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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喪葬給付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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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可發給喪葬給付。
(2) 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3) 國民年金之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4) 領取喪葬給付之請求權,自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5) 喪葬給付應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但以1人請領為限。如核定前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本局將以書面限期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如逾期未能提出者,視為未能協議,本局即依規定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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