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監護權?監護權(親權)的定義與內容
一、監護權(親權)的法律定義
監護權在法律上被正確稱為「親權」。根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和義務。民法第1055條第1項進一步明定,夫妻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承擔。若無協議或協議未成立,法院可以依據各方的請求或自行酌情決定。親權的本質是父母對子女的照顧、扶養、保護和教育義務,直至子女成年。
二、監護權(親權)的具體內容
未成年子女的合理管教(父母懲戒權):
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父母的管教行為應符合教育目的和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合理範圍以致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住所地的指定:
民法第1060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應以父母的住所為準。
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根據民法第1087條和第1088條,父母共同管理子女的特有財產(如繼承或贈與所得),並可使用和享有其收益。但處分該財產應以子女的利益為依歸。
法定代理權:
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此代理權涉及多項法律活動,包括同意權和代理權等。
結語
監護權(親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承擔的一系列權利和義務,包括教養、保護、管教和財產管理等多方面。在離婚情況下,這些權利和義務的行使可以由雙方協議決定,或由法院酌情指定。了解親權的法律本質和具體內容,對於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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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應該由誰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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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法院聲請酌定監護權了,再來我該怎麼做、要注意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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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定監護權 爭取小孩監護權
如果您在離婚時,未能獲得子女的監護權,或者您發現現任的監護人對子女有不利的情況,您是否想要重新爭取或維護您的子女的監護權?如果您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您需要了解如何改定監護權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項。以下是一些基本的資訊,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用語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關於監護權的歸屬,民法第1055條第1項明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在實務上,須留意監護權不是父母的權利,而是對孩子須承擔的責任與義務,故在討論監護權歸屬時,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應該由誰行使呢?這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 父母雙方協議如果父母兩者間可以冷靜下來和平協議那是最好不過的事,法律也樂見離婚的父母能以協議的方式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避免因爭奪監護權造成父母兩造間更嚴重的對立,故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段即賦予離婚之父母可以協議自行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也就是說,父母離婚,小孩子的監護權可以由離婚的父母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監護權由誰行使或共同行使。 (二) 法院裁判離婚當然,實務上更多的是父母間因為離婚,雙方嚴重對立以至於無法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有所共識,但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問題不能長期懸而未決,法律上即賦予離婚之父母可以聲請法院酌定監護權之歸屬,其依據即在民法第1055條第1項後段:「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這就是聲請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即一般俗稱:酌定監護權)之依據。 如果父母離婚時,雙方已經協議監護權歸屬或者法院已經將監護權判給前配偶,我可不可以再要回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呢?這涉及「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即一般俗稱:改定監護權)」的問題。 民法第1055條第2項、第3項規定:「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本條即為改定監護權之依據。 依照上述條文可知,要提起改定監護權,必須要「協議不利於子女」或「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具體而言,例如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家暴行為、監護權人未盡保護教養子女義務( ex . 疏於管教、讓小孩流連在外等等)、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其他不利之情事( ex. 