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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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專案五花八門 當心定金過高、取消訂席不退款!

完美婚禮是所有新人的夢想,從拍婚紗、挑新秘到宴客,無一不希望做到盡善盡美,依據內政部統計,今年10月底前結婚的新人已有110,038對;另根據經濟部商業司統計,臺灣每對新人結婚平均花費為74.5萬元,其中以婚宴費用為最大宗,平均為 41.8 萬元,占結婚總費用之 56.13%。而若以今年結婚對數計算,全臺婚宴業者今年已創造超過459億元的商機,實在可觀,也可見婚宴市場競爭之激烈。
    而想在知名飯店辦婚宴,必須提早訂席,避免餐廳滿檔,影響婚期;翻閱各家餐廳婚宴廣告,贈送新鮮花卉佈置、紅酒無限暢飲、免費婚禮企劃及主持人等,紛紛都是業者看準結婚商機,依不同桌價祭出不同的優惠專案,只為吸引新人目光;而新人在各種誘因下,往往因衝動簽約付定,事後想更改或取消時,才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消基會接獲民眾申訴表示:「今年2月和台北市某會館簽訂9月份的婚宴契約,並預付5萬元定金,5月中因故婚宴取消,業者卻說定金無法全額退費。參照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1年10月公告之『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訂席期日距約定辦席、外燴(辦桌) 日九十日以前者,於原定辦席、外燴(辦桌)日前九十日以上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但業者卻表示,雖然知道範本的規定,但認為民眾於120天前取消仍造成部份損失,故仍只願退還部份定金及贈送禮券,不願退全額。」
    為保障新人權益,本會於10月30日至11月10日止,隨機挑選全台16間有推出「婚宴專案」的業者,檢視其網站公告的資訊,並以擬洽訂該專案為由,以一般消費者的身份用電話詢問網站上未揭示的相關資訊,例如:針對各家業者定金收費比例、消費者取消訂席時之處理情形、是否有收取酒水服務費(即開瓶費)等資訊進行調查,查看是否與「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有所落差。
樣本情形與調查標準
    本次調查包括:編號(1)號「台北文華東方酒店」、(2)號「台北萬豪酒店」、(3)號「林酒店」、(4)號「劍湖山王子大飯店」、(5)號「義大皇家酒店」、(6)號「日月潭涵碧樓酒店」、(7)號「台中亞緻大飯店」、(8)號「北投麗禧溫泉酒店」、(9)號「太魯閣晶英酒店」、(10)號「台北威斯汀六福皇宮」、(11)號「兆品酒店」、(12)號「香格里拉台南遠東國際大飯店」、(13)號「君鴻國際酒店」、(14)號「大直典華」、(15)號「十鼓文創」、(16)號「寒舍艾美酒店」。(樣本均省略所在縣市,詳情請見附件表格) 
調查的設定如下:1.婚宴日期為107年6月16日(六)的午宴;2.桌數約22桌(1桌以10人計;如一桌以12人計則約18桌);3.專案內容以中式桌菜為預定依據。
調查結果,若不考慮是否加收服務費,單桌價格最低者為編號(15)號「十鼓文創」10,800元;最高者為(1)號「台北文華東方酒店」58,800元。但每家業者的菜色、場地及專案內容各有差異,消費者可依據自身的需要做選擇。

