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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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園遊樂場調查檢測報告 26座公園不符合CNS標準 不合格率93%





摘要
1.採樣:本次調查檢測係於2017年9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28座公園原地對遊戲器具進行安全測試。
2.一般要求:1座公園在入口處和遊具標示處的「適用年齡」標示不符。
3.性能要求:各項缺失(不合格率)由高至低分別為:突出點/纏結(67%)、鏽蝕、鬆脫/損壞(57%)、尖端/銳邊(53%)、誘陷(46%)、壓碎點/懸吊(32%)、出入遊具設備(29%)、鋪面(11%)。
4.遊具設備:各項缺失(不合格率)由高至低分別為:鞦韆(50%)、遊具間距(46%)、彈簧搖動設備(33%)、滑梯/攀爬設備(29%)。
5.總體不合格率:26座公園不符合CNS 12642國家標準(簡稱標準)。 僅1號「文化二號公園(北投區)」和17號「永安公園(板橋區)」2座公園合格。不合格率93%。




前言
許多都會公園都設有遊戲場所,由於遊戲場具有教育、運動和娛樂的功能,可以讓兒童旺盛的精力有適當的釋放管道。住家附近或社區的公共空間,若有提供兒童遊戲器具(遊具),為家長假日親子互動的首選場所,並享受與鄰居聊天交流的美好時光。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第1款「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遊戲權是兒童的基本權利,是兒童的天性,更是兒童身心健康學習成長的關鍵因素,提供兒童快樂安全的遊戲環境,讓兒童擁有安全、快樂、健康的童年,奠定人生基礎,不要輸在起跑點,是父母的共同心願。為維護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防止兒童傷害事件發生,衛生福利部特訂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適用於設置兒童遊戲場設施之各場所,指無動力固定於兒童遊戲場,供2歲至12歲兒童使用之非機械式之兒童遊戲設施。明定兒童遊戲場之設計、製造、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台灣曾發生過多次兒童安全意外,中央政府因此修訂「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國家標準(CNS 12642),地方縣、市政府據此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遊具,多以拆除改以塑膠材質的組合遊具取代,保障兒童在玩遊具時,免於重大生命意外,然而僵化採用此標準,缺乏設計感、單調無趣的「罐頭遊具」隨之而生。家長發起公園革命連署運動,訴求別讓遊具塑膠罐頭化!大台北都會地區許多公園因此被改造成具有不同特色,提供多樣化的遊具,適合不同年齡層兒童的遊戲,有的還提供適合身心障礙的兒童遊玩,已經成為目前熱門的打卡焦點。
無論是「特色遊具」或「罐頭遊具」,兒童遊戲場設備安全仍是最重要,因為兒童的視角不如成人寬廣,加上好奇心和對危險的判斷能力不足,因遊具而發生意外的新聞時有所聞。本會曾多次針對公園及小學進行遊具調查檢測,不合格率幾乎100%(如表1)。特別是公園一直存在著經營、管理不善的狀況,主管單位/設置者一直以經費有限來搪塞,剝奪兒童的遊戲權。消基會今(2017)年再度隨機針對大台北都會區公園遊戲器具進行一次大體檢,以了解其狀況,提出建言,呼籲共同努力加以改善。
調查、測試項目及方法(請見表2)
採樣
本次係於2017年9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公園等地隨機調查檢測,共計28座公園。其中台北市有16座(南港區、信義區、大同區、士林區、內湖區、北投區、松山區及文山區),新北市也有12座(三重區、蘆洲區、板橋區、土城區、中和區、永和區及新店區)。
測試結果(詳請見表3)
一、一般要求
公園的入口應有標示,告知家長園內遊具的適用年齡。2號「中研公園(南港區)」於兒童遊戲場入口處標示「適用年齡為2~12歲」,遊具上卻貼「適用年齡為2~5歲」,明顯標示不符。
二、性能要求
1.誘陷(頭部及頸部)
