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高機操作人員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第23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訓練規則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使學員瞭解安全衛生重要相關法規,堆高機之構造、型式、原理及操作安全等知識,並熟悉堆高機故障原因與處理方法。參加本課程取得期滿證明後,應憑期滿證明報考堆高機檢定考試,取得技術士證後始具備操作堆高機之資格。證照認可方式: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9月1日公告,自98年9月1日後取得之堆高機操作人員訓練期滿證明者,需通過堆高機檢定考試並取得技術士證方具有本項操作人員資格。
吊掛作業人員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乙炔熔接作業人員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缺氧作業主管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1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物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如有機溶劑、鉛作業、四烷基鉛、缺氧作業、特定化學、粉塵作業、高壓室內作業等主管人員皆須接受18小時專業訓練。依職安署規定自107年01月01日起,本訓練課程結束後,測驗統一改為由電腦基金會電腦測驗方式辦理,有需求者盡速報名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