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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保證債務與夫妻財產制?

Q:保證債務與夫妻財產制?請問洪律師:我與先生在102年結婚,先生在99年曾幫友人做個人信貸保證人,結果最近收到銀行催繳單,銀行說原借款人跑掉。請問先生的負債是否為夫妻共有呢?銀行會扣押老婆名下的財產嗎?如果銀行一直找不到原借款人,先生是否就必須永遠承擔這筆負債呢?我們結婚時並未申請所謂的夫妻財產共有或分開,現在申請分開制有效嗎?老婆能不用理會丈夫的負債嗎?謝謝您!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因為你先生是連帶保證人,如果借款人不還款,你先生就要負連帶責任還款,但還款後,你先生可再要求原借款人償還。二、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原則採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人名下財產為夫妻各自所有,且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所以你應該不會承擔此筆債務,也不用現在申請分別財產制。但如果你先生未償還保證債務,在他過世後,你及子女會繼承到這筆債務,到時候可視情況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參考條文: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民法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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