兒童天性活潑好動,特別是幼童對危險程度無法判別,在好奇心驅使下,往往會有出乎意外的舉止,而造成頭、手、腳或身體在玩樂中被遊具卡住,公園中最常發生的是因為欄杆或平台的間距不夠寬而造成「頭部誘陷」即頭部卡住,但身體可以通過;和「頸部誘陷」即頸部卡到,產生窒息的風險。
調查結果有13座公園有誘陷的風險,不合格率46%,其中11座公園43處有頭部誘陷的危機,9座公園21處有頸部誘陷的危機。稍不注意可能造成窒息,為兒童最常致死因素之一。
2.尖端/銳邊
如同兒童玩具,遊具設備不可以有可觸及的尖端及銳邊,暴露在外的管狀末端,要加裝需要透過工具才能移除的管蓋或管塞,避免遊玩時刮傷兒童皮膚。
調查結果有15座公園29處有尖銳邊緣,不合格率53%,5座公園7處的管狀末端未加裝管蓋或管塞,小朋友手可能容易卡住或刮傷。
3.突出點/纏結
公園的遊戲設備多為組裝式,若組裝不當容易造成螺絲過於突出(不可超過2個螺紋),可能會刮傷兒童的皮膚,或可能會勾到衣服而造成跌傷,其他如鞦韆的S掛鉤聯結裝置也需封閉,以免兒童衣服的配件因為纏結而導致受傷。
調查結果有19座公園68處缺失,不合格率67%。
4.壓碎點/懸吊
考量身體某一部分陷入之可能性,遊具不得有壓碎點和剪力點。遊戲設備不能有纜繩或繩索懸吊於遊戲設備中或與地面間,以免奔跑中的兒童跌倒受傷,還有設備(如搖動設備的彈簧)間距也要保持一定的距離,以免兒童因好奇而夾傷。
調查結果有9座公園有缺失,不合格率32%,其中24號「安華公園(新店區)」遊具與地面間的繩索過長,對幼童可能會有勾住脖子的風險,稍不注意可能造成勒死,為兒童最常致死因素之一。
5.鏽蝕、鬆脫/損壞
台灣屬於較潮濕的氣候,遊具若安裝不當如焊接不良,金屬部分可能會容易鏽蝕,加上沒有經常性維護,都會縮短遊具的壽命,容易造成兒童受傷。遊具損壞時,應隔離設備,禁止兒童使用。
調查結果有16座公園至少有1種缺失,不合格率57%,其中9座公園40處有鏽蝕的遊具,8座公園15處有鬆脫的遊具。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遊具損壞,但未設置任何隔離警語,避免兒童靠近。
6.鋪面
兒童在公園遊玩奔跑時,如果遊戲設備的鋪面能使用吸收衝擊力的材質,就能減少跌倒時受到傷害。目前台灣的遊戲場多半採用塊狀彈性地墊,受到下雨和日曬的影響,2、3年後就可能硬化,加上若沒有例行性的管理,會造成破損、不平,甚至產生青苔,更容易發生兒童跌倒或滑倒的機會。
調查結果有3座公園的鋪面有不平和產生青苔的情形,不合格率11%。
7.出入遊具設備
進入遊具設備時,有時需要爬樓梯,其踏階寬度和深度,對於學齡前(2~5歲)及5~12歲的兒童有不同的標準,若過窄可能有踩空的危險,扶手也要適合兒童能握的寬度,高度也不能太高。攀爬到的平台,需要平整不能有高低的落差,以免絆倒,學齡前兒童使用平台的高度高於58公分以上和寬度大於38.1公分(其他年齡為76公分)時,就需設有護欄防止兒童摔落,此外護欄也需和平台邊緣齊平,以免撞傷。
調查結果有8座公園的出入遊戲設備有18項缺失,不合格率29%。
三、設備一般要求
1.遊具間距
台灣的公園多半占地不大,公園在規劃時都想要安裝許多設備,使其多元化,但無論是哪種固定式遊戲設備都有一定的使用區域,不僅周遭需要淨空也要無障礙物,以免兒童撞傷。依規定遊具之間至少要有183公分以上的距離,但若有一遊具的高度超過76公分(如滑梯),相鄰的遊具間距就要拉長到274公分,還有動能較大的遊具如盪鞦韆、溜滑梯或旋轉式設備等的前後方淨空區域也需要拉大,以免造成意外。
檢測結果有13座公園63處未保持183公分以上的安全距離,不合格率46%。有2座公園在安全距離範圍內竟然出現障礙物(如樹),這2座公園為3號「聯成公園(南港區)」及26號「福田公園(三重區)」。
2.滑梯/攀爬設備
通常是6歲以下的兒童比較喜歡玩溜滑梯,而且相較於其他遊具設施,溜滑梯也比較簡單操作使用,因此是所有公園的基本配備,有些滑梯採直線型而有的則採螺旋型設計,為了節省空間都還附有攀爬設備,但為了避免兒童因為推擠或滑行時受傷,因此CNS 12642對於滑梯有一定的規範。
首先,滑梯的底座要固定住,上方(入口處)要設置可以供兒童手握的設備,協助兒童由站姿轉坐姿,以避免兒童因推擠而墜落的風險,若是筆直型滑槽寬度要大於41公分(學齡前(2~5歲)的更要大於50公分),螺旋滑梯高度淨空區也要大於864毫米,以免兒童撞到頭,滑梯兩側淨空範圍(無其他設備如支柱桿等)要大於53公分以上,滑出口的半徑也要大於76公分。
