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小吃業職業工會

桃 園 市 米 食 製 品 從 業 人 員 職 業 工 會

勞動法令 勞工知假別多少?

婚假:
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日數8日,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
喪假: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8日,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6日,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喪假3日,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
病假:
1.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病假30日內工資減半發給
公傷病假: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於治療、休養期間。
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
事假:
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日數14日,不給工資。
公假:
一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獎金。
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一天,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產假:
(1)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日數8星期,受僱6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
(2)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
 日數4星期,受僱6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
(3)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
 日數1星期,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4)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
 日數5日,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產檢假:
妊娠期間
日數5日,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以半日或1小時計算)
陪產假: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日數5日可分開請,工資照給,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期中之5日請假。
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
不得超過2年,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哺(集)乳時間:
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
每日60分鐘,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
在多給20分鐘哺(集)乳時間。
家庭照顧假:
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日數7日,併入事假計算,且不得扣全勤、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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