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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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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 工作內容: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雇主及被看護者資格:•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親等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資格一、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24小時照顧者,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3.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資格二、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1. 平衡機能障礙2. 智能障礙3. 植物人4. 失智症5. 自閉症6. 染色體異常7. 先天代謝異常8. 其他先天缺陷9. 精神病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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