調查結果
定金收取:3家業者定金收取超過範本規定,最高收取50%
    根據「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四條「訂金之收取」規定,業者向消費者收取之定金不得逾預定總價款的20%。本次調查的16間業者中,編號(1)號「台北文華東方酒店」及(6)號「日月潭涵碧樓酒店」收取3成定金;(9)號「太魯閣晶英酒店」則是收取5成定金,皆超過範本規定的2成上限。
    為了一生一次的婚宴,許多新人往往在半年甚至一年前就已經訂好飯店,但如果過早支付定金,之後如找到其他更符合需求的場地、看到更優惠的專案內容或特殊因素要取消原本下訂的專案,就容易產生糾紛。
    本次電話調查中發現,當工作人員詢問業者何時需要付定金,多數業者皆表示:「確定日期後就可以付定,但場地會保留給先付定金的客人」,相信這會使多數消費者為了想取得場地優先權而匆忙付定,卻忘了仔細審視契約內容。
    而詢問付定時,同仁也詢問若當天參加婚宴人數不如預期,使預定桌數有未開桌使用情形(如預定22桌,但來客數僅有20桌,則會剩2桌未使用桌數),是否可採寄桌方式保留多付費的桌數,供日後使用,有3間業者直接表示因食材已準備好一定的數量,故無法提供寄桌服務。這與範本第十條「保證桌數、桌數變動之約定」中「餐會日期實際用餐桌數未達保證桌數者,業者得以保證桌數收費,但消費者得要求業者就未開桌數提供寄桌或扣除當日未開桌數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相悖外,也將使消費者造成一定的損失。
消基會建議,消費者在付定金前應先與業者確認定金金額、退定和寄桌規則是否合理、取消訂席後定金退還規則是否清楚,上述「約定」均應白紙黑字清楚寫在契約內;付完定金後也務必要索取收據或發票,倘若後續產生爭議,消費者也有憑據可保障自身權益。
取消處理辦法:提前90日取消定桌,5家業者仍沒收全額定金。
    根據「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六條,消費者方若任意解除契約,業者可按照消費者通知取消之日期,扣取不同比例的已付定金做為補償業者自身損失。整體來說有以下三種情況:(1)消費者在宴客日90日前訂席者,如在前90日取消,得退還100%定金、前14日內取消者得不予退還;(2)消費者在宴客日前29至89日訂席者,如在前60日取消,得退還100%定金、前9日內取消者得不予退還;(3)消費者在宴客日前28日訂席者,如在前20日取消,得退還100%定金、前9日內通知者得不予退還。若是介於以上日期之間者,則業者可依期限扣取25%、50%、75%的已付定金。
    本次進行電話調查時,均表示預定宴客時間為107年6月16日,距離開席尚有218日,也就是符合上述(1)「訂席日離宴客日前90日」之情形。根據範本第六條所示,90日前取消得退100%定金,前60日至89日取消得退75%,前30日至59日取消得退50%,前15日至29日取消得退25%,前14日內取消定金得不退還。
    經調查後發現,16間業者中,僅編號(5)號「義大皇家酒店」、(7)號「台中亞緻大飯店」2間業者訂席退定處理方式完全比照範本,另(9)號「太魯閣晶英酒店」、(11)號「兆品酒店」的退定方式則是比範本寬鬆;其他業者退定處理方式皆比範本嚴苛。
    其中(3)號「林酒店」、(10)號「台北威斯汀六福皇宮」表示付定5日內屬審閱期,5日後定金不退還;(4)號「劍湖山王子大飯店」90日內取消定金不退,(12)號「香格里拉台南遠東國際大飯店」則是120日內取消定金不退;另(16)號「台北寒舍艾美酒店」則表示無論何時取消,都會沒收全部定金;另(1)號「台北文華東方酒店」、(2)號「台北萬豪酒店」、(13)號「君鴻國際酒店」等3間業者也表示無法退還定金,但可將定金改為延期使用或是折抵日後消費。
    本會也發現,部分業者除不退還定金外,還會另外加收違約金;如(8)號「北投麗禧溫泉酒店」告知若在宴客日前15日內取消,除不退還定金外,另酌收定席總額5成費用當做違約金;如以本次調查專案中最低桌價20,800元計算,則須酌收228,800元([20,800元*22桌] *0.5)的違約金。另編號(16)號「台北寒舍艾美酒店」也告知在宴客日前半年內取消,即需加收違約金,取消日期越近,違約金越高;如此條款,對消費者實在不友善。
    在本次調查中,當工作人員詢問若遇到變故想退定,定金是否可退還時,多數業者均表示希望能確定後再付定,除了會使當天婚宴場地可能無法再次賣出造成損失外,若確定要退款,無論是刷卡退款或是現金退款,皆需要經過公司會計部門流程才可退款,通常要半個月以上,消費者才可取回款項;消基會也呼籲消費者盡量能先確定日期、場地、參加人數等相關資訊後再付定,避免付定後取消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三)開瓶費:逾八成業者須收開瓶費,卻未在網站上說明收費方式!
    婚宴中,除了業者提供的果汁與酒類外,消費者或是參加喜宴的客人會自備酒水,提供給客人使用。由於在會場飲用酒水,往往需要業者提供冰塊、杯子及後續清潔,且通常業者也希望消費者能點餐廳提供的酒品,因此不少餐廳會針對自行攜帶酒水的顧客,收取酒水服務費(即開瓶費)。
    本次調查中僅編號(4)號「劍湖山王子大飯店」、(14)號「大直典華」、(16)號「寒舍艾美酒店」3間業者不收取開瓶費,其他業者於消費者自帶酒水時,均會收取開瓶費。而開瓶費的收費,會依據酒類的不同而訂,價格以每桌500元者居多。其中編號(2)號「台北萬豪酒店」告知烈酒18瓶內不收開瓶費,如超過18瓶且數量不多則以瓶計費,每瓶收費1000元為最高。
    另外,也有業者表示,如預訂桌數符合條件或自備酒水的數量不多則可免收開瓶費,但「數量不多」的定義,會因雙方認知不同而有所差異,本會呼籲消費者事前務必詢問清楚,最好能確定數量並註明在契約上,加強自身保障。
    「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有備註,觀光旅館業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者,應將其收費方式、計算基準等事項,標示於網站、菜單及營業場所明顯處。
而此次調查中,在網站上及各家業者提供的婚宴專案菜單中,都無從得知開瓶費如何收取,主動詢問後才瞭解其收費方式;雖然業者皆表示開瓶費的收取方式會在契約中呈現,但本會期許業者也可在網站上充分揭露相關訊息,令消費者一目了然,避免事後因一兩瓶酒水而引起爭議。
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如果要自行帶酒到餐廳,一定要先問清楚開瓶費的收取狀況,才不會酒足飯飽之後去付賬,才發現多了事前未預料到的費用。

