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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

家事調解 一、什麼是家事調解? 當家庭發生一些問題(如夫妻或親子問題等等),而需要走法律途徑解決時,在法院開始審判前,先經由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等具備相關經歷的專業人員,或有家事調解經驗的人員,幫助您面對問題,能冷靜的商量出合理的解決方案,不會因為直接進行訴訟,再次造成傷害,且可取得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   二、家事調解是強制的嗎? 依法律規定,離婚、夫妻同居、終止收養關係之訴,以及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至於其他家事事件,須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法院才會將事件送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三、調解對判決是否會有影響? 調解委員只是協助雙方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故若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或讓步,不會作為裁判基礎,事件仍會立刻送交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協議離婚應注意事項

協議離婚應注意事項                                                                                                                                                          洪幼珍律師撰一、兩願離婚的條件有:         1.簽署離婚協議書         2.有兩位證人在場見證並簽名         3.夫妻一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以上都是法律要件,缺一不可。但如果是未滿20歲的人離婚時,還須經由法定代理人同              意 (註1) 。   二、離婚協議書是法律文件,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書應至少有以下事項:        1.當事人姓名        2.表明兩願離婚的意思        3.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與未擔任監護之一方會面交往方式        4.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負擔與支付方式        5.贍養費與支付方式        6.離婚後財產分配與處理        7.二人以上證人之姓名與簽名、身份資料、地址、電話   三、協議內容注意事項:          (一)子女監護權歸屬、探視權及扶養費用           1.夫妻可協議由一方任監護權,或是雙方共同監護皆可。未擔任監護權的一方有探視              權,夫妻可以在離婚協議書裡詳細約定,寫明固定探視時間、地點、接送方式、可否             他人陪同、特定假日能否出國等。           2.如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最好能約定扶養費用,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是指從離婚登              記日以後,到子女滿20歲為止的扶養費用,扶養費用的約定,通常約定按月支付固定             金額的扶養費用。支付方式建議「匯款」,因為可以保留匯款紀錄,證明有無支付扶             養費。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依照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在結婚時如果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             制(註2)。又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剩餘財產差             額之分配請求權,自夫或妻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             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三)證人             兩位證人必須滿20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並親自在場,確知夫妻雙方有離婚的意願後簽            名。證人必須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聽聞見證,或知道當事人間有離婚協議始可,如果配            偶的一方拿離婚協議書請證人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然不知道他            方的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協議,此時證人縱已簽名,仍不能認為已備法定要            件而生離婚效力(註3)。          (四)財產、住居所及物品分配              離婚後誰搬出去,誰留在原住所?債務由何人承擔?或將房屋賣掉變價分配予雙方,家中             任何物品,都可寫入協議書中分配。           (五)離婚登記               夫妻兩願離婚簽署完離婚協議書後,還必須要夫妻兩人一起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才能發生離婚效力(註4),否則離婚協議書不生效力。     參考資料: 註1:民法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註2:民法第1005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         制。」   註3:最高法院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按證人在兩願離婚之證書上簽名,固無須於該證書作成時同時為之(本院四十二年台上字         第一○○一號判例)。惟既稱證人,自須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         婚之協議,始足當之。如配偶之一方持協議離婚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        離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是證人縱已簽名,仍不        能謂已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   註4: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支票背書人的法律責任

Q:支票背書人的法律責任請問洪律師:我在我先生公司(獨資)的支票後面簽名背書(只有簽名),後來該支票跳票了,我自己也有公司,但是我已經搬家了,執票人能找到我嗎?洪幼珍律師:如果你在支票背後背書,依票據法要負背書人責任,亦即要依票據上記載的金額與發票人連帶負付款責任。債權人如果找不到你,可以在退票後對你及你先生起訴,要求你們給付票據上的金額及利息,即使你搬離戶籍住址,法院也會准債權人聲請公示送達而取得確定判決,之後債權人如果查到你們有財産,也可以聲請法院查封財産或扣薪水。所以建議你們可以嘗試與債權人協議還款事宜。參考法條:票據法第5條:「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勞動力減損

