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小吃業職業工會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給付辦法
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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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會為鼓勵會員子女努力向學,特訂定此辦法。
第二條:凡取得本會會員資格滿一年以上之會員子女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暨經立案之高級職業學校及公立中等補習學校合於下列規
定者得申請獎學金(帷各軍事學校、各師範學校暨各大專院校公費生均不得
申請)。
一、學業成績
甲、大專院校組:公立學校總平均在八十二分以上。私立學校總平均在
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乙、高級中等學校組:公立學校總平均在八十二分以上。私立學校及公立
補習學校總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二、操性成績:甲等或八十一分以上者。
三、體育成績:乙等或七十一分以上者,帷學校未授體育課程者免附體育成績
證明。
第三條:獎學金:大專組每名壹千五百元正,高中組每名壹千元正。
第四條:會員子女申請獎學金,必須現仍在學繼續就讀者,帷應屆畢業者不得申請獎學
金。
第五條:本獎學金每年發給一次,凡合於第二條之規定者應於期限內(第二學期結束九月
三十日前)繳附會員證、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全學年成績單、本學期在學證
明及私章,前來本會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經費來源由福利費科目項下予以核發。
第七條:獎學金審核及名額之限制,由理事會視財務狀況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