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探討
1997年1月起MicroPatent在其網站上提供PatentWEB服務,可以免費查檢:
. 1997年1月7日以後出版的Online Gazette
. 以美國專利分類查檢美國專利
. 查檢前兩週的美國專利全文(文字部份)
. 下載瀏覽專利圖示的軟體
Online Gazette是追蹤新專利的好方法,因為更新速度最快,USPTO每週公告當週新申請通過的專利,內容包括專利號碼、名稱、讓受人、發明人、申請和公告日期、申請範圍、摘要、美國和國際專利分類、引用專利、相關資料、圖示。化學專利則提供化學結構和化學式。Gazette每週二出版,MicroPatent在48小時內會將其放上PatentWEB。
PatentWEB是非常具有時效性,而且方便好用的美國專利免費網站,只是內容僅限於1997年以後的Gazette和前兩週的專利,相較於IBM Patent Server內容顯然較少。但是PatentWEB卻是alert的最好用資源,因其可以儲存檢索策略,只要每週定期查檢就可以追蹤某項技術的最新專利,建立該項技術的專利趨勢。
§ EDS Shadow Patent Office
(URL http://www.spo.eds.com/)
這家美國公司也在網路上提供1995年以後的專利資訊查檢,以行銷其收費服務產品。免費的項目包括:1、瀏覽最近52週所公告的美國專利,每週更新,依美國專利分類順序排列;2、查閱美國專利分類手冊;3、顯示特定專利類目暨子目的階層關係;4、進行侵權檢索,輸入美國專利號碼可以查到近似的專利(限於1995年1月以後);5、進行主題檢索(subject search)但只限於1995年1月以後的美國專利。
主題檢索應該是對研究人員最有用的功能。在網頁上提供文字區塊,使用者只要鍵入檢索條件,就可以查檢到相關專利,自動顯示25筆專利,如果相關專利不到25筆,則會顯示相近的結果。這項體貼的功能可以讓研究人員從near miss matches中發現有價值的專利。
相關產品
-
專利探討-結語
陸、結語 值此科技掛帥,國際競爭激烈的21世紀,專利已成為產業的競爭優勢,更是研發人員績效的衡量準則,而產官學三方合作則是政府大力推動的科技政策,因此不僅是產業相關的專門圖書館館員應該具備專利資訊檢索的能力,研究性大學的圖書館館員也都應該熟悉專利資訊的檢索與利用,以有效地運用專利資源,支援教授、研究人員和博碩士班學生進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將研究成果申請專利,以提昇國家競爭力。 國外大學圖書館,尤其是科技分館,常設有專利服務館員(Patent Service Librarian),負責專利暨標準之資訊檢索服務,例如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Library (http://www.library.ubc.ca/patscan/)就設有專利服務館員專門負責專利和商標標準的檢索服務,並建立和維護PATSCAN網站,協助教授和研究人員獲取最新的專利資訊。這種做法相當值得國內大學圖書館參考。因為專利文獻有其專門之用語與結構,專利資訊檢索亦有其系統化的方法與策略,以往都是由特定的圖書館和專責的館員來提供專利檢索服務。然在網路普及資訊公開的今日,很多專利暨商標標準相關的資訊都可以在網路上免費取得,智慧財產權的重視,更激發研發人員,甚至是富創意的市民大眾,投入發明創造的行列。此時,以提供資訊服務為己任的圖書館,當然應該將專利資訊檢索納入圖書館的資訊服務之中,妥善地加以規劃,以協助研發人員和市民大眾迅速地掌握各項技術的發展趨勢,必能創造圖書館之服務競爭優勢,提昇專業服務形象。
-
專利探討-專利對產業界的價值
對於研發單位而言,取得專利權;就像買了房子,必須取得所有權狀一樣。 在我國高素質人力與靈活的企業經營體質下,國內產業技術不斷提升,加上發展台灣成為科技島,已是政府既定的目標。在此同時,權利金追索和專利權糾紛,已經成為廠商的夢魘。面對日益激烈的國際專利權戰爭;除了大勢所趨之外,現階段專利對國內產業的價值可由下列四點來談: 一﹑專利可保護研發成果 有人以“原油”來比喻專利權的珍貴和搶手;對於各單位研發團隊而言,取得專利權,就像買了房子,必須取得所有權狀一樣。因為專利權係授予專利權人或者合法受讓人,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享有法律所賦予之高度排他性權力;亦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或者合法受讓人同意,絕對不可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否則就是一種專利侵害的行為。意即專利的消極價值,可將技術權利化,使研發成果獲得法定保障,合法壟斷該項技術。 