針對本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因「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僅為範本的性質、沒有法律強制力,故目前許多消費糾紛最後僅能以協商方式處理,盼主管機關能盡速通過已經過多次開會討論的「婚宴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平衡目前不夠保護消費者的傾斜狀況。
關於目前主管機關訂定之「婚宴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本會建議應通盤修訂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非只侷限在婚宴,忽略了其他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另契約審閱期至少應於5日以上,使消費者有較多時間與親友討論較為宜。 


對業者

業者於餐飲服務的收費金額、項目、內容與相關規定等,均應讓消費者在消費前充分瞭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若因故導致消費者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將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業者應充分告知、揭示相關的資訊,以免爭議產生。
業者應將定金金額、退定和寄桌等規則詳細標示於網站及營業場所明顯處,讓消費者下定前即明確知道規則,以杜絕可能的爭議。
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者,應將收費方式、計算基準等事項,標示於網站、菜單及營業場所明顯處。


對消費者

應在事前多比較各家業者推出的專案,並詳細瞭解其專案內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再洽訂,否則已先支付了定金又反悔,不但造成雙方困擾還可能衍生糾紛。
在付定金前應先與業者確認定金金額、退定和寄桌規則是否合理、取消訂席後定金退還規則是否清楚,上述「約定」均應白紙黑字清楚寫在契約內。
付完定金後務必要索取收據或發票,倘若後續產生爭議,消費者也有憑據可保障自身權益。
如果要自行帶酒到餐廳,一定要先問清楚開瓶費的收取狀況,以避免爭議。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婚宴專案」訂席調查結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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