讓小孩子行乞、利用小孩子為犯罪行為等等),都可成為改定監護權之依據。例如:前夫將不滿 1 歲之孩童丟棄在前妻家門口逕自離去 (本例為真實案例,該前妻事後委任本律師協助聲請改定監護權,獲勝訴判決)。 如有明確證據可證明現任監護人有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才有機會改定監護權,因現行法院實務上,法官不會任意變動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避免生活環境驟然變動反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之成長。因此,在爭取或維護監護權的過程中,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 配合法院的社工訪視,展現您的親職能力和對子女的關愛,並且說明您對子女未來的養育計畫和家庭支援系統。 • 切勿在子女攻擊前配偶、醜化前配偶或者阻撓前配偶之探視,否則此些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非友善父母」,將不利於爭取監護權。 • 積極給付子女的扶養費,即使子女現在不與您同住,也不能拒絕或減少扶養費,否則會被法院認為您不負責任,也不符合子女的利益。 • 不要以為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就一定無法獲得監護權,法院在審酌監護權時,會考量多種因素,如子女的意願、父母的品行、子女的感情、父母的照顧能力等,而不是單純以經濟能力為判斷依據。 如果您想要改定監護權,您可能需要專業的徵信服務來協助您蒐集有利於您的證據,如對方的不良行為、不適任狀況、不負責態度等,或者您的適任情況、子女的意願和利益等。守護徵信社是一家專業的徵信公司,提供您最專業、最安全、最隱密的監護權相關服務。我們擁有豐富的監護權爭取經驗和技術,能夠為您進行全方位的調查和蒐證,讓您能夠在法院中獲得最有利的判決,並且保護您和您的子女的權益。 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於我們的監護權相關服務,歡迎您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為您提供最專業、最誠摯、最貼心的服務,讓您能夠掌握真相,守護您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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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扶養義務和探視權的關係 守護徵信社
如果您是一位離婚的父母,您可能會對您和您的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有一些疑惑。您可能會想知道,您是否有權爭取或維護您的子女的監護權,您是否有義務給付您的子女的扶養費,您是否有權探視您的子女,或者您是否可以阻止您的前配偶探視您的子女。這些問題都涉及到監護權、扶養義務和探視權的關係,以下是一些基本的解釋,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用語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管理和代表的權利和義務。關於監護權的歸屬,民法第1055條第1項明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在實務上,須留意監護權不是父母的權利,而是對孩子須承擔的責任與義務,故在討論監護權歸屬時,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應該由誰行使呢?這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 父母雙方協議如果父母兩者間可以冷靜下來和平協議那是最好不過的事,法律也樂見離婚的父母能以協議的方式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避免因爭奪監護權造成父母兩造間更嚴重的對立,故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段即賦予離婚之父母可以協議自行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也就是說,父母離婚,小孩子的監護權可以由離婚的父母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監護權由誰行使或共同行使。 (二) 法院裁判離婚當然,實務上更多的是父母間因為離婚,雙方嚴重對立以至於無法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有所共識,但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問題不能長期懸而未決,法律上即賦予離婚之父母可以聲請法院酌定監護權之歸屬,其依據即在民法第1055條第1項後段:「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這就是聲請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即一般俗稱:酌定監護權)之依據。 「扶養義務」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經濟上的責任,是指父母必須提供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的費用,如食、衣、住、醫療、教育等。關於扶養義務的規定,民法第1087條第1項明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之義務。」;在實務上,須留意扶養義務是本於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由父母共同提供未成年子女生活及成長所需,與實際有無行使親權或監護權,不發生必然之關係。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應該由誰給付呢?這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 父母雙方協議如果父母兩者間可以和平協議,那麼他們可以自行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的金額、方式、期限等,並且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這種方式的好處是可以避免法律上的爭議,也可以根據雙方的實際狀況和子女的需要來制定合理的扶養費。 (二) 法院裁判離婚如果父母兩者間無法協議,那麼他們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法院在判決扶養費時,會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 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教育程度、生活水準等。 • 父母的經濟能力、收入來源、財產狀況、支出負擔等。 • 父母的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 父母子女間的感情狀況。 • 其他有關子女利益的事項。 法院在判決扶養費時,會以子女的利益為最高原則,並且盡量維持子女原有的生活水準,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降低。一般而言,扶養費的金額會根據父母的收入比例來分擔,也就是說,收入較高的一方會給付較多的 扶養費,收入較低的一方會給付較少的扶養費。扶養費的方式可以是現金、轉帳、支票、匯款等,扶養費的期限一般是到子女成年或自立為止,但如果子女有特殊情況,如身心障礙、就學等,扶養費的期限可以延長。 「探視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聯繫、探望、會面、交往的權利,也是子女的重要權利。關於探視權的規定,民法第1088條第1項明定:「父母離婚,非任監護人方,有跟未成年子女聯繫、探望、會面、交往之權利。」;在實務上,須留意探視權是為了維持父母子女間的親密關係和感情,不是為了滿足父母的私欲,故在行使探視權時,須以子女的利益為最高原則。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應該如何行使呢?這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 父母雙方協議如果父母兩者間可以和平協議,那麼他們可以自行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的方式、時間、地點、頻率等,並且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這種方式的好處是可以避免法律上的爭議,也可以根據雙方的實際狀況和子女的需要來制定合理的探視權。 (二) 法院裁判離婚如果父母兩者間無法協議,那麼他們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法院在判決探視權時,會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 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人格發展等。 • 父母的工作狀況、居住地點、交通便利性等。 • 父母子女間的感情狀況。 • 父母對於子女的保護教養的意願和態度。 • 其他有關子女利益的事項。 法院在判決探視權時,會以子女的利益為最高原則,並且盡量維持子女與父母雙方的親密關係,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剝奪子女與父母的接觸機會。一般而言,探視權的方式可以是親自探視、電話聯繫、網路視訊等,探視權的時間可以是每週、每月、每季、每年等,探視權的地點可以是父母的住處、公共場所、親友的住處等,探視權的頻率可以是固定的或彈性的,視情況而定。 在爭取或維護監護權、扶養義務和探視權的過程中,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 不要以為監護權、扶養義務和探視權是一體的,它們是三個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法律依據和判斷原則,也有不同的影響和後果。您不能因為沒有監護權就不給付扶養費,也不能因為對方不給付扶養費就阻撓對方的探視權,這些行為都會違反法律,也會傷害子女的利益。 • 不要以為監護權、扶養義務和探視權是一成不變的,它們都是可以隨著情況的變化而改變的。如果您發現現任的監護人對子女有不利的情況,或者您的經濟能力或生活狀況有所改善,或者子女的意願或利益有所變化,您都可以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扶養費或探視權,讓您和您的子女的權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 不要以為監護權、扶養義務和探視權是一件簡單的事,它們都是涉及到您和您的子女的重大權利和義務,也是影響您和您的子女的未來的重要因素。您在爭取或維護這些權利和義務時,需要有充分的準備和證據,也需要有專業的法律協助和徵信服務,才能讓您的訴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也能讓您的子女在最佳的環境下成長。 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於監護權、扶養義務和探視權的關係,或是想要利用專業的徵信服務來協助您蒐集有利於您的證據,歡迎您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為您提供最專業、最誠摯、最貼心的服務,讓您能夠掌握真相,守護您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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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徵信社解釋徵信服務價格差異的背後因素
徵信服務價格的多樣性一直是客戶和行業關注的焦點。守護徵信社,作為該領域深根多年經驗分享,對影響價格的幾個主要因素進行了深入剖析,以幫助客戶更加明智地選擇適合的服務。 客戶提供的資料完整度對價格的影響 守護徵信社首先指出,客戶在委任案件時所提供的資料完整度是影響價格的關鍵因素之一。詳細準確的信息可以大幅降低調查難度,從而降低相關成本。反之,信息的缺乏或不確定性則會增加工作量,導致更高的服務費用。 不同案件類型的複雜性 不同案件類型的複雜性也對價格產生重要影響。例如,守護徵信社解釋說,高級住宅區的抓姦案件與一般民宅相比,通常需要更加隱蔽和專業的調查方法,因此成本也相對更高。 調查過程中的人力和器材投入 此外,守護徵信社強調,根據案件的特定需求進行的人力配置和專業設備的使用,同樣是決定價格的重要因素。專業調查需要依賴經驗豐富的調查員和先進的技術設備,這些都是服務價格差異的主要原因。 客戶服務:守護徵信社的核心價值 在為客戶提供高質量服務的同時,守護徵信社始終堅持透明和合理的價格策略。公司致力於確保客戶在獲得專業服務的同時,也能明確了解其成本結構。 守護徵信社通過其專業的調查服務和客戶導向的價格策略,在行業中建立了良好的聲譽。這家徵信社不僅重視服務的 質量和效率,也重視與客戶建立長期的信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