國內目前產業界,宏碁公司具有一流的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管理制度與組織;起因於1988年,台灣大量出口個人電腦時,IBM來台索取個人電腦的專利權利金,宏碁和國內其他電腦公司一樣,與IBM簽下專利授權契約,付出權利金(至今國內業者每賣出一台PC,仍需支付約1%~5%不等的權利金,影響之鉅,可見一斑!)但真正讓宏碁痛下決心,建立完善智財權管理系統,則是IBM警告宏碁侵害其BIOS之著作權。該事件肇因於宏碁一位工程師(研發同仁須特別小心類似狀況)在撰寫軟體時,不經意地“參考”了IBM的手冊;雖然IBM所指控侵權部份,只佔該軟體的六十分之一,卻開價三千萬美元的權利金;這對當時營業額130億,獲利1億5千萬元台幣的宏碁來說,無疑是天價!幾經交涉談判,最後宏碁付出九百萬美元解決。經過多年的努力,到了1996年3月,宏碁與IBM的專利交互授權,估計一年可替宏碁節省六千萬美元的權利金支出。令人警惕的是,當時與IBM簽訂專利授權契約的國內其他公司,因未有宏碁公司的警覺性,大都已於市場上消失。宏碁也維持其國內電腦產業的霸主地位。 因此,專利的積極價值,在進可攻、退可守的專利權運用。因為擁有了足夠的專利,才可高枕無憂地發展相關產品和確保未來的營運;甚至可用交互授權的方式,獲得國內﹑外其他研發團隊的寶貴技術,強化單位競爭力,進而創造更大的商機。 二﹑專利可提高單位績效 根據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統計:如果善加利用專利資訊,可以縮短60%的研發時間,及至少節省40%的研發經費。依專利法規定,專利說明書必須讓熟習該項技術者,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所以揭露的內容,必定具體而詳實;善加利用,不僅縮短研發時程,降低侵權風險,更可將技術情報正確轉換為經營情報,了解市場參與者的技術水平﹑研發部署,建立正確且迅速的決策模式。所以在做研發方針與產業分析時,專利應是其中一項重要的分析指標;在經營策略的規劃,專利亦應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目前全球性的大企業皆十分重視其專利權的取得,並且都擬定一套特別的管理制度。以Canon公司為例,他們認為研發同仁「與其寫研究技術報告,不如撰寫專利發明提案書;與其唸學術文獻,不如研讀專利公報」。因為專利公報中的專利說明書,據統計含有90%以上的研發成果,而這其中80%未記載在期刊、學術論文等技術文獻中;且專利資料皆為各產業中最尖端,且具商業利用價值的技術,可以瞭解並掌握產業的發展動向,作為技術研發的取捨指標。所以我們鼓勵研發同仁,將自己的研究技術內容寫成專利提案書,是因為專利提案書,可以很快地化為技術財產,為單位獲得更多的籌碼。而累積的專利資料,將是各單位最佳的研發記錄,也是新進同仁工作進入狀況,最佳的參考資料之一;更是未來建立專利佈網(Patent Portfolio;亦稱專利組合,為企業內部相關的專利資料,有系統彙整出來的文件。根據今年3月17日出版的美國商業周刊報導指出,IBM擁有全世界最多的軟體專利佈網,約2500件,每年估計可收入超過十億美元權利金!)的基礎。 三﹑專利可創造利潤,維持競爭優勢 隨著全球智慧財產權的訴訟案件與日俱增,賠償金的數額已高達數億美元之譜, 如柯達公司與拍立得的專利訴訟,纏訟15年,法院最後判決柯達應賠償近9億美元;又如美國的德州儀器(TI)公司在1988至1994年光是權利金的收入就高達20億美元,其中半導體專利,預計未來每年可向日本的IC廠商收取1至7億美元的權利金。還有美國的王安公司也因擁有數以百計的專利,而能由破產的陰影中走出來。 以著名的電腦軟體發明專利訴訟案件,Stac electronics v. Microsoft Corp. 為例,Stac為資料壓縮技術領先者,擁有自行研發之Data Compression Apparatus and Method美國第5,016,009號專利,及另一項購自其他公司名為Data Compression System的美國第4,701,745號專利。Stac自Microsoft客戶取得MS DOS 6.2測試版後,利用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得知Microsoft侵害其專利。又因雙方之授權談判不成,Stac上法院控告Microsoft。案經法院裁定Microsoft侵權成立,須賠償Stac一億二千萬美元,大大增強了Stac的競爭力。 專利的累積與管理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非一朝一夕可成;但專利是最根本的攻擊防禦工具,且具有多重的功能,不僅可以藉此累積無形資產,證明單位的技術能力,亦可增加專利談判時的籌碼,進行專利的交互授權。以經過多年努力的Canon公司為例,在1995年的專利權利金收入是支出的50倍;而日立(Hitachi)公司在同年,所取得的權利金收入達316億日元之多! 