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國際智產權事務所

商標法第七章(61-71條)

第七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法條 第六十一條
內容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法條 第六十二條 
內容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法條 第六十三條
內容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法條 第六十四條
內容 商標權人得請求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

法條 第六十五條
內容 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有侵害其商標權之物品,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海關受理查扣之申請,應即通知申請人;如認符合前項規定而實施查扣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被查扣人得提供與第二項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並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海關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之情形下,得依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之申請,准其檢視查扣物。查扣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屬侵害商標權者,除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外,被查扣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法條 第六十六條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廢止查扣:一、申請人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日起十二日內,未依第六十一條規定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者。二、申請人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者。三、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者。四、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五、符合前條第四項規定者。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海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查扣者,應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查扣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由廢止者,申請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法條 第六十七條
內容 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者,申請人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或提供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保證金所受之損害。申請人就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保證金,被查扣人就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但前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優先於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之損害受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申請人之申請,返還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保證金:一、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或與被查扣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保證金之必要者。二、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事由廢止查扣,致被查扣人受有損害後,或被查扣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申請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被查扣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三、被查扣人同意返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被查扣人之申請返還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保證金:一、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事由廢止查扣,或被查扣人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保證金之必要者。二、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被查扣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申請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三、申請人同意返還者。

法條 第六十八條
內容 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查扣、廢止查扣、檢視查扣物、保證金或擔保之繳納、提供、返還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法條 第六十九條
內容 依第三十三條規定,經授權使用商標者,其使用權受有侵害時,準用本章之規定。

法條 第七十條
內容 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不以業經認許者為限。

法條 第七十一條
內容 法院為處理商標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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