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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申報
問:我是公司的扣費義務人,二代健保實施我的責任須辦理的事宜為何? 答:1.給付時扣取補充保費 2.給付日之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費 3.通知:扣取補充保費時應按年度通知保險對象 4.向健保局申報扣費明細 5.溢扣退費;短扣補足 6.填發扣費證明: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證明單 或自扣費之次年4/1起向健保局索取。 問:請問公司與保險對象補充保費應如何列印繳款書與計算保費?應注意事項為何? 答:一代保費依然由健保局主動郵寄,事業單位只須負責依限繳納,而補充保費扣費義務人則須 自行計算繳納金額與列印繳款書:不過單就列印繳款書一項,我知道就難倒了很多人了! (1).投保單位補充保費與保險對象之補充保費繳款書列印:健保局網站有提供單機版軟體 給扣費義務人自由下載列印或扣費義務人亦可申請郵寄由健保局協助列印或臨櫃列印,但不管 何種方式都必須要先自行計算繳費金額。(請參考健保局扣繳實務暨申報系統說明) (2).公司補充保費的計算: (雇主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2% 負責人若在公司投保並支領薪資者須注意 ”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不含負責人之健保保額但卻須將負責人50薪資併入薪資所得總額計算哦! (3).特別注意是公司若有支付薪資給員工對象為:兼職工(健保保在別家公司)、違規投保於職業 工會、漁會與農會(而有在公司正常工作出勤者),給付薪資即使低於5000元,一樣須併入公司 薪資所得總額計算公司之補充保費。 (4).若102/1月之薪資於2/5給付,則應於次月底3/31前繳納(健保法31條)得寬限15日(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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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一申報
訂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詳細內容 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於今(21)日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供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及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按新制申報所得稅。為利實務執行,該部特訂定本要點,規範新制相關所得計算及申報作業規定,共分為「總則」、「交易日、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相關調整」、「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附則」等5大部分,計21點(詳附件)。重點如下: 一、總則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適用本要點規定課徵所得稅:(一)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另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亦有本要點之適用。 二、交易日、取得日及持有期間 (一)房屋、土地「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另配合其他法令及實務作業為例外規定,例如: 1.因強制執行交易者,按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認定。 2.交易屬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如違章建築),以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 (二)房屋、土地「持有期間」之計算,以自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為原則。另對個人因繼承或受遺贈等取得房地情形為例外規定,例如: 1.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2.適用自住房屋、土地租稅優惠時,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符合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之條件,如該房地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者,得再加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該房地且符合自住條件之期間。 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相關調整 (一)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1.居住者: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2.非居住者: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3.交易之房屋、土地屬信託財產者,得由受託人代為申報。 (二)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成交價額減除房地取得成本(出價取得者)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取得成本及費用認定如下: 1.取得成本:買賣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準。另下列支出經提示證明文件,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1)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以及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 (2)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2.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等,但不包括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個人未提示費用之證明文件或所提示之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如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而有分居情形,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條件者,得個別認定自住房屋、土地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優惠規定之條件。 (四)適用新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僅得減除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不得與舊制互為減除。 (五)適用自住房屋、土地重購退稅或扣抵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以配偶之一方名義出售自住房地,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四、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 依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分別規定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申報方式。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交易境外公司股權符合本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於第20點明定其股權持有期間、持有股權比例之認定、境內房屋、土地價值占該境外公司股權價值比例之認定、所得計算方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等規定。 五、附則 個人逾期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納稅額,應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是我國稅制改革上之重要里程碑,所增加稅收將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逐步落實居住正義並改善貧富差距。該部已成立「推動房地合一稅制改革作業小組」積極推動,除發布本要點外,亦將儘速研訂模擬問答(Q&A)、作業手冊及申報書表並對外辦理多場講習會,加強宣導,俾利新制於105年1月1日順利上路。 附「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聯絡電話:2322-8423 王稽核俊龍,聯絡電話:2322-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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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廠登記
