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佳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工商變更及登記

工廠變更登記除了應備文件外,尚需注意:
1.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變更登記之登記費為新臺幣3,000元(待核准後繳納);另如因行政區域與門牌整編、地籍重測調整等調整工廠門牌或地號者,無需收費。
2.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3.各項書件各1份(另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等3類,申請書件為5份)。
4.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5.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另應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增減建築物面積,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及機器設備清單。
7.產品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於申請「產品(含新增產業類別)變更」、「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及「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等3類型工廠變更登記,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變更登記;另前揭3類型變更登記之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8.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須依環保單位出具之環保(判)文件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辦理;另同時位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除負責人 (事業主體未變更)變更及門牌或地號整編、改編或增編外,應另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9.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時,須檢附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或水權狀等。如屬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每日計達300立方公尺以上之工廠,應檢附用水計畫書經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審查同意文件;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每日未達300立方公尺之工廠,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除外)(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請逕向經濟部水利署網站查詢)。
10.申請書應加蓋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若遺失,須登報聲明遺失作廢,並檢附報紙全張,或加蓋事業主體登記之印章,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11.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在國內居住所等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1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13.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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