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一事不兩罰 可免繳紅單
酒駕一事不兩罰 可免繳紅單讀者阿明問:我因酒駕被攔檢,酒測值每公升零點八一毫克被移送地檢署,由於是初犯無前科,檢方予以緩起訴繳國庫三萬元,請問紅單的部分是否適用一罪不兩罰免繳?還是我得另繳紅單或另繳紅單與緩起訴之間的差額?我還可向法院聲明異議嗎?另外駕照是要自己拿去監理站吊扣嗎?律師洪幼珍答: 酒後駕車若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除開紅單外,還會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但《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一事不二罰」規定,故酒駕遭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判刑者,不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緩,但吊扣駕照的處分無法免除。
補繳差額仍待研議若遭緩起訴處分,法務部及交通部認為,緩起訴是附條件的不起訴處分,仍要繳交通罰款。目前多數法院認為,緩起訴所附的條件如繳交處分金等,已生實質刑罰效果,與不起訴處分不同,應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但也有法院認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酒駕者遭司法機關裁處的罰金,若低於違規事項最低罰鍰基準者,應補繳不足最低罰鍰的部分。
須本人領吊扣駕照讀者可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主張已遭檢方命繳緩起訴處分金,應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有機會撤銷原罰緩處分,免繳罰鍰或僅補繳差額即可。吊扣駕照須本人或代理人自行持駕照至監理單位辦理,逾期未辦理將轉為逕行註銷。更正報導中誤引用舊法,據去年11月修正的《行政罰法》規定,酒駕者若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罰單金額若高於處分金,僅須再補繳差額即可,謹此更正。資料來源:2012年05月03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03/3420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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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訊「你死定了」虛張聲勢不起訴
傳訊「你死定了」虛張聲勢不起訴2013年03月20日 蘋果日報 【郭芷余╱高雄報導】高雄市男子方致融去年十一月酒後跟認識多年的洪姓男性友人起口角,心有不甘,回家後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嗆洪「你他媽的死定了你」等語,洪男自認受威脅提告恐嚇。但高雄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洪男也指方男酒後常有類似舉動但不至於傷人,認定方男只是虛張聲勢,予不起訴。 應酬酒後起口角洪男提告,指去年十一月十六日晚間,他與方男(三十歲)在應酬場合酒後互相炫耀這場子誰比較「罩」,彼此女友加入論戰,雙方爆口角不歡而散。方男回家後凌晨用手機軟體「LINE」傳簡訊給洪及兩名共同友人,「洪○○你他媽的死定了你,u go fucking die(意同你死定了),你最好明天開告(道)歉大會,不然不要出現在我面前。」洪男因此不敢自己出門、怕遭遇不測,提出恐嚇告訴,但出庭又指方男不至於傷人,可是酒品不佳常有類似舉動,只要不再煩他便不追究。檢方認為,人與人衝突之際動輒口不擇言,且此案又因雙方女友口角才起摩擦,認定方男只是虛張聲勢,沒有客觀上使一般人感到恐懼的具體危險,予不起訴。律師洪幼珍指出,恐嚇罪的構成要件通常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因此只要講「你死定了」而讓人害怕,多數會成立恐嚇罪;而此案應是檢方考量個案情境,例如酒後口不擇言及被害人不見得真的畏懼,才予不起訴。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320/3489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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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陸攝影師登艦 鈕承澤20萬交保2013年07月17日 蘋果日報【郭芷余╱高雄報導】導演鈕承澤為籌拍新片《軍中樂園》,今年六月違法帶中國籍攝影師曹郁進入左營海軍軍港勘景,被國防部移送偵辦,高雄地檢署昨首度傳喚鈕承澤到案說明,檢方指鈕坦承偷帶曹郁登艦不對,訊後被依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的侵入要塞罪交保二十萬元。鈕承澤(四十七歲)昨穿著一身白色T恤出庭,交保後面對記者詢問僅說:「感謝大家關心,我真的不知道自己違法。」至於《軍中樂園》是否續拍,鈕承澤只說:「謝謝大家」,隨即搭計程車離去,未談及在偵查庭認罪一事。網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17/35155112/蘋果小學堂:逗留軍港要塞 可處5年徒刑2013年07月17日 蘋果日報律師洪幼珍指出,《要塞堡壘地帶法》所稱的「要塞堡壘」,是指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的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為維護該地區安全及機密性,非經特許,不得在此類設施周圍及禁區內逗留,否則將觸犯該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侵入要塞處所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如軍事機場附近則稱為「要塞堡壘地帶」,軍事機場周圍外4百至6百公尺為第1區,若有人在該區域拍攝戰鬥機等照片,可能會違反該法第4條第1項禁止攝影的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17/3515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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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動能力減損? 洪幼珍律師撰 小凱騎乘機車,被違規逆向騎車的大華撞倒受傷,導致右手食指截肢喪失機能,影響工作能力,而使得收入減少,小凱除向大華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還可請求其他賠償嗎? 一、目前的司法學說及法院判決見解,認為勞動能力的喪失或減少本身,就是一種損害,不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因此不能以被害人受傷時失業、無業或沒有所得收入為由,而主張其勞動能力沒有喪失或減少,法院判決見解並認為被害時雖未成年(20歲),未從事任何工作,亦不能謂其成年後無謀生能力。勞動能力有無喪失或減少,或減少多少之判斷,應以被害人受侵害前的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以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而酌定之,不能以現有的收入或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採具體主觀的計算方法。 → 因此如果小凱原本之月收入為5萬元,他減損的勞動能力,依專門醫師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所定殘廢給付標準表,一手食指喪失機能之殘廢等級為十二級,減少勞動能力之比率為30.76%,則小凱勞動力減少之全年損害額為184,560元。 【計算式:50,000元X 30.76%X 12個月=184,560元】 而勞動年數之計算,可以計算至強制退休年齡六十五歲,成年人自受傷時起算,而未成年人部分,法院判決有從十八歲起算者,亦有從將來可能就業歲數起算。 → 因此若如果小凱受傷時為45歲,他到65歲尚有20年。他可請求的損害賠償總金額,須依複式霍夫曼法扣除中間利息計算總額,可自由選擇以年別單利5%或月別單利5/12%計算。薪水所得者以月別式計算較為精確,季節性買賣商人、農人等則以年收計算較佳。小凱以月別式計算,可請求2,554,704元;以年別式計算,可請求2,512,981元,計算如下: (1)月別式計算: 小凱之月損害額為15,380元【計算式:50,000元X 30.76%=15,380元】, 20年X12個月=240個月, 以15,380元X166.10558375(240月之月別單利係數)≒2,554,7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小凱可請求2,554,704元。 (2)年別式計算: 小凱之年損害額184,560元, 以184,560元X13.61606764(20年之年別單利係數)≒2,512,9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小凱可請求2,512,981元。 二、所以小凱可向大華依民法第193條請求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賠償,還可依此條請求醫療費、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及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 [參考法條] 民法第193條: 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民法第195條: 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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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背書人的法律責任
Q:支票背書人的法律責任請問洪律師:我在我先生公司(獨資)的支票後面簽名背書(只有簽名),後來該支票跳票了,我自己也有公司,但是我已經搬家了,執票人能找到我嗎?洪幼珍律師:如果你在支票背後背書,依票據法要負背書人責任,亦即要依票據上記載的金額與發票人連帶負付款責任。債權人如果找不到你,可以在退票後對你及你先生起訴,要求你們給付票據上的金額及利息,即使你搬離戶籍住址,法院也會准債權人聲請公示送達而取得確定判決,之後債權人如果查到你們有財産,也可以聲請法院查封財産或扣薪水。所以建議你們可以嘗試與債權人協議還款事宜。參考法條:票據法第5條:「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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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應注意事項
協議離婚應注意事項 洪幼珍律師撰一、兩願離婚的條件有: 1.簽署離婚協議書 2.有兩位證人在場見證並簽名 3.夫妻一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以上都是法律要件,缺一不可。但如果是未滿20歲的人離婚時,還須經由法定代理人同 意 (註1) 。 二、離婚協議書是法律文件,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書應至少有以下事項: 1.當事人姓名 2.表明兩願離婚的意思 3.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與未擔任監護之一方會面交往方式 4.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負擔與支付方式 5.贍養費與支付方式 6.離婚後財產分配與處理 7.二人以上證人之姓名與簽名、身份資料、地址、電話 三、協議內容注意事項: (一)子女監護權歸屬、探視權及扶養費用 1.夫妻可協議由一方任監護權,或是雙方共同監護皆可。未擔任監護權的一方有探視 權,夫妻可以在離婚協議書裡詳細約定,寫明固定探視時間、地點、接送方式、可否 他人陪同、特定假日能否出國等。 2.如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最好能約定扶養費用,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是指從離婚登 記日以後,到子女滿20歲為止的扶養費用,扶養費用的約定,通常約定按月支付固定 金額的扶養費用。支付方式建議「匯款」,因為可以保留匯款紀錄,證明有無支付扶 養費。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依照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在結婚時如果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 制(註2)。又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剩餘財產差 額之分配請求權,自夫或妻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 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三)證人 兩位證人必須滿20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並親自在場,確知夫妻雙方有離婚的意願後簽 名。證人必須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聽聞見證,或知道當事人間有離婚協議始可,如果配 偶的一方拿離婚協議書請證人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然不知道他 方的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協議,此時證人縱已簽名,仍不能認為已備法定要 件而生離婚效力(註3)。 (四)財產、住居所及物品分配 離婚後誰搬出去,誰留在原住所?債務由何人承擔?或將房屋賣掉變價分配予雙方,家中 任何物品,都可寫入協議書中分配。 (五)離婚登記 夫妻兩願離婚簽署完離婚協議書後,還必須要夫妻兩人一起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才能發生離婚效力(註4),否則離婚協議書不生效力。 參考資料: 註1:民法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註2:民法第1005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 制。」 註3:最高法院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按證人在兩願離婚之證書上簽名,固無須於該證書作成時同時為之(本院四十二年台上字 第一○○一號判例)。惟既稱證人,自須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 婚之協議,始足當之。如配偶之一方持協議離婚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 離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是證人縱已簽名,仍不 能謂已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 註4: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