Q設立公司? 設立行號? 有什麼差別? (1)公司名稱及規定:商店、商行、企業社 實業社、工作室*本縣市內不得重複 資本證明及簽證:1. 25萬以下不要證明,不含25萬;2. 超過25萬要做資金證明 股東人數 :1. 獨資1人 2. 合夥2人以上 股東責任:負責人同意或全體合夥人全部同意 股東責任 :無限清償責任 股東綜合所得稅:當年度增加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 使用發票: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但需為小規模營業人) 暫繳 :無 未分配盈餘稅率:盈餘要全部分配 (2)公司名稱及規定:有限公司*全國不得重複 資本證明及簽證:1. 要存款(資本)證明 2. 要會計師簽證 股東人數:1人以上 股東責任:要全部股東同意 股東責任:以出資額為限(公司法99) 股東綜合所得稅:分配年度增加股東綜合所得 使用發票:一定要用發票 暫繳:每年9月以上年度已納稅額50%申報 未分配盈餘稅率:1. 盈餘要分配,並於次年六月底前決定分配金額 2. 未分配之盈餘需加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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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記帳
一、所謂代客記帳 營利事業會計事項之表達及各類稅捐之稽徵皆須以帳冊、憑證之記載為依據,此為商業會計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所明文規定,故會計事項之記載 (俗稱記帳)工作,順理成章的被列入會計事務所的服務項目之一,而其所被服務的對象又是中小企業居多,通常一般中小企業其是小規模營利事業(行號組織)皆未聘有專業之會計人員記帳, 而將該部份繁雜 之會計工作委任會計事務所專業人員代理之。 二、高品質的服務 本事務所承攬代客記帳之業務,不受限於中小企業或上市上櫃之公司組織,亦不論營業額之多寡本事務所皆一視同仁,同時經委託本事務所代理記帳者,本事務所一律採用機器記帳方式(即電腦處理帳務),將所有帳冊及資料儲存在電腦磁碟片上,以方便保存及查閱。本事務所專業之記帳人員 將按取自委託客戶之資料憑證確實分類、審核後KEY IN 至電腦內、再定期列印各項報表送交客戶查閱,同時並依據報表內容予以分析報告以期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前能有效防止人為錯誤發生,亦能有效做到稅務預警工作確保客戶的權益。 三. 嚴密的管控流程 1.派員了解公司之營業狀況,分析貨物之進銷及生產流程,同時協助客戶建立普通會計制度,成本會計制度之概念,以方便會計檔案之分類保存,同時亦有利於日後與公司會計人員之溝通配合 2.本事務所外勤人員,按月於商定之時間內親自到各公司收取各類會計憑證,統一發票,當日即交由記帳組人員分類保管 3.本事務所記帳組人員採專業責任制度,平時即按其所分配到的客戶營業類別(如營造業、買賣業、製造業、服務業、等...........)施予專業之訓練及教育,並於收到外勤人員所交付之憑證後,立刻詳細核對憑證金額,確時保管並按時入帳 4.所有憑證經記帳組人員分類整理後,轉由電腦組人員key in 同時列印傳票,再將傳票及憑證交回記帳組人員,核對內容及金額並黏貼成冊,如此每筆憑證皆經過多次的確認,以防止人為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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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變更及登記
工廠變更登記除了應備文件外,尚需注意: 1.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變更登記之登記費為新臺幣3,000元(待核准後繳納);另如因行政區域與門牌整編、地籍重測調整等調整工廠門牌或地號者,無需收費。 2.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3.各項書件各1份(另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等3類,申請書件為5份)。 4.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5.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另應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增減建築物面積,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及機器設備清單。 7.產品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於申請「產品(含新增產業類別)變更」、「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及「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等3類型工廠變更登記,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變更登記;另前揭3類型變更登記之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8.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須依環保單位出具之環保(判)文件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辦理;另同時位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除負責人 (事業主體未變更)變更及門牌或地號整編、改編或增編外,應另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9.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時,須檢附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或水權狀等。如屬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每日計達300立方公尺以上之工廠,應檢附用水計畫書經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審查同意文件;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每日未達300立方公尺之工廠,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除外)(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請逕向經濟部水利署網站查詢)。 10.申請書應加蓋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若遺失,須登報聲明遺失作廢,並檢附報紙全張,或加蓋事業主體登記之印章,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11.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在國內居住所等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1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13.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