四﹑專利對企業未來發展,具絕對的影響力 智慧財產權的概念,起源於西方先進國家,所以他們對專利的重視,自不待言;以同為東方民族的日本大企業為例,他們認為規模(scale)、收益(profit)和智財權(IPR power)是企業生存的三大要件,可見他們重視智慧財產權的程度。日立公司亦以專利優先(Patent First)的策略來製造以專利領先群倫的產品,在競爭市場上獲勝。此外,SEGA公司也將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列為首要的經營理念,以取得獨特且優越的競爭地位。 可見智慧財產從過去的配角躍升為主角,已成為現代企業體成敗的最大關鍵。因為天然原料可以從四處購得,資本可由世界各地的金融市場取得,再也沒有什麼特殊資源是競爭對手無法擁有的,只有技能與知識,才能確保長期競爭優勢。前述Microsoft公司就是知識革命最成功(所以才有本錢賠大錢)的範例,該公司董事長蓋茲(Bill Gates),蟬聯數年全球首富,他卻是個知識工作者,這是破天荒的事。過去一百年來,世界的首富都與石油資源有關,從十九世紀末的洛克菲勒,到20世紀後期汶萊的蘇丹,都是如此。但Microsoft除了知識,沒有其他資產,所以維護與擴張智慧財產,是他們競爭的唯一法則。 由此可見,智慧財產權的運用,已經變成一種取得競爭優勢的必要手段;而專利又是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故專利管理策略,必須與經營理念及研發方針密切結合;從著手規劃產品與技術研發初期,就應導入專利的觀念。達到保護研發成果,提高研發績效,提升競爭優勢,進而創造利潤,促成永續經營理想的達成。 (本文曾載於86年1月智慧財產權管理季刊第16期第20頁)
-
專利探討-專利可能有80%是無效的
外商追索權利金中所列的專利可能有80%是無效的 隨著我國成為全球第三大資訊產品生產國,相關智慧財產權權利金追索的因應,已經成為廠商經營無法避免的頭痛問題。許多外商夾其大量的專利權數目,一開始通常擺出非常強硬的高姿態,氣勢上往往就使國內廠商俯首稱臣,任其擺佈。但在專利權利金追索有豐富經驗的國內知名廠商,在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所舉辦的「專利資料檢索與應用研討會」中表示,據其經驗,外商所開出的專利清單中可能有80﹪以上是無效的。 該廠商表示,有些外商不了解國內專利申請必須在技術公開前提出申請的規定,經常在提出專利申請前就已經將專利技術揭露於公開的技術手冊中,依規定這些專利都是有問題的。更離譜的是,有些公司在取得專利後,根本未繼續繳費維護專利致使專利失效,卻仍大言不慚的向國內廠商索取權利金。 因此,如何冷靜因應外商所開出的專利侵權清單,有賴於專利情報的蒐集與分析。透過市面上的專利光碟與線上資料,廠商可以輕易的掌握被追索專利的現況,包括專利的存續期間、是否繼續有效等基本資料,將這些資訊與競爭對手的事業活動做結合與分析,可能可以發現許多專利的瑕疵。 除了因應權利金的追索,專利情報的蒐集事實上還可以大幅縮短內部的研發時間與金錢投入。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統計報導,善加利用專利資訊,可以縮短研發時間60%,節省研發經費40%。在資訊充斥的今天,雖然資訊來源多樣化,但各式專業期刊、雜誌、百科全書等有關技術發展的報導多屬浮光掠影式的敘述,惟一能夠真正切入核心並且全盤公開技術核心的就是專利資訊。在專利說明書中含有90-95%的研發成果,且其中80%未記載在其他如雜誌期刊、論文等的技術資訊中。從專利資料中可以知道哪相廠商已經投入特定產品的研發、主要的競爭對手是誰、以及競爭對手的研發方向,進而擬定公司的研發策略。因此,專利資訊的加工運用是協助企業掌握技術情報與進行技術預測最有效的方法。與其訂閱相關的技術雜誌,不如有規劃的蒐集分析競爭對手與產品的專利資料,可能更來的經濟有效。 目前正對監視器廠商追索專利OSD專利的明碁電腦代表也指出,在採取專利攻擊策略時,專利的檢索可以協助掌握對手可能的答辯,預先進行分析與模擬,增加談判的勝算。 與會的另一位廠商代表也表示,曾經協助合作廠商蒐集專利情報,用20於萬元的代價,結果替該廠商節省了三千多萬元的不必要花費。 廠商如何著手進行專利情報的蒐集,與會的宏碁智財權室經理陳世顯經理表示,在人力資源有限的情形下,專利情報的蒐集要善用外力。但前提是要將公司的需求與服務項目界定清楚,否則由於專利情報資料專業性,最後可能只是花錢得到一堆公司無法利用的資料而已,經驗也無法累積。與其如此,不如先考量培訓公司內部人員,免得每次重複出錢訓練他人,而公司自己卻累積不到經驗。 商對本次活動的反應比預期中熱烈,顯見廠商對專利情報的需求漸強,科技法律中心將持續推廣專利情報運用的觀念與做法,協助廠商有效縮短研發時程,提升國際競爭力。
-
服務團隊
