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80260690號 主旨:訂定「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院臺消保字第一0八0一六一三三九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