什麼是勞動能力減損?                                                                                                                                                            洪幼珍律師撰 小凱騎乘機車,被違規逆向騎車的大華撞倒受傷,導致右手食指截肢喪失機能,影響工作能力,而使得收入減少,小凱除向大華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還可請求其他賠償嗎?   一、目前的司法學說及法院判決見解,認為勞動能力的喪失或減少本身,就是一種損害,不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因此不能以被害人受傷時失業、無業或沒有所得收入為由,而主張其勞動能力沒有喪失或減少,法院判決見解並認為被害時雖未成年(20歲),未從事任何工作,亦不能謂其成年後無謀生能力。勞動能力有無喪失或減少,或減少多少之判斷,應以被害人受侵害前的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以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而酌定之,不能以現有的收入或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採具體主觀的計算方法。   → 因此如果小凱原本之月收入為5萬元,他減損的勞動能力,依專門醫師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所定殘廢給付標準表,一手食指喪失機能之殘廢等級為十二級,減少勞動能力之比率為30.76%,則小凱勞動力減少之全年損害額為184,560元。 【計算式:50,000元X 30.76%X 12個月=184,560元】        而勞動年數之計算,可以計算至強制退休年齡六十五歲,成年人自受傷時起算,而未成年人部分,法院判決有從十八歲起算者,亦有從將來可能就業歲數起算。   → 因此若如果小凱受傷時為45歲,他到65歲尚有20年。他可請求的損害賠償總金額,須依複式霍夫曼法扣除中間利息計算總額,可自由選擇以年別單利5%或月別單利5/12%計算。薪水所得者以月別式計算較為精確,季節性買賣商人、農人等則以年收計算較佳。小凱以月別式計算,可請求2,554,704元;以年別式計算,可請求2,512,981元,計算如下:       (1)月別式計算:    小凱之月損害額為15,380元【計算式:50,000元X 30.76%=15,380元】,    20年X12個月=240個月,    以15,380元X166.10558375(240月之月別單利係數)≒2,554,7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小凱可請求2,554,704元。        (2)年別式計算:    小凱之年損害額184,560元,    以184,560元X13.61606764(20年之年別單利係數)≒2,512,9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小凱可請求2,512,981元。   二、所以小凱可向大華依民法第193條請求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賠償,還可依此條請求醫療費、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及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   [參考法條] 民法第193條: 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民法第195條: 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帶陸攝影師登艦

帶陸攝影師登艦 鈕承澤20萬交保2013年07月17日 蘋果日報【郭芷余╱高雄報導】導演鈕承澤為籌拍新片《軍中樂園》,今年六月違法帶中國籍攝影師曹郁進入左營海軍軍港勘景,被國防部移送偵辦,高雄地檢署昨首度傳喚鈕承澤到案說明,檢方指鈕坦承偷帶曹郁登艦不對,訊後被依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的侵入要塞罪交保二十萬元。鈕承澤(四十七歲)昨穿著一身白色T恤出庭,交保後面對記者詢問僅說:「感謝大家關心,我真的不知道自己違法。」至於《軍中樂園》是否續拍,鈕承澤只說:「謝謝大家」,隨即搭計程車離去,未談及在偵查庭認罪一事。網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17/35155112/蘋果小學堂:逗留軍港要塞 可處5年徒刑2013年07月17日 蘋果日報律師洪幼珍指出,《要塞堡壘地帶法》所稱的「要塞堡壘」,是指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的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為維護該地區安全及機密性,非經特許,不得在此類設施周圍及禁區內逗留,否則將觸犯該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侵入要塞處所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如軍事機場附近則稱為「要塞堡壘地帶」,軍事機場周圍外4百至6百公尺為第1區,若有人在該區域拍攝戰鬥機等照片,可能會違反該法第4條第1項禁止攝影的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17/35155115/

