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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實施地方自治如果從民國35年4月15日成立參議會訖今,應該已是一甲子年,若從民國39年10月27日第一屆議會成立則有56年,悠悠歲月,緬懷先賢,策勵來茲,澎湖縣議會自第一屆成立訖今(第15屆止),全體議員監督縣政,為民喉舌,攸關民生議題議員提案多達6,361 件,「國際島嶼、海上明珠」己漸露曙光,本屆議會全體議員當應深入基層,探訪民瘼,伸張民權,監督政府,直言相諫,共創「快樂島嶼、美滿家園」的願景,共同攜手戮力以赴。
澎湖縣議會,依據澎湖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本會職權列舉如下:議決縣規章、議決縣預算、議決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議決縣財產之處分、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議決縣議員提案事項、接受人民請願、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