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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07月30日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中華民國110年07月30日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介紹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補登)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66號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六、第十八條附表四。
附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六、第十八條附表四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23081號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六。
附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六
部  長 許銘春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六修正條文
第二十四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人。
  前項各款受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十六人。
  第一項第一款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製造業與營造業雇主申請聘僱外勞作業流程圖




 


 


 


製造業雇主向工業局申請產業級別認定
營造業雇主經主管工程機關開立計畫證明







工業局認定函效期3年
營造計畫證明效期60日




 


 


 


雇主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




 


雇主須於全國性就業服務資訊網刊登
21日,或同時登報3日且國內招募本國勞工14日




 


 


 








無法募得本國勞工




 


 


 


向就業服務中心
申請開具求才證明






求才證明效期60日




 


 


 


雇主檢附文件
辦理招募許可



 


 




 


 


 








審核獲准




 


 


 


核發招募許可函






製造業特定製程招募函效期1年、
新增投資案及臺商案招募函效期2年
營造業招募許可效期:同工期










於外勞離境前60日或於外勞離境後6個月內→


申請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




 


入國引進許可效期:6個月







 





自國外引進或於
國內承接外勞






外勞入境3日內辦理入國通報、健康檢查,15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核發聘僱許可






承接外勞3日內辦理通報、15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外勞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檢







外國人剩餘效期逾6個月,且離境、死亡或通報行蹤不明滿6個月後6個月內申請→ 



核發遞補招募許可
 


←↓


 


 







 


聘僱屆滿前4個月申請






 


 




↑於外勞離境前60日或於外勞離境後6個月內





←辦理重新招募許可
 





 


 




 


 


 








於聘期屆滿前15日前離境者,應向縣市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辦理離境備查


 


 












附表六
資料來源:勞動部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