調查結果28座公園有滑梯和攀爬設備,8座公園不及格,不合格率29%。編號11號「六福公園(南港區)」、15號「至聖公園(大同區)」及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的滑梯底座未固定住,11號「六福公園(南港區)」的攀爬設備也沒有固定住。其他缺失還有6號「安湖三號公園(內湖區)」和25號「清水公園(土城區)」滑出段的半徑過窄,16號「三民公園(松山區)」滑槽寬度不足,19號「清穗公園(中和區)」的螺旋滑梯高度淨空區過低,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的兩側的淨空範圍距離過小和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的滑槽入口處沒有設置扶手或其他手支撐設備。
3.彈簧搖動設備
搖動或彈跳設備對學齡前的兒童較有吸引力,當幼童坐穩後,就可以利用搖動設備鍛鍊其抓握能力,也能利用搖動訓練身體的平衡力。除了規範底座要固定住之外,基本上也要有把手讓兒童緊握以免搖動時摔落,此外也要設有腳踏墊,寬度要大於89毫米以上(適合兒童的腳長寬度),以方便爬上避免踩空。
調查結果24座公園有彈簧(坐式)搖動設備,有的甚至多達5組設備,8座公園不合格,不合格率33%。6座公園的8組設備底座都沒有固定住,分別為2號「中研公園(南港區)」、10號「眷村文化公園(信義區)」、14號「中全公園(信義區)」、18號「水源公園(永和區)」、22號「華江公園(板橋區)」及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此外16號「三民公園(松山區)」沒有把手讓兒童握住,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和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的腳踏墊不夠寬,兒童可能會跌倒。
4.鞦韆
鞦韆也是許多人的童年回憶,盪鞦韆是利用身體的控制前後擺動,以維持平衡,此外盪鞦韆也可以訓練兒童減少怕高的恐懼。依CNS規範,屬於動能較大的鞦韆設備要與其他遊戲設備及動線保持相當的距離,以免擺動時撞到其他設備或傷及走避不及的兒童,還有為了避免碰撞及晃動造成的傷害,一個鞦韆架下最多只能設置2個鞦韆,2個鞦韆之間的距離也要大於61公分以上,鞦韆架與座椅之間也要超過76公分以上,而本身寬度也要大於510毫米以上且座椅高度要高於30.5公分以上,以避免兒童一開始盪就跌坐於地上。
調查結果28座公園有8座公園有鞦韆設備,4座公園15項缺失不符合CNS 的規範,不合格率50%。其中26號「福田公園(三重區)」一個鞦韆架設有3個鞦韆,21號「尼加拉瓜公園(蘆洲區)」和26號「福田公園(三重區)」的鞦韆架與鞦韆座椅沒有保持76公分以上的距離,25號「清水公園(土城區)」鞦韆的掛鉤未具備能降低摩擦及磨損之軸承,會有鬆脫的危害,還有25號「清水公園(土城區)」和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前後距離過短,25號清水公園(土城區)和26號「福田公園(三重區)」座位高度過低,26號「福田公園」的鞦韆之間的距離也過窄。鞦韆為最常涉及傷害的設備。
總結
本次調查檢測結果28座公園只有2座公園符合CNS 12642的規範,這2座分別為1號「文化二號公園(北投區)」及17號「永安公園(板橋區)」,合格率只有7%。其餘的公園都有缺失,如圖1所示,各座公園的缺失項次相差甚遠,以16號「三民公園(松山區)」、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和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有高達40項以上的缺失,主管機關/設置者應立即督促/進行改善,以避免兒童受傷。
各種缺失項次出現的次數也相差甚多,如圖2所示,其中以「突出點和纏結」、「誘陷」及「遊具間距」缺失最多。主管機關應該採用網狀物或板狀物隔絕間隙和仔細檢查螺絲,以免在家長不注意時,發生學齡前兒童卡住或受傷的遺憾。還有腹地不大的都會區公園在設計規劃及安裝時應將遊具之間保持一定的距離,更不應該有障礙物出現,以免兒童發生碰撞意外而造成嚴重傷害,其他如「鏽蝕、鬆脫」的缺失也相當多,設置者也應定期保養及檢視「遊具」,降低危險的發生,若有損壞的情形,也應該隔絕以禁止兒童使用,避免因好奇而受傷。
本次調查28座公園共有367項缺失,相較於2014年間本會針對33座鄰里間的公園遊具調查,最常出現的問題雷同。每座公園的缺失介於2~57項比2014年介於1~13項 (請見2014年4月號《消費者報導》雜誌),情況更嚴重。其中4號「華聲公園」於2014年抽查有8項缺失,雖然本次抽查只有3項缺失,但「尖端及銳邊」仍未改善,21號「尼加拉瓜公園」於2014年調查時有8項缺失,但今年卻有10項缺失,其中「誘陷」、「尖端及銳邊」及「突出點及纏結」仍未改善,顯示政府和業者都沒有用心去管理和修繕。