傳訊「你死定了」虛張聲勢不起訴

傳訊「你死定了」虛張聲勢不起訴2013年03月20日 蘋果日報 【郭芷余╱高雄報導】高雄市男子方致融去年十一月酒後跟認識多年的洪姓男性友人起口角,心有不甘,回家後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嗆洪「你他媽的死定了你」等語,洪男自認受威脅提告恐嚇。但高雄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洪男也指方男酒後常有類似舉動但不至於傷人,認定方男只是虛張聲勢,予不起訴。 應酬酒後起口角洪男提告,指去年十一月十六日晚間,他與方男(三十歲)在應酬場合酒後互相炫耀這場子誰比較「罩」,彼此女友加入論戰,雙方爆口角不歡而散。方男回家後凌晨用手機軟體「LINE」傳簡訊給洪及兩名共同友人,「洪○○你他媽的死定了你,u go fucking die(意同你死定了),你最好明天開告(道)歉大會,不然不要出現在我面前。」洪男因此不敢自己出門、怕遭遇不測,提出恐嚇告訴,但出庭又指方男不至於傷人,可是酒品不佳常有類似舉動,只要不再煩他便不追究。檢方認為,人與人衝突之際動輒口不擇言,且此案又因雙方女友口角才起摩擦,認定方男只是虛張聲勢,沒有客觀上使一般人感到恐懼的具體危險,予不起訴。律師洪幼珍指出,恐嚇罪的構成要件通常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因此只要講「你死定了」而讓人害怕,多數會成立恐嚇罪;而此案應是檢方考量個案情境,例如酒後口不擇言及被害人不見得真的畏懼,才予不起訴。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320/34898498/

酒駕一事不兩罰

酒駕一事不兩罰 可免繳紅單讀者阿明問:我因酒駕被攔檢,酒測值每公升零點八一毫克被移送地檢署,由於是初犯無前科,檢方予以緩起訴繳國庫三萬元,請問紅單的部分是否適用一罪不兩罰免繳?還是我得另繳紅單或另繳紅單與緩起訴之間的差額?我還可向法院聲明異議嗎?另外駕照是要自己拿去監理站吊扣嗎?律師洪幼珍答: 酒後駕車若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除開紅單外,還會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但《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一事不二罰」規定,故酒駕遭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判刑者,不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緩,但吊扣駕照的處分無法免除。 補繳差額仍待研議若遭緩起訴處分,法務部及交通部認為,緩起訴是附條件的不起訴處分,仍要繳交通罰款。目前多數法院認為,緩起訴所附的條件如繳交處分金等,已生實質刑罰效果,與不起訴處分不同,應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但也有法院認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酒駕者遭司法機關裁處的罰金,若低於違規事項最低罰鍰基準者,應補繳不足最低罰鍰的部分。  須本人領吊扣駕照讀者可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主張已遭檢方命繳緩起訴處分金,應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有機會撤銷原罰緩處分,免繳罰鍰或僅補繳差額即可。吊扣駕照須本人或代理人自行持駕照至監理單位辦理,逾期未辦理將轉為逕行註銷。更正報導中誤引用舊法,據去年11月修正的《行政罰法》規定,酒駕者若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罰單金額若高於處分金,僅須再補繳差額即可,謹此更正。資料來源:2012年05月03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03/34202522/

5年嘿咻500次

5年嘿咻500次 妹劈腿姊夫 元配翻日記「小三竟是親妹」判獲賠70萬2011年06月16日 蘋果日報【王吟芳、郭芷余╱高雄報導】高雄市林姓男子與已婚的小姨子偷情五年被妻子發現,林妻雖痛心但選擇原諒,林與小姨子也承諾斷絕關係。去年林男不滿小姨子劈腿多男,憤而向妻坦承事後又與小姨子上床五年且多達五百次。林妻提告向妹妹求償一百萬元。妹妹承認與姊夫偷情但「沒有那麼多次」,高雄地院昨判妹妹應賠償姊姊七十萬元。姊姊和妹妹昨都透過律師拒絕採訪,無法得知其回應。據了解,姊夫與姊姊約五十歲,姊姊僅國小畢業,妹妹已結婚約四十歲,商專夜間部畢業,兩家人未住一起但時常往來,姊夫與小姨子是從二○○○年五月發生不倫戀情,分別在各自的家中或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  小姨子劈腿多男林妻提告指出,二○○五年一月,她意外發現妹妹竟是丈夫的「小三」,詫異傷心但為維繫婚姻,當時只要求兩人分手,丈夫與妹妹滿口答應。去年十月,丈夫因不滿妹妹陸續向他拿一千萬餘元,且劈腿多名男子,憤而向她自白懺悔,坦承上次被抓包後不到一年,兩人又開始暗渡陳倉。她翻閱丈夫日記,算出兩人五年來通姦逾五百次,甚至一個月高達十七、十八次,因此向妹妹求償一百萬元。 妹否認偷情次數妹妹「自認」與姊夫上床,也未爭執通姦次數,只辯稱因為她要分手,姊夫才向姊姊爆料,姊姊求償金額太高,她負擔不起。今年五月本案辯論終結隔天,妹妹具狀向法院要求撤銷「自認」的案情,質疑扣掉姊夫假日無法外出,她每月生理期長達八天,根本不可能通姦超過五百次。法院審理後則以妹妹撤銷「自認」不合法,認定兩人確實通姦逾五百次,判決她應賠姊姊七十萬元。全案可上訴。 「嚴重侵害婚姻」律師洪幼珍表示,妹妹與姊夫通姦密集頻繁,嚴重侵害姊姊的婚姻,五百多次判賠七十萬元,換算一次約僅賠償一千四百元,乍看很少,但法院審酌金額是綜合考量,法官應是審酌兩人學經歷均不高,且都是家庭主婦無其他收入,才會減少慰撫金為七十萬元。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616/33463264/

