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提示關係會員權益請務必詳閱
*A 會員子女獎學金於每年暑期開始受理申請,申請日期至每年9月30日止逾期恕不受理,詳情請於上班時間洽詢本會會務人員。
*B 本會自九十六年度起五一勞動節紀念品於當年四月上旬開始發放,領取期限至五月二十日止,逾期視為自動放棄權益,概不受理不補發,請會員特別注意,以免權益受損,爾後依例發放恕不另行通知。
*C 會員繳費務必於一、四、七、十月於受到繳費通知單後至銀行或超商繳費,爾後本會不再接受郵政劃撥及現場繳費,逾期未繳費者,本會即辦理退會、退保,若欲再入會則以新會員辦理。
*D 會員若有通信地址、電話.....等事項變更時,或請領各項給付應主動立即通知本會,俾利會務作業,保障應享權益。
*E 請貴會員大力為本會推介本業從業人員入會,以發展本會會務,本會將有所酬謝,感謝您。
*F 本會辦事處:桃園市中壢區中台路19號1樓。電話:03-4254252
*G 黃頁網址:https://www.iyp.com.tw/034254252/ (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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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小吃業職業工會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給付辦法
第一條:本會為鼓勵會員子女努力向學,特訂定此辦法。 第二條:凡取得本會會員資格滿一年以上之會員子女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暨經立案之高級職業學校及公立中等補習學校合於下列規 定者得申請獎學金(帷各軍事學校、各師範學校暨各大專院校公費生均不得 申請)。 一、學業成績 甲、大專院校組:公立學校總平均在八十二分以上。私立學校總平均在 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乙、高級中等學校組:公立學校總平均在八十二分以上。私立學校及公立 補習學校總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二、操性成績:甲等或八十一分以上者。 三、體育成績:乙等或七十一分以上者,帷學校未受體育課程者免附體育成績 證明。 第三條:獎學金:大專組每名壹千五百元正,高中組每名壹千元正。 第四條:會員子女申請獎學金,必須現仍在學繼續就讀者,帷應屆畢業者不得申請獎學 金。 第五條:本獎學金每年發給一次,凡合於第二條之規定者應於其限內(第二學期結束九月 三十日前)繳附會員證、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全學年成績單、本學期在學證 名及私章,前來本會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經費來源由福利費科目項下予以核發。 第七條:獎學金審核及名額之限制,由理事會視才務狀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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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 勞工知假別多少?
婚假: 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日數8日,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 喪假: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8日,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6日,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喪假3日,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 病假: 1.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病假30日內工資減半發給 公傷病假: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於治療、休養期間。 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 事假: 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日數14日,不給工資。 公假: 一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獎金。 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一天,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產假: (1)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日數8星期,受僱6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 (2)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 日數4星期,受僱6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 (3)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 日數1星期,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4)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 日數5日,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產檢假: 妊娠期間 日數5日,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以半日或1小時計算) 陪產假: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日數5日可分開請,工資照給,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期中之5日請假。 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 不得超過2年,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哺(集)乳時間: 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 每日60分鐘,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 在多給20分鐘哺(集)乳時間。 家庭照顧假: 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日數7日,併入事假計算,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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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各項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 一、 請領資格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或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二、 給付標準 依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傷病醫療給付: *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 一、 請領資格 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二、 給付標準 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X50%,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 *職業病及職業傷害 一、 請領資格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二、 給付標準 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X70%,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失能幾付: *失能年金 一、 請領資格 經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二、 給付標準 按保險年資X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X1.55%,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失能一次金 一、 請領資格 經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二、 給付標準 失能等級分為第一級(1200日)至第十五等級(30日),按平均日投保薪資X失能等級給付之日數發給失能一次金。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加給50% 死亡給付: *本人死亡 (擇一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一) 喪葬津貼: 1.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2. 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二) 遺屬津貼: 1. 因普通傷病死亡,一保險年資發給10~30個月。 2.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致死,一律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家屬死亡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按下列標準發給: (一) 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二) 年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2.5 個月。 (三) 未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1.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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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的兩筆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 / 勞工退休金
勞保老年年金: *一次金 請領資格: 保險年資未滿十五年 計算方式: 保險年資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每滿一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逾60歲繼續工作者,最多以5年計,即最高給付50個月。 試算案例: 平均薪資43900元,年資30年 43900X45=1975500 **最高級距 45800元 *年金 請領資格: 保險年資滿15年 計算方式: 依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有兩種計算方式 (1)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0.775%+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1.55% 提前/延後請領,依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加給4%,最多5年減/加給20% 試算案例: (1)43900X30X0.775%+3000=13207 (2)43900X1.55%X30=20414 故選第2種領較多 **最高級距 45800元 勞工退休金 *一次金 請領資格: 提繳年資未滿15年 計算方式: 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和。 試算案例: 領個人專戶累積金額100萬元 **最高級距150000元 *年金 請領資格: 提繳年資滿15年 計算方式: { (個人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總額) / 初期年金現值因子} / 12 「初期年金現值因子」依利率(1.3916%)與平均餘命(24年)計算得出為20.437440479 試算案例: 個人專戶累積金額100萬元,可領月退金為 1000000÷20.437440479÷12=4077 **最高級距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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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意外團保福利專案
職業工會意外團保福利專案 《會員及眷屬保障利益表》 保障內容 保額 (1)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600 萬 (2) 因地震、電擊、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 600 萬 (3) 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 600 萬 (4) 意外殘廢給付 30 萬 ~ 600 萬 (5) 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200 萬 (6) 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 10 萬 ~ 200 萬 (7)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30 萬 ~ 200 萬 (8) 意外傷害醫療-住院日額 2000 元 (9) 意外傷害醫療-加護病房 3000 元 (10)意外傷害醫療-燒燙傷病房 4000 元 (11)意外住院味問金 2000 元/次 (12)骨折未住院津貼 最高 6 萬元 (13)意外傷害醫療-實支實付 2 萬元 / 次 (14)救護車運送保險金 最高 2000 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