給政府的呼籲
縣市政府機關兼具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及主管機關,兼負應辦理事項及安全稽查業務,恐有球員兼裁判之虞。且在兒童遊戲場設施發生危害兒童安全之情事,僅對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之企業經營者的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者,在違反本規範情節重大,並對使用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得依同法第37條規定,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違法業者名稱、地址及其違法情形。明顯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縣市政府在規劃設計具遊戲設施場的公園時,應以兒童為主體進行景觀設計,邀請兒童、家長、社區團體、社區學校、關懷機構、專業設計師共同參與,結合在地特色,兼顧孩子的探索、冒險和幻想特質,照顧身障者需要,保障兒童遊戲權。以CNS 12642國家標準為基礎,對於排除在地特色的品項,更應公開討論,以具有娛樂性、探索性及啟發性的遊具為優先,此外如鞦韆、蹺蹺板等活動力及範圍較大的遊具,不應以「不安全」為由而逕行拆除或不安裝,宜透過完善設計、確實施工、嚴謹驗收取得共識。當然,基於新北市483座公園中386座有遊戲設施場,台北市則有423座公園,以相同比率推估有338座有遊戲設施場的現況。一味仰賴政府的管理營運,恐力有所不逮,邀請社區、學校、NGO、企業一併加入,導入新觀念的經營管理,未嘗不可試辦。
給業者的呼籲
負責維護公園的業者,應定期維護遊戲器具,遵循CNS的規範,建立標準的作業流程,此外當發現損壞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標示停用,妥善維修。
給家長的建議
家長陪伴兒童到公園遊戲場,從事前的準備,到快樂的安全回家,建議注意事項包括:1.孩子不要有疲勞或感覺不舒服,提供孩子適當的衣著,以方便的運動衣為主,不要穿著有附有繩索的衣物,鞋帶也要確實綁緊;2.確認遊戲場和遊具的適用年齡和限制的規定,確定孩子符合遊戲場適用的年齡層;3.檢查遊戲設施,包括:遊戲場告示牌、周邊環境和清潔、鋪面、照明、遊戲設施、傷害防制等;4.告知遊戲規則、教導督導玩耍行為、提高警覺、緊盯活動、不時提醒;5.回家後要立即洗手、換著乾淨衣物、以防感染疾病。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現為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利用「2005年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查」之調查資料,探討我國0~12 歲兒童非致死性就醫事故傷害狀況,結果顯示,12歲以下兒童以跌倒/跌落/墜落傷害事故之盛行率最高,達7.8%。男童盛行率高達9.5%,遠高於女童,幾乎是每10名男童即有1名曾經跌倒過,其比率相當高,值得特別注意。主要發生之時段為下午(43.7%),其次為上午(34.1%),亦即白天為主要發生時段,達到77.8%。主要發生地點(百分比),從高至低,分別為學校(24.7%)、運動場或遊戲區(21.3%)、家中客廳(15.2%)與上下樓梯(9.9%)。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於2001年發布「兒童遊戲場有關的傷害特別研究」指出發生意外傷害,主要發生之時段為中午~下午4點(33.4%),其次為下午4點~晚上8點(30.3%)。主要發生地點(百分比),從高至低,分別為學校(45%)、運動場或遊戲場(31%)。說明兒童的活動力和好奇心都強,加上習慣透過探索來感覺環境,對危險的認知和反應力也較差,學校和遊戲場為兒童發生意外傷害的高風險區,遊戲場的兒童安全問題,不容再推託卸責。
※圖片及表格請參閱《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12月號46~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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