酒駕自摔肇事

酒駕自摔肇事 處分金 紅單不可二罰讀者阿嘉問:某日我喝酒騎車回家,下雨打滑摔車,路人幫我叫救護車,我覺得沒事未就醫,依警方指示到警局作筆錄,因酒後肇事領了一張紅單,又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處分緩起訴一年並繳國庫一萬元,紅單則罰三萬元。請問,當時我酒測值是零點五四毫克,不是要零點五五以上才涉犯公共危險罪?根據一事不二罰原則,我可不繳紅單嗎?律師洪幼珍答: 如果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未超過零點五五毫克但已肇事,仍會被移送法辦。因此阿嘉雖然是自已打滑摔車,在法律上也構成肇事,且酒精濃度接近零點五五毫克,很容易被認定構成公共危險罪。 阿嘉因酒駕經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處以緩起訴,且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一萬元,又收到監理機關紅單三萬元,屬同一件行為觸犯刑事法律和交通罰鍰。目前多數交通法庭法官認為,緩起訴所附帶的條件,例如繳交緩起訴處分金,已產生實質刑罰效果,適用《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一事不二罰原則」,不能再處以交通罰鍰。 20天內可提聲明異議另有法官採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確定裁判的罰金低於最低罰鍰基準者,應繳納不足最低罰鍰的差額。所以,阿嘉可能要繳三萬元的交通罰鍰,而不須繳緩起訴處分金。總之,阿嘉可在接到交通裁決書二十日內,向交通法庭提出聲明異議,法官應會撤銷原來的罰緩處分,可能不用繳罰鍰或僅補繳差額二萬元。 資料來源:2010年10月08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1008/32870683/

夫妻財產獨立

夫妻財產獨立 債務互不相干讀者阿平問:我父親欠債潛逃大陸,與家人失聯兩年,許多債主常到家裡討債大鬧,致我母親身心俱疲。請問:如果母親與父親離婚,是否可以不負償債責任?母親是否可以父親「失蹤」為由訴請離婚?律師洪幼珍答:《民法》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因此夫妻個人的財產各自獨立,債務也是各自清償,沒有責任要幫配偶還債,債權人也不得要求妻子幫丈夫還債。小平的母親不須以離婚與父親劃清界線,因兩人的債務和財產原本就是各自獨立的。 配偶失聯可訴離不過,法律雖然如此規定,許多債主或受金融機構委託的討債公司常因找不到債務人,就找其家人要求代為還債,無視法律規定,以致債務人的家人經常受到波及、干擾。若遇到不當討債,可打金管會銀行局「非法討債申訴專線」(02)89689722;如遭暴力討債,要立即蒐證向警方報案,只要催款方式涉及暴力、恐嚇等非法手段,討債集團或債主就會吃上恐嚇取財、妨害自由、傷害等刑責。另外,若小平的母親因不堪其擾想放棄這段婚姻,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也可讓債主知道兩人在法律上已無任何關係。因讀者父親已失聯兩年,並未履行夫妻義務,雖不構成《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的裁判離婚事由,不過仍可以第五款「惡意遺棄」或第二項「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資料來源:2010年01月19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0119/32242889/

