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司負責人之保證責任?
Q:公司負責人之保證責任?請問洪律師:我跟同事合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我掛名負責人,同事是股東佔股90%,我佔5%,另有兩個同事合計5%,請問如果公司營運不下去時,目前我們跟兩家銀行尚餘NT$350萬未還,如果結束時,銀行會都找我還,還是會依股份做債務追償?如果真的跳票,我是不是在信用上會有瑕疵,這輩子都不可能再貸款買房子了呢?會不會連累家人呢?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你們公司欠銀行350萬元債務,要看是以何人當公司連帶保證人,且在保證契約、借據上簽章的人就要負責還債務,並非以股份比率分配計算。二、如果真的跳票會有跳票記錄,而且你如果當公司債務的保證人,對公司欠款也要負責,在信用記錄上會有記錄有瑕疵,如果你有財產,也會被債權人或銀行查封,但如家人未當你的保證人,法律上應不會連累家人,只是債權人催討時會影響到你家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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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房屋買賣發生糾紛時,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一)?
Q:房屋買賣發生糾紛時,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一)?請問洪律師:同樓鄰居因為噪音上的問題,對方吵到我們無法安寧,結果最後雙方有爭執,(因為10月的時候有來我家踹門,所以11月時我拿花瓶(防身用)上去理論(結果對方告我殺人未遂、恐嚇、傷害、防礙自由,後來12月對方因為在地下室拿尖銳之物刺我脖子,以至於我告對方殺人未遂,所以現在雙方互告中。12月時我就搬家開始委託仲介賣掉我的房子,在2008年5月房子賣掉了,結果現在也完稅了,只差買方撥款過戶,但現在因為對方說我們的房子因為有告殺人未遂是凶宅,還說仲介(永慶房屋)沒告訴他們我們和樓上的事(此事在和仲介委託時我有跟仲介說明),所以不買了,要我們全數退還訂金..等240萬(全數退還)一、請問我們的房子,並非買賣合約中的此屋是否有"非自然身故",這樣算是凶宅嗎?以我和樓上的糾紛,仲介有需要告知買方嗎?這樣我還需要退還訂金..等240萬嗎?二、現在因為買方不願意付尾款,永慶房屋說要寄存證信函,但需要我簽名,請問我需要簽名嗎?因為當初是仲介沒跟買方說,我需要出面處理這樣的事嗎?三、如果對方和我決定都要打官司,是不是算對方違約?勝算有多大?如果可以勝的話,是可以要求對方買下此屋,還是沒收訂金,還是只能拿到訂金的一部份?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買賣契約的凶宅是指「非自然身故 」,所以你和鄰居有糾紛並 不算凶宅。你和樓上的糾紛是因衝突引起,在一般情理上似無告知對方之必要。且你的房屋在價值效用上應該都沒有瑕疵(民法354條),對方如主張瑕疵或被詐欺要解除契約應該沒有理由,你可以主張對方違約而沒收訂金。二、因仲介公司是以你的名義寄存證信函當然要你簽名。三、目前依你的陳述你的勝算較大,可要求對方履行契約買下房屋或以對方違約為理由沒收訂金,一般沒收的金額以契約約定為準,但對方可要求法院降低沒收金額(即減免違約金民法第2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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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房屋買賣發生糾紛時,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二)?請問洪律師:在"買賣房屋糾紛(一)"之程序後,現在我已經請仲介公司寄出了第一封和第二封存證信函了,第二封存證信函通知對方違約了,要沒收其已給付之價金(履保專戶)請現在問的是:(一)請問接下來存証信函通知買法違約後,相關的手序為何?需要做些什麼?(二)我是否要透過法院才有辦法拿到履保專戶中的賣方交繳之價金(因為永慶說雖然是對方違約,但我仍然要告法院才要辦法拿到履保專戶中的價金)。(三)請問我何時才可以繼續賣我這間因對方違約而沒賣出去的房子。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如巳以存証信函通知買方違約後,你可以選擇以下二方式之一種,1、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契約,並給付未給足的價金,或2、主張對方違約,依契約條款要解除契約,並要求對方給付違約金,二種方式只能擇一,你可以選擇對你較有利的方式。二、你要透過法院的判決才有辦法拿到履保專戶中的賣方交繳之價金。三、如果你巳以存証信函依契約條款合法解約,法律上即可另行賣屋。但建議可與你的仲介公司討論何時賣較好,較不會另行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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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房屋買賣契約的附隨義務
Q:房屋買賣契約的附隨義務請問洪律師:洪律師妳好:事情是這樣的,我於今年8月委託仲介公司買下一間房子,在交屋當天,前屋主只給我們一把大門鑰匙,當天就有詢問前屋主是否還有內門鑰匙和房間鑰匙,當時前屋主都說沒有,後來我們便跑去該社區詢問,得知房子應該有外門、內門、房間鑰匙,以及社區門禁和地下室磁卡,我再請仲介公司去告知屋主相關情況,仲介公司回覆我說:內門和房間鑰匙以及門禁和地下室磁卡早已弄丟,前屋主現在已願意負責門禁和地下室磁卡的費用,至於房間和內門鑰匙卻說合約沒記載要給予,想請問律師,房屋買賣,該房屋鑰匙、磁卡(遙控器)應該屬於很基本的東西,難道合約中沒記載這些東西,前屋主就不用負責處理嗎?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你好: 買賣房屋交屋時,依交易習慣賣方通常要交給買方鑰匙及遙控器,使買方可以完全占有、使用房屋,就民法而言,可以說交給買方鑰匙及遙控器是買賣契約的附隨義務。如果賣方不履行,你們可以要求買賣價金應扣除此部分重打鑰匙的費用,但如果賣方已願負擔門禁及地下室磁卡的費用,建議你可以找鎖匠換新鎖,居住會較為安全,至於費用可協議由雙方共同負擔或由賣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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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借名登記,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請問洪律師: 現在我們所住的房子因貸款,所以將房子登記妹妹的名字,而妹妹因工作住外面,她表示房子是我和爸媽在住,所以要求貸款都要我繳,協調房屋登記共有妹妹也不願意,想問如何預防妹妹在房貸繳清後把房子賣掉,或是有其他可以保障自己與父母永久使用房屋的權利。謝謝!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你好: 你的情形是算借用妹妹名字登記房屋,所以可以和妹妹簽契約聲明是你的房子,如果她違約把房屋賣掉須賠償違約金,且可要求她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于你或你的父母,以保障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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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對不同縣市的肇事者提出聲請強制執行?請問洪律師:我們是車禍受害人(桃園人),肇事者是花蓮人,我們已於101年10月18日在桃園縣內的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和解金額為150萬,100萬由肇事者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另外50萬由肇事者負責。依照調解筆錄內容,肇事者需於101年11月18日前先匯入10萬元,另外40萬從101年12月10日起分兩年內按月還款16,666至全數付清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至今尚未收到肇事者匯入一分一亳,並且完全對方失聯,請問要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因對方是花蓮人,是否要到花蓮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煩請回覆,不便之處敬請見諒,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強制執行是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因此提問人可以先至各地國稅局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看債務人有無財產位於桃園縣內(不動產或存款銀行或其上班地點),如果有的話就可在桃園地院聲請強制執行,其他地區的財產在請桃園地院囑託其他法院執行。如果債務人在別的地方都沒有財產,那就只能到花蓮強制執行。二、建議先持調解筆錄向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資料,看對方的財產在何處,如為不動產,就要向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如為其他財產或薪資,就要向財產或薪資的所在地法院聲請,不是一定要到花蓮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