林正軒博士 美國南加大電機博士 專利工程師(10年經驗) 電子公司, 處理各類高科技案,包含機械,結構,電腦,資訊,通訊,半導體,光電等。 周松平博士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應用物理博士 專利工程師(事務所,5年經驗) 研發單位 處理各類專利案,包含機械,結構,電腦,資訊,通訊,光電,日用品等。 擅長處理世界各國專利。 王榮輝博士 臺大電機博士 專利工程師(事務所,15年經驗) 電子公司,電力公司, 處理各類高科技案,包含機械,結構,電腦,資訊,通訊,半導體,光電等。 擅長處理世界各國專利。 專利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士 資 格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1985)、專利代理人(1985)、仲裁人、律師高考(1984) 、 司法官特考(1984)、公證人高考(1984)。 朱家蓉 律師
-
商標法第一章(1-15條)
第一章 總則 法條 第一條 內容 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法條 第二條 內容 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法條 第三條 內容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無互相保護商標之條約或協定,或依其本國法令對中華民國人申請商標註冊不予受理者,其商標註冊之申請,得不予受理。 法條 第四條 內容 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首次申請日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註冊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申請人應於申請日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喪失優先權。主張優先權者,其申請註冊日以優先權日為準。 法條 第五條 內容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法條 第六條 內容 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法條 第七條 內容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標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法條 第八條 內容 申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事務,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其為專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商標師為限。商標師之資格及管理,以法律定之。 法條 第九條 內容 凡申請人為有關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遲誤法定期間、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法條 第十條 內容 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應以書件或物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 法條 第十一條 內容 商標註冊及其他關於商標之各項申請,應繳納規費。商標規費之數額,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法條 第十二條 內容 商標專責機關應刊行公報,登載註冊商標及其相關事項。 法條 第十三條 內容 商標專責機關應備置商標註冊簿,登載商標註冊、商標權變動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並對外公開之。前項商標註冊簿,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法條 第十四條 內容 有關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日期、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第十五條 內容 商標專責機關對於商標註冊之申請、異議、評定及廢止案件之審查,應指定審查人員審查之。前項審查人員之資格,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