另有真兇

另有真兇 聯結車輾死人無罪2009年06月03日  蘋果日報【呂志明╱台北報導】聯結車駕駛鍾卓勛,兩年前從宜蘭載礦泉水到台北縣三峽鎮,回程不慎輾死女學生黃孟雲後逃逸,被依業務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起訴。法官審理後,認為肇事者另有其人,業務過失致死判無罪,肇事逃逸則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事故發生時,黃女才二十歲,黃母含淚表示,對法官判決沒意見,但車禍到底是誰造成的,「誰能給我答案」? 已付395萬和解金鍾的律師黃勝文強調,鍾並無過失,也無意肇逃,事發後已與家屬和解,由保險公司賠償三百九十五萬元,被判刑感到意外,將與鍾研究是否上訴。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鍾卓勛(三十八歲)開著聯結車,行經土城市中央路四段時,黃女騎車與聯結車併行,意外倒地被聯結車輾死。法官依鑑定報告及現場監視畫面,認為應是當時與聯結車同行的白色轎車,為繞過停在路旁的休旅車而碰到機車,才使黃女跌倒被輾斃。  訴訟中和解須知◎和解對象應包含全體有請求權人◎和解金應載明是否包含強制責任險理賠◎肇事責任未確定前,和解書可加註「如法院判甲方無賠償責任時,乙方同意將和解賠償金全額返還資料來源:律師洪幼珍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0603/31677529/

撞死再婚男

撞死再婚男 和解竟賠兩次 未註明「無其他請求權人」 被告憂還有人求償2009年04月28日  蘋果日報【王吟芳、陳宏銘╱連線報導】殺魚工謝政恩六年前在墾丁騎水上摩托車撞死男子蔡建中,他事發隔天就與蔡妻邱美蓉達成三百一十萬元和解,以為事件就此落幕,不料去年又冒出死者與前妻所生的十五歲女兒蔡汶芸向他求償。高雄高分院認為蔡女並未參與上次和解,判謝再賠一百二十萬元,全案確定。 一時疏忽謝政恩昨天談起本案搖頭苦笑,表示事發後他拿出最大誠意,半年內付清三百一十萬元給蔡家,直到去年又挨告,才知道死者結過三次婚,蔡女是第二次婚姻所生的女兒,他現在最擔心的是「不知道以後還會不會再有人出面求償?」 刑事部分判緩刑三年判決指出,二○○二年八月,謝政恩在墾丁騎水上摩托車,遇海面陽光反射,影響視線,不慎撞上蔡建中騎乘另一部水上摩托車,造成蔡死亡、後座的姪兒重傷,隔天謝就與蔡妻邱美蓉以三百一十萬元和解,刑事部分謝也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六月,緩刑三年。不料去年初,就讀國中的蔡女聲稱她是蔡建中與前妻廖惠玲的女兒,因父母在一九九四年離婚,她跟著母親北上定居,渾然不知父親遭撞過世,直到前年祖父為了哥哥學籍問題與她們聯繫,她才知道父親已往生,因此要謝賠償她到成年的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共一百二十萬元。 死者父母子女可求償高雄高分院調查後,認定蔡女確為蔡建中之女,且未參與謝與邱美蓉在事發當時所簽署的和解協議,因此判謝男應全數賠償,全案確定,不得上訴。律師洪幼珍指出,依《民法》規定,類似案件有權求償者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因此肇事者若要和解,和解對象應包含全體有請求權的人,也就是要父母、子女及配偶都要在和解書上簽名;若無法確認,也必須要求家屬代表簽下「無其他有請求權人」的保證條款,較能確保權益。 和解須知◎和解書簽立應含有權求償的所有人,如被害人配偶、子女與父母簽名◎若無法查證被害人家庭狀況,可在和解書加註「乙方保證並無其他有請求權人,日後如有其他有請求權人向甲方求償,乙方負賠償責任」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0428/31582720/

Q:不動產修繕之違約金請求?

