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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幫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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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內容: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雇主資格:• 資格一、家戶成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申請初次招募時:有年齡3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二)申請重新招募或承接外國人時:有年齡6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三)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註:• 幫傭點數之計算:第3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不同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 資格二、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外資金額 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上年度營業額 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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