勢,強勢為醫事機構和醫事人員將來可能發生的醫療事故,大幅脫免相關責任,置全國民眾醫療權益於不顧。

消基會指出,法律的制定必須基於大多數民眾的共識及福祉,並應具備衡平合理性,在這樣爭議連連、毫無配套,且無迫切性,又強渡的「醫療法」第82條修正條文,真不知意欲如何?!對於具有使命感和負責任的醫師,因為草率的修法,造成醫病關係遽然的對立,又突然要面對社會整體輿論批判,這叫有使命感的醫師如何面對他誓命要奉獻的醫療志業?!
據悉立院已將本修正案排入二、三讀議程,消基會強烈呼籲民進黨團勿一意孤行,應遵循民意、保護消費大眾,終止沒有實益的修法程序,以免「呷緊弄破碗」,引發全民反彈!
消基會本於保障廣大消費大眾醫療權益之公益團體立場,再次籲請,立即停止醫療法第82條修法程序,理由重申如下:
提高刑事責任門檻,絕無助解決病患濫訴問題:
依據實證研究,病人面對醫療事故,其主要訴求為一、公開情報,追求真相。二、道歉,誠意的面對。三、防止事件再度發生。因此,縱使提高刑事責任門檻,讓遭遇醫療事故之病患告不成「刑事」,病患為追查真相,仍可主張醫事人員故意行為而提告,同樣需進入偵審程序,毫無實益。
挾帶減輕醫療機構民事責任,恐犧牲全民醫療品質:
民事責任架構與刑事責任要件本屬不同,不該當刑事責任而仍成立民事責任之案例比比皆是,既然醫界關切的是避免病患以刑逼民,則引導病患循民事賠償機制尋求救濟,本屬正途,何以修正草案將醫療機構民事責任亦大幅減輕?其動機令人費解;尤其即便依現行醫療法第82條以故意或過失負損害賠償之規定,實務上審酌醫師的過失標準與要件,實已趨近於重大過失,則當本應負最終民事賠償責任的醫療機構亦進一步藉此修正條文作為民事免責之護身符時,顯然無法期待醫療機構會改善目前血汗醫院關於人力、進藥、設備等為人詬病情況,此舉根本無法提昇醫療品質,祇有向下沉淪。
未將醫事爭議調處及補償等病人權益保障制度應配套併同修法,違背全民共識:
醫療行為刑事責任限縮之討論與整體病人權利保障之架構調整,密不可分,已為包括立院黨團及各界之共識,不料此次黨團協商結論卻通過單獨將醫療法第82條修正立法,僅要求衛福部於下會期將「醫事爭議處理法制草案」送至立法院及將「醫事爭議調解之法制化草案」於106年12月底前送至行政院等2項附帶決議,此脫鈎處理之方式,不僅背離共識,完全無法取信消費大眾,且必然昇高醫病對立情勢,造成醫病雙輸。
因此消基會認為,目前並無單獨將醫療法第82條修法之急迫性,當務之急應是將「醫療糾紛賠償機制」和「醫療爭議處理法制」優先立法,先透過簡易的鑑定制度,初步釐清責任歸屬,讓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與病家瞭解法律上的優劣地位,再藉由合宜關懷的醫療糾紛的調解和補償機制,才能有效降低醫療事故的訟源,徹底改善日益緊張的醫病關係,讓所有醫事人員無後顧之憂,有效提昇醫療品質。
基此,消基會嚴正呼籲立委諸公苦民所苦,視病如親,勿草率通過醫療法第82條不當修法,以回歸全民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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