Q:不動產修繕之違約金請求請問洪律師: 請問採購法中,工程的「減價驗收」以6倍為違約金,可否適用於一般民間房屋修繕工程?還是僅能適用於政府的公共工程?即民間房屋修繕工程可否比照6倍工程款的違約金主張。 另工程施作如導致「影響使用功能」:不能補救。那損害賠償的金額如何計算及主張?例如地基內縮30公分或牆壁不作共同壁,犧牲屋主空間作牆壁(牆壁內推興建)。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你好: 民間工程須依契約約定,如契約有約定,即可依契約約定條款要求違約金。另工程施作如導致「影響使用功能」之瑕疵,可依民法第495條主張減少報酬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可能要交由專業單位鑑定。   參考法條: 民法第 495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Q:鄰居增建部分是否合法?

Q:鄰居增建部分是否合法?請問洪律師:我們家在高雄原本是透天三樓(前面三樓後面一樓),民國85年增建至四樓滿(隔壁尚末增建),與隔壁十幾年來一直相安無事,但最近他們想增建,突然跑來跟我們說要告我們侵佔(說我們共同壁的部份超過兩家中心線),因為之前我們增建時有說好共同壁的部份要做 24cm的強度比較夠,當時對方也同意,如今他們要增建才要來要回中心線屬於他們的部份(我們這邊做足12cm,過中心線大約是10cm),要我們打掉還他們,我們為了息事寧人就跟對方約定調解…在調解會場時,對方除了要求要打掉牆壁的部份,還說我們之前增建部份沒有留管線給他們,所以要打牆找管線的部份也要我們出,又說柱子的部份沒有留鋼筋給他們綁(樓層地板的部份有留鋼筋),打柱子讓他綁鋼筋的部份也要我們出…我們幫他建了共同壁…不但沒有跟他要求共同分擔,反而被對方要求一大堆…。請問:一、對方說他要申請合法增建,請問我們要如何知道對方是不是真的合法呢??二、我們之前沒有申請,現在有辦法補救嗎?三、目前進入調解階段,我們只有任人宰割嗎?有比較好的辦法嗎?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對方說要申請合法增建,如果容績率夠,可以申請合法違建,你們可向建管處查詢此情形是否可合法增建或向拆除大隊嬐舉對方違建,由拆除大隊去查明。二、違建處理的認定目前只有台北市有詳細規定,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三點語定義如下:(一)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所以在之前的違建可以緩拆,但高雄市無明文規定,一般在85年前的違建因限於預算,暫不會拆,但如有人不斷檢舉,還是會拆,如您是85年蓋的,認定上可能屬於舊違建,但如你們巳增建滿滿,要合法可能很難。三、若調解不成對方提告,你們可主張民法第796條「對方在建築時早就知你們的牆壁越界而不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除牆壁,但對方可以要求你們購買土地並要求損害賠償」,且對方亦可向拆除大隊檢舉你們違建,要求拆除大隊拆除,你們的損失會不小。為減少損失,建議可與建築師討論解決方式(如你們增建部份退縮)。

Q:如何聲請執行假扣押?

Q:如何聲請執行假扣押?請問洪律師:我己於今年3/17去報警,我男友1/30跟我借款5萬元,2月底到3月底的時候,陸續趁我不注意時偷拿我的金融卡盜領我土地銀行的存款共25萬元,分別為2/29一次共10萬,2/30一次共5萬,3/11二次5萬,3/25一次共5萬,現在在等法庭通知開庭,去警局提出告訴前己有寄一份存証信函給對方了,因為怕對方脫產,請問如何執行假扣押,程序為何?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假扣押的程序是要先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並敘明事由(必須是如不執行假扣押,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強制執行困難之可能),也要提出證據(例如你的報案記錄等),並向法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拿到假扣押裁定後你可先拿裁定向國稅局查詢你男友名下有無財產(即欲查封之財產項目),再決定將來如何執行假扣押。二、如已決定要查封他的財產或薪資後,要先按假扣押裁定之記載,你要提供請求金額三分之一的現金或定期存單在法院提存所作為擔保,之後仍要寫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書狀請求執行假扣押,並繳納執行費(請求金額的千分之8),法院才會執行假扣押。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Q:如何請求加速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

