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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一事不兩罰 可免繳紅單

酒駕一事不兩罰 可免繳紅單讀者阿明問:我因酒駕被攔檢,酒測值每公升零點八一毫克被移送地檢署,由於是初犯無前科,檢方予以緩起訴繳國庫三萬元,請問紅單的部分是否適用一罪不兩罰免繳?還是我得另繳紅單或另繳紅單與緩起訴之間的差額?我還可向法院聲明異議嗎?另外駕照是要自己拿去監理站吊扣嗎?律師洪幼珍答: 酒後駕車若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除開紅單外,還會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但《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一事不二罰」規定,故酒駕遭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判刑者,不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緩,但吊扣駕照的處分無法免除。
補繳差額仍待研議若遭緩起訴處分,法務部及交通部認為,緩起訴是附條件的不起訴處分,仍要繳交通罰款。目前多數法院認為,緩起訴所附的條件如繳交處分金等,已生實質刑罰效果,與不起訴處分不同,應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但也有法院認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酒駕者遭司法機關裁處的罰金,若低於違規事項最低罰鍰基準者,應補繳不足最低罰鍰的部分。 
須本人領吊扣駕照讀者可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主張已遭檢方命繳緩起訴處分金,應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有機會撤銷原罰緩處分,免繳罰鍰或僅補繳差額即可。吊扣駕照須本人或代理人自行持駕照至監理單位辦理,逾期未辦理將轉為逕行註銷。更正報導中誤引用舊法,據去年11月修正的《行政罰法》規定,酒駕者若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罰單金額若高於處分金,僅須再補繳差額即可,謹此更正。資料來源:2012年05月03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03/3420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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