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國際智產權事務所

商標法第六章(50-56條)

第六章 評定及廢止

   第一節 評  定

法條 第五十條
內容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商標註冊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於註冊後經法院判決侵害確定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法條 第五十一條
內容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或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自註冊公告之日起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於其判決確定之日起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商標之註冊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情形係屬惡意者,不受第一項期間之限制。

法條 第五十二條
內容 評定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依其註冊公告時之規定。

法條 第五十三條 
內容 商標評定案件,由商標專責機關首長指定審查人員三人以上為評定委員評定之。

法條 第五十四條
內容 評定案件經評決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於評決時,該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後,得為不成立之評決。

法條 第五十五條
內容 評定案件經評決後,任何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法條 第五十六條
內容 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於商標之評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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