Q:如何請求加速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請問洪律師:先父生前均每日按時外出晨運,於遭遊覽車撞擊往生,經過冗長的司法程序,我等(被害人家屬)已獲法院判決相對人(遊覽車公司)須賠償3佰餘萬元,目前正進行聲請強制執行過程。我等曾兩次向法院聲請命債務人即相對人陳報財產,但債務人均未向法院陳報,法院亦未追究;於是我等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財產並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債務人,但至今已逾一個半月時間卻未獲得法院任何相關訊息。請問法院依何法律可以不處理案件?我等又應如何爭取自身權益?在此先感謝您的大力協助!!高雄   洪幼珍律師:強制執行法第22條雖規定可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債務人,但因管收涉及人身自由,法官比較不會同意立即管收,可能要調查之後才會作決定,你們可要求法院依22條第三項先命該公司提供擔保,如該公司無相當擔保,即可要求法院管收。因法院案件很多,而且法院在八月底法官有大幅度調動,很多案件都未進行,建議你們再以寫狀子的方式要求法院處理。

Q:如何對不同縣市的肇事者提出聲請強制執行?

Q:如何對不同縣市的肇事者提出聲請強制執行?請問洪律師:我們是車禍受害人(桃園人),肇事者是花蓮人,我們已於101年10月18日在桃園縣內的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和解金額為150萬,100萬由肇事者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另外50萬由肇事者負責。依照調解筆錄內容,肇事者需於101年11月18日前先匯入10萬元,另外40萬從101年12月10日起分兩年內按月還款16,666至全數付清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至今尚未收到肇事者匯入一分一亳,並且完全對方失聯,請問要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因對方是花蓮人,是否要到花蓮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煩請回覆,不便之處敬請見諒,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強制執行是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因此提問人可以先至各地國稅局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看債務人有無財產位於桃園縣內(不動產或存款銀行或其上班地點),如果有的話就可在桃園地院聲請強制執行,其他地區的財產在請桃園地院囑託其他法院執行。如果債務人在別的地方都沒有財產,那就只能到花蓮強制執行。二、建議先持調解筆錄向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資料,看對方的財產在何處,如為不動產,就要向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如為其他財產或薪資,就要向財產或薪資的所在地法院聲請,不是一定要到花蓮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Q:借名登記,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Q:借名登記,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請問洪律師: 現在我們所住的房子因貸款,所以將房子登記妹妹的名字,而妹妹因工作住外面,她表示房子是我和爸媽在住,所以要求貸款都要我繳,協調房屋登記共有妹妹也不願意,想問如何預防妹妹在房貸繳清後把房子賣掉,或是有其他可以保障自己與父母永久使用房屋的權利。謝謝!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你好: 你的情形是算借用妹妹名字登記房屋,所以可以和妹妹簽契約聲明是你的房子,如果她違約把房屋賣掉須賠償違約金,且可要求她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于你或你的父母,以保障你的權利。

Q:房屋買賣契約的附隨義務

Q:房屋買賣契約的附隨義務請問洪律師:洪律師妳好:事情是這樣的,我於今年8月委託仲介公司買下一間房子,在交屋當天,前屋主只給我們一把大門鑰匙,當天就有詢問前屋主是否還有內門鑰匙和房間鑰匙,當時前屋主都說沒有,後來我們便跑去該社區詢問,得知房子應該有外門、內門、房間鑰匙,以及社區門禁和地下室磁卡,我再請仲介公司去告知屋主相關情況,仲介公司回覆我說:內門和房間鑰匙以及門禁和地下室磁卡早已弄丟,前屋主現在已願意負責門禁和地下室磁卡的費用,至於房間和內門鑰匙卻說合約沒記載要給予,想請問律師,房屋買賣,該房屋鑰匙、磁卡(遙控器)應該屬於很基本的東西,難道合約中沒記載這些東西,前屋主就不用負責處理嗎?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你好: 買賣房屋交屋時,依交易習慣賣方通常要交給買方鑰匙及遙控器,使買方可以完全占有、使用房屋,就民法而言,可以說交給買方鑰匙及遙控器是買賣契約的附隨義務。如果賣方不履行,你們可以要求買賣價金應扣除此部分重打鑰匙的費用,但如果賣方已願負擔門禁及地下室磁卡的費用,建議你可以找鎖匠換新鎖,居住會較為安全,至於費用可協議由雙方共同負擔或由賣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