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當鋪收費及典當品流當方式? 依循當舖業法 第 三 章 營業管理 第 19 條規定 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逾月後之最初五 日不計算,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但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 第 三 章 營業管理 第 21 條規定 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 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 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