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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服務(Valuation Services)
一、評價服務(Valuation Services) 包括相關法律規範下或作為交易價格參考,就股權、資產、無形資產、員工認股權成 本出具評價(鑑價、估價)報告或獨立專家之價格合理性意見書。 (一)IFRS規範之評價: 1.金融工具之評價(IFRS 9, IAS 39) 2.股份基礎給付之評價(IFRS 2) 3.企業合併與無形資產之評價(IFRS 3, IAS 38) 4.資產減損之評價(IAS 36) 5.負債之評價(IAS 12, 37, 39) (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1.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 金額達實收資本額20%或三億元以上應取得估價報告,估價結果與交易金 額差距達20%或二家估價結果差距達10%,,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 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第9條)。 2.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 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20%或三億元,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第10條)。 3.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 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20%或三億元,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第11條)。 (三)證券交易法:委託會計師就私募價格之合理性出具意見書(第43-6條)。 (四)公司法: 1.財產抵繳股款之估價:第145、274條。 2.異議股東請求收買股份之公平價格:第186、316-2、317條。 (五)企業併購法:併購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分割時就新股價格及受讓營業或財產價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企併法第6條)。 (六)稅法: 1.解散、併購或轉讓時,資產之估價(所得稅法第65條)。 2.資產交換、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估價(查核準則第32、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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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服務(Audit Services)
簽證服務(Audit Services) (一).強制財務簽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 1.資本額達3000萬以上。 2.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3.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 (二).銀行融資簽證:需向銀行融資。 (三).強制稅務簽證: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 1.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2.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萬元以上者。 (四).獎勵稅務簽證: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 1.交際費限額提高。 2.盈虧前10年可互抵。 3.暫繳申報可以當年度前六的月營業額實際數估算。 4.通常國稅局僅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作書面審核降低被查帳的風險,由 會計師與稅務機關溝通協調降低補稅的風險。 (五).工商登記之資本額查核簽證 (六).客戶委託之專案簽證:各種特殊目的之查核。 (七).審查評鑑(Due Diligence):併購時之財務會計審查評鑑,或企業價值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