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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高機中長期租賃

在情況許可下,應繫上車用安全帶。-堆高機有任何問題或損壞時,應立即報告主管處理。-當堆高機翻覆時,不要跳出車外,緊握車內並向車身翻覆的反方向傾斜。-當路面有坡度、階梯、斜坡時,應特別注意操作及駕駛安全。-堆高機移動行進間不得升降貨叉。-堆高機不得堆舉移動超過其額定荷重之物料。-堆高機速度不得超過能使其安全停止之速度。-在通道交叉口及視線不良的地方,應減速並按鳴喇叭。-維持堆高機行駛及操作之清楚視線,並保持注意力及注視行進路線狀況。-除非堆高機設有座位,否則不可載人。-離開堆高機時,應拉煞車,方下貨叉,關掉電源。-人員不得藉由站立在堆高機貨叉上,上下移動位置。-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但停止行駛之堆高機,已採取防止勞工墜落設備或措施者(如護欄、護索、配有安全母索之全身式安全帶等),不在此限。-堆高機移動行進時應將貨叉放下。老闆注意!勞工教育訓練-貫徹勞工未經教育訓練合格不得操作堆高機。-製作並執行完善的堆高機安全計畫,包括勞工教育訓練、操作合格證取得、計畫重新檢核修訂之時程等。堆高機操作勞工安全教育訓練計畫對預防傷害事故非常重要,其內容應包括所有可能影響堆高機穩定度之因素,如堆高機之荷重量、對稱平衡性、堆高機行進速度、堆高機操作及行進路面,胎壓以及操作人員之行為安全等。-告知勞工當堆高機翻覆時跳出駕駛艙,可能會被堆高機桅桿、頂蓬、後扶架、護欄及機身等壓垮;翻覆時,勞工仍應保持在駕駛艙內,並往車身翻覆的反方向傾斜。-訓練勞工如何堆舉不對稱之物料。堆高機檢查及保養-建立並執行堆高機安全檢查及保養計畫。-盡可能裝配堆高機翻覆抑制裝置。堆舉-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但停止行駛之堆高機,已採取防止勞工墜落設備或措施者(如護欄、護索、配有安全母索之全身式安全帶等),不在此限。工作環境-由可辨識危害勞工安全狀態的人員定期實施作業環境檢查,危害包括通道障礙物、視線盲點、通道交叉口,及行駛之堆高機是否可能會碰撞行人等。檢查人員應有權力執行立即改善措施。-盡可能將工作站、控制盤、設備設置在遠離堆高機通道;不可將箱子、齒棒、雜物及其他物料置放在轉角、通道交叉口及其他可能妨礙堆高機駕駛或工作人員視線等地方。-嚴格要求安全駕駛,包括速限限制、通道交叉口減速及按鳴喇叭等。-維修及保養載貨平台、通道、及其他作業表面之破裂、毀壞邊緣及其他損傷。堆高機相關法規規定堆高機安全衛生設施-雇主對於動力堆高機,應有安全防護設備,其設置應依機械器具防護標準規定辦理。-雇主就業場所作業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但停止行駛之堆高機,已採取防止勞工墜落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雇主對於堆高機非置備有後扶架者,不得使用。但將桅桿後傾之際,雖有貨物之掉落亦不致危害勞工者,不在此限。-雇主使用堆高機之托板或撬板時,應具有充分能承受積載之貨物重量之強度;無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雇主對於堆高機之操作,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且其載運之貨物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雇主於危險物存在場所使用堆高機時,應有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措施。教育訓練-雇主對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18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機械器具防護標準93/7/30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十一勞安二字第二三一六六號令發布第五章 動力堆高機之防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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